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三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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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的隐患排查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细化工作职责、规范隐患排查工作程序,及时发现、处理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创立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隐患是指系统内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第三条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管理网络和制度,并责任到人,从上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和排查隐患的浓郁氛围,把超前防范融于安全生产全过程。排查网络图如下: 隐患排查领导组隐患排查办公室各基层单位各生产业务部室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隐患排查领导组,组长由矿

2、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副矿级领导组成。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审定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开展全矿隐患排查工作;(二)为隐患排查提供必要的资源;(三)协调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部,主任由安全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隐患排查管理办法;(二)建立全矿隐患排查网络;(三)负责全矿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下表、复查、统计、上报工作;(四)负责隐患排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第六条各业务部室负责本专业、本系统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七条各基层区队负责

3、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三章隐患等级分类第八条按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四个等级,具体包括:(一)重大隐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字2005133号)中的十五大项66小项隐患。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中“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指10项。(二)严重隐患: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所规定停产整顿的隐患。(三)

4、一般隐患: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400元(含400元)以上隐患。(四)轻微隐患: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400元以下隐患。第九条按处理职责将隐患分为A级隐患、B级隐患、C级隐患和D级隐患四级,具体指:(一)A 级隐患:治理难度大,由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二)B 级隐患: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三)C 级隐患: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车间)负责治理的隐患;(四)D 级隐患:可以当场或当班进行整改,由班组负责治理的隐患。第十条按性质将隐患分为: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隐患分类标准见附

5、件一重大、严重、一般、轻微隐患细则)。第四章隐患来源及管理流程第十一条隐患来源为:(一)上级部门和矿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二)业务部室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三)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现场查出的隐患;(四)基层区队干部、职工自查的隐患;(五)小班安检员当班汇报的隐患;(六)职工举报的隐患;(七)其它渠道检查出的隐患。第十二条隐患排查管理流程图如下:隐患的分级管理和处理隐患的报告隐患排查统计分析隐患登记建档隐患收集和汇报第五章隐患的收集和汇报第十三条上级部门和矿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由牵头业务部门进行收集,确认责任单位,并下发“安全质量检查三定表”(以下简称“三定表”)。第十四

6、条各业务部室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由各业务部室确认责任单位,下“三定表”,并将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及时向安全部信息组汇报。第十五条五部一室业务人员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三定表”,现场填写隐患,由现场作业人员确认,上井后及时将“三定表”交安全调度台,由安全部信息组进行收集、筛选、确认责任单位,并下发“三定表”。第十六条基层区队干部、职工自查的隐患,填写区队隐患排查台帐,由区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及时向安全部现场组和对口业务部室汇报。第十七条小班安检员当班汇报的隐患,填写的当班评估表和安全隐患填写本,由安全部井下现场组收集、确认,并下发“三定表”

7、,严重以上隐患向安全部信息组汇报,由安全部信息组按隐患级别登记建档。第十八条职工举报的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部信息组或安全部值班举报,由安全部信息组收集、确认,并下“三定表”。第十九条职工举报严重或重大隐患程序规定如下:(一)发现严重或重大隐患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交到安全部信息组或安全部值班室;(二)如急需现场处理的隐患,首先用电话汇报安全调度台,由安全部值班干部及时落实并督促整改,举报电话:?;然后举报人再将隐患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到安全部信息组或安全部值班室;(三)安全部信息组在收到隐患举报材料后,要及时落实,如属实由安全部牵头,分管业务科室参与共同确定隐患等级,按隐患排查程序及时进行排查;

8、(四)安全部在收到隐患举报后7日内给予举报人以明确答复;(五)安全部信息组在确认所举报隐患属实后,2日内报送安全部电脑室进入安全信誉机制考核;(六)对所举报的隐患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安全信誉奖励,且此隐患必须为矿未排查过的隐患。第六章隐患的登记建档第二十条各区队建立隐患排查台帐(见附件二),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每天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并按整改限定时间派人复查,并由复查人签字。第二十一条业务科室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排查登记台帐见附表三)。每天对本部门查出和区队上报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及矿以上单位(部门)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登记建档。第二十二条安全

