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2-13-1).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114919 上传时间:2019-02-17 格式:PPT 页数:136 大小:1.1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12-13-1).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36页
合同法(12-13-1).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36页
合同法(12-13-1).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36页
亲,该文档总共1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同法(12-13-1).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12-13-1).ppt(13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 第六章 合同法 法律与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 日起施行);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 本章重点内容 n合同与合同法 n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n合同的订立程序 n合同的效力 n合同的履行 n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 n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n违约责任 思考题(一) 1.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

2、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简述要约及构成要件。 4.简述承诺及构成要件。 5.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6.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7.简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8.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9.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0. 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11.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2. 什么是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 思考题(二) 13. 什么是合同的保全?简述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14. 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与合同变更的效力。 15. 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16. 什么是合同解除? 17. 什么是违约责任? 18. 什么是定金 19. 简

3、述赔偿损失的特征。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广义的合同:任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狭义的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 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或多方的民事 行为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

4、约束力,只有合同 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 讼,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请 求,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 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 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 除、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动中的 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主体平等的具体内容: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 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在设立、

5、变更、终止 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 。 自愿原则 当事人从事合同活动时,充分、自主地根据 自己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 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具体表现:是否订立合同自愿;同谁订 立合同自愿;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自愿 (书面、口头等);订立什么内容的合 同自愿;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 法律自愿。 公平原则 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当事人 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 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具体内容: 平衡利益。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大体平衡。 维护社

6、会正义。 要求当事人要维护社会正义。 主要表现 主要表现 1. 对第三人公平。 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第三 人的利益。 2.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依仗自己的 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社会正义,谋取非 法或不合理利益,造成对不特定相对 人显失公平的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 u当事人要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 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 具体表现 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说明、告知、注意、照顾、保 密及其它义务。 合同终止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 务。如继续保守秘密等。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用来补充法律 规定的不足,在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 或者规定、约定不明确时

7、,可以运用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杨尔特,12 岁,男,因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向社会求 助。在县领导的建议下,礼泉县教育局、中国教育工会礼 泉县委员会联合向全县师生发出倡议书 。 题目 :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 内容:倡议全县师生为杨尔特捐款治病。 倡议书发出后,教育局和教育工会先后收到 30个单位 捐款,共 40482.05 元,其中 1 万元支付给杨尔特,另外 2.2 万元支付给其他 4 位同样患白血病的师生,余款存入 银行,杨尔特向教育局、教育工会索要其余捐款未果,起 诉于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为索取 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45

8、69.20 元及精神损失 3000 元。 1997 年 12 月 陕西礼泉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 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当事人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不同论点: 原告:原告与捐款人之间是赠与关系,与教育局、教育工会 之间是代理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9 条 “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 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 ”、民法通则第 63 条 第 2 款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的规定判决。 被告:不是原告代理人,杨尔特与捐款人的赠与关系未成立 。法院应

9、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8 条 “公民之间 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规定判决。 礼泉县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 4 条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审 结 教育局、教育工会将所募集到的资金全部支付给 杨尔特,驳回杨尔特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执行。 合同法颁布之前,对赠与合同的认识是实践 性合同,募捐活动的法律规定属空白。诚信原则 适用于此案。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 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 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当事人应

10、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履行合 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 合同内容、目的、主体、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 德。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 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 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 订立合同的主体、程序; 合同的形式、内容; 标准条款合同; 合同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 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订立合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订立任何合法合同 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 事

11、义务的资格。所有自然人 ,无论年龄、性别、职业、 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 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 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 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 为后果的能力。 二、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发盘、出盘、报价):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 思表示约束。 要约 l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水泥100吨,于是 于4月8日同时向甲乙丙丁四个水泥厂发函 求援。函电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 泥,吨价不超过110

12、0元,请于10天内发 货100吨。货到付款。” 与要约相关的几个问题: 1.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的撤回。 4. 要约的撤销。 5. 要约的失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P127) (1)目的不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诱使他人向行为人发出要约, 而不是期待他人的承诺。 (2)内容不同:要约邀请的内容是订立合同的建议,不包含合同 的主要条款。即使他人表示同意,也无法使合同成立。 (3)对象不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而要约一 般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则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 要约生效,受要约人取得

13、承诺的权利,但 无承诺的义务。 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 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 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 (二)承诺(收盘、接受 提议)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 1

14、.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 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要约规定日期 对话当即承诺 信件载明日期或投寄信件邮戳日期。 3.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l各水泥厂收函后甲于4月11日即以吨价 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出300号矿渣水 泥100吨;其后,乙于4月13日以吨价 1000元,丙于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丁 于4月19日以吨价1050元,也分别各向该 建筑公司发出300号矿渣水泥100吨。 承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撤回; 逾期承诺的效果 承诺的方式 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行为作出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 承诺的生效 承诺到达要约人生效。 我

15、国采用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发信主义 ,承诺一经发出便不允许撤回。 数据电文合同 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 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 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 作出与实际履行相对应的受领行为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撤回。 撤回承诺通知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或撤回承诺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的效果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 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 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 诺到达要约人时超

