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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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一、婚姻法名词解释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6、一夫一妻制:

2、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3、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

4、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 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

5、性文件。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家庭基本法。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女。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解析20

6、、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婚的先决条件。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骂,恐吓,不

7、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

8、,正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为配偶,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接,间接的血缘联系,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31、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指彼此之间本无该各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所以又称准血亲或法亲,如养父母养子女关系。32、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9、。但配偶本向是除外的。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33、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亲之间的均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基于不同的联络系统,可将亲系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34、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35、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在血缘上同出于一源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父母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的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

10、血亲等。36、亲等,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亦可称为亲属的等级,关于亲等的计算有不同的立法例。最觉的是,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此外,还有寺院落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37、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世代而确定的亲属序位,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亲属。第四章婚姻的成立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39、婚姻成立的要件,指结婚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是合法婚姻,不符合这些条件的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40、聘娶婚,拽中国古代男子娶媳妇须由男方向女

11、方家依礼聘娶的一种结婚方式,以男家向妇家交付聘礼,父母,家长对子女,卑幼的包办强迫,履行繁复杂的礼仪程序等为其主要特征。41、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婚艰之礼,即聘娶婚中的礼仪程序,按造福之先后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合之为六礼42、共诺婚,指依民事方式,经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亦称契约婚或自由婚。43、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指法律中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在此年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则禁止结婚。44、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已达法定婚龄的男女适当地晚一睦结婚,晚育是指已婚男女适当地晚一些生育,按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女

12、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45、禁婚亲:指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办各国的结婚法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许多国家和地区还禁止一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法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46、同姓不婚:指同姓男女不结婚,是中国古代的婚姻禁例之一,相会同姓为婚之禁源于同制,后来在适用上已作限制性的解释,即同宗共性,上级指示不得为婚。47、中表婚,拽表兄弟姐妹结合为夫妻的婚姻,这里所说的表兄弟姐妹,包括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于同一外宜父母的姨表兄弟姐妹。48、婚姻登记:这是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在我国,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均须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13、49、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批准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单,内容包括,总则,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罚则附则计22条50、男到妇家茫的婚姻,登记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俗称。这种婚姻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本们的宗法观念,有利于解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从而也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它和旧式的入赘有着本质的区别51、无效婚姻,指欠缺法定的婚姻成立要件,违法结合,这种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该法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52、可撤销婚姻,指欠缺法宝的婚姻成立要件,可由撤销权人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我国,专指因胁迫

14、而结婚,受胁迫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53、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54、掠夺婚,亦称抢婚,拽男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咱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制的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55、互易婚:亦称互抑郁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56、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57、买卖婚,指男方家庭给付金钱或其等价物,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58、赠与婚,拽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

15、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第五章夫妻关系59、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亦称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夫妻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60、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体主义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合为一体,夫妻的价格相互吸收。这种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成千于古代,它是以男子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61、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价格彼此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均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这咱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主义是以个人为本位的662、夫妻姓名权,一般意义

16、上的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姓名权专指夫妻双方都有稳中有降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一方不受另一方的限制和干涉63、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指作为价格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一方的人身自由,不受另一方的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64、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共同依据的权利,关于婚姻依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二是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65、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双方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换而言之,即一方享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66、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

17、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6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有互为代理人的权利,这种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一方代理时毋须另一方委托授权68、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以及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就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而言,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就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可分为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制,剩

18、余共同制,分别财产制。69、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称,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婚姻双方不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时由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一国之内的法律夫妻财产制是单一的。70、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对称,法律允许婚姻双方通过约定选择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在兼采法定财产制的和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约定财产制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约定财夫妻财产制以外再列举数种财产制的适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法律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外再列举数种财产制共当事人选择其一,别一种则是不作上述限定,任由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71扶养:指发生于特定亲属之间的,以生活供养为其内容

19、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为扶养权利人,享有受对方抚养的权利,另一方为抚养义务人,负有抚养对方的义务72、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73、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74、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年产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75、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

20、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76、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又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第六章亲子关系,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其主要内容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

21、父为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近现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82、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姻关系以外

22、受胎而出生的。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生父母结婚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称继子女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等。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

23、受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女,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第八章,收养,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受托人和被寄养的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92、被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要成立的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子女,。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宝情形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

