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泉景观、道路等、管网、圈河治理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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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酒业景观、道路、管网、圈河治理项目施工招标招 标 文 件项目名称:XX酒业景观、道路、管网、圈河治理项目招标文号:招 标 人:玉泉酒业有限公司日 期:2012年7月 13日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2第二章 合同条款8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81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82第五章 图纸及技术资料114第六章 评标办法116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119第一章 投标须知1.0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玉泉酒业景观、道路、管网、圈河治理项目2建设规模详见附件中工程量清单3项目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4招标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公司5招标控制价无6招标范围见合同协议书第二条。7工期见合同协议书第

2、三条。8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合格并达到 哈尔滨 市优质工程标准。9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综合单价包干。10招标方式企业自主邀请招标11资质要求投标人资格:园林绿化贰级(含)以上资质;业绩:具备以往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贰级及以上建造师。12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一份与正本同内容的电子U盘文件(报价文件需提供广联达计价软件做的报价原文件及导出EXCEL文档)。13工程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于2012年 7 月 13 日提供)14现场踏勘2012年 7 月 15 日 17 时 00 分前,

3、 自行现场踏勘15书面质疑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投标人请于 2012年 7 月 16 日17时之前把质疑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至 并电话通知招标人查收、确认。16书面质疑文件统一回复时间招标人定于 2012年 7 月 19 日17时之前把质疑文件之回复的电子文档发送至各投标人邮箱,并电话通知投标人查收、确认。17投标截止时间2012 年 7 月 22 日 9:00 时18开标时间2012 年 7 月 22 日 9:00 时19开标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玉泉酒厂三楼会议室20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期起60日历天21投标保证金及提交形式人民币 20 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

4、账方式缴纳。22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两天向招标人提交(即应在此时间前到账)开户单位: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泉信用社帐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未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合格,被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退还时仍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账户,一律不退现金23评标办法综合定量评分法24联合体投标不接受25联系人及电话商务咨询:华泽集团 联系人: 26其他要求开标当天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数不得低于3人,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预算编制人员必须到场,且需将公司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证书副本和能证明到场人员属该公司

5、的人员的社保、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27蓝图领取投标人请到开标地点领取施工蓝图,同时交纳图纸押金 2000 元,请保持图纸完整性。1.1 工程综合说明和招标要求1.1.1招标条件:本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1.1.2现场条件:(1)道路:已通;(2)电源:通至工程现场;(3)水源:通至工程现场;(4)场地平整:已平整。1.1.3地质与地貌:详见地勘资料。1.1.4 资金来源:自筹1.1.5招标范围:见前附表第6项所述。1.1.6 招标方式:企业自主邀请招标。1.1.7 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1.1.7.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

6、法人资格,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1.1.7.2园林绿化工程贰级(含)以上资质,并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1.7.3项目经理由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担任;1.1.7.4必须具有社保缴纳记录;1.1.7.5在近三年内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1.1.7.6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1.1.7.7在同等条件下,具备同类建设经验者优先。1.1.8投标委托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明。1.1.9现场踏勘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述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安排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

7、场考察,以获取与本工程投标所需的所有资料;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1.2 招标文件1.2.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和澄清、修改等补充文件组成。1.2.2 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等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前附表第15项所述的时间内,请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招标人,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招标人将以邮件形式向所有投标人答复。1.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2.3.1 在前附表第16项所述的时间内,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疑问的澄清,均可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1.2.3.2

8、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已收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1.2.3.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1.3 投标文件1.3.1 投标文件的语言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及文件均使用简体汉语。1.3.2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具体内容及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1.3.3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1.3.3.1投标人可自行选用密封袋(套)和密封条,应保

9、持投标文件处于密封状态,并填写密封日期;密封上沿对角线方向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两枚;投标文件正面按照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各一枚;投标文件应按统一格式填写,中文打印并装订成册,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地方由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包装,封皮上应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名章,并注明“开标前不得开封”的字样。1.3.3.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必须分别单独装订成册;各分册均须左侧装订,装订须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1.3.4 投标报价1.3.4.1投标

10、人的报价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应根据当地有关收费标准及招标人提供的本项目有关文字阐述、图纸、地勘资料、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且经过现场踏勘后并结合市场行情和参考当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自主报价;1.3.4.2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投标人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自行确定;1.3.4.3投标人应考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防噪音污染、防雨降尘、雨季施工、冬季施工、停水停电等相关费用,并考虑应由投标人承担的各

11、种风险因素;(特别提示:本工程拟定施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措施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等五项费用、脚手架费等)中的项目及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因施工方案调整、工程变更等因素而做任何调整;定额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结算方式同分部分项工程量;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并依据施工图纸、现场及周边情况并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填报;其中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中所列项目,投标人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未来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的扩展。)1.3.5 工程质量、工期要求、项目基本要求1.3.5.1质量标准:见前附表第8项所述;1.3.5.2工期要求:见前附表第7项所述;1.

