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盘城南京六建示范文本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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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示范文本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第一部分 协 议 书承包人(全称):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扬州润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南京北园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盘城居住新区一期拆迁安置房工程 分包工程地点: 盘城新区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11#,12#,15#,16#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B2

2、级2公分挤塑板,岩棉防火隔离带)分包外墙外保温面积:合计20000平方米(暂定)每幢5000平方米。(按实际施工面积)。分包外墙外保温面积2CM厚挤塑板每平方米造价55.00元(税前价);2.5CM厚挤塑板每平方米59.00元;岩棉每平方米造价93.38元(税前价)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人民币):小写:1100000.00元 。(暂定) 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暂定)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开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2011年 12月 22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30 天,也称工期。四、工期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严格按有

3、关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按建筑节能J10775-2006,DGJ32/J19-2006,J10779-2006,DGJ32/J23-2006标准执行。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

4、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22 日(注:订立时间指的是我方签约时间为准的时间)合同订立地点: 盘城新区 承包人和分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132

5、55261783传真: 传真:025-83478119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南湖支行账号; 账号;01750120210002937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10007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

6、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的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

7、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施工)合同。本合同约定的总包合同特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于 2010年7 月 26 日签订的 盘城居住新区一期拆迁安置房三标段(10-17)栋工程施工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

8、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本合同所指总包条款,是指本合同第1.11款特指的总承包合同。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 开工日期:

9、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

10、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

11、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

12、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图纸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

13、,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纸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

14、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

15、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本合同项目经理夏崇敏 (姓名)、职称 高级工程师联系电话:13327802828。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

16、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

17、。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分包人在48小时后未接到项目经理答复的,分包人应进一步向承保人的法定代表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

18、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徐晓云(姓名)联系电话 13255261783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视为收到,该类请求或通知,经项目经理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后的相应内容生效。遇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等延误的情况,分包人应依据7.4款,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承包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若分包人就此延误未曾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经理,或即使已书面通知项目经理,在项目经

19、理未答复的情况下未向承包人法定代表人也未向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进一步书面通知的,承包人视为不影响分包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分包人不得以此向承包人提出有关的工期、质量、价款、费用等索赔要求。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

20、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组建与工程相应得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对发包人负责;9.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数据,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负责监督分包人为本合同工程的实施

21、,分包人应将施工设备运到工程现场,建立或完善相应设施情况。(4)根据分包人的书面要求,为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提供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水,电,脚手架,宿舍。(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若发生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9.3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经项目经理确认后,由承保人按确定的数额,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工期延误的,经项目经理确认后,按项目经理确认展延的工期天数顺延。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

22、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根据实施分包工程的需要,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或深化设计、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工程的施工的过程中,应认真全面地对包括地施工图纸在内的所有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实施。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若在实施分包工程,或与其它专业工程的配套上,分包 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或与其它专业工程发生矛盾时,分包人未予以解决或消除,也未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的,所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包括使承包人和发包

23、人遭受的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分包人所有的工程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均须报承包人确认后才能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对分包人的工程设计或深化设计的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不解除分包人对本合同及对本工程设计包括深化设计应承担的任何责任。(3)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和发包人、监理方、承包人的管理规定;(4)分包人应在下列事件内,向承保人提交相应的报表:本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施工本年度季度计划,及依据本合同编制的分包人现金流量预算表以及为实施本工程,分包人为确保工程现场现金需

24、求、投入的说明。在每月的23日前,提交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在每周一下午,向承包人提交下周施工计划;(5)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承包人对分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或修订的进度计划的批准,不能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分包人对工期的延长,也不解除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将在收到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经承包人批准后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方可执行,承包人对分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或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能作为分包人调整

25、合同价款和分包人顺延工期的依据,也不解除分包人应履行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6)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7)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

26、,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8)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10)做好施工现场的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11)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作业有

