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入学考试]09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讲义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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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等。它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会计关系。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就需要用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来规范。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

2、会计工作的法律。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的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

3、是会计法。例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1、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26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准则

4、体系中38项具体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四)地方性会计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律(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

5、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地方性会计法规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它包括的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由谁管理;二是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会计人员的管理;四是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其中,明确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谁管理和在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此外

6、对会计工作的监督,除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外,还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作用。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制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三、会计人员的管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7、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2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对于会计人员的管理问题,将在本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节中具体说明。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会计法赋予了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第三节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

8、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会计核算的法律规定是各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对会计核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信息是决策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及其实施后果。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了八项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要求:1真实性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2相关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

9、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3明晰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4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5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6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

10、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7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8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一)依法建账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法律依据。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11、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按要求设置会计账薄,进行会计核算。2、设置会计账薄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各单位产生的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薄。(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薄,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

12、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行电算化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款项

13、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和有价证券是各单位中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及时地对款项和有价证券进行核算,以保证这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这些财物的价值一般较大,也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活动,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单位财物收发、增减和使用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计核算程序。(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各单位要加强对债权债务的核算,及时、真实、完整地核算和反映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和个人之间的财务关系,以防范非法行为在债权债务环节的发生。(四)资本、

14、基金的增减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的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计算和判断单位盈亏状况及其财务状况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企事业单位、国家等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正确计算处理财务成果。(七)其他事项其他事项是指除上述六项经济业务事项以外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应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经济业务事项。四、会计年度会计年度是

15、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还可以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五、记账本位币记账本位币是单位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时所使用的货币。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六、填制与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

16、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一)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记录或证明某项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原始凭证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按照格式不同,可以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按照填制手续和内容不同,可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汇总凭证。1原始凭证的内容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签章;有关人员签章;凭证附件。2原始凭证的填制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和

17、及时,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1)记录真实;(2)内容完整;(3)手续完备;(4)书写清楚、规范;(5)编号连续;(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7)填制及时。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原始凭证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和记账的依据。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真实性;(2)合法性;(3)合理性;(4)完整性;(5)正确性;(6)及时性。4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做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

18、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1记账凭证的内容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记账凭证的名称和编号;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记会计科目、方向和金额;记账符号;

19、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记账凭证的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印章等等。2记账凭证的编制记账凭证是登记账薄的直接依据,其填制是否正确将直接关系着账薄登记的质量。其基本要求如下:(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记账凭证。(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7)记账凭证填制完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之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3记账

20、凭证的审核在记账之前由有关稽核人员对记账凭证进行审核:(1)内容是否真实;(2)项目是否齐全;(3)科目、金额、书写是否正确;(4)出纳人员在办理收款或付款业务后,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以避免重收重付。七、会计账簿的规定(一)设置会计账薄的要求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的。会计簿记是会计资料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账簿的主要作用,是对会计凭证提供的大量分散数据或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以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是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检查、分析和控制单

21、位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2明细账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3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应满足以下要求

22、:1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一环。2按照记账规则登记会计账簿。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薄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5禁止账外设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1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

23、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作的解释、说明。(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1应当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及完整准确的账薄记录等资料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编制。3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中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4企业应按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5按规定进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6按规定查核账薄项目、金额等内容。7根据完整、无误的会计账薄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一致。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要真实、完整。2按相关法

24、律法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加具封面、编订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公章。4按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5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九、财产清查的规定财产清查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十、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一)会计档案范围和种类会计档案包括:(1)会计凭证类;(2)会计账簿类;(3)财务报告类;(4)其他类。(二)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

25、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三)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见表11。表11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档案名称保管期限备注会计凭证类l原始凭证15年2记账凭证15年3汇总凭证15年二会计账簿类4总账15年包括日记总账5明细账15年6日记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7固定资产卡

26、片账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8辅助账簿15年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9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包括文字分析10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包括文字分析四其他类11会计移交清册15年1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14银行余额调节表5年15银行对账单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并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

27、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四节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

28、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29、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督:(1)完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短少或溢余情况。(2)根据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1内部控制的基本结构(1)环境控制;(2)会计系统

30、;(3)控制程序。2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1)组织规划控制:不相容的职务分离、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2)授权批准控制;(3)预算控制;(4)财产保全控制;(5)风险控制;(6)内部报告控制;(7)电子信息技术控制。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除财政部门外,

31、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32、料是否真实、完整。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33、范围1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2005年3月1日起实施。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如下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三)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

34、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职能和权限。各级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负有管理和指导的责任,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具体监督内容包括:(1)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内容;(2)出具审计报告时不能有的行为;(3)拒绝出具报告的情况;(4)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不能有的行为。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数量和素质都相当的、具备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这是各单位做好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

35、具体的规定。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二、代理记账(一)代理记账的概念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1根据委托人提

36、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

37、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五)代理记账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帐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六)代理记账承担的法律责任1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2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

38、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四、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

39、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以下会计工作:(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

40、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

41、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帮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

42、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即针对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的教育内容,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解决实际问题;二是适应性,即联系实际工作需要,学以致用;三是灵活性,即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方法、形式等方面具有灵活性。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会计人员继

43、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财政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会计职业道德。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授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1会计员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2助理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3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4高级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考试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

44、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2考试报名条件(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四)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取得中级会计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取得初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

45、计工作岗位。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总会计师是一种行政职务,是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其具体规定有:(1)设置范围;(2)地位;(3)任职资格;(4)职责;(5)权限;(6)任免程序。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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