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义监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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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职责.2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3第四章 监督工作基本要求.4第五章 工程建设前期的质量监督.4第六章 工程建设初期的质量监督.5第七章 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7第八章 工程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14第九章 路用材料生产的质量监督.17第十章 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督.18第十一章 质量信息报告制度.19第十二章 附 则.20附录一 监督人员行为准则(路质人字200625号).21附录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用表.22附录三 公路工程质量通病归集表(厅质监字20038号).51附录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52附录五 公路工程

2、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64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办法第一章 总 则1.1 为加强北京市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明确监督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保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及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1.2 在本市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1.3 受市交通路政部门委托,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

3、监督站(以下称质监站)具体负责本市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1.4 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交通部和北京市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等。1.5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和人员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1.6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高速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

4、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向质监站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职责2.1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1 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2.1.2 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2.1.3 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2.1.4 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2.1.5 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2.1.6 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2.2 质监站对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2.2.1 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2.2.2 监督

5、检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2.2.3 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2.2.4 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以及对公路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情况。2.2.5 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2.6 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检查关键设备的性能情况。2.2

6、.7 对公路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2.2.8 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2.2.9 受理工程质量举报和组织一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2.2.10 建立监督档案,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第三章 监督机构和人员3.1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行项目监督人负责制。质监站设立高速公路现场质量监督办公室(以下称监督办),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监督工作,其工作质量向质监站负责。3.2 监督办由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以下称质监人员)组成。质监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

7、的基本条件,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质监站可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对监督办的质监人员进行增减或调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3.3 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3.3.1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3.3.2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3.3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3.4 质监站、监督办和质监人员可以召开或参加与项目工程质量有关的会议,查阅项目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现场监督检查时要求有关单位指派适当人员协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设备等。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将与工程质

8、量有关的会议及时通知质监人员,质监人员可视情况参加。3.5 质监站将参与质量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并对处理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6 质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监督人员行为准则(见附录一),依法监督、规范服务、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第四章 监督工作基本要求4.1 质监站应不断健全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落实监督工作责任,细化监督工作程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4.2 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3 质量监督检查应遵循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的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4.4 施工现场监督抽检的项目和频率按突出重点、控制有效的原则确定,重点检查质量

9、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交、竣工验收检测、鉴定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可结合监督过程中的检查资料进行评定。4.5 质监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返修,向质监站提交整改报告。第五章 工程建设前期的质量监督5.1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5.2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5.2.1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见附

10、录二 公质监表01),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5.2.2 工程项目审批文件。5.2.3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5.2.4 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2.5 拟向市交通路政部门提交的施工许可申请书。5.3 质监站收到上述质量监督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接收手续,在施工许可申请书上确认已报监的情况。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补齐补正。5.4 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施工许可后、开工前向质监站补充提交下列资料:5.4.1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5.4.2 监理规划。5.4.3 各标段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审核文件。5.4.

11、4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及见证人备案书(公质监表11)。5.5 质监站收到上述材料、开工后10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公质监表02),确定项目质量监督责任人,明确监督内容、监督要点和监督检查计划。5.6 质监站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上报市交通路政部门。第六章 工程建设初期的质量监督6.1 质监站在工程开工后20日内,召开项目质量监督会,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详细介绍项目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等。6.2 监督办组织对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要求质量管理制

12、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质量工作运行有效。6.3 监督办组织对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配备的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计划等。要求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与设备符合合同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人、质量措施完善。总监办、驻地办等工程监理机构应提供下列文件:6.3.1 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4)。6.3.2 签订的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副本。6.3.3 制定的监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监理人员岗位框图、监理人员资格证明材料。6.3.4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材料。6.4 监督办组织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

13、系和履约情况的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是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到位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制订与审批、工程项目划分与审批、工地试验室建立和质量保证措施情况等。要求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主要人员、主要设备及工地试验室符合合同要求,及时进场。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6.4.1 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表(公质监表06)。6.4.2 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副本。6.4.3 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项目的施工方案文件副本。6.4.4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安全人员资格证明材料。6.4.5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人员名单、仪器设备清单和证明

14、材料。6.4.6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6.4.7 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材料。6.5 对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重点是其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6.6 质监站在开工后30日内组织对现场监理人员、试验检测(质控)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考试,并公布考试结果。第七章 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7.1 在工程施工期间,质监站以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监督办和质监人员以巡视检查的方式,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抽查,以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从业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

15、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并为质量鉴定积累数据。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7.2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综合检查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每个项目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7.3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将按计划或视实际情况安排进行。7.4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监理、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日常随机检查。

