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大全(包括:合同条件概述、白皮书、橘皮书、红皮书、黄皮书,共1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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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合同条件大全(全集)包括:FIDIC合同条件概述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FIDIC合同条件概述“FIDIC”一词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INGENIEURS - CONSEILS)的缩写。FIDIC条件的标准文本由英语写成。FIDIC合同条件第一版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57年颁布,1963年FIDIC合同条件第二版、1977年FIDIC合同条件第三版、1987年

2、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相继问世。目前使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一般分为协议书、通用(标准)条件和专用特殊条件等三大部分。(一)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由协议书、标准条件(第一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第二部分)等组成,计44条。并通过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加以具体指导。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应用指南由第一章引言、第二章白皮书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计44

3、条)、第三章白皮书附加讨论、第四章附件A服务范围、第五章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第六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第七章授权范围及其制定等组成。(二)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合同;(2)雇主;(3)雇主代表;(4)承包商;(5)设计;(6)职员与劳工;(7)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8)开工、延误和暂停;(9)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1)竣工后的检验;(12)缺陷责任;(13)合同价格与支付;(14)变更;(15)承包商的违约;(16)雇主的违约;(17)风险和责任;(18)保险

4、;(19)不可抗力;(20)索赔、争端与仲裁。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投标书与协议书格式等。(三)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黄皮书)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包括:序言序言对由第一部分通用条件的条款所要求的详细细节作了规定。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文件;(5)概述;(6)承包商的义务;(7)业主的义务;(8)劳务;(9)工艺和材料;(10)工程、运送或安装的暂停;(11)竣工;(12)竣工检验;(13)验交;(14)验交后的缺陷;(15)变更;(16)设备的所有权;(17)证书与支付;(18)索赔;(19)外

5、币和汇率;(20)暂定金额;(21)风险与责任;(22)对工程的照管和风险的转移;(23)财产损害和人员伤害;(24)责任的限度;(25)保险;(26)不可抗力;(27)违约;(28)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9)关税;(30)通知;(31)争议与仲裁;(32)法律及程序。第二部分专用条件:(1)概述;(2)A项;(3)B项;(4)投标保函;(5)履约保函;(6)变更命令;(7)移交证书;(8)缺陷责任证书;(9)缺陷责任保函;(10)最终支付证书等组成。第二部分的A项用于说明在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变通解决方法。除非第二部分的A项规定了变通解决方法,否则将采用通用条件中的规定。在A项中还要涉及

6、履约保证、有关图纸和设计的批准方法、支付以及仲裁规则等款项。第二部分的B项可用于补充特别工程项目所需要的,而A项中尚未作出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专用条件。(四)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3)转让与分包;(4)合同条件;(5)一般义务;(6)责任的分担和保险的义务;(7)业主办理的保险;(8)承包商的其他义务;(9)劳务;(10)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11)暂时停工;(12)开工和误期;(13)缺陷责任;(14)变更、增添和省略;(15)索赔程序;(16)承包商的设备、临时

7、工程和材料;(17)计量;(18)暂定金额;(19)指定的分包商;(20)证书与支付;(21)补救措施;(22)特殊风险;(23)解除履约;(24)争端的解决;(25)通知;(26)费用和法规的变更;(27)货币及汇率;(28)可能使用的补充条款;(29)投标书;(30)附件。第二部分专用条件第一部分(通用条件)与第二部分(专用条件)一起构成了决定合同各方权利与义务的条件。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1.凡第一部分的措词中专门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更进一步信息者,而第二部分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合同条件不完整。2.凡第一部分中有说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

8、件仍不失完整。3.必须增加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条款。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更,则在第二部分加以说明。(五)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第1版于1994年颁布,与1992年再次修订重印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配套使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包括:第一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及解释;(2)一般义务;(3)分包合同条件;(4)主合同;(5)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6)现场工作和通道;(7)开工和竣工;(8)指示和决定;(9)变更;(10)变更的估价;(11)通知