16、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 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 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 筑公司得知后,向甲公司发出书面要约,其 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 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 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 :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 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以每套98元的优惠 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DVD 光盘的要约,并表示承诺应于8月20日前作 出.乙8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意购买20 套该光盘,因邮递员误投,于8月22日送达甲

17、 处(正常为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 脱销,甲未做任何表示.逾一个月,乙未得到 消息,与甲发生争议. 问: 1.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合同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口头语言 其他形式:公证、鉴证、审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 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确 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 一种证明和监督活动。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 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 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五、标准条款合同(格式合 同)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

18、拟定,并在订立合 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39条)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N0.39) 遵循公平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提请对方注意。 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案例:不公平格式条款在法 律上无效 洪某1月在某电讯公司申请开通了两个“138”移动电话号码,支付入网费共6000多 元。该公司制定的“移动电话用户须知”第10条注明:“停机3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 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退还所有入网费用。”同年7月,电讯公司因 洪某欠话费及滞纳金8000余元,对两个移动电话号码作停机处理,1

19、1月将号码分 别以2000多元转让他人使用,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缴交通话费及滞纳金。洪某认 为电讯公司未经其同意将电话号码转让他人不正当,要求赔偿入网费。 法院审理认为: 洪某5个月没缴通话费,应负过错责任,应缴纳通话费及滞纳金。 电讯公司制定的“移动电话用户须知”第10条即“停机3个月后有权将号码转给他 人使用”属格式条款,明显对原机主不利,有悖公平原则,故此条款无效。 案例:履行说明义务 原告朱某通过其所在学校向被告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 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后原告在家被火烧伤,经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 29314.85元。被告赔付9600元后,对其余的

20、治疗费用以超过 赔付标准和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提供 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 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原告和被告是通过学校代办的保 险,显然被告对原告未尽到说明的义务,同时被告也未能提 供“以履行对该条款的提示义务”的证据,为此该条款对原告 不发生效力。 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朱某赔偿保险理赔款13400元。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N0.40) u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u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u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u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1、 N0.52) u无效的免责条款:(N0.53)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案例: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 责任无效 徐某到沃尔玛山姆会员商店(被告)处购物,驾驶 汽车进入被告停车场并领取了保安发的出入卡。徐某购 物后发现车辆丢失,报案但该案未破。被告称不收取费 用且出入卡注明“免费停车,丢失物品不负有任何责任” ,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原告上诉称原告为被告的会员,每年需交纳150元 会费,故不是真正的免费,停车场只对会员开放,被告 设立出入卡却没有执行存在过失,被告的免责条款是

22、免 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中级法院判 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 权利无效 万柏公司(原告)委托安快货运公司(被告)拖运 价值48385元的货物,被告将货物丢失并报案,但未破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其与案外人 的合同证明价值48385元。被告称合同中约定货物丢失 ,由承运方按声明保价赔偿,没保价按运费5倍赔偿, 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以格式合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 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8385元损失。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 原判。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

23、(N0.41) 1、一般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 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例 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一天 ,甲驾车正常行驶中,汽车自燃引起爆炸,汽车报废。 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 :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责任。甲向法院起诉请求乙赔付。审理中,乙无法举证 自己在缔约过程中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就第39条做了 说明。于是法院判决支持

24、甲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为什么? 例题: 一份保险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就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含 义产生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 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 其理。此情形下,法院应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注意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时,即使格式条款更有利于对 方,也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一 2000年7月20日,李某与西瓜种植户王某协 商购买2万公斤西瓜,约好单价每公

25、斤0.80元。 双方即将达成协议时,王某邻村的张某称其也 要西瓜,而且允诺其价格比李某高,双方约好 每公斤西瓜1元钱。于是王某终止了与李某的买 卖,答应将瓜卖给张某,李某只好与另一西瓜 种植户成交。李某走后,张某借故推迟到第三 天来买,可是等到第三天却未见张某来。无可 奈何之下,王某只得将2万公斤西瓜以每公斤 0.70元卖出。后经查明,张某若干年前因与王 某有过节,此次是意欲搅散王某的生意。王某 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 六、缔约过失责任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 即合同缔结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 ,并给对方造成损

26、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与违约责任有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二)构成要件;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 律特征: (1) 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 (2) 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 属于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 件: 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 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案例二 甲饭

27、庄得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有 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作 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 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 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进行 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 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 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 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 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 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 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四、可变更、撤销合同 五、合同无效

28、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生效条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确定与可能 4、不违反法律(内容、程序合法)或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以上条件,合同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成立与生效不是同一概念。 二、几种效力待定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的 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自己代理合同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经其法定 代理人事先允许的合同

29、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例: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 15000元到某电脑市场丙门市部购买手提 电脑一部。乙携电脑回家,甲电话丙,称 承认其子购买电脑行为,则乙丙之买卖合 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 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对其有效 例:甲之子乙,15岁,携家中15000元到某电脑 市场丙门市部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丙随乙携电 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置可否。 问:乙丙之合同效力? 无效力。因为代理人未置可否视为拒绝追认.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

30、 取得处分权有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4.自己代理合同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与自己订立的合同 经被代理人追认为有效 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 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 经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为有效。 三、无效合同(第52条)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54条)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

