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绿化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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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绿化管理,规范公路绿化的工作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增强公路绿化、美化效果,巩固绿化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用地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投资的,属于公路占地范围内的公路生态绿化工程及植物防护工程的管理,公路林木的采伐、移植及公路沿线乔、灌、花、草的日常养护管理。第三条:工作目标:保障公路安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体现首都特色及古都风貌,营生季相鲜明的景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第四条:工作原则:生态和

2、谐、安全经济、持续发展。第五条: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全市公路范围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县)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公路绿化管理严格执行交通部(JTJ 073-9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北京市公路生态绿化指导意见、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及有关文件中的内容规定。第七条:公路绿化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与计量支付。第二章 规划设计第八条: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公路绿化规范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因路制宜,经济适用,功能高效、景观协调,易于管护”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则花,宜草则草。要充分考虑建

3、设和管理成本,正确处理成本和效果的关系,坚持以功能和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九条:公路绿化设计应满足交通要求,在保证行车安全视距,满足横向、竖向行车空间要求,不降低主体工程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公路绿化设计。通过采用工程与植物相结合的绿化技术措施,对公路路基和公路建设开挖的边坡进行生态防护,控制水土流失,增强边坡的稳定性,保障公路的安全运行。第十条:要树立大绿化、大环境的思想,注重现状和自然情况的调查,按照远近结合、近细远粗、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整体推进的原则,进行公路绿化总体设计,注意绿化的整体性和节奏感,充分满足公路绿化功能要求。第十一条:公路绿化要以观赏价值高的乡土树种为主,

4、同时,要充分考虑乔、灌、花、草的结合和植物的合理配置,合公路绿化具有层次美、观赏美和生态美的效果,营造出季相鲜明、多姿多彩的稳定的植物群落。并融入“以人为本”的公路建设理念,在公路沿线因地制宜设置停车港湾、观景平台和必要的休憩服务设施,努力构建人与自然、路与自然和谐的路域生态环境。第十二条:新、改建公路的绿化应与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经费列入工程总投资。第十三条:公路绿化规划设计工作需由具备有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局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2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第十四条:设计标准和依据(一)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

5、二)城市道路绿化条例(三)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四)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 2132003(五)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 2122003(六)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 211-2003(七)北京市公路绿化技术规范汇编(八)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栽植工程)第十五条:计划编制(一)绿化工程年度计划按公路行政和技术等级,区域现实需求和市局年度中心工作要求进行编制。(二)分局于每年9月份向市局报送下一年计划。市局经现场踏勘调研、综合平衡后编制预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公路分局。(三)每年6月中旬,分局依据上半年度的绿化现状,上报

6、本年度下半年生态绿化工程调整计划。市局根据各分局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市交通委对路政局年度计划批复,对生态绿化工程计划进行调整。第十六条:组织实施(一)分局负责绿化栽植设计及概预算审批。分局负责组织对投资规模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市局负责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的审核发布和评标专家抽取。投标企业须具备绿化施工二级或以上资质。(二)对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分局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行合同管理。(三)工程管理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分局负责督促执行。(四)市局对栽植工程 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并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五)绿化栽植工程当年苗木成活率指标98%,保存

7、率指标是95%。(六)分局负责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存档。第四章 绿化管护第十七条:计划编制(一)绿化管护计划按照分组管护原则进行编制。国、市干线公路绿化资源为一级管护,区县级公路绿化资源为二级管护。(二)绿化资源数量具有动态变化特征,管护计划以当年数据库的资源数量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数据基础。(三)绿化资源分为6类:乔木、灌木、攀援植物、绿篱色带、草坪、地被植物。(四)分局于9月份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市局综合平衡后编制预计划,并于年初印发分局。分局据此编制分解计划并实施,同时报送市局备查。第十八条:组织实施(一)绿化管护作业内容根据不同的抚育对象和实际情况而定,包括浇水、施肥、整形修剪、中耕

8、除草、防治病虫害、保洁、排涝、刷白、防寒防盐、巡视、防火、资源普查等一系列培育工作 。整形修剪要根据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二)分局与绿化管护单位签订年度管护合同,管护过程执行监理程序,分局督促履行。(三)分局组织对绿化管护效果的检查,形成结论并存档。第五章 采伐更新第十九条:公路树木采伐、移植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公路安全管理条例,坚决杜绝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第二十条:路树采伐允许范围(1) 已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绿化效果差,影响路容路貌的路树;(二)公路改建、扩建工程需采伐的树木;(三)

9、原有路树影响通信、通电及光缆等设施架设;(四)开设道口需采伐路树;(五)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六)因其他自然原因需砍伐或更新的。第二十一条:公路绿化属防护林、风景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凡符合路树采伐范围的路树,确需采伐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采伐。但在汛期因风、雨等原因造成的倒树或即将造成危险的路树,为恢复交通,保证安全,可先行处理,但要在下个月之内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当时条件允许可拍下现场照片备查。第二十二条:路树移植应参照路树采伐、更新的审批程序执行,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三条:路树采伐、移植,必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

10、许可证和北京市林木移植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移植,核发采伐、移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采伐、移植许可证,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第二十四条:路树采伐作业要求:(1) 注意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现场组织井然有序,两端设定作业标志,作业人员必须穿标志服。(2) 不得因路树采伐、移植造成中断交通,若需断路要到交管部门办理临时断路或占路手续,请交警配合采伐工作,保证道路安全。第二十五条:路树采伐的收益,应用于绿化更新、公路生态绿化或者公路绿化管护。第6章 内业管理第二十六条:建立动态路树资源库,路树资源数据库每年适时更新。第二十条:统计报表(1) 下一年绿化建

11、议计划9月15日分局报送;(2) 绿化管护分解计划3月15日分局报送(3) 绿化成活率统计11月15日分局报送(4) 绿化保存率统计11月15日分局报送第7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路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占用公路绿化用地。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补)偿损失。赔(补)偿按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标准执行。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1) 盗伐、滥伐和损坏道路树木、花草的;(2) 擅自修剪、移植、砍伐道路树木、花草的;(3) 在公路边燃烧可燃物等造成树木花草死亡或生长不良的;(4) 损坏公路绿化设施的;(5) 其他破坏公路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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