16、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由质监人员通过查看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7.5 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从业单位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7.6 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查内容及要求分别见下表7-1、7-2、7-3。综合检查、专项检查时由项目检查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和巡视检查的情况从中确定抽查的具体项目。如有涉及改变路面结构和承重构件(几何尺寸、强度等级、钢筋设置等)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经批准的变更文件报质监站。

17、表7-1 质量管理行为检查内容及要求受检单位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建设单位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质量工作运行有效2履行合同,无违规指定分包、指定采购、强令赶工3质量事故及质量敏感部位(重大隐患)处理、控制到位施工单位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责任人明确2项目经理、总工、主要设备及工地试验室符合合同要求,及时进场3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4进场材料自检、材料场地及堆放规范5工程原始记录和自检数据齐全、真实6主要技术人员熟悉本合同工程重点、难点及相关知识7、一线工人经过教育培训、掌握工艺操作要点8、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9、质量通病预控措施得到落实监理单位

18、1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到人2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与设备符合合同要求3对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4独立抽查频率符合规范要求,有见证试验符合要求5旁站、巡视到位,记录真实完整6质量监理指令闭合、落实设计单位1设计人员按合同要求驻施工现场,服务到位2勘查、设计深度满足工程要求,与实际相符3设计变更合理、及时表7-2 施工工艺检查内容及要求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路基工程土方路基原地面处理、填筑材料满足要求分层碾压厚度符合规定含水量适宜表面平整,路拱适宜临时排水设施完善石方路基填料规格满足要求填筑厚度满足要求填筑密实砌体砂浆配合比控制准确,砌筑材料规格符合要求砂浆饱满,砌

19、筑密实,勾缝牢固软基处理施工符合相关要求按要求进行沉降观测路面工程沥青面层拌合温度、沥青用量、级配和均匀性控制准确,材料满足要求摊铺和碾压温度、碾压速度适宜摊铺、碾压组合合理,碾压密实,表面平整厚度控制严格粘层油适量,层间无污染,联结牢固基层底基层混合料拌合均匀,含水量适宜,材料满足要求混合料摊铺无离析,碾压密实,表面平整施工组织合理,水泥稳定类延迟时间在允许范围内碾压后进行保湿养生,养生期符合要求,施工车辆禁行桥梁工程钻孔桩钻孔记录及成孔检测记录完整、真实可靠钢筋笼定位措施可靠、不偏位水下砼应连续灌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性检测合格桩头处理工艺得当砼工程拌合配合比控制严格,现场检测及时、准确对支

20、架、模板、钢筋和预埋件及时检查校正砼浇筑的震捣方法、效果满足要求钢筋接头方式、所占比例符合要求焊接规范、无烧伤加工成型及定位准确有防雨、防潮的措施,无锈蚀预应力确保不绞丝、绞束,无滑丝、断丝,张拉设备经过校核张拉设备的张拉、持荷平稳、准确张拉记录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孔道注浆质量合格隧道工程隧道开挖安全制度完善,通风、照明、防尘等措施得力光爆效果良好严格控制超欠挖爆破后及时清理浮石,做好支撑严格进行收敛观测初期支护锚杆设置及垫板安装符合设计喷射砼配合比控制严格分层厚度、时间间隔和喷射方式得当喷射砼无空洞,表面平整,厚度符合要求钢拱架、钢格栅,定位准确,背部喷填密实衬砌砼砼浇筑密实,背后无空洞止

21、水带定位准确;其他同桥梁砼工程交通设施标志反光膜粘贴牢固、平整,安装过程中不能损伤标志面板安装位置、角度正确防撞护栏立柱打入长度符合设计要求立柱顶部适当保护,无变形、开裂埋入式立柱砼基座尺寸应符合要求 34 表7-3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检 查 项 目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检 查 项 目路基工程路基土石方压实度桥梁工程下部结构墩台砼强度路床弯沉钢筋保护层厚度软土地基处治钢筋间距排水工程断面尺寸结构尺寸铺砌厚度墩台垂直度小桥涵砼强度上部结构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高程钢筋间距钢筋加工及安装结构尺寸支挡工程砼强度隧道工程衬砌支护开挖砼强度断面尺寸衬砌厚度路面工程面层沥

