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新公司章程执行董事、监事_分期缴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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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台市东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 2010 年9 月1 日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二条 公司名称:东台市东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住所: 东台市梁垛镇梁垛村三组。第三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油气回收设备、电工机械制造 、电气化铁路接地设备及附件制造、机械加工、销售。 (上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

2、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期数认缴情况实缴情况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何效卫第一期156货币2010.9.13156货币2010.9.1352%第二期364货币2012.8.31王朋官第一期114货币2010.9.13114货币2010.9.1338%第二期266货币2012.8.31韩明军第一期30货币2010.9.1330货币2010.9.1310%第二期70货币2012.8.31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

3、)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四)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分配红利;(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其他法定权利。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四)在公司审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五)其他法定义务。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

4、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其他法定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

5、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特殊事项或紧急事项可临时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召开股东会

6、应由所有股东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其他事项决议的,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六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产生及更换办法如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7、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

8、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9、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或由执行董事聘任),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二)代表公司签署文件;(三)其他法定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10、、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章 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11、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和未及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此页无正文。附:自然人股东签字(或单位股东盖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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