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物权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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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讲义第一讲 物权与物权法内容: 物权及物权法时间:2月22日上午8-9:50(周三第一节)地点:临教楼306导入案例 1、梁某与祝某5月1日登记,5月2日,梁某被第三人醉酒驾车致死,祝某有何权利?秦某与晋某准备5月1日登记,4月30日,秦某被第三人驾车撞死,晋某有何权利? 作用:说明什么是权利2、甲向乙借款1万元,后又以其藏獒(价值1.5万)出质向丙借款1万元。某日,甲在观看中国足球队比赛时突发心脏病死亡。甲无任何亲人,除狗外也无任何财产,则在债权清偿方面,乙丙的地位是否有不同?作用:说明债权和物权的不同 3、同福客栈的李大嘴有一把玄铁菜刀,为菜刀门镇门之宝,在厨师界享有盛名。从权利内容

2、的角度思考,李大嘴可以用刀做什么?十八里铺村将其一块土地发包给村民老白,麦子熟了,谁有权收取小麦?如果后来发现该地下有金矿,谁有权采掘金沙?李某将其店铺同福客栈抵押给钱某,借钱10万,借款到期,李某无力还债,钱某如何保护自己利益?作用:说明不同物权的权能。一、什么是物权(一)物权之定义物权是指依法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对定义说明如下:1、物权的客体是物,就某一个具体的物权而言,其客体必然是特定的物。在特殊的情形下,物权的客体为权利,比如用商标权设立质押时,质权的客体即为商标权。 特定的物和特定物不是一个概念。 关于物的认定标准,将在下节讲述。2、物权为支配权,支配性是物权的根本属性。 支配权的特

3、征 支配权的范围(哪些权利属于支配权?) 支配权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关系3、物权的内容和种类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是大陆法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物权法定也实质性地存在着。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八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性质 客体 效力排他性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优先性二 、物权法及其原则(一)定义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种类、效力及变动的法。 规定物权种类 规定物权效力 规定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方式(二)物权法基本原则1、什么是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物权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价值判断和准则。

4、2、原则的性质在性质上为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变更的,变更无效。3、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指的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的原则也不排斥一个所有权被两个以上的人共有,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理解:一物一权与物权的支配性属性的关系(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种类物权内容 请回答: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几种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实质上是两项原则,即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是指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必须借助法定的公示手段进行,否则,不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公信原则

5、是指善意地相信以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表现的物权之交易第三人,可以凭此信赖从无权利人手中获得物权。公信原则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案例1】甲将一只手表卖给乙,合同签订后,甲交付了手表,乙未支付价金,手表的所有权归谁?【案例2】甲将手表借给乙,乙擅自将手表卖给不知情的丙,乙交付手表给丙,丙未支付价金,手表所有权归谁?【案例3】甲将房屋卖给乙,交付但未登记,10年过去了,请问: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案例4】 甲的房屋被登记机关错误地登记为乙所有,乙将此错误登记的房屋转让给丙,丙不知道乙不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如果乙和丙签订了书面房屋卖卖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了登记,

6、如何处理?作业: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参考书目:江平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二讲 物 内容:物权的客体-物 时间:2月24日8-9:50 地点:临教楼306导入案例:1、美国有一对夫妻,丈夫花心,双肾坏,将死。经查,可移植妻子的肾,妻附条件同意,其条件是:换肾后,丈夫不得出轨,应与妻子白头到老。夫签字同意,肾移植成功。三年后,丈夫与小三同居,有家不回,妻子起诉,要求丈夫还肾。如何处理?作用: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物一、物的一般标准物权的客体为物,能够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符合以下标准:1、可支配性 物权的本质属

