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课后部分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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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l 从合同条款看,只规定了品质规格条款,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但是,在签约前曾寄交了样品,签约后又电传确认了货物品质与样品相似。这个电报可以理解为:交货与样品相似是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补充。因此,从整个交易过程判断,这笔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l 根据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凡是既凭样品又凭规格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与样品一致,又符合规格的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因此我方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是站不住脚的。几点启示:l 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l 慎用凭样品买卖的品质表示方法。l 对于

2、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l 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寄送样品,但应明确表示该样品仅供参考,即参考样品。2货物的品质是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和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要求修理、交付替代货物以至拒收货物并撤消合同。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3 合理。我方尽量争取及时补货,并在降价幅度上与买方进一步协商。但是,如果是散装货物,则对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UCP 500第39条(B)款: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增减幅度则不适

3、用。)4 不可以在信用证下超金额议付。信用证应该更改为:“Amount of Credit & quantity of merchandise 5% more or less acceptable.”,否则多装部分与买方商议改为其他方式比如汇付或者托收进行支付。5 如果出口目的是促进销售,增加利润、处理库存积压商品,可以接受这种定牌中性的包装,但是如果在菲律宾市场上公司有品牌国际化的战略,则不宜接受。如果接受的话,需要注意是否存在工业产权争议。第六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 合理。因为美国惯例规定,在FOB vessel合同中,买方自付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并办理出口手续。2 FOB贸易术

4、语下,租船订舱的责任归属买方。当然也可以像本案例一样,卖方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或者订舱,但这纯粹是代办性质,运费仍应由买方负担,如租不到船只或订不到舱位,其风险由买方自负。因此,本案例中应该是买方违约,我方可据此要求追究其责任。3 应该向卖方索赔。因为按照通则的规定,卖方负责“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路线用通常类型可供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至指定目的港”。本案例中,显然卖方并没有做到此点,其租用船只并不适航适货,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4否。因为在CFR合同中,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

5、被视为由卖方负担。 5案例中存在如下几点失误:1 合同规定货物到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CIF合同的性质,卖方不应轻易接受2 到港时间的规定应预留合理的缓冲时间;3 目的港的规定应考虑到港口的实际情况,比如气候情况等。61 从风险角度看,已经转移给买方;从象征性交货角度看,我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不需要退回货款。2 因为保险单据已经转让给了进口商,因此进口商应该直接找中国人保在进口国的理赔代理人索赔。71 贸易术语应该选用FCA,而不是FOB。这样不仅节省了天津办事处的费用,还提前转移了风险,并且提前向银行交单议付货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2 天津办事处的仓库安全管理有待完善3 缺乏有效的缺货应急

6、方案4 船货衔接不顺畅,在口岸城市存仓滞留增加了风险和费用。8. 出口总成本:2106元 外汇净收入: 423.5美元 处口换汇成本:4.97人民币/美元出口盈亏率:66.9%9. 888万美元10. 851.24美元11.先将我方报价折算为FOB价,为901.55美元;然后与外方报价比较。外方报价高于折算后的价格,就可以接受。本题结果是可以接受。12. 1063.09美元13. 372.46美元14. 509.6美元第七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 8505美元2 先计算运费,为每箱11美元;再换算价格,为50美元3 先计算运费,为每箱5.775美元;再换算价格,为133.95美元4 否,银行可以

7、议付。理由:UCP规定,如在不同时间在不同港口将货物装上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不视作分批装运。5 否。理由:UCP规定,限时、限批、限量的分批装运条款下,“任何一期未按期出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今后各期均告失效。”应该通知买方不能按期出货并告知原因,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后再发货。6 对对方不按期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合同中应该有惩罚性条款进行约束。7 港商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CFR价格应由卖方支付运费,所以提单上应该注明freight prepaid;我方接受的前提条件是在合同中定明,有关的运费和装船订舱事宜应由港商负责,否则需要提高合同价格。8 其一,订立合同的时候,装运期的规定要考虑船舶和天气条件的

8、制约,不要过于紧张;其二,货物要力争在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完成出运;其三,一旦第二条难以完成,应该及时通知买方,争取修改信用证;其四,不可以串通船方,凭倒签信用证议付货款。第八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 船身裂口和部分货物遭浸泡属于单独海损,裂口修补费用和抛货损失属于共同海损。2. 属于单独海损;属于共同海损。3. 可以拒赔。因为根据PICC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第四条,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等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4. (1)否,参看第六章第4题。 (2)否,参看第六章第4题。 (3)2200元。5 1 保险单据作为保险公司

9、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非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得单方面予以修改,因此,保险单据转让时的被保险人的批注对保险公司不产生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不受此批注的约束。2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于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3 因此,卖方不可以取得1700英镑的补偿,保险公司只对B赔偿7000英镑。第九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 要求代收