9、和索赔;(12)分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3)保障;(14)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15)保险;(16)支付;(17)主合同的终止;(18)分包商的违约;(19)争端的解决;(20)通知和指示;(21)费用及法规的变更;(22)货币及汇率。第二部分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附报价书及协议书格式)。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通用条件和特殊应用条件与对应的条款编号相联系,共同构成了决定分包合同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包合同条件。为适应每一具体的分包合同,特殊应用条件必须特别拟定。特殊应用条件编制指南旨在为各个条款提供适宜的选择方案以帮助进行此项工作。在第二部分中的条款,需特别注明:1.凡第一部分措

10、词特别要求在第二部分中包含进一步的信息,而第二部分如果没有这些信息,那么分包合同条件不完整;2.凡第一部分中的措词提到在第二部分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但第二部分若没有这些材料,合同条件仍不失为完整;3.分包工程的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须增加的条款(如分包商由雇主指定的情况);4.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第一部分所含条款有所变动。此类变动应如此进行:即在第二部分中说明第一部分的某条款或删除某条款的一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替代部分。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白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

11、部分 标准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1)中标函;(2)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1部分标准条件和第2部分特殊应用条件);(3)附件,即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咨

12、询工程师的支付,咨询工程师在此答应业主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似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本协议书谨于前文所载明之年月日,由立约双方根据其有关的法律签署并开始执行。特此证明。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定义及解释1.定义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所赋予它们的涵义:(1)“项目”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2)“服务”是指咨询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含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

13、的物品和设备)。(4)“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咨询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5)“咨询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接受业主雇用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咨询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6)“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咨询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7)“协议书”是指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第一、二部分的条件以及附件A(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如果已签订),或第二部分中的其他规定。(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

14、间的时间段。(9)“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10)“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他的货币。(11)“商定的补偿”是指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2.解释(1)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解释中使用。(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3)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年月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咨询工程师的义务3.服务范围咨询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2)附加的服务是

15、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咨询工程师必须履行的那类服务。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1)咨询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2)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咨询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有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

16、行工作。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有此授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咨询工程师应尽快通知业主)。6.业主的财产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费用的供咨询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咨询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业主的义务7.资料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她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8.决定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咨询工程师以书面形

17、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9.协助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咨询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1)提供入境、居留、工作以及出境所需的文件;(2)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3)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出口,以及海关结关;(4)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5)提供如下权力,即允许咨询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带入该国;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带出该国;(6)提供与其他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咨询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10.设备和设施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咨询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11.业主的职员在与咨询工程师协商后

18、,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咨询工程师挑选并提供职员。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咨询工程师处接受指示。12.其他人员的服务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咨询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职员13.职员的提供由咨询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本职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咨询工程师的认可。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咨询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14.代表为了执行本协议

19、书,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本方代表。如果业主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15.职员的更换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任命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任命方承担,除非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1)此类更换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须阐明更换理由;(2)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方应承担更换费用。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16.1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如果确认咨询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1)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16.2业主的责任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

20、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咨询工程师赔偿。16.3赔偿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他;(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3)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责任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17.责任的期限除非第二部分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已正式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业主还是咨询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18.1赔

21、偿的限额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第二部分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2)规定的、或本协议书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额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任何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又不能成立的话,则索赔方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18.2保障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咨询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1)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所办理的保险中;(2)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

22、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18.3例外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读取;(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业主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咨询工程师:(1)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2)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第16.1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责任追加保险额;(3)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进行保险;(4)在业主第一次邀请咨询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上,对公共的或第三方的责任追加保险额;(5)进行其他各项保险。如果这样要求的话,咨询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

23、接受的条件下,由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额的费用由业主负担。20.业主财产的保险除非业主另有书面要求,咨询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1)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2)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21.协议书生效从咨询工程师收到业主对其建议书发出中标函之日或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如有时),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22.开始和完成在第二部分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并完成,但根据协议书延期的例外。23.更改当任何一方提出申

24、请并经各方书面同意时,可对本协议书进行更改。24.进一步的建议书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咨询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书。此类建议书的编制和提交应为一项附加的服务。25.延误如果业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障碍或延误导致服务工作量的增加或工作时间的延长,则:(1)咨询工程师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业主;(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26.情况的改变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使咨询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己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延长,直至此种情况消失。还应加