7、性是支配性,因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星球、大洋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属于民法中的物?2、可特定性一物一权原则要求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独立存在。“可特定”是指在社会观念上可以视为一个物。试比较分析下面的物:土地一袋大米一匹马电力、天然气3、不属于人体组成部分人体器官或部分组织可否作为物? 人是主体,不是客体,人不是物 人体器官、组织原则上不是物,血液、毛发等可再生组织例外可成为物。 尸体、尸骨二、物的分类(一)动产和动产即以物能否移动且其移动能否损害物的价值为判断标准。能移动且移动不损害物的价值的是不动产,反之则是动产。不动产的才常见形态 土地、建筑物、定着物等 特殊问题:1、未收获的

8、谷物?2、矿产资源?3、林木此划分在法律上的意义:1、对物权变动规则的影响;2、影响诉讼管辖(诉讼法);3、准据法的确定(国际私法)。(二) 特定物与种类物划分标准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划分的意义在于债法:特定物的毁损可以产生履行不能,权利人只能提出损害赔偿;种类物则无履行不能的问题,其毁损仍可要求实际履行或恢复原状。(三)主物和从物以物与物在利用上的主从关系而进行的分类,其中在物的使用过程中起主导地位的物为主物,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的是从物。分类在法律中的意义是:主物的权利变动往往导致从物权利的变动。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3条),动产质权的效力,以从物随同质物交付质

9、权人为限,及于质物的从物(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1条)。案例1、 甲用自己的一头老牛向乙出质,借款5000元。在乙占有牛期间,该牛生下一头小牛,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欲变卖两头牛实现债权,可否?案例2、吕某有一赤兔宝马,日行一千,夜行八百,该马配有金玉装饰的马鞍。某日,吕某将该马出质给董某,借款5万元,因为怕董某私下骑用该马,在交付时将马鞍卸下,只让董某牵走了马。债务到期后吕某不能清偿,董某欲行使质权。经查,赤兔马市价仅4万,马鞍市价却达3万元。董某想将马和马鞍一块拍卖,吕某认为董某对马鞍无权利,你认为谁的主张是正确的?(四)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物的分割是否损害物的价值或效用,将物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

10、物。可分物是指物的分割不影响物的价值或效用的物,种类物中大多数物为可分物,比如,一袋大米、一桶油、一吨煤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物的性质不可分割,或分割会损害物的价值或效用的物。比如,一头牛,一部手机等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的分类在法律上的意义是:1、共有物之分割;2、留置权的行使 (五) 原物和孳息根据一物与另一物之间在法律上或自然规律中的因果关系而作的分类。产生他物的物为原物,被产生的物为孳息。分类意义:1、孳息归属(所有权)2、孳息支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六)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以法律对物的流通态度的不同而作的划分。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以非流通物为标的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 2

11、、限制、禁止流通物不得抵押(七)特殊的物1、货币 货币属于种类物、消费物,但有不同于一般种类物、消费物的地方。其特殊之主要有: 占有推定为所有 原则上无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货币之债,履行迟延时,可主张利息 货币之债,履行地点无约定的,推定在债权人住所地履行。 2、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一般视为动产,不过,与一般动产相比,它有自己的一些特性: 权利的存在、行使与证券本身结合在一起 表彰某种财产权利 其本身具有物和权利双重属性 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受文义性制约 消灭证券权利须经特定程序【真题演练】1以下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哪一项?( )(09年综合二第3题)A.房屋与窗户B.电脑与鼠标C.甲的电

12、视机与乙的遥控器D.壶与壶盖2货币作为民法上特殊的种类物,其特殊之处有哪些?( ) (07年综合二简答题第1题) 作业:1、不动产和动产分类的法律意义 2、民法中的物有何特性第三讲 物权的分类导入案例: 1、甲公司从保定市国土局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块建设用地,并以该地为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若甲公司不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可对该土地行使什么权利?国土局能否阻止银行行使权利?2、甲以结婚项链质押向乙借钱1万,乙带项链参加海上舞会,失落于太平洋马里亚纳海沟。该项链之所有权是否已经丧失?甲的利益如何保护?一、物权的分类物权从不同的视角观察,会有不同的分类,简介如下: 所有权和定限物权(自物权和他物