10、行支付货款。因为在代收行单方面进行的托收进口押汇业务中,如果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该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2作为托收这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方承担较大风险。从本案例中可以得出启示,托收业务应该注意如下事项:1 应对买方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2 应建立管理和定期检查制度(从案情推知,该托收业务并没有及时追踪)3 应了解外国的商业惯例,有些国家(拉美)将远期付款交单托收的方式按D/A处理,而托收统一规则/URC 522规定,根据外国法律或惯例对银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应受其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这种义务和责任,负赔偿的责任。31 关键错误:C公司的交单条件不明确2 URC 522:

11、跟单托收中使用远期汇票时,有关托收指示书中必须明确指出在承兑后或在付款后将单据交给受票人。如无此指示,银行将作D/P处理。3 该商品保质期短,不适用D/P after sight, 因此应该该明确指示银行承兑交单4 出现问题后,C公司应立即授权代收行允许进口人凭T/R借单提货或改为D/A,而不是找银行理论,耗费了更多时间,导致货损扩大5 D公司也不应该太被动,应立即提出凭T/R借单提货(进口押汇),或提前办理付款,先取得单据提货,其提前付款的利息可以在货款中扣除。4不对。因为保兑行对开证人的责任等同于开证行,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5.(1)有,理由:UCP规定,限时、限批、限量的分批装运条款

12、下,“任何一期未按期出运,信用证对该期及今后各期均告失效。”(2)不可以,因为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开证行只受到信用证约束,不受基础合同约束。6按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因此此案例中,开证行无权拒付已议付的5万美元。但是按照ucp600 的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可撤销信用证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此题可以考虑不予讨论。7.1 纠纷的隐患一:包装条款不明确2 纠纷的隐患二:未规定信用证开出/到日期3 致命的错误:随意凭简电信用证装运货物81 谨防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置出口方有关当事人于不利地位的弹性条款);2 信用证到期期限受两个

13、时间的限制:信用证有效期;交单特定期限;3 不应将正本提单直接航邮给买方,因为提单是物权凭证附:信用证软条款的有关知识: 目的:(1) 诈骗 (2) 掌握信用证的主动权 表现形式(1) 附加信用证的生效条件(2) 附加付款条件 (3) 部分议付单据受控于开证行或开证人 (4) 信用证条款苛刻严厉(5) 条款前后矛盾 (6) 信用证条款含混不清9.本案例的合同规定以即期信用证结算货款,但买方开来120天远期信用证,经要求后也未能改为真正的即期信用证条款。正确做法是改为假远期信用证,即除了规定远期汇票可以按即期收款外,还强调承兑费、贴现息及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10.该案例主要原因是出口方合同中对

14、于支付条款规定不严谨造成。具体而言,1 A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开证时间,以防止证未到先装船; 2 B公司:应电开信用证,以解燃眉之急第十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 第一,应该合理规定索赔期限,尤其是机械设备,应保证买方有充分时间安装调试检验,而30天的期限过短;第二,到岸后应该尽快检验;第三,注意贸易伙伴的资信问题2. 主要考虑进口方提出索赔的时间和商检报告提供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来进行裁决。3 美国统一商法典 “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约定的赔偿金额必须是合理的,必须与双方在订约时可预见的损失相符,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应视为罚金,在合同中须避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15、售合同公约 (1)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含利润在内的损失为限; (2)损害赔偿不应具有惩罚违约方的性质。 合同法第114条(1)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由于B违约并没有影响我方正常施工,没有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加上无法提交实际损失计算表,因此法庭认为违约金条款具有惩罚性质,不予支持 A公司在索赔或者诉讼时应该提交具体详尽的实际损失计

16、算表,证明违约金条款是对固定损害金额的补偿。4(3) (2)5l 不可抗力事故不能成立,因为签订合同时已经发生,不是不可预见的。而且B没有及时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l 仲裁裁决如下:(1) 被诉人赔偿申诉人合同价格与1999年11月时价之间的差价损失款项18158.40美元(1999年11月交货的 苹果CIF香港每吨国际市场成交价为482美元);(2) 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其失去以补进的160吨苹果再次赢利的机会的请求,不予支持;(3) 申诉人开立和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电话费和赴内地解决合同问题的费用,均由申诉人自行负担;(4) 被诉人应补偿申诉人因办理本案而支出的部分费用2093元;(5)

17、本案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l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l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l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上述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第十一章案例分析题答题要点:16月2日还盘意味着原发盘失效,6月3日电为新的发盘,我方可以自行决定接受还是还盘还是拒绝

18、。2(1)3如果对于原价格无法接受,应及时明确提出更改。4不成立,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抵达乙公司,撤回有效,因此原有发盘并未生效。5l 接受+非实质性变更+发盘人不反对 有效接受,合同成立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实质性变更”: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品质与数量、交货地点与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l 包装条件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有效成立6(1)构成有效发盘 (2)不成立,因为星期四电为还盘,原发盘失效,星期五的发盘并不构成接受,而是一项新的发盘。7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切忌置之不理,陷于被动。8A3月12日电应视为有变更的接受,B应该抓住这一点,避实就虚,表示不同意该变更,从而使得该接受成为无效接受。而显然B的争辩没有抓住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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