9、部负责矿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每天对各种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必须及时登记,对月末隐患排查会议确认的隐患及时登记;建立专用严重及重大隐患举报台帐,对隐患的举报、落实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二十三条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七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及要求第二十四条A级隐患由安全部上报晋圣公司安全部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并由晋圣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或方案,矿相关业务科室按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或方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整改。在隐患排查未完成前,安检科要对A级隐患进行重点监督,监督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

10、督执行。第二十五条B级隐患由分管矿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安排计划、筹措资金、选购备件,尽快安排队伍进行整改,安全部要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排查情况。第二十六条重大(严重)隐患应执行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具体要求如下:(一)各级管理人员发现有重大隐患、严重隐患的,要根据隐患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严重)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作业的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二

11、)查出的重大(严重)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三)晋圣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由各业务科室向晋圣公司对口科室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由晋圣公司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属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隐患,安全部必须向组织检查的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第

12、二十七条一般和轻微隐患由安全部以“三定表”形式通知责任单位,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三定表”后,立即安排人员按“三定表”要求进行整改;安全部按“三定表”确定的整改时间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对未整改隐患的区队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要签字确认,由安全部再次对隐患进行三定处理。第二十八条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违”行为;制定重大隐患防范措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第二十九条每月下旬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在

13、安全部和业务科室初步确认的基础上,对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作进一步的研究确认。第三十条业务科室要把隐患排查作为业务保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要列入月度工作安排。经常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查找、分析本系统范围内隐患,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并抓好隐患整改和落实工作。要有旬跟踪排查记录,对每条重大、严重隐患和A、B 级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隐患动态、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原因、措施、资金到位及整改完成情况、整改时间和下一步打算等内容要掌握清楚。第三十一条各基层区队(车间)要认真执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广泛发

14、动职工,认真查找和整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认真组织排除,做到项目、措施、时间、负责人四落实。凡能够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得拖延。对业务科室下发的有关隐患方面的措施、规定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经常在班前会或周一安全活动会时向职工宣传贯彻,让每个职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使隐患排查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第八章隐患报告第三十二条隐患报告实行区队向矿、矿向晋圣公司逐级上报的报告制度。第三十三条区队(车间)发现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部和对口业务科室报告,每月23日前将隐患排查情况总结报送安全部。第三十四条业务科室每月23日前要将所分管

15、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和A、B级隐患排查报表报送安全部,每月25日前要将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报表报送晋圣公司对口业务处室。第三十五条安全部于每月25日前将重大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总结和A、B级隐患排查报表报送晋圣公司安全部。第三十六条各报表、总结内容及要求如下:(一)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报告由矿主要负责人签字。(二)隐患排查总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1、当月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情况;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

16、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情况(注明原因);一般隐患排查情况;2、下月隐患排查计划:包括本月未完成的(重大、严重和A、B级)隐患和新增的A、B级隐患;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三)A、B级隐患报表表格要统一,包括隐患类型、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资金、限改时间、整改人和整改完成情况等,并要有分管领导的签字。对附件中规定的76条重大隐患要用“*”标注(A、B级隐患排查报表见附件四)。第三十七条依据晋煤集安字(2006)83号晋煤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矿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组织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按专业分工各业务科室组织业务人员对照“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的内容

17、(76条)逐一进行排查,由排查人进行签字,分管矿领导审批后,将各专业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报送安检科,同时生产基建部要报送四份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第三十八条安全部将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晋圣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一式四份)。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见附件五)。第九章统计分析第三十九条安全部每季度对全矿出现的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第四十条统计分析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按顶板、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其它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哪个专业隐患增长率高,应责成该专业牵头部门及时分析原因,