12、3.5.3中标人必须承担承包责任,不得转包。1.3.6 投标保证金1.3.6.1 投标保证金金额见前附表第21项所述;1.3.6.2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提交;1.3.6.3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不含开标当日)提交到指定地点;1.3.6.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视为投标无效;1.3.6.5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1.3.6.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1.3.6.6.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1.3.6.6.2中标人不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1.3.6.

13、6.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进行。1.3.7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3.7.1 自投标截止日起60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1.3.7.2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以书面(电子邮件)形式进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1.4 投标文件的提交1.4.1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送达地点1.4.1.1 投标截止时间为:见前附表第17项所述;1.4.1.2投标文件送达地点:见前附表第1

14、9项所述;1.4.1.3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的开标地点;1.4.1.4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应于前附表第16项所述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1.4.1.5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1.4.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4.2.1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招标人,除了按密封和标记要求外,还须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和修改的时间;1.4.2.2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1.4.2.3开标后,在投标人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5

15、开标及评标1.5.1 开标1.5.1.1 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见前附表第18项所述;开标地点:见前附表第19项所述;1.5.1.2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投标人代表参加会议,每一投标人限派2-3名代表参加;1.5.1.3 投标人必须派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参加,并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参加开标仪式,须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人代表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主动向招标人工作人员出示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1.5.1.4 开标时,招标人将首先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1.5.1.4.1投标

16、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5.1.4.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5.1.5 招标人在开标仪式上,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情况,并做好开标记录。1.5.1.6开标结束后,各投标人应保持通讯工具的联络畅通,应按评委会要求,及时进行明确和合理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进行问题澄清。1.5.2 评标1.5.2.1 评标委员会依照华泽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法组建,成员为华泽集团招标人、华泽集团工程部、华泽集团招标办、华泽集团审计部主要领导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1.5.3 投标的澄清1.5.3.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

17、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5.3.2 如投标人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明确和合理的答复,则有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予中标无效处理。1.5.4 评标过程保密1.5.4.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它任何情况应严格保密;1.5.4.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的任何活动,其投标将被拒绝;1.5.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

18、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和索要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1.6授予合同1.6.1中标通知1.6.1.1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招标人将向其他投标人发出(投标结果告知书)落标通知;待中标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6.1.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1.6.2签订合同1.6.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1.6.2.2 投标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19、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6.2.3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6.2.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包给他人。1.7投标费用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编写与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8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有不公正的地方,有权向招标人上级审计部投诉。(华泽集团审计部负责人:唐女士 电话:13911598811

20、)第二章 合同条款施工总承包合同合 同 分 类: 工程总承包 合 同 编 号: 甲 方: 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公司 乙 方: 经 办 人: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 省 市 县 8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 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玉泉酒业景观、道路、管网、圈河治理项目 1.2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镇 1.

21、3工程内容: 园林景观、圈河治理及全厂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量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1、道路:以玉泉道路做法图为准,包括路基修整、垫层、基层、面层、分格缝留设、路缘石安砌等,包材库、酿造车间周边的全部面积;2、室外给水(含消防、景观)管网:所有的管沟挖填、管道联接、阀门安装、阀门井砌筑、水压试验等;3、 室外排水(含景观)、污水管网:管沟挖填、管道联接、检查井砌筑、化粪池砌筑、明排水沟砌筑等;4、 厂区外线:管沟挖填、电缆及保护管敷设、过线井砌筑、景观照明、室外音箱、路灯安装、防雷接地、配电箱安装等;5、 弱电:仅做线管、盒、穿带线,不包括弱电穿线和设备安装;6、 园林景观:假

22、山堆砌、雕塑制作、园路铺装、苗木种植、圈河治理等;7、 土建:景观亭、景墙、码头、亲水平台、围墙、蓝球场、文化回廊、座椅、入口铭牌、桥栏杆制作安装等。第三条 合同工期、3.1合同工期: 365 日历天3.2开工日期: 3.3工程整体进度控制节点: 3.4竣工日期: 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并经设计、监理、甲方、质量监督站等验收合格,达到工程所在地市级优质工程标准。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5.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总价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5.2合同价款付款方式:5.2.1预付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5

23、.2.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建设中按当月施工进度的70% 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23-25日由承包人上报本月含变更洽商在内的工程形象进度,经工程师、华泽集团审核通过后,每月最后一日前支付当月进度款)。5.2.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结果经双方认可、签字,并经发包人集团审计部门和发包人集团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核定后,30个日历天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5%;5.2.4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退还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和保修协议有关条款执行;5.2.5上述工程款申请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第六条 工程计价及结算 6.1材料质量及价格:6.1.1材料质量:施工所用原材料使用前均需报样,

