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你(1998-20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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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年)二一四年九月与环评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目 录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11、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12、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13、 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24、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5、 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36、 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37、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

2、函48、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49、 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复函510、 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511、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612、 关于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613、 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714、 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715、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816、 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917、 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918、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

3、题的复函1019、 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1020、 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1021、 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1122、 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1123、 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1124、 关于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1225、 关于确定教堂等宗教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复函1326、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327、 关于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

4、关问题的复函1328、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1429、 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1430、 关于地表水化学需氧量测定方法问题的复函1431、 关于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复函1532、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1533、 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534、 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1535、 关于暂停安徽省安庆市涉重金属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通知1636、 关于福建省安溪闽华电池有限公司是否需要进行上市公

5、司环保核查意见的复函1637、 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1738、 关于含喷绘的广告制作项目是否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请示的复函1739、 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1840、 关于执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有关事项的复函1841、 关于拆迁活动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1942、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类第15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43、 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2044、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45、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

6、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46、 关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有关意见的复函2147、 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2148、 关于废弃钻井液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249、 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2250、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2251、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2352、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2353、 关于实施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问题的函2354、 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2455、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

7、题的复函2456、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2457、 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2558、 关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监测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659、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660、 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2761、 关于危险废物跨地级以上市转移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2762、 关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2863、 关于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的公告2864、 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2

8、965、 关于饲料级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废水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2966、 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2967、 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968、 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3069、 关于内燃式瓦斯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请示的复函3070、 关于火电厂实施烟气脱硫后执行标准的复函3071、 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3172、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3173、 关于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3274、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327

9、5、 关于饮食业单位排气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3276、 关于柴油发电机排气执行标准的复函3377、 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3378、 关于油田回注采油废水和油田废弃钻井液适用标准的复函3379、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厂界适用标准的复函3480、 关于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环境标准有关条目解释的复函3481、 关于亚铁氰化钠生产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的复函3482、 关于纳管排污单位氨氮执行标准的复函3583、 关于企业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3584、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3585、 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采用标准问题的复函3686、 关于高压送变

10、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3687、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3688、 关于铁路振动测量方法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3789、 关于民用空调扰民噪声测试方法和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3790、 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379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3892、 关于新扩改建中央空调器项目使用R22作为工作介质有关问题的复函3893、 关于废铜渣、氧化锌灰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复函3894、 关于胶带生产醋酸乙酯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3995、 关于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3996、 关于公路、铁路(含轻

11、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3997、 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总铜浓度限值问题的复函4098、 关于公众意见可否作为否决建设项目的理由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4099、 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41100、 关于经固化处理的含铬污泥是否属危险废物有关问题的复函41101、 关于火电厂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411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42103、 关于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42104、 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3105、 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

12、问题的复函43106、 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3107、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3108、 关于“废油”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复函44109、 关于青岛德固萨化学有限公司锅炉排放污染物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44110、 关于医药原料药生产废水BOD5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4111、 关于环氧树脂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112、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45113、 关于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5114、 关于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总磷标准问题的复函45115

13、、 关于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6116、 关于执行氯化物污水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46117、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46118、 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关于企业登记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前置性审批范围和依据的复函47119、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49120、 关于公路建设适用环境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49121、 关于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49122、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50123、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广东)50124、 关于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50125、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

14、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51126、 关于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51127、 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5112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网箱养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52129、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52131、 关于排入不同类别海域的污水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53III无锡市环保信息中心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的环保部复函汇总(1998-2014)1、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9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

15、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2、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7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

16、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2006年原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固体废物不包括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据此,用于原使用途的含油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二、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有原所有者回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三、为控制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在回收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应当按照国家对该包装物、容器所包装或盛装的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和要

17、求对其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环境监管。环境保护部二一四年七月四日3、 关于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函2014124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江苏王子制纸有限公司碱回收炉烟气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4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造纸制浆过程中产生的黑液包含有机物(主要成分为木素、半纤维素等)和无机物,经蒸发浓缩后通过碱回收炉将其燃烧,产生蒸汽或发电。考虑到碱回收炉与一般燃煤发电锅炉的差异性,以及目前工艺技术现状与氮氧化物排放实际情况,65蒸吨/小时以上碱回收炉可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现有循环流化床火力发电锅炉的排放控制要

18、求执行;65蒸吨/小时及以下碱回收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4、 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4104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中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31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HJ/T254-2006)不具备认定某种废物是否属于

19、危险废物的法律依据。 二、在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时,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中确定采样的份样数、份样量和采样方法。因此,建议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对电解铝行业阳极残极碳渣进行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确定其危险废物管理属性。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5、 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3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现有合成氨企业自201

20、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01)中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2013)中的相关要求。 环境保护部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6、 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292号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皖环函2013133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2年发布的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代替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

21、6)中铁矿烧结炉部分。铸造工业和钢铁工业的烧结工艺均是将铁粉矿等含铁原料加入熔剂和固体燃料,按要求的比例配合,经烧结机烧结粘结成块状的过程,两者生产设施相同。因此,铸造工业烧结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应参照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的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7、 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申请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函(陕环函20135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2、:“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缴纳排污费的特殊规定,适用前提条件是必须达标排放;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因此,