27、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13)分包人所有参与本工程作业人员包括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时,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并递交进场人员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出省(市)务工许可、特殊岗位操作(合格)证,及按照建设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须出示的其他相关证件的原件,并向工程承包人递交相应的复印件。(14)分包人的任何人员(包括其雇用人员),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索要劳务报酬等名义,擅自进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办公区或工程现场妨碍发包人 、监理、承包人员正常办公,或影响正常施工。分包人承诺其所有人员,不论何种原因,不会在施工现场内外,做出任何影响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声誉的行为出现。(1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

28、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有关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上述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包括因此分包人或承包人或发包人所遭受的罚款)。 (16)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17)已完成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成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包括对本工程应采取的特殊措施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所有保护费用及特殊保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价款内。发生

29、的任何保护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分包人的保护工作不足以起到保护作用时,承包人在向分包人发出要求整改通知后的三天内,分包人未采取措施,或其整改工作不能令发包人或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满意时,承包人可自行采取措施或委托第三人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发生的保护费用,无须经得分包人的确认,由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价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或第三人采取的保护,不解除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成品保护的任何责任。.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

30、通知后应尽快按照承包人所要求得时间内撤离现场。若分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所要求的时间内撤离现场,使发包人或承包人遭受损失(包括违约责任费用)的,分包人承担上述所有的损失费用。此类损失费用无需征得分包人的确认,有承包人在应付分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若承包人在发包人处获得相应得分包工程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的,分包人可获得上述相应的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造成,分包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减去按本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承担的所有违约责任费用后价款。当已完工程价款不足减时,视为分包人的债务,承包

31、人向分包人进一步追偿。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设由分包人自行处理或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从发包人处得到了因已采购或运至施工现场后,给予了承包人费用补偿的,相应的补偿费用经项目经理核定,作为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可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分包12.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除本合同12.2款约定外),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

32、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 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13.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不可抗力的原因;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若提出意见,若分包人在向项目经

33、理提交报告15天后未接到项目经理答复的,分包人应进一步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分包人在书面向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后14天内还未收到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的,视为同意顺延相应工期。若分包人在14.1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7天内,未向项目经理提交报告,或在上述约定的有关时间内,未向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进一步通知的,视为上述情况对分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实践工程无影响,工期不予顺延。15、暂停施工15.1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

34、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按合同有关的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

35、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职业健康、环境、安全及文明施工18.1 分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承包人与其另行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分包人已完全知悉并同意承包人拟定的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完全同意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并确认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中的所有条款。若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以书面的形式提请承包人与其另行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的,由分包人承担因未签订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的后果,并完全同意按承包人拟定的

36、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18.2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环境、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3施工区、生活区设立施工、生活垃圾站,及时分拣,回收及清运,消灭长流水和长明灯,合理使用材料,节约能源。18.4施工包括现场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机械安全、消防保卫管理、现场管理、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及环卫卫生管理等、必须符合国家、市区及承包人现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18.5场内机具、架料及各种施工材料必须按平面布置图放置且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做好

37、及时清理,工完场清。18.6防止大气污染及水污染,施工中必须制定符合环保标准的防止扬尘和控制黑烟及废水处理的措施,并认真实施,现场搅拌设备必须安装防尘装置(如喷淋装置等);水泥等易飞扬的细粒材料入库或严密遮盖,尽量减少粉尘;废水处理必须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回收用于洒水除尘,并定期掏挖(清理)沉淀池。18.7防止施工噪音污染,施工中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2523-90)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降噪制度,并认真执行。对人为的施工噪音进行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噪声扰民。18.8施工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防噪音设备、安全网布设、封闭临街过道的防护,施工用的机械设备安装及使用

38、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与调整19.1 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款,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已包括分包人分包的工作内容外,还包括下列内容或费用;1911本合同约定由分包人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承担的责任。1912已包括了本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图纸的全部内容;1913已包括了为完成上述本工程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机械费(包括机械动力费)、机械进退场费、人工费、管理费等综合费以及各类地方规费、利润;分包人员的宿舍由承包方提供,所产生的费用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914已包括了同其它部分项(专业)工程的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相互协调以及本工程因图纸设

