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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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文本格式(试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93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目 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1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21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50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54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65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66限期整改通知书67停工整改通知书68安全隐患整改报告69恢复施工通知书70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7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72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73复工报告74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75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76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77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78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1)79项目安全

2、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2)80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81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82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84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 报 书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公章)申报日期: 年 月 日注册编号: 晋安监 填报说明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2、工程类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4、注册编号由监督机构依据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填写。5、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各一份。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

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及时书面告知我单位。我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勘察单位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工程类型拟创建标准化工地等级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层数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工程简况:二、建设单位名 称地 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 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三、勘察单位名 称地 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组织

4、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 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四、设计单位名 称地 址邮 编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资质/等级资质证号姓 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备注五、施工单位名 称地 址邮 编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项目负责人姓 名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号安全考核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特种人员概况(可附页)姓 名年龄工种证书编号有效截止日期

5、专 业 承 包单位名 称地 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书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项目负责人姓 名联系电话资格等级及证书号安全考核证号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劳 务分包单位名 称地 址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资质等级、证书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至日期法定代表人安全考核证号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安 全 员安全考核证号六、监理单位名 称地 址邮 编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法定

6、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总监姓 名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总监代表姓 名联系电话注册证书号监 理工程师姓 名姓 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监 理工程师姓 名姓 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监 理工程师姓 名姓 名注册证书号注册证书号其他监理人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分工证书号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 容预计实施时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7、: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五、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

8、破拆除的工程七、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填写说明本项目工程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分部分项工程内 容预计实施时间一、 深基坑 工程 开挖深度

9、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 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载荷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载荷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三、起重吊装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装高度20

1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四、脚手架 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六、其 他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

11、程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填写说明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没有的应在“”内打“”。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情况表工程名称合同价(万元)投资规模拨付时间应付金额合同价的2%(万元)应付比例实付金额(万元)3亿元以下 年 月 日

12、100%3亿元以上 年 月 日40%以上备注:1、3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3亿元以上的工程,首次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少于40%,剩余60%应按进度支付。(拨付凭证复印件粘贴处)十、其他需要审验的资料1、施工中标通知书2、施工合同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6、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7、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8、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意见该项工程已具备安全

13、生产条件,请予审查注册。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准备情况及安全目标该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正常施工要求,安全管理目标计划为 级标准化工地,请予审查。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审查意见该项工程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安全监督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注册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册编号晋安监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监督机构)为切实做好 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建五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保证目标: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0;2、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3、杜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

14、故。创建目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合格(或优良)。(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二)依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对应措施,解决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重大问题。(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和使用,建设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措费”,施工单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使用“安措费”,监理单位做好“安

15、措费”的使用监督。(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本项目、班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通过班前教育和岗前教育,切实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六)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七)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措施得力,达到明显的整治效果。(八)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管理办法(建质2014111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达到创建目标。(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保证不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

16、,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的告知程序,严格执行设备的检测、登记、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一)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做好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进货管理台账。(十二)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活动。做到“施工文明化、工地围挡化,进出道路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出入车辆清洗化”。(十三)建立

17、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报告。(十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十五)服从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各项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回复。(十六)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十七)按照我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的要求,实施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

18、、整理和组卷。保证做到安全资料档案及时整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分类规范、条理清晰。我们五方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保证相互配合、协调、监督,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以上承诺。如不能实现以上承诺或发生死亡事故,我们五方都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赔偿。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 安全监督机构: (公章)注册编号: 晋安监 施工安全监

19、督告知书为使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

20、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21、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和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山西省建

22、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七)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八)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四条)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3、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

24、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

25、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预防控制体系;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

26、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位;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27、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

28、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五

2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六)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

30、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七)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

31、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九)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

32、方签字确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一)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

33、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二)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十三)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34、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

35、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十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

36、得上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十七)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十八)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

37、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十九)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十一)下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1.建筑电工;2.建筑焊工;3.

38、建筑施工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司机;4.建筑架子工;5.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6.建筑起重机械司机;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8.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二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

39、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具体上报表格见附件1)(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安全

40、生产法第八十条)(二十五)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是否纳入项目自评材料。(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第二部分 安全监督一、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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