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章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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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市场秩序管理法律制度,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市场秩序即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交易规则安排行为而产生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状态。 市场秩序管理法即调整国家在调控市场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反垄断法,垄断是与竞争相对立的范畴,必将导致对经济效率的损害。反垄断法通过国家之手的干预,消除因垄断造成的不自由状态,恢复竞争得以顺利进行的条件维护竞争自由。,一、垄断的概念和特征,垄断: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特征: 垄

2、断是竞争的对立物 垄断的主要方式是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 垄断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的价值 1、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2、维护和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福利; 4、实现经济民主市场机制本身没有自发的维护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的内在功能。,三、垄断行为,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对垄断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规

3、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1、行政审批权 2、监督检查权 3、行政处罚权 4、行政处分建议权,五、法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

4、市场交易中,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及法律责任 (11种),(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幻灯片 86,法律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公

5、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6、的罚款,(四)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特征: 1、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 2、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 3、客观方面违法 4、形式多样:账外暗中进行的金钱回扣、免费度假、旅游、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补品等。,回扣 折扣 佣金 折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

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正当倾销行为,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并非所有的低价销售行为都能构成倾销。,四种情况不属于: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

8、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八)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指经营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谎称有奖、借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违法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等活动的行为。,种类: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

9、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十)商誉侵权行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目的:败坏对方的商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处罚: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十一)串通竞标行为,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处罚中标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10、款,第三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 生产消费 生活消费(消法调整),一、概述 消费者: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权益: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项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运动: 从自发 自觉, 由分散的个人 有组织的保护,发源于美国 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 1898年成立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消费者同盟。,1984年4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1993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

11、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生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义指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使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的各项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基本法、安全保障法、标准和计量监督法、标示监督法、价格监督法等。 狭义:指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8章55条。,主体为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国家机关; 客体:生活消费资料、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法律关系: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二、消费者的权利,最早由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提出。 1962年3月15日他向国会提出的国情咨文中提出了有名的“四权论”

12、,即消费者应享有: 获得商品保障的权利 获得正确的商品信息资料的权利 对商品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四权论”影响深远!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消法”第二章专门规定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权,求偿权,结社权,教育权,尊严权,监督权,三、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经营者的义务指经营者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和实现消费者的生活消费需要的责任

13、。 “消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经营者的十项义务:,经营者的义务,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接受监督,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表明真实名称和标志,出具凭证、单据,保证质量,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止侵犯人格权,禁止性义务,四、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3、由企业执照的使用人或者持有

14、人承担 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五、法律责任(T40-53),民事责任,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行政责任,9种情况,刑事责任,3种情况,第四十九条“惩罚性赔偿金”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案例2消费者李某,于2003年6月5日在某航空公司购得两张上海-香港-伦敦的往返机票。在返程时发现“伦敦-香港”机票缺少乘机联,致使无法按时登机,不得已另购机票回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在与航空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消费者于2003年9月16日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

15、:消费者李某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四节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一 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与产品质量 广义产品:指自然物以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法律上的产品:范围则有具体的规定。,T2: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外: (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军工产品,但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是

16、面向市场销售的,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的范围; (3)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和初级农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家畜、农、林、牧、渔业等产品。,产品质量:指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问题 质量问题,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产品质量法的原则,“质量第一”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不阻碍生产发展的原则 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

17、并举原则 全额赔偿原则,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2、产品包装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生产者的禁止性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4、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18、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宏观管理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1、公民个人监督 2、社会组织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四、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征的要求,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承担产品民事责任的基础 以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基础 瑕疵:指一般性的质量问

19、题,如产品的包装、外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瑕疵担保责任,缺陷:针对较大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又称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质量担保所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方式: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方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严格责任。 构成要件:产品

20、有缺陷;有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免责: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销售者的产品责任,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诉讼时效,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思考题,1什么是产品?如何区分产品瑕疵、产品缺陷? 2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两个概念是什么关系?

21、3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什么是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两者有哪些区别? 4关于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范围和方式,有关法规是怎样规定的? 5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什么不同?,原告华某为筹建一大型购物超市,在进行店面装璜过程中需要使用一批地面砖。2003年7月26日,华某与仇某经协商达成买卖地面砖的口头协议,由华某向仇某购买规格为50cm50cm的地面砖469块,每块2.80元。 后仇某派人将上述地面砖送至华某处,华某给付了部分货款,但是该批地面砖没有具体的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同年8月初,华某将地面砖铺设完毕。,8月5日,华某向仇某支付了其余货款。当日,仇某向华某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华某

22、瓷砖款1312元。 同年8月中旬,华某购买的地砖开始出现表面剥落和磨损等现象,遂与仇某进行交涉,仇某也到现场进行了察看,但双方对如何处理纠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同年9月28日,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此后,消协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为此,华某一纸诉状将仇某送上了被告席。 问:本案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处理?,案例1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

23、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 问题: 1、 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 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案例2某市A机械厂某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次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 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

24、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 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 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 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案例3赵某在2002年9月份筹借凑了15万元,从大连市农机经营部购买了一台某县农机制造厂生产的农用拖拉机,谁知用了几天就毛病百出,无法正常工作。经与销售商多次协商,同意按原价退机。但销售商将赵某购拖拉机的发票、保修证以及其它购机凭证索回后杳无音信,多次讨款不理,并以种种借口一拖再拖。 问:赵某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其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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