39、计变更、暂停施工、工序交接、工程验收、自然条件影响等原因,造成分包人人员窝工、机械台班停滞、分包人抢工等费用。1915已包括了为达到本工程竣工条件,分包人施工组织、技术准备、施工,分包工程作业基础施工技术资料编制、编辑并向工程承包人提交,配合工程承包人收集、整理、核实,配合发包人、监理、工程承包人进行验收等的费用(本保温工程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支付,不包含合同价款中);1916本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为实际施工面积*单价(详见报价表)合同价款除了包括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所对应的专业分包范围、分包专业内容,还包括了下述工作内容的费用: 已包括了该分包工程施工、安全维(围)护(含安全脚手架、安全网搭拆

40、、脚手板铺撤等)、工程的维护、现场杂物,垃圾清理、堆放、外运、排污、排水和完成该工程所需的作业费用以及施工部位可能的超高、超距离作业降效费用; 包括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作业期目标所发生的一切作业费用。 包括了分包人在工程现场为施工所需的任何物资的运输、装卸、堆放、领用、保管、二次倒运以及生产设施搭拆等的全部费用; 包括工程因图纸设计变更、雨季、风灾及24小时内的暂停施工或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停工、窝工等的费用及由于不可抗力气 发生的自身损失费用; 包括达到工程竣工条件所需属本合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基础资料的编辑、收集、整理、核实,以及为上述所需的各类配合用工费用; 包括劳动工

41、资(含工器具使用)、劳保、医疗、人员调迁、包括乙方的警卫、为现场职工的服务等。 包括了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人须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市场、计划生育、安全保卫、交通、环保等的管理就缴纳的各类规费、行政事业性费用。 1921(A)合同价款只作为付款依据。1921(B)合同价款除遇下列情形外,其它不作为结算依据;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经项目经理书面确认,额外增加属于本合同第19.1款项下工作内容和风险范围内的各类工程签证;实际工程数量与本合同价款中约定的工程数量差额;192分包人应当在19.2款情况发生后11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整书,由承包人按

42、照内部企业管理程序审核并确认后,作为工程计量的基础工业,但不作为分包人结算的最终依据。若分包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整书的,视为上述价款不涉及到合同价款或费用的增加,并不得在工程结算时计入分包人的合同结算价款。但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由承包人编制相应的合同价款调整核定书,调减分包人的合同价款,分包人对该合同价款调整核定书不再提出异议。19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到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若与发包人有关,但发包人未确认的,不作为调增分包人合同价款的依据。20、工程量的确认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0.1款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7天内安排有关

43、人员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去付的依据。202项目经理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14天未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分包人应进一步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请求计量的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附本。分包人在书面向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请求计量通知后的14天内还未收到项目经理或承包人有关部门答复的,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式价款支付的依据。203分

44、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并视为当期分包人无支付要求。204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付款方式:每幢楼材料人员进场付每幢楼的合同价款20%,每幢楼工程量完成70%时付至每幢楼合同价款的30%,每幢楼工程完工付至每幢楼的合同价款的60%,工程竣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结束后一个月付至完成量的95%,留5%质保金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付清。212承包人在付进度款过程中扣除以下累计费用:a按合同约定应扣除的各类违约金等。扣除本合同

45、约定由分包我应支付给的各类款项后,承包人应扣回承包人供材、分包人违约金等分包人应偿付给承包人的各类款项,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分包人的工程结算按总包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审核最终确认批准后的28天内,除结算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外(保证金在1年后支付清),余款在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并竣工资料交付后1个月付清。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它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在分包人结算时一次性调整。21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项目经理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215工程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分包人若再向承包

46、项目经理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14天后未接到承包项目经理答复的,分包人应进一步向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出书面通知,并附上已向承包项目经理发出通知的附本。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22.1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做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做出的变更指令。222分包人不应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发生工程变更后,分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9.2款和19.3款所约定的范围和程序调整合同价款。224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或经批准后的施工图深化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5因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分包人无权要求追随者加分包合同价款。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与移交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在分包人拟提请验收前(或承包人要求的日期前),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包括业主要求的完整的竣工资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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