24、质量、规格经发包人、监理确认后,方能批量使用,且使用的原材料必须保证与样品一致。6.1.2材料单价:按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单价执行;材料暂估价的调整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价差只计取税金;缺项由承包人向监理、发包人提出申请,以监理、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合理单价为准。6.1.3承包人在安装前15天提交甲供材的清单,发包人按承包人要求时间内及时提供甲供材料。最终结算时,工程实体消耗材料按定额所需消耗量结算,发包人按承包人提交清单提供的材料数量,超过定额消耗量部分的材料造价由承包人承担;本工程无甲供材。6.2工程造价和结算:6.2.1工程造价6.2.1.1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通用措施项目清

25、单、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环境保护等五项费用、脚手架费等)中的项目及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因施工方案调整、工程变更等因素而做任何调整。6.2.1.2工程量以设计施工图及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技术经济签证为依据,工程量计量规则:按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中的计算规则计算。6.2.1.3结算时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采用投标清单之综合单价。6.2.1.4结算时工程量清单缺项、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则按现行的黑龙江省建2006消耗量定额,采用工程量清单形式编制缺项清单,取费按投标人投标报价书中所取定之费率及优惠幅度(如有)计取;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价格按投标

26、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材料价格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业主确认价格执行。6.2.1.5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材料价格波动的,在施工期间无论上涨和下跌均不做调整。6.2.1.6暂估量项目:工程量按6.2.1.2条之约定据实调整, 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执行。6.2.1.7通用措施项目清单及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项目及费用包干使用,视为承包人已勘察现场并基于场地现状、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安全文明施工之需要投报的一切费用,此费用包干使用,不做任何调整;定额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方式同分部分项工程。 按上述6.2.1.16.2.1.7条之计算方式计算的工程造价,乘以报价优惠系数(投标人承诺的中标金额/投标报价金额)即

27、为本工程结算金额。6.2.2结 算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承包人竣工资料交付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按6.2.1和专用条款约定及合同补充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双方认可结算结果后由发包人上报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或华泽集团审计部审核。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如果报审结算造价超过审定结算造价5%的,造价咨询机构收取的超过5%的审减效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3合同价款包含如下风险因素:6.3.1完成本工程施工范围(详见设计图纸所包括的工程量)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含技术条件、规范要求及发包人的技术条件要求不明而隐含的其他工作),并满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艺要求

28、以及配合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全部工作内容和费用。其中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中包含的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 6.3.2施工期间属承包人采购的实际材料上涨与投标报价材料价差风险。6.3.3 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6.3.4为实施合同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合同要求所需的增加费用。6.3.5施工方案非甲方因素变化增加的费用。6.3.6非承包人原因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24小时以内造成的损失。6.3.7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应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第七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7.1合同协议书7.2中标通知书7.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投标函及

29、投标函附录)7.4合同专用条款7.5合同通用条款7.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7图纸7.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9合同附件7.10组成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7.1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第九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全面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第十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11.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

30、民币(或投标保证金转) 20万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或合同签订前) 5 日内,承包人须将履约保证金转入发包人基本账户(或将履约保函质押给发包人,由发包人财务负责保管)。11.2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退还方式: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15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2.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在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提交之日起生效。12.2 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使另一方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2.3除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保修金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本合

31、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结算价款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并通过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设计院、地勘、监理和发包方组织的验收后,本合同即告终止。12.4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正本肆 份,双方各执贰份。副本肆 份,发包人持贰 份,承包人持 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 年 月

32、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1通用条款:系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1.1.2专用条款:系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3发包人: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承包人:系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

33、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项目经理:系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1.6设计单位:系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7监理单位:系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8工程师:系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10工程:系指发包人承

34、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2追加(减少)合同价款:系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减少)的合同价款;1.1.13费用:系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14工期:系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15开工日期:系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承包范围内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1.

35、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17图纸:系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的有关资料);1.1.18施工场地:系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19施工机械:系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1.20书面形式:系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21违约责任:系指

36、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22索赔:系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23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24小时或天:系指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日期为当日24时;1.1.25第三方:系指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经双方

37、授权的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2.1.1合同协议书1.2.1.2中标通知书1.2.1.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1.4合同专用条款1.2.1.5合同通用条款1.2.1.6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1.7图纸1.2.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1.9合同附件1.2.1.10组成合同的其他合同文件1.2.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3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38、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3.1语言文字1.3.1.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1.3.1.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1.3.2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

39、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1.3.3适用标准、规范1.3.3.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1.3.3.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1.3.3.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

40、由发包人承担。1.4图纸1.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1.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图纸内容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第二条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2.1工程师2.1.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

41、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1.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2.1.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1.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

42、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十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1.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2.1.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2.2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2.2.l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书面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

43、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2.2.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 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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