18、采取措施;(二)按单位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哪个单位隐患增长率高,应责成该单位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第四十一条分析结果形成分析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发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进行整改。第十章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二条各区队和业务科室查出的一般、轻微隐患,由本单位组织复查,按本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考核。第四十三条对发现的各类隐患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一)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凡由于操作行为不规范造成的隐患及非动态轻微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条;(二)出现一般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000元/条;(三)出现重大(严重)隐患除进行停产整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电视亮相。第四

19、十四条凡未按“三定表”要求期限进行整改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按5000元/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一)拒绝在“三定表”上签字确认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三定表”中所填隐患描述不清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条;(三)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帐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四)总结、报表未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五)业务科室无隐患排查会议记录和旬跟踪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六)未及时安排人员对“三定表”进行复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七)复查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八)

20、未及时对隐患进行筛选落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九)未按时对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第四十六条所有对单位的罚款,责任单位都要落实到人头,且单位责任干部必须承担罚款中的15%。附件一:重大、严重、一般、轻微隐患细则附件二:隐患排查台帐附件二:隐患排查登记台帐附件四:A、B级隐患排查表附件五: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附件一重大、严重、一般、轻微隐患细则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

21、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 6、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7、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8、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9、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10、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12、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13、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14、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15

22、、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16、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17、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18、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19、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置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20、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1、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22、没

23、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2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24、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5、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6、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2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29、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30、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

24、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1、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2、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33、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 34、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35、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6、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的; 37、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38、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9、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

25、设计组织生产的; 41、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2、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4、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45、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46、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

26、电机车的; 4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8、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49、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50、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5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52、单回路供电的; 53、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

27、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5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55、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56、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7、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59、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

28、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60、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61、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62、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63、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6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6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66、完成改制

29、,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7、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68、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69、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70、以掘代采的; 71、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72、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3、一证多坑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74、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超过规定的; 75、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

30、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配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76、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严重隐患: 1、空顶作业或超控顶作业的; 2、电气设备、设施等有严重失爆的;3、现场作业队组打乱正常作业秩序,不按正规循环作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作业的; 4、采掘工作面无施工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5、采掘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零星工程或作业地点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6、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未履行报批手续;7、主设备(各水平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站、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其中一项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8、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9、三台(含三台)以上局部

31、通风机向一个掘进面供风的掘进工作面; 10、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1、立井提升绞车保险装置不符合规程384条和427条; 1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掘进作业面供风; 13、违反规程规定进行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14、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5、采掘工作面无防尘供水管路的; 16、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17、放顶煤工作面支护方式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的; 18、施工检修项目无安全技术措施的。19、主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其中一项装备数量不够; 20、主通风机未做性

32、能测定; 21、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 22、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 23、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24、场施工与作业规程严重不符的工作面; 25、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规程要求,未采取措施; 26、供电系统不符合规程规定; 27、非防爆电器设备入井; 28、立井提升井口安全门与信号、阻车器、摇台不闭锁; 29、运送易爆物品不符合规程规定; 30、主要斜井(巷)未按规定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 31、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风; 32、未按规程规定定期测尘; 33、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 34、施工检修项目作业时,未编

33、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 35、未向作业、施工、检修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 3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 37、特种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8、防爆场所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设备或防爆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 39、重点消防部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40、作业场所安全管理混乱,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 41、作业场所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的; 42、举行大型活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的; 43、未组建安全小分队和未按规定进行活动的; 44、重点工程未安排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的; 45、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当月未组织安全检查和所查

34、隐患未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46、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 47、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的; 48、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49、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50、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1、未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做出安排的; 5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53、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4、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55、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56、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7、依法应当

35、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8、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59、煤炭生产单位的领导未按规定执行下井带班的; 60、煤炭生产单位未向井下从业人员发放安全手册的; 61、煤炭生产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未签订师徒合同的; 62、煤炭生产单位安检员未实行“独立执法、异体监督”的;63、煤炭生产单位井下采掘作业头面“三员”、“四员”有缺员的; 64、煤炭生产单位六大特殊工种无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65、井下零星作业人员未执行派工单制度的; 66、安全生产业务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下井有空班、空天的; 67、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和所查隐患未

