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复习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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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入4月份,复习司法考试法条五点总结历经3次司法考试,2008年终于通过,解脱了多年的夙愿,也为而立之年增加一笔人生财富。下面就司法考试法条复习一点心得,愿与大家一起分享。一、进入4月份,是否必须看法条我前两次都是到八月份才开始着手复习法条的,都不是很理想,第三次是四月份就认真看法条了。我认为看法条时间分为三个阶段,介绍如下:第一个阶段,了解查询阶段。当遇到不太清楚知识点,要善于查法条,这时候做好能够理解并记忆,对于感觉非常重要法条要用笔标记一下。第二阶段,专项训练阶段。要找一本权威并适合自己的法条进行系统复习,最好看完法条再听一下老师讲课,这样最好了。第三阶段,记忆阶段。到了考试之前,一定要

2、再把重点法条浏览一遍,特别是一些容易忘记的重点法条要强迫式记忆一下。所以,我认为四月份也到了看法条第一时间阶段了。二是选择什么样的法条现在市面上有很多版本法条,看的眼花缭乱,下面就我的一些经验不一定准确,仅为参考。首先,我不喜欢所谓重点法条版本,我认为准备司法考试只看重点法条根据就不够。如果你有钱购买一本全套法条再购买一本重点法条也可以,但是我认为完全没有必要。不仅浪费银子,还浪费时间精力,即看这本又看那本,标记的重点又重复。其次,我不喜欢没有法条链接和重点提示版本的。每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跟新教材大纲基本同时出版,并且封面也非常相似,给人感觉是配套的。初次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或对司法考试信息闭塞

3、人,也经常就这样购买了。我认为,把他当做查书工具无可厚非,但是把他作为专业司法考试法条就太“业余”了。他的最致命问题就是没有重点和相关法条链接。最后,我说一下我认为不错的法条版本。我认为最好使用有重点标注和相关法条链接法条,目前市场版本也很多,不过名气最大的就是指南针和中国工商出版的法条了。我在2006年用的是方正出版的法条,感觉很不错;也就连续使用了两年。2008年发现有些法条已经过时了,还有一些新法条06版的也没有,就准备购买一本08版方正出版社法条。但是找了好几个书店也找到方正的,听书店老板说指南针的名气很大,也就购买了一本指南针的。但是,看了一段法条之后,发现里面法条好多链接错误,非常

4、气愤的一点就是重点法条好多都没有收录。后来,听朋友说原来方正出版社的就是中国工商出版社法条,就当我懊悔不已时候,我的指南针法条给丢了。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很快就购买了一套工商出版社的红皮法条,果然没有使我失望,重点法条的链接复习后有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我认为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不能放弃主观能动性,法条总结虽然很全面细致,但毕竟和自己亲自动手去思考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我们既要珍惜工商出版社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更要自己去用心学用心做,才能接近成功。而且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有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三、少背多理解,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司法

5、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也就是说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看书,带着思考看书,知道每一考点所在位置和内容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也不要求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标准答案,并非背书可以解决。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整体性,所以写得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挑重点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点就需要在看书时将重点划上线,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另外,还有人曾提

6、出过这样一种观点,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完全可以放弃。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我们确实需要突出重点,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不能轻言放弃。一来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各个小法加起来总数并不少,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查得都比较简单,白白放弃,实在可惜。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查得多,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四、看法条一定要细致,善于总结、综合、对比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看过好几遍

7、,考试时却只知道个大概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法条的特色在于简练具体,就某个问题可能会涉及一部法律中的不同法条,甚至于会涉及不同法律的条文,所以在学习法条的过程中格外需要我们自己总结、综合、对比。比如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属于出题重点,但也非常容易混淆,总结出来就容易分清了。又如受贿又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从一重处,而受贿又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罪,数罪并罚。暴力阻碍缉私是妨害公务罪和走私罪并罚,而暴力阻碍缉毒或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又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是从一重处。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都需要我们在看书过程中细心总结。五、有些只看条文的字面意思就可以,而有些还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试题总的特点是考查点细致但不难,三分之一的题看熟法条即可,三分之一的题要理解法条并做好归纳总结,还有一部分则需要理解条文背后的理论。例如刑法部分主观方面、停止阶段、共同犯罪等内容的条文都非常简练,但是在考试中反复出现这部分的题目,而且我们还会答错,就是因为这些条文背后有理论,不深入理解而只看条文本身是不行的。五点拙见,仅供参考,希望对2009年司法考试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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