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法律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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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自学考试教案(08版)第一编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第一节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1、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任务”。2、1997年党的“十五大”-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写入宪法”。4、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 1、是贯穿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 2、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是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三、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涵 1、依法治国的定义:

2、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二改变。 2、依法治国具体内涵: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基本原则。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 A、确立宪法和法律是人们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B、维护法治的稳定、统一和尊严。C、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1、依法治国是最根本的治国方略。 2、二者

3、属于不同的范畴: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强调规范引导,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强调舆论引导,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二者相互促进。五、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第二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1、“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范畴,与“民主”相对应。“法治”是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与“人治”相对应。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制理念的定义:

4、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已过法律制度设计、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定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共识性、指导性的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从事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的经验总结。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 1、反映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3、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4、维护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5、从中国国情出发。 6、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

5、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第三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和国家安全一、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学法: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积累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 2、守法:就是自觉遵守法律,包括守法意识和守法行为。 3、用法:自觉应用法律处理问题,维护法律秩序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1、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体现了法的本质。 2、重证据: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 3、讲程序:法律行为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1、国家安全及国家

6、安全观 国家安全:就是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国体和政体的稳固、国家的统治机能与作用、涉及国家和全体人民的重大利益不受威胁、侵犯和破坏。国家安全观:就是关于国家安全内容体系的总观念。内容: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2、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义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发现危害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遇调查,公民有如实提供情况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3、加强国家安全教育1994年8月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1996年10月中共中央关

7、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9年6月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二编 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法学基本原理一、法的定义1、法的根源:西方法学家:神意论;理性说;主权说;意志说;自由说;事物性质说;民族精神说等。中国法学家:儒家-强调法是一种能力;道家强调法是一种自然法;法家强调法的操作性。马克思主义:法表现的是一种正式性、阶级性、社会性。 2、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人民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统治秩序。二、法的一般特征1、具有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2、具有普遍性:在一定的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

8、性(国家在全国,省在全省)。3、社会规范性: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4、程序性(权利义务性):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国家意志性(主观方面):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规范。-法的核心特征。6、客观物质性(客观方面):是受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规范。三、法的作用1、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的维护有利于并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政治作用 :调整统治阶级及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共管理作用: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2、规范作用:指引作用(本人):个别指引(个别情况)和规范指引(同类情况)。评价作用(他人):评价他人行为是否合法。 教

9、育作用(一般人):制裁(游街)和示范(见义勇为)。预测作用(当事人): 强制作用(违法行为人):惩戒作用。四、法律规范(法律规则)1、定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2、与其他定义区别:与法律条文区别:本体与外在。与规范性文件:同类的法律文本与非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和特定性。3、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假定条件(假定):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行为模式(处理):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法律后果(制裁):合法后果(肯定后果);违法后果(否定后果)4、分类:按法律规范的内容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法律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

10、定性不同: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按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制性(命令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五、法的渊源1、定义: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同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宪法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法律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省会所在市人大、较大市人大); 自治条例(省、州、县三级人大)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同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 香港和澳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条约六、法的效力(人民法院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考试时关注题干中

11、时间、地点和人)1、定义:一是指法的约束力和保护力,另一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2、内容:时间效力:何时开始,何时失效,对以往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空间效力:全国生效;局部地区生效;域外生效(人或物、航空器、轮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国籍);属地原则(领土);保护原则(利益)综合原则(前三者)3、法的效率等级:宪法 法律法规 规章 4、基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我国采用的是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七、法的分类(一般分类)1、根据创制和使用的主体不同-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据法的内容和效力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一般法和特别法。4、根据法的

12、创制和表现不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5、根据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6、根据法所调整的关系和保护的内容不同-公法和私法。八、法律部门1、定义: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法律部门原则是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2、分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九、法律体系1、定义: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2、特征: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

13、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制定生效的法律。十、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内涵定义(性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征:A、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具有合法性;B、法律关系体现意志关系;C、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容 D、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的模式(三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

14、人、组织。(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精神产品(非物质产品)、行为结果。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定义3、法律关系的运行(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A、法律事件(客观):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政变、游行示威)和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两种。B、法律行为(主观):法律行为

15、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体系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先进性和科学性3、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制度保障(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1、我国社会主义法渊源的特点: 制定法是我国法的基本渊源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习惯在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意义很小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

16、惯例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实体法: 宪法和其他与相关的法律:宪法、立法法、国旗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经济法: 民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刑法:刑法及他的修正案。2、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节 法律的运行制定-实施-遵守-监督一、法律的制定(立法)1、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宪法和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行政法规和规章、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权限-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决议。2

17、、立法程序:提出(人大主席团、30名代表、常务委员会10名、国家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三审)表决和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通过)公布(主席签字)3、法律文件的完善: 法律解释A、定义: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识、法理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所作的必要的说明。B、分类:a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无权解释和学理解释)b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C、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a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b司法解释:最高司法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c行政解释:最高行政机关解释和地方行政解释D、法律解释的原则:

18、法律解释一般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客观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法律汇编:是将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的活动(非立法)。法律编纂:是对于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中的属于某一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立法)。二、法律的实施(适用和执行)1、法律的适用: 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特点:A、主体是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B、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C、适用过程或结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法律的执行(行政执法

19、):定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进行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特点:A、行政执法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 。B、行政执法的范围比较广。C、行政执法的主动性。三、法律的遵守1、定义: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其包括保护合法行为和制裁违法行为。2、合法行为的保护:定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特点:A、社会危害性。B、行为主体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相符。C、无主观意识性。3、违法行为的制裁:违法行为:A、定义: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0、,作为和不作为。 B、构成:a主体(符合)、b客体(对象)、c客观(实施)、d主观(过错)C、分类:a刑事违法行为、b行政违法行为、c民事违法行为法律责任:A、定义: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法律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B、法律责任的特点: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b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C、法律责任的种类:a刑事责任;b民事责任;c行政责任;d违宪责任D、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a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原则。 b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