13、权)这是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而作的划分。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即所有权不仅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也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定限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种类的总称,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的物权,故称他物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本分类是依据物权客体的不同而作的划分。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能够在不动产上设立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动产物权是指在动产上存在的物权,依我国法,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四类。权利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上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思考:这种分类对物权变动规则的

14、影响?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此是以物权产生的原因不同而进行的分类,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是意定物权,基于法律规定而生,与当事人意思无关的物权为法定物权。思考:哪些物权属于法定物权呢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此项分类针对的只是定限物权,而非所有物权,分类的依据是物权对标的物支配的内容的不同。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其功效在于担保债权或者获得融资。用益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权利人拥有权利的目的在于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思考:二者的区别在哪里? 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此是以物权的变动是否以登记为准而进行的分类。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以物权是否有存续期限为标准进行的划分,无存续期限限制的为无期限物

15、权,常见的无期限物权是所有权,除此之外,还可能有地役权(依当事人约定永久存在为准,且此种约定只能在土地所有权人之间发生)。有存续期限限制的是期限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典权及当事人约定存在期间的地役权都属于期限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以物权是否从属其他权利而进行的划分,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物权自身即为设定目的。二、 本权和占有占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其本身不是一种权利。占有基于公共秩序之原因而受到法律保护。对物的占有有权利依据的,被依据的权利称为本权。有本权的占有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高,无本权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的保护是暂时的

16、,一旦真权利人提出恢复对物的占有请求,无权占有人就会失去占有。作业:1、所有权和定限物权的区分 2、本权和占有如何区分第四讲 物权的特性和效力导入案例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本案如何处理?作用: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一、物权的特性 物权的特性是指物权的本质属性,从物权的内容及与其他民事权利的比较来看,物权的特性只有一个,即支配性,对物的全面或某一方面的支配。二、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其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和物权与物权之间,现介绍如下:1、物权与债权之间物

17、权优先于债权,即使物权成立的时间后于债权也不例外。2、物权与物权之间(1) 他物权与所有权之间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 担保物权之间 法定物权大于公示物权:留置权大于抵押权、质权;公示的担保物权之间: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公示的担保物权优于非公示的担保物权(质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大于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考虑,而使某些物权优先于其他物权。承包人的优先权优先于其他抵押权和债权;船舶优先权在效力上优于留置权和抵押权,其担保的债权是船员的工资债权(海商法第25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优于民用航空器上的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22条) 排他的效力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相同内容或种类的物

18、权。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典权、质权和留置权次之。抵押权和地役权的排他效力最弱,同一块土地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抵押权,也可存在多个地役权(如通行地役权)。 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权利人或占有人所享有的恢复其对物的支配、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权利内容有三项:1) 原物返还请求权解决物权人和无权占有人的之间对物的占有的争议2) 妨害排除请求权排除第三人对物的危害,保证对物的利用3) 妨害防止请求权防患于未然 能享有此权利的人:物权人、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受1年除斥期间调整,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不受除斥期

19、间调整。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真题演练】 以下选项中,关于物权排他性的表述有哪些?( )(08年综合二第33题)A.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不法干涉 B.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两个不相容的物权 C.物权的排他性不妨碍多人享有一个物权 D.物的孳息当然地归属于物权人 作业:1、物权之效力 2、比较物上请求权与债权第五讲 物权的变动模式 导入案例 1、甲卖马于乙,乙何时能取得马的所有权? 德国法的处理 法国人的处理 奥地利法的处理 中国法的处理 2、甲入深山,得汗血野马一匹,谁取得宝马之所有权? 理解:物权变动模式仅仅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有关。一、通过法律行为实现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物权的变动有基于