2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某一项污染物(包括氨氮和总磷)超标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将所有污染物除氨氮、总磷以外,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计算前三项污染物的排放量。 三、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第三条规定:“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因此,在计算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罚款数额时,应当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办法,将氨氮、总磷在内的所有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前三项顺序计算的排污费作为罚款数额

24、的基数。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8、 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测量和评价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3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乡镇地区环境振动适用标准和测量方法的请示(吉环文2013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B 10071-88)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测量和评价。乡镇地区环境振动目前无明确规定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以上两项标准执行。 二、我部正在修订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在修订过程中,将统一规定城市和乡村区域环境振动限值与监测要求,适用于今后振动环境质量的评价和管理。 环境保

25、护部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9、 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的复函环函201330号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京环文2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航空发动机试车噪声属于非稳态噪声,应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时,应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若夜间生产还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二、在环境管理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一次典型的完整试车程序所持续时间的代表性进行论证,若具有代表性可作为代表性时段。否则,应将全部被测声源的全部正常工作时段作为代表性时段。 环境保

26、护部 二一三年二月六日10、 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475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独立中央空调系统是否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请示(粤环报2012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据此,我部认为粤环报201276号文件中所提到的独立中央空调系统办理环评手续问题应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而不应将其作为独立的项目纳入

2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管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二一二年12月18日11、 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评价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389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工作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评20122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中的评价范围资质类别,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项目工程(工艺)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为划分原则,分为11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2个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按照现阶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及敏感区、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

28、环境影响报告书,考虑该类项目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情况,适用“农林水利”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具有该资质类别的机构可编制相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适用“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均可编制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12、 关于深圳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12174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你委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的请示(深人环20121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委提出的建筑施工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属于物料衡算方法,根据建设规模和现场检查

29、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确定扬尘的排放量系数,通过简易公式即可完成扬尘排放量计算,反映了工地扬尘排放和控制的特点,可操作性强,简单易行,便于环境监督管理,可用于你市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排放量的核定和排污费征收等工作。环境保护部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 扬尘 排放量 复函抄送:广东省环境保护厅。13、 关于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158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国控重金属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有关问题的请示(冀环办函2012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均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颁布实施的

30、涉重金属污染物的各项排放标准中,均已明确规定对重金属等有毒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位置应设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根据以上规定,你省部分涉重金属企业所排含有重金属污水收集到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安装在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同时,为加强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对于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的,应设有处理重金属污染物的工段或设施并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且对该工段或设施污水排放口进行自动监控,防止含有重金属的污水未经处理与其他污水混合后稀释排放。二一二年七月四日14、 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337号江苏省环境

31、保护厅:你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2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的审批权限要求,合成氨及尿素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我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二、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煤化工项

32、目,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鉴于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是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实施,并已经江苏省有关部门备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应按你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15、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

33、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一)功能定位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二)技术标准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

34、0吨以上;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三)工程内容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四)环境敏感区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5.重要生态敏感区内路基、长大隧道或桥梁设计发生

35、重大变动。(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六)经环境保护部与铁道部界定为重大变动的其他变更。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原则(一)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三项或三项以上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全面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新的环境标准。(二)铁路建设项目变更如包括两项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开展该建设项目的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出现新的环境功能区外,补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则上按原批复时的环境标准执行。(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不构成重大变动,或虽界定为重大变动,但对环境影响是向有利方向变化的,可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

36、并解决。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16、 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2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含重金属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评函201124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饮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加强环境质量监控工作。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发201185号)的有关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污染源排放的特点,积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完善当地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体系,切实履行保护当地环境

37、质量的责任。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选用,但应作出说明,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17、 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1510号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的请示(豫环函20111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38、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18、 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45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要求明确生物质发电项目废气排放标准的请示(浙环201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生物质发电锅炉按其燃料种类和燃烧方式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对应的排放限值。若采用直

39、接燃烧方式的,执行燃煤锅炉的排放限值;若采用气化发电方式的,执行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或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生物质发电锅炉的排放管理。目前,我部正在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地方省级政府可根据法律规定制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的地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19、 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养殖场项目环评问题的请示(桂环报2011133号)

40、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畜牧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纳入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20、 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环办函2011136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明确利用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请示(湘环报20117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

41、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废杂铜为原料生产电解铜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我部审批范围,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分级审批权限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1、 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四十二条,我部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

42、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通知中要求的申请材料。对于已经受理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查,杜绝虚假申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上报我部。 二、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22、 关于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976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我

43、省部分皮革项目环评审批问题的请示(闽环保评20118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对于现有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根据关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未列入该公告的制革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应认真开展环保自查,抓紧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积极申请环保核查。我部将继续开展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分批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企业名单公告。对列入公告的制革企业建设项目,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要求,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对于新建制革企业的建设项目,公告中未提出明确限制要求,应按现行产业政策和环保管理

44、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有审批权限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23、 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余杭区环保局:你局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评价等级问题的请示(余环201125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7号公告,新建(含搬迁)、扩建(含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炼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等涉及金属生产活动项目,其项目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轧钢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环境保护部委托我厅审批。具体的行业类别说明以环境保护部的解释为准。(二)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或环境影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铁合金等涉及金属生产活动的项目,其项目环评文件由我厅负责审批。我厅负责环评审批的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是指通过熔炼、精炼、电解或其他方法从金属矿石中提炼金属的生产活动。(三)我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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