22、青用量大面平整度矿料级配锚杆沥青面层压实度开挖断面轮廓沥青面层渗水系数交通安全设施标志板厚砼面层强度标志板下缘至路面净空厚度砼强度平整度标线厚度基层底基层强度护栏横梁中心高度灰剂量护栏顺直度压实度砼强度(砼护栏)厚度波形护栏钢材及镀锌厚度原材料路基填料CBR原材料水泥碎石沥青钢材(含接头和钢绞线)石灰7.7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随时核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场主要人员、设备与合同的符合性。经建设单位批准的下列人员的变动,应书面报质监站后方可进行:7.7.1 监理单位驻地、专业工程师(含)以上人员;7.7.2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质控)负责人。监理、施工单位其他主要人

23、员变动,应及时书面报质监站。7.8 质监站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质量通病治理、试验工程等方面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8.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的依据,各参建单位应在公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认真贯彻执行。7.8.2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有见证试验)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试验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在过程中保证公路主体工程质量和使用

24、功能的基本手段。承担见证工作的监理人员应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对取样和送检全程负责,并及时分析有见证试验结果,保证监理抽检和施工自检结果的有效性。7.8.3 找准质量通病,分析产生原因,增强治理力度,优化治理办法,是集中精力解决普遍质量问题的重要手段。2003年交通部归集整理出了包含实体、工艺和管理三个方面的30项通病(见附录三)。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工程具体情况,针对涉及的质量通病逐条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7.8.4 试验工程和示范工程是指导规模施工、加强质量预控的有效手段。施工单位应在路基、路面基层、路面面层及桥面

25、铺装等试验工程施工前,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在试验段完工后,及时提交技术报告,对试验工程取得的技术成果进行分析总结,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指导施工。在试验工程施工时,监理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并作详细记录。7.9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

26、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7.10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完善各项试验检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和检查,以保证试验检测活动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充分发挥试验检测对施工质量的指导、控制和把关作用。7.11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9)或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公质监表10),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现场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7.12 综合检查、专项检查结果以书面发布,作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的依据。不符合要求的质量

27、行为情节较重的,将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记入不良业绩记录。第八章 工程建设后期的质量监督8.1 各个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8.2 建设单位应在交工验收前,将交工验收计划书面通知质监站(公质监表17)、提出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并且提供足够的检测时间和条件。质监站在交工验收前按照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其中路基、路面基层、桩基等项目的申请和检测应按工程进度进行。对于若干合同段完工时间相近的,质监站可一并进行质量检测,建设单

28、位合并组织交工验收。8.3 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应具备以下条件:8.3.1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8.3.2 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8.3.3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8.3.4 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8.3.5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8.4 质监站在完成合同段交工验收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形成后7日内出具检测意见,抄送建设单位一份。检测意见的结论一般分三种:一是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该合同段未发现影响交工验收的问题,可以组织交工验收;二是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工程(具体部位)必须进行处理

29、,处理合格后,可以组织交工验收;三是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工程(具体部位)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问题,该项目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8.5 质监站在项目所有合同段(指影响通车运营的主体合同段,可不包括绿化、机电等合同)交工验收合格后,向市交通路政部门提交项目的交工验收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结论一般分三种:一是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该项目具备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的条件;二是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工程(具体部位)必须进行处理,合格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后,可以开放交通试运营;三是经检测和质量状况分析,工程(具体部位)存在较大质量隐患或问题,该项目不具备开放交通条件。8.6 质监站将对交工验收提出的重大工程质量缺陷、

30、试运营期间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8.7 高速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8.8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将竣工验收计划书面通知质监站、提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申请(公质监表19),并且提供足够的检测时间、检测条件和安全保障。8.9 高速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质量检测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8.9.1 通车试运营2年后。8.9.2 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及通车试运营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31、己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8.9.3 竣工资料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8.9.4 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8.9.5 有充分的现场检测安全保障措施。8.10 质监站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检测鉴定条件的,在10日内起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外观检查和内业资料审查,评定工程质量得分和质量等级。8.11 竣工验收前,质监站完成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向市交通路政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监站鉴定为不合格的分部工程经整修、加固、补强或返工后可重新进行鉴定。但出现过重大质

32、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8.12 质监站按照市交通路政部门的安排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作质量监督工作报告和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检查工作。8.13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监站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8.14 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监站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章 路用材料生产的质量监督9.1 为高速公路工程提供产品、构件、原材料和混合料的生产厂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承担质量责任,接受质监站