36、实行“五定五落实”的; 68、区队、车间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会议、班前会的。一般隐患:采 掘 类 1、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堵塞,违章放炮; 2、采掘工作面贯通未按措施执行;3、煤仓施工未按措施执行;4、巷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5、工作面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条件未按措施执行; 6、处理冒顶、维修失修巷道未按措施执行;7、巷修时未执行“先支后回”原则;8、巷道受压变形严重,安全间隙或安全出口达不到规程要求;9、掘进工作面未有效使用临时支护; 10、泵站压力达不到规程要求; 11、超前回柱(超前替棚); 12、连续三架或三架以上棚出现质量问题而未及时处理; 13、炮掘架棚工作面无防倒棚装置;14、上、下山掘进躲

37、避硐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 15、连续三根及其以上锚杆失效未处理;16、回采工作面信号柱、切顶柱不按规定要求支设; 17、采掘工作面支架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倒、防滑装置; 18、永久支护、临时支护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9、独头巷维修时,人员进入作业规程禁止区域;20、皮带、溜子机头机尾没有使用地锚、压柱或地锚、压柱松动; 21、处理倒架、压架,更换支架顶梁、立柱、机组截割部、牵引部、电机、底托架等大件不按措施执行; 22、耙斗工作时,其运行范围内有其它工作或行人; 23、没有使用仪器对单体柱初撑力进行监测; 24、树脂锚杆及双槽卡缆棚子,现场无力矩搬手; 25、无喷体强度检测报告; 26、回

38、棚时人员没有撤至安全地点; 27、掘进工作面在机组运转中进入转载机两侧作业; 28、皮带、溜子缺过桥或过桥不合格; 29、采煤工作割煤造成顶底板台阶的; 30、撤架通道高度、宽度不符合作业规程(措施)规定; 31、超前支护距离、规格质量与作业规程不符; 32、拆碹、挑顶、起底、开口等未按措施执行; 33、乳化液浓度配比不符合要求(3-5%); 34、作业前未进行敲帮问顶;35、使用折损坑木,失效的支柱造成支护质量达不到要求(一架); 36、耙装机作业时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37、没有采取有效支护措施进入煤壁、机道作业; 38、进入冒顶区或煤帮构顶,未设专人观山; 39、耙装机无护栏;

39、 40、启动掘进机、转载机未按规定撤离人员; 41、巷道支护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不小于设计值的90%); 42、未按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或顶板离层仪失效(一处); 43、回采工作面发生倒架、咬架现象(一架); 44、煤仓上口破大块炭未系保险绳; 45、煤仓上口未设护栏、警示标志、照明; 46、水仓无护栏或无警示标志; 47、采面不停机,从机头靠工作面侧进入工作面; 48、水沟的挖注不符合设计规定; 49、巷道有空帮现象(3m长,300mm深)(一处); 50、壁后充填不合格(一处); 51、人员横跨开动的皮带、溜子。机 电 类 52、主通风机轮毂及叶片损坏; 53、瓦斯浓度超限不按规定停

40、机、断电; 54、井下机电峒室设在回风流中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55、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 56、无计划随意停电; 57、入井铠装电缆在入井处没有可靠的接地极; 58、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未经集团公司同意擅自试用; 59、提升绞车后备保护装置失灵; 60、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或锈蚀成麻坑继续使用; 61、主副水仓内主接地极接地系统不完善,接地电阻不符合要求; 62、提升绞车天轮联结部位出现裂纹; 63、提升绞车天轮轴未按规定进行探伤; 64、机电硐室或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巷道未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5、入井通讯线路在入井处未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66、提升绞车主轴及

41、各种关键销轴、联结装置未进行探伤; 67、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内部钢丝绳出现严重断裂、锈蚀、裸露; 68、提升绞车信号与电控系统不闭锁; 69、采煤机无闭锁溜子的电气保护装置或闭锁失灵; 70、随便改变防爆电气内部接线端子或增减电气元件; 71、电气设备或电缆带有感应电继续使用; 72、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合格、未贴防爆合格证下井; 73、设备运转、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 74、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摘掉离合器,掘进头有人作业; 75、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未按规定时间(一年)试验; 76、各种电气设备未按规定做预防性电气试验; 77、移变高压联锁、急停、安全联锁按钮未投入使用

