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改进工程发包方式 建立“优胜劣汰”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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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进工程发包方式 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建设”调研报告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任务日趋繁重,据统计,2010年1-12月全市施工总面积为1278万平方米,完成建筑业总产值174.2亿元,建筑业增加值40.3亿元,成建制输出建筑劳务人员3.1万人,劳务收入7.5亿元。蓬勃发展的建设市场吸引着众多的建筑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广泛参与,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一、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部分主体责任单位和从业人员不认真依法办事,招投

2、标行为不规范,部分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任务的发包,虽然也走了招标程序,但有效公开性差,竞争不充分不公平,甚至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瞒天过海假招标。四川现行招标代理制度和评标制度不科学,用不受“党纪”、“政纪”约束的代理机构代替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公正性差,开标、评标现场管理和专家评标流于形式,“政府出钱、代理做主、评标专家挣钱”成为不争的招标代理怪象,特别是“串标”、“围标”行为使中标价远远高于社会平均价,政府利益被认认真真的“合法”出卖。另一方面怕“串标”、“围标”简单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也不科学,一味强调最低价中标(有的中标价仅为控制价的64%)难保项目建设质量。二、当前招标

3、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二)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三)评标办

4、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由于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五)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三、问题形成的原因招标管理机制不顺,监督乏力。招标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省上出台的凡国家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招标代理、代理比选、指定招标信息网站强制收费等规定与国家招标法及有关规定相悖,形成制度“漏洞”,导致部分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暗箱操作,不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项目招标监管涉及纪委招监办、发改委、政务中心和建设、交通、水务等多个部门,相互交叉,力不对点,看来多个部门全面监管,实则监管责任不落实,使得暗箱操作招标者有恃无恐,明招暗定愈演愈烈。四、工作建议(一)理顺关系,依法管理,整治规范招投标行为。1、按照职能分工,理顺招投标监

6、管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批招标形式和查处招标违法行为。纪委招监办主要负责监督公职人员招标活动行为和查处违规行为。2、认真执行建筑法、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凡依法必须公开进行招标的基础设施重建项目一律公开,不得设置障碍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规避招标。3、改革评标定标办法,加强评标专家库监督,规范专家评标行为。评标办法要公正科学,操作方便,真正实现既能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确保项目质量与安全,又能达到政府投资省(合理低价中标)、防止腐败保护干部的目的。4、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建立招标代理自律机制;加强对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依法规范项目承、发

7、包行为;依法整治串标、围标等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在招标活动中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开招标方式发包转为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发包活动,防止应招标工程转直接发包过程中出现不规范操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1、明确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为:(1)单项工程估算价(以立项批文为准)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

8、00万元),都必须招标。建议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在财评价的基础上下浮5%-6%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认可的质量安全“样板工程”施工企业库中直接抽签筛选施工企业。(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使用国家融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3)民资、外资房产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中,小高层(6层以上)和高层住宅以及含人防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应招标,其他应招标项目范围不变。(4)按规定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

9、)以上或造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必须招标。2、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竞争性发包规定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且工程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下且100万元以下,拟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绿化、水利、交通、电信和电力等工程,均必须采用竞争性发包方式。其中:(1)按规定应通过竞争性发包的项目中投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竞争性发包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2)按规定应通过竞争性发包的项目中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业主单位可以在项目

10、所在地按规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发包活动,但必须有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参与、监督。3、严格公开招标转直接发包的管理(1)对于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公开报名两次连续六个工作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原则上要求转为邀请招标。如确有特殊原因,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参照直接发包程序办理。(2)对于有效投标少于三家时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防止主观臆断,定向否决,要求对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在一般情况下,如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则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3)在招投标过程

11、中,若招标办行政监督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共同认为投标人中有串标或哄抬价格的迹象,并可能导致高价中标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4)市招标办在工程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对合理报价让利、工期、质量等实质性内容的书面承诺要重点把关,防止招标工程转直接发包后报价让利少,或出现过分压价的现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是广大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众望所归。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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