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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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杜绝风险存在,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发生以下业务,均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对外投资(接受投资); 2、借入(借出)款项(不含公司内借款); 3、分两次以上收(付)款的单笔业务; 4、服务期限在4个月以上的单次收(付)款业务; 5、单次付款(收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原材料、机器设备(产品)采购(销售)业务。 第三条 合同标的具备招投标条件的,一般通过招投标程序再订立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专业归口管理,法人委托书管理,合

2、同专用章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合同订立条件、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评价、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章及合同的管理、附则十部份组成。 第二章 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为法务部(行政暂兼),全面负责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发生以下业务,均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1、对外投资(接受投资); 2、借入(借出)款项(不含公司内借款); 3、分两次以上收(付)款的单笔业务; 4、服务期限在4个月以上的单次

3、收(付)款业务; 5、单次付款(收款)金额在10, 000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用原材料、机器设备(产品)采购(销售)业务。 第三条 合同标的具备招投标条件的,一般通过招投标程序再订立合同。 第四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专业归口管理,法人委托书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由总则、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合同订立条件、合同主要内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评价、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章及合同的管理、附则十部份组成。 第二章 合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的合同主管部门为法务部(行政暂兼),全面负责法律咨询、法律事务和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gf-91-

4、02 01)(工商同字(19 91)第83号)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7 369号)。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预算须送造价审计部、财务部审核; 工程合同需经工程师(质量、工期、形象进度等技术部分)、预算师(合同价款、计价方式、费用、经济签证等)、财务经理(付款方式)进行专业评审后,方可提交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副总(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负第一责任)、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一般评审。工程类合同评审附属文件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7 369号)。建设工程合同及合同预算须送造价审计部、财务部审核; 工程合同需经工程师(质量、工期、形象进度等技术部分)、预算师(合同价款、计价方

5、式、费用、经济签证等)、财务经理(付款方式)进行专业评审后,方可提交合同承办部门的分管副总(就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负第一责任)、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一般评审。工程类合同评审附属文件包括和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公司各部门与其他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平等主体资格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公司合同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合同风险,为本公司经营创造安全的法律环境。 4.合同管理原则 4.1依法签订合

6、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4.2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合同条款完备; 4.3加强归口管理,落实合同管理责任; 4.4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4.5妥善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5.公司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本部门各类合同的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集中管理负责制,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基础台帐,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二.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1.本公司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2. 各部门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应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盖章,合同原件交存行政部,实行统一归档管理。 3.受公司总经理委托,以本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部门(参加订

7、立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为合同承办部门(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3.1 负责了解、收集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资信资料; 3.2 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 3.3 负责提请合同的审查工作; 3.4 组织合同谈判、签约及大项目合同的论证等工作; 3.5 具体负责经办合同的全面履行,掌握合同履行进度,保管合同文本资料,及时掌握、上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积极解决。 3.6 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等手续,参与或协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三. 合同授权管理及审查程序 1.本公司对外订立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依法以本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未经授权不得以本公司名义擅自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严禁订

8、立规定权限之外的投融资、担保和采购等合同。 2.根据合同审查权限划分,本公司可审查订立以下合同: 2.1与我公司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技术等工程施工合同; 2.2采购合同; 2.3劳务用工合同; 3.工程施工合同审查程序 3.1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送审前,应负责做好前期论证审查工作,重点对合同的经济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调查论证,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信用、履约能力,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等情况。提交合同相对方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到工程技术部、监察部进行审核。 3.2 与合同相对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完成合同文本的草拟工作。公司规定权

9、限或授权权限之内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人)填写“合同联签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印章,经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会签审批后,再正式订立合同。 3.3合同送审的同时,应提供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招标投标书和对方当事人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4 报审相关部门或总经理审查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订或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后再依法订立合同。 3.5 未经联签审批或报审批准的合同,财务部不得付款、结算。 4. 采购合同审查程序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送审前,应负责做好前期论证审查工作,首先进行市场询价,并提交市场

10、考察报告,经相关领导审核,修改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核提交合同相对方的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5.劳务用工合同审查程序 合同承办人在合同送审前,应负责做好前期论证审查工作,首先对要发包的劳务工作进行调研,经亲身实验制定合理的工时工价;在确定承包人之前;合同承办人要对承包人进行摸底,以保障公司项目的顺利开展;合同要明文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的处罚,要切实保障公司的利益。 6.授权委托书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载明受委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限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在空白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11、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委托期限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越权代理。 7.合同审查内容包括: 7.1 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条款是否完备; 7.2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 7.3 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集团生产经营管理要求; 7.4 各项费用计算与支付方式是否准确; 7.5 合同要求与谈判或招投标不一致的问题是否解决; 四. 合同订立管理 1.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缔约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2.和田果满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各部门不得以个人名义、部门名义或擅自以上级法人名义对外签订合

12、同。 3.公司对外订立合同,应由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代表本企业在合同书上签字,法定代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合同上 签字的,应填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司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委托期限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越权代理,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委托其他人员。 4.授权委托书由行政部统一管理,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批准意见填发。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载明受委托人姓名 、职务、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及有效期限等内容,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在空白授权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5.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采用国家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

13、合同项目具体情况协商修改和作出补充约定。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6.签订合同前,必须确认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做好合法性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论证。物料采购科应根据市场情 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三): 2017合同管理制度 #第1篇: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

14、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

15、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

16、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 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 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17、。 二十 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 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 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 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 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

18、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 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 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

19、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

20、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

21、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

22、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

23、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

24、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

25、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

26、或其授权人审批: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

27、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

28、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29、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30、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

31、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

32、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合同审批管理

33、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 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 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

34、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

35、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

36、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

37、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

38、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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