20、法律行为者,如买卖,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者,如无主物先占。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大陆法系的物权变动模式大致有三,兹介绍如下: 法国意思主义物权变动仅需要当事人意思即可发生,交付和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无交付、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发生。法国、日本采此种模式。在意思主义模式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同时产生债权和物权两种效果。由于债权发生与物权变动都源于一个合同,因此,对意思主义下成立的合同不能简单地称为债权合同。意思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 德国形式主义以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需要一个与登记、交付等法定公示手段结合在一起的物权变动合意物权行为。按此立法例,一个交易行为的完成,需通过一个债权行为和两个物权行

21、为。债权行为仅生债权关系,物权变动须一个独立的物权行为的存在,且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影响,学者称其为物权行为无因性。 瑞士折衷主义瑞士立法者对物权行为采回避态度。依瑞士法,物权变动须通过一个债权行为再加交付、登记等公示手段来完成。债权行为仅生债权效果,交付和登记为物权变动之成立要件,即不交付、登记、不生物权变动,此点与德国法同。但不承认物权行为,交付和登记是事实行为,又与法国法同,谓之折衷。【法大真题】法大三年级学生小李每天都要在老李的报亭买一份单价1元的北京日报。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立场下,回答下列问题:(1)一天,小李把一张5元纸币放在柜台,老李收下后,放回4枚1元硬币和一份北京日报

22、,小李收起钱和报纸离去。小李和老李实施了哪几项法律行为?(2)另一天,小李把一枚1元硬币放在柜台,老李收下后,误将售价3元的南方周末当成北京日报交给小李。小李收起报纸离去。事后,老李发现报纸给错了。老李如何主张救济?(3)又一天,由于法大学生争相学习政府工作报告,小李到报亭购买北京日报。老李告知,当日的北京日报已经售罄,但当天的北京晚报也登载了政府工作报告全文。小李遂买下北京晚报。小李回到教室打开报纸,发现该报只是刊登了政府工作报告的摘要,而不是如北京日报那样登载全文。小李如何主张救济?(4)报亭新到一种时尚杂志,每本5.2元。为了让顾客周知,老李贴出海报。海报误将该杂志价格写成2.5元。小李

23、以2.5元买走该杂志一本。事后,老李发现价格写错。老李如何主张救济? 我国法律中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模式我国立法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取了真正意义上的折衷,即采用了瑞士折衷主义和法国意思主义并存的双轨制模式。、瑞士折衷主义债权行为加登记或交付引发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消灭,不登记、交付不产生物权变动。债权行为加登记。适用对象有: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采债权行为加交付。适用对象:动产所有权和质权。、法国意思主义物权的法律行为变动,自合同生效时发生,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适用对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真题演练】1甲将收藏的一件

24、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 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原以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所占有的期间,该瓷器的所有权应归谁?( ) (05年综合一第1题)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22003年10月1日村民甲、乙二人从北方汽车市场买了一辆二手卡车,准备一块儿跑长途货运业务,二人各自出资3万元,同年12月,甲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丙,丙表示愿意出8万元购买此车,甲随即把卡车卖给了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甲把卖车一事告知乙,乙要求分得一半款项。丙买到此车后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

25、币9万元转手卖给丁。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丁所有,再由丁将车租给丙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1.5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丁把车租赁给丙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丙准备自己备货,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丙将这辆卡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2004年11月丁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戊,遂不愿归还卡车,丙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丁不同意便发生了纠纷。 (05年综合一分析题第11题)现问:(1)甲、乙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2)甲、丙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丙、丁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

26、即归丁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4)丙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5)丙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直到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所有?为什么?作业:1、什么是物权变动模式? 2、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怎样的? 第六讲 法律行为之外的物权变动导入案例 下列案例的结果是否一样: 1、日本人进太平洋,捉一只鳖 2、中国人下南洋,捉一只龟 3、埃及人过印度洋,捉一只海豚 4、英国人入大西洋,捕一只鲸 5、俄罗斯人去北冰洋,得一只海豹 谁取得猎物的所有权?一、法律行为以外的物权变动(一)1、征收性质:行政行为适用对象:动产、不动产法律效果:被征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征收决定生