33、的监督检查。质监站随时公布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以下称无机料)、桥梁专用材料(支座、伸缩装置、预应力锚具、钢绞线、桥面防水材料等)和交通工程产品(波形梁护栏、标线涂料等)生产厂家的名单。9.2 施工单位在现场设置的料厂、构件厂、混凝土搅拌站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条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报质监站备案。9.3 材料生产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专职试验检测(质控)人员,按照国家、交通部颁发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9.4 施工单位、监理

34、单位要各负其责,在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强化过程管理和质量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对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无机料等材料的生产派专人驻厂监理。9.5 质监站对已办理监督手续的生产厂家进行随机抽查、动态管理,重点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及原材料、成品质量,并发布检查结果。9.6 生产厂家名称、地址改变的,应在15日内向质监站办理变更手续。第十章 试验检测工作的质量监督10.1 参与高速公路工程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质监站将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严肃查处

35、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10.2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监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试验检测任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负责。10.3 高速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鉴定、有见证试验和需对外委托的其他试验检测,应当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甲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10.4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配备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试验检测保证体系,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按照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完成试验检测,并严格执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10.5 高速公路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

36、项目及频率如下:10.5.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预应力结构水泥净浆试块的抗压强度,按施工自检频率的30%。10.5.2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的拉伸和弯曲,按施工自检频率的30%。10.5.3 无机料的无侧限抗压强度、沥青混合料的马歇尔稳定度和流值,按施工自检频率的10%。10.6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确定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检测机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确定见证人后,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公质监表11)向质监站和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检测机构备案。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进行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对取样和送

37、检过程进行见证并作见证记录(公质监表12)。见证人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检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检测机构应向质监站报告。10.7 质监站对不合格的有见证试验结果,要求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专门调查处理,及时消除工程质量隐患。10.8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进行高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或争议调查的检测时,应经质监站确认。第十一章 质量信息报告制度11.1 质监站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间有关工程质量的

38、通知、问讯、答复、决定等往来事项,均以书面形式为准。11.2 高速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和市交通路政部门报告,并按国家、交通部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1.3 质监站根据工程质量事故的大小、性质按规定程序向市交通路政部门和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报告。11.4 质监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质量缺陷而又未构成质量事故的,由质监站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公质监

39、表14)送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处理。11.5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自检、抽检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质监站。11.6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于每月28日前将质量月报、监理月报以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报质监站。第十二章 附 则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办法(路质监字200231号)同时废止。附录一监 督 人 员 行 为 准 则(2006年4月26日路质人字200625号发布)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40、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三、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诚实守信,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四、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勇于实践,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适应新形势下监督工作需要。五、谦虚谨慎、善待他人、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维护良好监督形象。六、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团结协作,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营造良好监督工作氛围。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监督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科学、严谨、求实、高效地开展监督工作。八、廉洁自律,坚持“八不准”,独立、公正地完成监督任务。质监站人员廉洁自律“八不准”不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准收受监督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不准接受监督服务对象安排的

41、宴请不准参加监督服务对象安排的娱乐、旅游活动不准向从业单位介绍工程、推销材料设备不准向监督服务对象借用交通工具等财物不准向监督服务对象报销个人的各种费用不准向监督服务对象提出与工作无关的其他要求附录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用表目 录序号表 格 名 称表格编号填 报 人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公质监表01建设单位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公质监表02质 监 站3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3质 监 站4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4监理单位5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检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5质 监 站6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人员核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6施工单位7建设、设计单位质量管理检查

42、记录表公质监表07质 监 站8施工图纸查阅记录表公质监表08质监人员9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公质监表09质监人员10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表公质监表10质监人员11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公质监表11监理单位12见证记录公质监表12监理人员13公路工程有见证试验汇总表公质监表13施工单位14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公质监表14质 监 站15停工通知书公质监表15质 监 站16复工通知书公质监表16质 监 站17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计划表公质监表17建设单位18交工验收质量检测申请书公质监表18建设单位19竣工验收质量鉴定申请书公质监表19建设单位公质监表0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

43、站: 工程项目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完成。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北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办法等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附件: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有关资料目录申请单位: (章) 年 月 日注:1、本申请书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报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2、文件目录中*号项目后延至项目施工许可后、开工前报送,报监日期以报监资料齐全(除*号项目外)、正确之日为准。公质监表01-1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日期: 年 月 日建设单位 (盖章)项目负责人联系人电 话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与设计批复一致)工程位置(与设计批复一致)工 程数 量道 路里程面积填挖方桥 梁 座 平方米隧 道 座 米等级标准(与设计批复一致)工程预算计划工期工程性质设计单位单位名称等级及编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监理单位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总监姓名联系电话施工单位单 位 名 称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北京市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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