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论述客车驾驶等员发生交通事故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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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的角度论述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享受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可否并存 衡汽集团祁东分公司85车队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享受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可否并存?这一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全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各地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工伤保险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者、司法仲裁者、法律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论。因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不一,而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做法也大不相同,此时应如何处理,值得探讨。本人认为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没有责任,其享受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一、从法理上看,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

2、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

3、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二、从目前法律规定上看,对享受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可否并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就应该允许获得双重赔偿。1、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4、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交通肇事引起的工伤应如何赔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目前,在我国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因而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成为现阶段以及将来一定时期内处理民事侵权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包括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

5、故赔偿的唯一“法律”依据。该解释中规定了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对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两种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既然如此,法律没有强制禁止就认为是允许的。 2、2002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该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这两个法律中,可以看出工伤人员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上

6、述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双重赔偿”虽然与本文所讲的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赔偿”在内涵与外延上均有所区别,但从立法的发展观上看,则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三、对于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侵权兼得的限制 本人虽然主张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但是如果简单的双重赔偿则会导致在某些直接损失项目上受害人将得到双倍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将因事故而取得不当之财产。如医疗费用,受害人受伤住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唯一的,若允许受害人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获得医疗费的全部赔偿后又可以从工伤待遇中获得同样的医疗费赔偿显然是不当的,也与法律原则相违背。所以采取有限制(条件)的双重赔偿兼得原则最为合适。所谓有限制(条件)的双重赔偿兼得原则是指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已经取得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等直接费用予以抵除,但从交通事故损害中无法得到赔偿的则全部享受工伤待遇。以上是本人关于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如何适用的一些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本人盼望国家尽早出台关于工伤保险与损害赔偿并存时如何适用的法律规定,以明确相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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