27、效时移转,权利之上的一切负担包括他物权负担也彻底地消灭。目的限制:按新的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相关方的救济:对不合法的征收(非公共利益、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标准过低),被征收标的物的所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讨论:1、什么是公共利益? 2、征收和拆迁的关系?2、继承 适用对象:动产、不动产(1)法定继承 继承人取得不动产遗产的,无须登记即可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但继承人要处分不动产的,应先进行变更登记。(2)遗嘱(3)遗赠 问题:1、遗嘱、遗赠中,受益人何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3、自己出资建造建筑物 仅适用不动产自建筑物建成之日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无须登记。拆毁建筑物,自拆

28、除日消灭所有权问题:1、在建中的建筑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2、违章建筑,是否取得所有权?4、法院判决 适用不动产、动产形成判决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而,有关不动产的形成判决会引起物权变动。比如,对共有不动产分割诉求的判决会产生新的土地所有权。5、无主物先占 仅适用动产我国物权法未规定,但解释上肯定之。6、添附 主要适用动产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及加工,为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式。附合、混合是指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物与物因某种原因结合成一物时,法律为保持所有权的简单化和物的效用的最大利用,以法定的方式使结合物归一人所有,而给予另一人不当得利债权的制度。因附合和混合而取得添附物之所有权的,属于动产的原始取得

29、。加工是指对他人之物施以劳务,其在民法中的意义在于加工物的所有归属,是归加工人,还是材料所有人。归加工人的,即属于动产的原始取得。我国物权法对添附没有规定。二、法律行为以外的物权变动(二)7、善意取得前提:无权处分适用客体:动产、不动产目的:交易安全和便捷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要件是:转让人无处分权;登记;价格合理;受让人善意。动产善意取得要件:转让人无处分权、价格合理、交付、受让人善意适用范围: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质权等。讨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8、取得时效适用动产、不动产要件 (1)占有自主、公然、和平、持续 (2)一定时间经过:10年、20年(具

30、体时间各国规定不一) (3)他人动产、他人不动产(登记、未登记) 效果:取得所有权或者取得登记请求权我国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因而,自无凭借对不动产的长期占有取得所有权。 【真题演练】甲在国外出资委托朋友乙购置商品房一套,并告知以乙的名义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由乙代为保管。甲在儿子结婚时,将该房赠给了儿子丙。两年后,丙与其妻丁离婚,约定住房归丁所有。乙得悉后将房屋转售给戊,且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戊购房后以自己房屋产权人要求丁迁出。丁与戊形成诉讼纷争。(09年综合一分析题第1题)请就本案分析以下问题:(1)试分析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本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为什么?三、特殊问

31、题9、拾得遗失物 仅适用动产拾得遗失物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规定的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其性质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无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拾得遗失物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物权法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物只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债权)。遗失物的拾得,为事实行为。10、发现埋藏物 仅适用动产埋藏物是指埋藏于他物之中而所有人不明的物。埋藏物不是无主物,只是所有人是谁,处于不明状态,为使埋藏物之效用得以发挥,有的国家的法律特规定于自己所有的物中发现埋藏物的人,取得埋藏物的所有权;于他人的物中发现埋藏物的,取得埋藏物的一半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埋藏物的发现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手段,发现人仅可以向埋藏

32、物的所有人请求支付其为保管埋藏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债权)。埋藏物的发现,为事实行为。11、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拍卖不动产的裁定 自交付给拍得人时所有权移转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四、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原因中,有的适用于一切物权,有的仅适用于某类物权。 适用于一切物权的消灭原因1、物权的抛弃物权的抛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效果是使已产生的物权消灭。物权的抛弃应通过法定的公示手段表现其意思,否则,不产生物权消灭的效果。具体说来,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物权的抛弃应通过涂销登记来实现,否则,不生抛弃之效力。动产物权,抛弃应表现为脱离对动产的占有,否则,

