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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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解释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是: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区域管理和各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五条:建立诚信体系。第二章 建筑市场主体管理第六条:建设项目要求有资金来源,建设单位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企业应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第七条: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相关单位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第八条:明确了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进行。代建单位应具备代建资格。第九条:强调了外地进津企业备案制。第十条:要求从业人员注册制,并要求注册人员只能在其注册单位执业。第三章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十二条是对程序进行了解释。第十三条:勘察工程不得转包。第十四条:设

2、计承包单位对主体以外的部分可以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包主体单位对分包设计文件承担责任。第十五条:施工总包单位对项目主体必须自行完成,对主体以外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企业,但需在总包合同中作出约定,否则需建设单位出具证明。第十六条:对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做出了不得转包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六种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第十八条、十九条:明确了总包、监理负责制。第二十条: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工程开工。第四章 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明确了所有工程进场交易及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第五章

3、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相符。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建设单位与项目各方主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15日内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合同执行期,解除或变更合同也应在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备案。第一次规定了以备案合同为准。第二十八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第二十九条:办理合同备案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支付担保,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第三十条: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同意,可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招标人编制招标报价可以参照国家和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可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第三十三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

4、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拦标价在开标5日前到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投标人如果对拦标价有异议需在开标前三日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要求在合同订立中对工程造价调整及工程量清单增减项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约定。第三十七条:要求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发包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五十日内完成审核。否则认定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认可。建设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对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第七章 建筑业劳务用工第三十九条:要求总包负责制,设立专人及专门机构。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十五日内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第四十一条:提出了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的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开设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一次性或者按施工进度向该项目的工资预储账户拨付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的工资预储账户进行监督。第四十三条:建筑业用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其各项基本权益及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各项培训。第八章 法律责任用十六条规定了对以上七章内容所阐述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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