【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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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范本1 特征码 waBYtrUupavPHvyZQfNm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 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 16 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 16 周岁或 66 周岁以 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 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

2、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 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 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1998 年制定的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 第 2 页 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 1 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 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 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1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

3、 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 1 项的残疾保险 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 次 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 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 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第 3 页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

4、、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 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 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呈阳性) 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 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或 1 年以内,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但保险金额最

5、低为人民 币 50000 元。 二、保险费按本公司职业分类表的有关规定,根据被 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由投保人在订立 本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第 4 页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 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 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6、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 1 人或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 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 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 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 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 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 5 页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7、 发生之日起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项目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 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 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 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

8、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第 6 页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 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 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 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 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 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 或第二

9、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 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 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识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失。 第 7 页 第十一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才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 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

10、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接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 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差额增收未满期保 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 在拒保范围内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 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 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 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 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本公司不负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11、式通知本 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 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 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 8 页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单; 保险费收据; 解除合同申请书; 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

12、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依本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 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 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 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诉讼方式 解决。 第十六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 第 9 页 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 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人造悬崖、冰崖、 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 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 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 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突起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保险费(1 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 12) ,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 1 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 20。 本公司:人寿保险公司 第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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