33、不生物权消灭的效果。【真题演练】 下列关于抛弃的正确判断是哪些?( )(05年综合二多项第13题)A抛弃是单方法律行为B.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C.对设有他物权的物抛弃后,他物权即消灭D.被抛弃的物,再为他人所有,必为原始取得2、动产或不动产的绝对灭失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消灭的,权利失去存在的基础,物权消灭。 仅适用于部分物权的消灭原因1、期限届满对有存在期间的物权而言,期间的届满会导致物权消灭。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在期限是30年,期满权利人不续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2、被担保债权消灭对担保物权而言,被担保债权消灭的,因从属性原则, 担保物权也消灭

34、。比如,甲对乙享有2万债权,乙用其所有的捷达牌轿车为该笔债务设立了抵押,债务到期后,乙清偿了债务,则捷达牌轿车上的抵押权消灭,乙可以请求甲涂销抵押登记。3、除斥期间经过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5年内,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5年期间即属于除斥期间。 作业:1、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别 2、在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事实中,我国物权法未规定的有哪些?你认为物权法不做规定合理吗?简述理由?第七讲 什么是所有权案例导入 1、高老庄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发现了金矿,村委会将一座金矿的开采权授予了猪某,上述授权是否有效?从物权法角度看,地下金矿

35、的所有权归谁?金矿能否成立所有权? 2、张三能否杀死自己的狗?动物园能否杀死其所有的熊猫?一、所有权概念所有权是指依法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利。对此定义说明如下:1、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所有权的内容是对物的全面支配3、 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受到法律的限制 注意:所有权的概念在法律中有多重意义 公司法中的公司所有 宪法层面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物权法中的所有权二、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是永久性物权2、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的效力3、所有权具有全面性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单一性三、所有权的权能所有权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别称,所有权作为最基本的物权,其他物权或者直接是所有人对所有权部分内容的处分

36、的结果,或者可以追溯到这种处分,没有所有权,物权体系就无法建立。所有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对占有型物权而言,占有是物的利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占有,就谈不到对物的使用,也就无所谓收益。 使用权能使用往往是所有权的目的和核心,这一点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即使现在,对生活消费品而言,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目的也主要是使用消费品。而物一旦丧失其效用,就不再是民法中的物,只能变成生活中垃圾,其上也不再有物权存立。物的使用可以是所有权人自用,也可以有偿或无偿地交给他人使用,如何利用,取决于所有权人的意思。 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对物的孳息的收取权能。物的孳息

37、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物基于自然生产规律而出产的物,天然孳息的生产往往会借助人的劳动,如土地上农作物的生产,农作物在分离前为土地的一部分,分离后成为独立的物,学理上称之为孳息。天然孳息的归属原则上属于所有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定孳息是指通过法律关系安排而获得物。因此法定孳息这一概念并不科学,因为其中包含合同产生的租金,法定孳息一般是指利息及租金。 处分权能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又指两种:一种是指在所有权上设立他物权,所有权本身并不因处分而脱离所有权人。另一种是指所有权本身的移转,如转让、赠与、互易等。法律上的处分权一般属于所有权人,但

38、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所有权以外的人来行使。这种特殊的情况又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剥夺了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而将处分权能交给他人行使,如所有权人破产时,其对所有物的处分权被剥夺,而由破产管理人来行使。同样的情况还有所有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为禁治产人,此时所有权人对所有物的处分权同样被剥夺,而由其监护人或管理人行使。另一类是指基于所有人的同意而由他人代理行使处分权,此种情形于商业经营活动中最为常见,如商场售货员作为公司代理人销售货物的行为。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所有物本身施加物理上的影响,如衣服改制、整修土地、烧掉旧籍情书等等。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权利不受侵犯,为社会理想状态,任何社会,不管

