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读《英宪精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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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英宪精义 该书作者戴雪是一位学识渊博的教授和有着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他善于分析事理,也善于在变异和复杂的事实中提炼出主要原理,从而使英宪精义一书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成为研究世界宪法特别是英国宪法的一部权威性著作。近期,我也拜读了一下英宪精义,但是读后有种云里雾里的感觉,有好多地方不明白。读完此书感触最深的是戴雪有关“法律主治”的阐述,其从三个角度来阐明这一问题:(一)全体国民只能接受和承认法律的统治。戴雪指出:“一切独裁、特权,以至宽泛的裁夺权,均被摒除。英吉利人民受法律治理,惟独受法律治理。一人犯法,此人即被法律惩戒;但除法律之外,再别无物可将此人治罪。”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并由普

2、通法院,按照普通法律和正当程序,判决嫌疑人有罪外,任何人不得受其他处罚。由此可见,戴雪所强调的法律主治就是说任何人都是依法自由行动,一切政治的专断、特权与不受约束的行政裁量权都是背离法治原则的。如果政府能超越法律以武断的权力执法,那么人民就会受到公权的不法侵害。即因此,公民个人只要能遵守法律,就无须畏惧政府,个人自由也不至于受其干涉和侵害。(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戴雪认为,“在英格兰国境内,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治下。”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能高居于法律之上或逃避于法律管辖之外,任何人都受治于普通法律和普

3、通法院。“所有在职官吏,从内阁总理(首相)以至巡士或征税差役,倘若违法,一律与庶民同罪。”当政府官员以个人身份犯罪,法院必须追究,无所宽恕;当他们执行公务而至于越权,法院也责令其赔偿损失。法律平等是法律主治的基本特征。(三)个人权利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英国宪法不是制宪会议拟定的,而是“千百年来法院替私人权利力争而得到的结果。简约地说:英宪只是一宗裁判官造成的宪章”。在英国宪法中没有各种权利的定义和宣言,只有法院判决之下确立的准规。故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来源而非宪法的结果;个人权利先于宪法而存在,是法官独立判案之法理依据。英国个人自由的权利则由法院予以承认和维护。另一方面,戴雪指出,英国宪

4、政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英宪之下,法律的全部精神注意救济方法”,即人民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法。戴雪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比宣示人的权利更为重要和实在。“有救济才有权利”。只有具备有效的救济方法,法律之下的权利才能受到尊重,名义上的权利也才能转化为实在权利。而法国1791年宪法尽管庄严宣告了个人的各种自由、权利,但个人权利常受蹂躏,原因是未设定权利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而英国个人权利是司法判决的成果,宪法“不过以通则作概括地申明而已”。因此,戴雪对英国法治制度之下的对个人权利的司法保障推崇备至,英国宪法的优点不是堂皇的权利宣告而是权利的落实。对于老师所提出的“巴力门主权(即议会至上原

5、则,如果议会至上,那么有怎么限制议会的权利,英国的宪政何以能实现?)”问题,我觉得上述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着一问题。我觉得上述三方面是议会至上的基础,有效限制议会至上的第一个基础是:英国宪法不是制宪会议拟定的,而是“千百年来法院替私人权利力争而得到的结果。简约地说:英宪只是一宗裁判官造成的宪章”。第二个基础就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议会的议员不因其身份、地位高高在上而享有特别的待遇,即任何人都不能高居于法律之上或逃避于法律管辖之外,任何人都受治于普通法律和其他法院。第三个基础就是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并由普通法院,按照普通法律和正当程序,判决嫌疑人有罪外,任何人不得受其他处罚。因此,我觉得能

6、有效限制巴力门主权的是法院,因为宪法等都是来源于法院的判例等,先有个人权利之后才有宪法,都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基础的,同时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基础。社科系法律爱好者协会2011年4月24日在英宪精义中,作者将英宪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宪法性法律,是为宪法的本部,其他部分分为典俗、成训及惯例,是为宪法的属部。分别被称为英宪的法律和英宪的典则,简言之为法律与典则。典则部分均为非成文的成分,而所有法律部分既具非成文的成分,又有成文的成分。察其历史,二者渊源各自,观其现实,发展了无止境。英宪是英国政治社会中活生生的有机体。 戴雪教授在本书中,于英宪的本部之外,提出英宪的典则概念,并作了深入研究。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确信英国的法律体系符合人权理念,并在本篇篇首提出他的法治观后,紧接着就研讨保障英人基本权利的诸多制度,由于戴雪的法制思想突出强调人权与普通法院的作用而成为英宪的精华,也是英国法制模式的经典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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