21、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A、刑事制裁:B、民事制裁:C、行政制裁:a行政处分b行政处罚、c劳动教养D、违宪制裁:四、法律的监督 1、定义:狭义: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察、督促。2、分类:国家监督:A、权力机关监督B、行政机关的监督C、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A、政党的监督(包括共产党) B、社团监督 C、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编 宪法学一、宪法的

22、历史发展(一)西方:1、英国: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虽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但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3、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 邦联条例 联邦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为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二)中国:1、“宪法”一词的首次使用:郑观应的盛世危言。2、宪法发展历程: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1954197519781982(1988、1993、1999、2004)二、宪法的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法律只

23、是涉及某一方面和某一领域的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普通法得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严格 提出: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人大代表。 表决: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普通法律是一半。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人民当家作主。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3、民主集中制:常委单数4、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5、坚持党的领导6、权力制约原则:三权分立四、宪法的结构1、序言2、正文:(一)总纲:国家

24、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三)国家机构(四)国旗、国徽和首都。五、国家制度1、国体(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定义:国体也叫国家性质,指社会各阶段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类型: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无产阶级专政。2、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掌握国家权利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利的政治体制。种类:君主制、共和制。政体与国体的关系:A、政体从属于国体。B、政体对国体有反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法院和检察院国务院中央军委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A、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

25、管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B、保障了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C、全面的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D、保证了国家机构高效协调运转。3、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本内容: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政治基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但不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人员任职:A、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

26、中应当有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B、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C、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A、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B、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还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C、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D、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E、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F、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G、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六、经济制度1、全

27、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2、集体所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3、个体和私营: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三资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七、权利和义务1、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不包括立法上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B、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在我国不可以组织政党);集会、游行、示威自由。应向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C、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可能出题时列为政治自由,注意区别)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宗教信仰自由:A、含义:公民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

28、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B、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C、宗教和邪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D、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自主、自办、自传。人身自由:A、人身自由(狭义)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C、住宅不受侵犯。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A、财产权。B、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C、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D、物质帮助权: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比较政治自由中的出版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A、保障妇女的权利

29、。B、保障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C、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享有权利和义务平等。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平等。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现实性:内容、物质、法律保障。八、国家机构性质和地位组成 / 产生任期连任工作会议全国人大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P29T47)1. 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2. 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30、代表。3.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4.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2个月以前,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5年1.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P29T46),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P34T6)。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2. 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3. 通过议案:(提案权和表决权见法理学笔记)全国人大常委

31、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立法机关,隶属于全国人大。1.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2. 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3. 人大选举并有权罢免常委会的组成人员。4. 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属一个层次的也不可以,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兼任省长,可以兼任的是军队的职务和党的职务。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P30T49)主席注意应理解成为一个国家机关,而不是一个人。1. 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名单,然后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2.

32、 条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注意三个条件)5年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最高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任职不得超过两届。1. 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组成。但是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2. 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常出多选题)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注意没有秘书长。5年地方各级人大

3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 间接选举: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2. 直接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P31T55)5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1.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2.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没有秘书长。3. 常委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5年1.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组成。2.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组成。(P

34、30T52,答案应为AC,B错在多了“若干人”三个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1.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2.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3. 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即有5年。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 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没有

35、秘书长,记住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2. 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居民选举产生。法院和检察院审判机关监督机关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第四编 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念1、行政的含义:(计划-指挥-组织-处理(协调)-监督) 一般行政-社会组织(国家组织、企事业组织或学术组织)的执行、管理职能。 国家行政-国家职能,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政策、法律和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 国家行政、国家立法、国家司法。2、行政法的定义: 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来说就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部

36、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条约或协定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原则的定义: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的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并由全部行政法规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3、行政和理性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但要合法而且要合理。 4、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1、定义: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益的享有

37、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使该项权利并对行为iede效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该组织执法人员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个人国家公务员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组 织其他组织法 人公民无国籍人外国人四、行政行为1、定义:是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2、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内容

38、: 定义:行政行为作用于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影响效果。分类:设定权利义务,插销权利和义务,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合法,富裕特定物以法律性质。4、效力: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五、行政责任 1、定义: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责任主体: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3、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4、行政处罚:见六。六、行政处罚1、定义:是指违反行政管理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2、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

39、执照、行政拘留。3、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4、原则:一事不再罚。5、程序: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权利;陈诉和申辩权。七、行政复议1、定义:行政机关依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2、程序:书面审查、以不调解为原则。八、与公共生活相关的法律1、治安管理处罚法 时间:05年8月28日通过,06年3月1日实行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2、集会游行示威发 时间:89年10月31日通过,七届人大。基本原则:政府依法保障原则;权

40、利义务一致原则;和平进行原则3、环境保护法 时间:89年12月26日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适用范围: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4、道路交通安全法 03年10月28日通过,04年5月1日施行。原则: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时间: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处罚权限九、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法律1、 公务员法: 时间:05年4月27日通过,06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的原则;监督约束

41、和激励保障并重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禁止条件: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一下设立,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2、 劳动法 时间:94年7月5日通过,95年1月1日施行。原则:劳动争议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3、 劳动合同法时间:07年6月29日,08年1月1日实施。特征:主体特征;从属性主要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第五编 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含义: 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经济法-经济关系 民法-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行政法-行政组织和行政作用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 2、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原则。 3、权、责、利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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