39、其制度如何,民族为谁,都不会达到这一状态,所有权受侵犯具有现实可能性,在所有权受侵害时,民法对此必须给予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所有权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所有权人可以利用物上请求权排除他人干涉,使所有权回归到正常的状态。 四、所有权之限制1、不动产的限制 土地 房屋2、动产之限制 外汇管制作业:什么是所有权? 所有权的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上是否有所不同?第八讲 所有权的形态案例导入 1、梁男祝女为夫妻,梁男月收入1000,祝女月收入100000万,婚后三年,二人欲离婚,经查,二人财产如下: 婚内购买的住房一套 祝女之父祝朝奉赠与女儿的奥迪A4l轿车一辆,赠与中言明:该轿车只归女儿一人。 梁男婚前购买

40、的茅台公司股票1000股 婚内储蓄300万 如何分割财产?一、所有权的形态 单独所有 共有1、定义:共有是指数人共同分享一物所有权之状态。2、共有之产生:法定 意定3、形态(1)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一定份额共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份额是指一定比例,比如甲乙二人合购一台电脑,甲出资四千元,乙出资两千元,则对合买的电脑形成甲乙按份共有,甲有三分之二的份额,乙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按份共有的产生或基于合同;或基于法定,如所有人不同动产与动产的附合,附合后的物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大的,产生所有人按份共有附合物的状态。按份共有人的权利:1)得单独行使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有使用共有物的权利,对共有物采取维护

41、措施。 按份共有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分割共有物。 共有物受他人侵害时,按份共有人单独可行使物权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如转让、设定抵押、赠与、抛弃等。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不得单独行使的权利:对共有物的改良、转让、或抵押共有物的,应征得所有或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转让或抵押的,共有物属于动产的,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依法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其他共有人可向处分人追究其民事责任。3)按份共有物的分割按份共有物可基于任何一个按份共有人的请求而开始,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

42、。其行使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表示,如其他共有人有不同意分割者,希望分割共有物的按份共有人可以起诉的方式向法院主张分割共有物。基于以上分析,共有物的分割可分为两种:协议分割和裁判分割。分割的具体方法不外乎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折价分割三种。(2)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指数人不分份额地共有一物所有权的状态。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主要在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没用一个共有比例,其所以如此,完全是由于产生共同共有的特殊关系造成的。共同共有主要产生于四种情况:合伙;婚姻;共同继承;家庭关系。合伙或婚姻的目的往往在于其关系的长久和亲密,此种目的决定了两种情况下的共有为不分份额地共有,以示共有人维护其特殊共有关系的恒心。

43、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共同共有人得单独行使的权利有 第三人侵害共有物时,任何一个共有人得基于全体共有人的利益行使物权请求权。 对共有物的维持,原则上可以各共有人得单独行使,但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共有物为处分行为或改良行为,要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或者采多数决,但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除外。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物的,善意第三人可借助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共有物的所有权。 2)共同共有人不得单独行使的权利有 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对共有物的改良、处分,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无法律规定或约定的,须经其他共有人全体同意,共有人人数众多时,可采多数诀决定。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

44、间,共有人不得请求共有物的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得请求分割共有物。经分割后的共有物,共有人出售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地92条)。(三) 总有总有为日尔曼村落共同体的所有状态,其实质为所有权质的分割。其具体的构造是:总有物的管理处分权属于村落共同体,其处分或管理应得共同体全体成员同意或按照村落共同体规约规定的多数决方法议决处理。村民对总有物有使用收益权,其使用收益权基于其村民身份,村民身份丧失的,其对总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也随之消灭,村民对总有物无分割请求权。(四)准共有准共有是指数人共享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状态,此种共享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不分份额地共享。准共有的标的物以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为限,属于按份享有的,准用按份共有的规定处理,属于共同享有的,按共同共有的规则决定各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至于究竟属于财产权的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是具体情况而定,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从之。常见的准共有发生于婚姻、合伙、继承、家庭等关系中。 准共有的标的物一般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及采矿权、渔业权、质权、留置权等等。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见第九讲)【真题演练】甲和乙系表兄弟,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未约定共有的类型。二人将该住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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