42、; 78、防爆电气设备大盖打不动,闭锁变形或打不到“零位”; 79、井下约时或违反规定送电; 80、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使用; 81、提升绞车钢丝绳“三证”不齐全; 82、带电检修或开盖目测高压电气设备; 83、同一作业场所不按措施执行; 84、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 85、安装、回收设备不按操作规程作业; 86、起吊重物不按措施作业; 87、起吊重物时,人员在重物坠落范围内作业; 88、井下峒室采用灯泡取暖; 89、井下电气设备出现一般失爆; 90、机电设备保护不全或失灵;91、井下检查、检修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92、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轨道在入井处接地极少于两处

43、; 93、安装、回收设备不使用规定工具,强装强拆; 94、无专人指挥、不用信号联系进行起吊作业; 95、破碎机无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安装不牢固; 96、掘进机停机或检修时,掘进机截割头未落地; 97、风电闭锁未按规定做试验; 98、电气设备的消弧罩不完好; 99、未按规定安装接地极; 100、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未切断电源或未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101、采煤机未摘掉离合器、切断电源,闭锁溜子在机身上作业; 102、主通风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不可靠; 103、主通风机风机及主电机轴承超温报警装置失灵; 104、主通风机励磁装置运行不稳定; 105、主通风机运行有

44、异常响声; 106、主通风机倒机后未按规定进行检查; 107、空压机安全保护检测装置不完善、动作不灵敏可靠; 108、空压机安全阀动作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109、空压机出水温度超过摄氏度; 110、空压机自动断水报警停机保护失灵; 111、空压机润滑油断保护不起作用; 112、空压机盘车装置与启动柜不闭锁; 113、空压机风机运行中出现严重震动和噪音; 114、提升绞车液压系统残压超过规定; 115、提升绞车闸瓦间隙调整不当; 116、提升绞车减速警铃不起作用; 117、提升绞车信号声光失灵或失去记忆能力; 118、钢芯强力胶带机胶带覆盖胶出现龟裂、脱胶、严重划伤等; 119、提升绞

45、车特殊提升未执行监护制度; 120、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整定; 121、提升绞车安全回路故障检测显示装置失灵; 122、提升绞车活动滚筒闭锁不起作用; 123、钢芯强力胶带机缺一项保护或一项保护失效; 124、钢芯强力胶带机未设除铁装置; 125、钢芯强力胶带机信号、报警系统运行不可靠; 126、不同型号的电缆直接连接; 127、带负荷拉隔离刀闸; 128、停电作业不验电、放电、不挂地线或不停上级电源并挂牌; 129、随意改动整定值; 130、井下接地系统不完整、不可靠或接地不符合要求; 131、电气设备导线接头出现虚接或接头变形; 132、轨道绝缘未按要求测试; 133、要要

46、害岗位值班人员脱岗、岗位睡觉; 134、变电峒室检修时未执行“两票”制度; 135、立井罐道紧固螺栓松动; 136、提升绞车制动油路出现堵塞,回路不畅; 137、提升绞车制动装置调整不符合规定; 138、钢芯强力胶带机沿线紧急拉线开关失灵;139、主排水泵启动柜过流和欠压保护整定不合格; 140、架线附近(1m内)作业,未停架线电或不使用接地装置; 141、非专职和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4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人员上岗时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43、电缆芯线截面不够超负荷使用; 144、检修电气设备使用的安全用具不符合规定; 145、掘进机、装岩机无本机照明也未在作业区前方设防爆照明; 146、电气设备的各种接触器接触不正常; 147、提升绞车钢丝绳出现缺检、漏检、错检情况; 148、提升绞车天轮衬垫超限;149、乳化液无检测仪器或不能正常使用; 150、开机前未发出信号或不按信号操作; 151、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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