31、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u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u撤销权的行使有时效限制 撤销权的消灭(55条): 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 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 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 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 著缺陷。 p 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 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 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

32、同时,将甲公司原想 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 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 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 支付了货款。 问题: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分析: 重大误解行为。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 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甲公司已放弃撤销权。 (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p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 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

33、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 合同。 例如,高利贷合同。 u 因资金严重短缺或经营上迫切需要,向他人借高 利贷签订的借贷合同大多属于显失公平合同。 u 显失公平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 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 理原则。 无效合同与被撤销合同的效力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 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8、 59条)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有(恶意串通取得财产) 选择 1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 业务往来。同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

34、未收回乙所持盖 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 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 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 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C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在本题中,乙的 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三、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的履行 1、概念 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 诚实信

35、用 二、合同履行有关规定 (一)、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执行 (三)、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 (四)、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一)、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合同空白点的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 不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1质量: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履行地点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

36、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 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5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的负担: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第63条) 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价,依交付时价格计 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时,执行原价格;价格 下降时,执行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时,执行 新价格;价格下降时,执行原价格。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规则 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特征: 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约定义务; 如果约定 义务,不得增加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合同权利,第三人拒绝接受

37、该权 利义务时,该权利义务归缔约人承受。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规则(NO.64、65) 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履 行不符约定,视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违约,由债务人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 行不符合约定,视同债务人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四)、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提前履行(No.71) 债权人可以拒绝或接受 债务人负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部分履行(No.72) 债权人可以接受或拒绝 债务人负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五)、履行抗辩权(异议权) 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债务之间或未按合同约定 履行债务时,可拒

38、绝另一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目的:保护交易安全 行为表现:暂停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案例 林某与贾某的住房分别离对方的工作地点较近,而距 离自己的单位较远。林某于1999年7月与贾某约定将 各自的房屋予以交换,并且商定由林某向贾某补足房 屋价差26万元。贾某于7月底开始收拾自己的家具 及杂物,为搬家做准备。1999年8月23日,林某以妻 子病重无法整理房间为由,要求贾某先让自己暂时搬 到贾某已经腾出的一间空房居住。贾某认为林某应当 先支付房屋的价差,然后各自同时腾出自己的房屋, 搬进对方的住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条件: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

39、债务 互负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对方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分析: 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交换房屋的具体时间和顺序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 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 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 绝自己的履行。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因为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互相负有债务。 (2)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的债务都已经届至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即提出履行要求的对方当事人自己也没有履行负 有的义务。

40、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 对方能够履行其义务为前提。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则 应直接否认其请求权的存在,而非提出同时履行抗辩。 本案 林某与贾某在约定中并没有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 先后顺序,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就应该同 时履行。在该双务合同中,林某负有的主要义务是交 付自己的住房并交付房屋的价差款,贾某的对待义务 则是腾出自己的房屋。林某以妻子病重为借口,在没 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就请求贾某先履行义务, 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贾某当然可以行使自 己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在林 某腾出房屋并交付价差款的

41、同时,再腾出自己的房屋 。 案例 甲乙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 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 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 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有. 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有履行的先后,甲于6月1日前 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后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 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 利 2、先履行抗辩权 条件:双方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 本旨 案例 n 甲与乙签订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 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42、7月底,甲发 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 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 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根据合 同法原理,甲是否有权这样做? 有权甲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且有确实 证据,而乙并未作出担保,因此甲可以中 止履行 3、不安抗辩权 条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 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 付的危险。 具体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三、 合同的担保(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含义: 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 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种类 1、人的担保-保证

43、 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担保-定金 (一)、保证担保 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抵押担保 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 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三)、质押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 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参考答案:AC n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 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 。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l5万 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 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 纷。下

44、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 有( )。 n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n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n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n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 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n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n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 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 、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 得。 (四)、留置权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债务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 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 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 。 (五)、定金 指合同当事

45、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 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 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 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不同于预付款 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 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 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也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 例 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

46、内有定金条款 ,约定甲给付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 10万元给乙,乙接受。 问:该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时间为6月15日交付定金时 5.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 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 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 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 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03)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 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 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8甲向乙

47、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 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 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 正确的?(2004)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 成立 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 生效 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 变更 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 合同无效 C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 合同(债)的终止(消灭)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 当事人不变、标的不变,当事人协商一致,对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 (二

48、)合意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 (三)单方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 债的移转 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新债权、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 ,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制度。 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权利义务转让。 例 甲、乙约定,由甲向乙提供钢材5吨,单价1000元,乙在甲 交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将其依该合同而享 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转让协议签订后,丙请求 乙履行给付5000元的义务。乙以甲尚未交货为理由拒绝。 问:乙的理由能否成立 ? 乙的理由能成立。 本案中,甲转让债权给丙,经通知乙,该转让生效并对乙发 生效力。丙成为新的债权人,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消灭。 丙可请求乙履行义务。但乙可对抗甲的抗辩事由仍可对抗丙 。 本案中乙对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甲未履行义务前,可拒 绝履行。该抗辩权也可对抗丙。 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 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 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ABD 44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02) 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