24、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93、送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收养行为中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无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收养行为无法完成的。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94、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在成立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父母。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作为收养人95、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96、无效收养行为,指欠缺收养行为的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为第九章,婚姻的终止98、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

25、灭。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99、离婚,拽夫妻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100、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当代各国的协议离婚制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诉讼外的协议离婚,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经由诉讼程序处理101,裁判离婚,亦称判决离婚,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之诉,在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时,亦可驳回离婚之诉。判决不准离婚102出妻,亦称休妻或弃妻,指中国古代夫方以七出为由休弃妻子

26、,这是当时最常见的离婚方式,103和离,这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以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104,义绝,中国古代特有的一咱强制离婚方式,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并经官司处断后,便于工作认为夫妻之义当约,双方必须离异105共同债务: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06,离婚登记,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依行政程序输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是我国的诉讼外的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符合法定条件下的,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之日终止107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

27、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第十章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109救助措施,这时原求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帮助110离婚损害赔偿,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十一章,附论111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

28、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112、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结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结婚准据法,有婚姻缔结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所地法。113涉外的离婚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离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离婚准据法,有法院地法,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或一方住所地法等,也有将法院地和当事人本国法结合起来适用的。114,涉外扶养的准据法,按照抵触规则,涉外扶养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根据现代各国的立法例,有些国家以亲属关系成立的准据法作为扶养的准据法,有些国家则对夫妻之间的扶养和亲子之间的扶养分别采用两咱不同的准据法二、选择题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

29、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大,是。C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 A普遍性 B伦理性C自然性 D强制性4我国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ABC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利益 D买卖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在的平等。ABCD A政治方面 B经济方面 C文化方面 D婚姻家庭方面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

30、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A女十八周岁,男二十周岁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6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 A宗亲 B、外亲 C、血亲 D、妻亲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31、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ABC A、父母已经死亡的 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 C末成年的 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BD 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C、退休 D生活困难10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说明:第10题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之所以不是选项,是因为时间不符合要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才是符合要求的选项。三、简答题:1、简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1)男女平等是我

32、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一切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多有体现。(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3)夫妻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双方扶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义务平等。(4)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不仅是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

33、2、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特征。(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男女没有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多妾制。(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计算亲等的?(1)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2)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2、家庭概念的含义。(1)关于家庭的表述有

34、一般概念和法律概概念。一般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指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二者并无实质区别,只是法律概念中更强调权利、义务关系。(2)其含义有二:(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1、简述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局限性。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彻底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尽管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

35、系的影响。(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不仅如此,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甚至在形式上也是不彻底的,在资本主义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2、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1)、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不同于夫妻扶养义务、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同财产的分割。(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

36、可能两个方面。3、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就主要方面而言,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废除。(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4、简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即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终止。拟制血亲间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

37、依法解除而终止。(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四、论述题(一)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的效力:(1)禁婚的效力;(2)扶养的效力;(3)共同财产的效力;(4)继承的效力。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民法上)(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力;(3)申请宣告的效力;(4)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二)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2保障离婚自由

38、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4、 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由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勉强维持这

39、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实行离婚自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终止、家庭离散。但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关系却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因此,必须反对离婚问题上的传统偏见,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 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婚的必要时轻率离婚,有悖于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

40、的。 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力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益。2、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1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要性。我国婚姻法第49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

41、姻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的;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定处理的;办理婚姻登记时有欺骗或隐瞒行为的;除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2;民事制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例如,对从事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处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

42、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留。3、刑事制裁。在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量刑。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境的规定。以上各种制裁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做斗争。2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法:(1)行政制裁方面。(2)民事制裁方面。(3)刑事制裁方面。(4)以上各种制裁方法的关系

43、。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它们并不是互相排斥的。(5)只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争。案例分析题: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离婚后如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孩子已满15岁,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而请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持。3婚姻法第21条和司法解释第20条的

44、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1、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1)、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姻。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2)、法律后果:重婚的,禁止结婚;构成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

45、理由;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构成重婚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3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4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

46、定?1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2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附条文如下: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

47、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2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的概念可详见教材第59页。)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者概念详见教材第60页。)1、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理原则。(1)、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2)、婚约的历史演变。婚约在历史上经历了早期型婚约、晚期型婚约。早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是婚姻成立的组成部分;订婚约须由父母做主;婚约具有法律效力。晚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婚约须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父母不得强制包办。(3)、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婚约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必备要件;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自便;婚约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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