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光伏项目施工合同范本-sunshine201602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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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施工合同(第一版) 发包人【注:发包人是指EPC总承包商】与 承包人_【】光伏项目施工合同_ 年 月 日光伏项目施工合同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1. 一般约定12发包人义务73. 监理人84. 承包人95. 材料和工程设备15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77. 交通运输178. 测量放线199.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2010. 开工和竣工2211. 暂停工作2312. 工程质量2513. 试验和检验2614. 变更2715. 价格调整2916. 合同价格与支付2917. 调试试运和竣工验收3318.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3619. 保险3720. 不可抗力39

2、21. 违约4022. 索赔4423. 争议的解决45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471. 一般约定472. 发包人义务483. 监理人494. 承包人49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17. 交通运输528. 测量放线529.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5210. 开工和竣工5214. 变更5315. 价格调整5416. 合同价格与支付5417. 调试试运和竣工验收5618. 保修责任5619. 保险5720. 不可抗力5721. 违约5823. 争议的解决58附件一:承包范围59附件二:工程总进度61附件三:项目总体要求62附件四:安全施工协议64附件五:廉政协议77附件六:环

3、保、文明施工及安全质量承诺79附件七:履约保函格式89附件八:合同工程量清单90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952光伏项目施工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在签署。鉴于发包人拟建造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开展施工总承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施工总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文件;(2)合同协议书;(3)图纸及技术协议;(4)专用合同

4、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招标文件(如有);(7)投标文件(如有);(8)技术标准和要求;(9)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3. 签约合同价: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含税价)(工程量清单见本合同附件)。其中:(1)建筑工程费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2)安装工程费为: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3)其他费用: 人民币(大写)元整(¥元)。前述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条件和费用,包

5、括但不限于为实施本项目施工前的准备、进退场、退场前的场地平整、施工临时设施及施工过程中应由承包人负担的各种措施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规费、物价上涨引起的价差、税金、风险、保险及向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或备案)等一切费用。【提供两种方案供选择】方案一:不予调增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则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因素变化或调整而增加合同价款,但针对合同范围内工作如果减少则合同总价款相应递减。方案二:可予调增本合同价格涵盖了本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除依据本合同【第14条变更】约定外,则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不因任何因素变化或调整而增减合同价款。【双方同意,无论本

6、合同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依据合同第14条变更增减合同价款,双方均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且该补充协议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否则甲方将不予调整合同价款。】4. 合同形式:固定总价合同。5.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实际开工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光伏项目整体工程通过240小时试运且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合同工期为:_日历天。6. 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7. 工程质量符合 满足合同及国家或行业质量检测评定标准(以较高要求为准)。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

7、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10.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1.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12.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无正文)98签字页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地 址: 邮 编:邮 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 号:帐 号:联 系 人:联 系 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E-mail:E-mail: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

8、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如果有)、招标文件(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3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9、.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7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 业主:

10、指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投资者。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

11、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和竣工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0.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12、 工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本工程竣工并按照有关标准通过竣工验收的全部时间,包括按第10.3款、第10.4款和第10.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光伏发电项目整体工程通过240小时试运行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之日。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包括根据第18.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7 240小时试运行:是指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

13、内容建设完成且完成全容量并网之后,在符合系统整体试运行条件时,电站整体连续满功率无故障运行240小时。1.1.4.8 竣工验收:是指【240小时试运行】后,业主组织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按照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50796-2012)等规定及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条件及内容对光伏发电项目整体工程所进行的竣工验收。其基本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已经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完毕;按照电网要求完成光伏发电项目所需进行的各项工程、检验、试验或其他工作等。1.1.4.9 专项验收:是指光伏发电项目中消防、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专项工程已通过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验收。1.1.4.10国家验

14、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4.11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系统有关的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承包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承包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1.1.4.12其他承包方:指除本承包人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为总工程项目某一部分的建设提供服务的第三方。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

15、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 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5 竣工结算:指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款结算。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

16、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4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 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合同协议书。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 文件的

17、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 文件的照管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

18、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

19、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否则,将按照附件廉政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还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同意工期予以顺延,但不补偿任何费用。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

20、坏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业主享有。1.11.2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1.13.1 承

21、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4条约定处理。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承包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1 款的约定向承

22、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及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2.4 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业主或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或要求业主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5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受业主或发

23、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

24、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

25、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

26、内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

27、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

28、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

29、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竣工验收合格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或业主。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履约保函)在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4.3 分包和不得转包4.3.1

30、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违约分包的处理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以下(但不限于)处理措施:(1)责令分包人停工或退出工程现场,由此产生的相

31、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责令承包人改进或停工整顿,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在一定期限内拒绝承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招标活动;(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处理措施。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

32、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见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5.3.承包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

33、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5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4.5.6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

34、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4.6.2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为承包人的正式员工,并向发包人提交上述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该等人员在现场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承包人委托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

35、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3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

36、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按时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并敦促分包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包括分包单位的员工)。支付后,承包人应在【5】日内补足,否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视为发包人已经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的前述决定。前述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前述事件达到【3】次,则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37、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雇佣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

38、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本合同工作,承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专款专用。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

39、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12 进度计划4.12.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

40、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4.13 质量保证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4.13.2 承包人应在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

41、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42、,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 承包人购买的设备和材料,不能保留所有权,否则,每发生一次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金,由此造成发包人损失,承包人还应予以赔偿。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若双方约定合同中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包应负责发包人供货设备或材料的卸车、运输、场内二次运输、保管等工作,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若保管期间,发生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损毁或被偷盗,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置费用、安装费用等。5.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43、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实施方法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5.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4、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6.3 要求承包人增加

45、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

46、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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