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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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8年9月26日16时40分,海南省儋州市羊某无证驾驶琼C25172号小轿车,在海南省儋州市西庆农场巴黎村符某院外围墙路段倒车,因不确保安全,导致该车撞到步行人符某,造成符某当场死亡的非道路交通事故。2008年9月28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08年第143好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羊某倒车不确保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符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符某之子韦某认为,羊

2、某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特向法院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991X6年=65946元,医疗费500元,丧葬费10093元(被告已支付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71539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羊某辩称,他倒车时将他人撞死是事实,但他是帮洪某打工的,是洪某叫他帮自己倒车的,造成的他人损害应由雇主洪某承担。被告李某也辩称,琼C25172号小轿车在事故发生之前的2008年9月11日益转让给了洪某,她对该车已不再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只是名义上车主,不是实际车主,依法不承担

3、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洪某对以上叙述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被告中太财保海南分公司则称,肇事车辆的确在该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司机无证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保险范围,因此称该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很明显,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本案事故是由羊某在倒车时不确保安全而造成的。现原告韦某起诉要求被告羊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个被告又互相推诿责任,则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成为本案的关键。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2008年第14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羊某无证驾驶琼C25172号小轿车驾车,倒车时不确保安全,

4、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市局跳得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羊某辩称其受雇于被告洪某,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洪某又不认可,不予采纳。琼C25172号肇事车虽然在车管所登记车主为被告李某,但该车在事故发生之前已转让给了被告洪某,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被告李某只是名义车主,对该车不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和运行利益,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被告洪某是琼C25172号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太财保海南分公司儋州支公司辩称其余被告李某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约定,

5、无证驾驶致人损害的不在保险范围内,但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为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存在,故非法定免责事由,保险人不得援用于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以及免责事项等,仅在合同缔结方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对抗受害人一方。因此,被告中太财保儋州支公司的辩称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故该公司依法应当在限额范围内对原告韦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羊某,洪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作出了以下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公司应赔偿原告韦某医疗费,死者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8163.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被告羊某,洪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陈丹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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