25、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已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的发生可能必须给予延长。27.撤销、暂停或终止27.1业主的通知(1)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咨询工程师,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咨询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2)如果业主认为咨询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咨询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27.2咨询工程师的通知在下述(1)、(2)情况下,咨询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

26、天后,他才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的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1)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30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2)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28额外的服务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非根据第27.1款(2)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咨询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咨询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本协议

27、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支付30.对咨询工程师的支付(1)业主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咨询工程师支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的服务报酬,如果此费率和价格适用的话。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2)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咨询工程师支付:咨询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中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报酬;由咨询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他额外开支的净成本。31.支付的时间(1)给付咨询工程师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2)如果在第二部分规定的时间内咨询工程师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应按照第二部分规定的利

28、率间其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咨询工程师的权利。32.支付的货币(1)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第二部分中规定的货币。当使用其他货币支付时,应按第二部分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未加扣除的净额。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否则,业主应保证咨询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及时汇往国外。(2)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阻止或延误了咨询工程师将其在委托人所在国内得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在

29、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当咨询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等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咨询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在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做出其他令咨询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的情况。33.有关第三方对咨询工程师的收费除在第二部分或附件C中规定外,(1)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咨询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51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他们的报酬;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文件。(2)当业主

30、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咨询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3)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非属业主财产时,规定: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34.有争议的发票如果业主对咨询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他项目。第31条(2)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35.独立的审计咨询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

31、,业主可在发出通知后不少于7天要求由他指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咨询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一般规定36.语言和法律在第二部分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37.立法的变动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第二部分指明的咨询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用或服务持续期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38.转让和分包合同(1)除支付款项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2)没有对方的同意,无论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均

32、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3)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39.版权咨询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当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咨询工程师的许可。40.利益的冲突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咨询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咨询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41.通知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第二部分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

33、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42.出版除非在第二部分中另有规定,咨询工程师可单独与他人合作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争端的解决43.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偿,应在业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4条的规定,提交仲裁。44.仲裁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第二部分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日期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只要此种弃权实际有效。业主/咨询

34、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特殊应用条件)A.参阅第一部分条款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第二部分 附注)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组成。在这些条款中,尽管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要履行服务的环境和地区而作必要的变更。通用条款已被编排在本文件中并被称为第一部分标准条件。它们将被编入构成协议书的文件中。标准条件与被称为第二部分的特殊应用条件由条款的相应顺序编号相联系,这样,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第二部分的内容必须专门拟定,以适应每一单独的协议书和服务类型。必须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刊印在活页纸上,以便

35、在增编附加条款时,可将其撤换。第二部分包括:l.A顷。在此部分中要填入完成第一部分条款所必需的材料;2.B项。如有必要,可在此部分中增加附加条款。因此,要使包括第一部分的任何协议书生效,必须完成第二部分A项。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橘皮书)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4)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5-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8-11)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12-13)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36、(14-17)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8-20) 第二部分 附注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1-3)1.合同定义1.1在合同(如下文所定义的)中,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1.1.1文件1.1.1.1“合同”指本合同条件(第一与第二部分)、雇主的要求、投标书、承包商的建议书、资料表、中标函、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签订)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1.1.1.2“雇主的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作范围、标准、设计准则(如有时)和进度计划的说明,以及根据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变

37、更和修正。1.1.1.3“标书”指承包商为了工程间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1.1.1.4“投标书附录”指包括在投标书中已填写完的附录。1.1.1.5“承包商的建议书”指包含在合同中、随投标书一同递交的初步设计。1.1.1.6“资料表”指包含在合同中、与投标书一同递交的信息与数据。1.1.1.7“支付计划表”指第1.4款中所指的计划表(如有时)。1.1.1.8“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1.1.1.9“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中所述的合同协议书(如有时)。1.1.2人员1.1.2.1“雇主”指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承包商同意)此当

38、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2“承包商”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除非雇主同意)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3“雇主代表”指为了合同的目的被雇主任命作为雇主的代表从事工作,并在投标书附录中指定的当事人,或由雇主随时任命并将之通知承包商的其他当事人。1.1.2.4“承包商代表”指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承包商代表的当事人(如有时),或根据第3.4款由承包商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1.1.2.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为工程某一部分选定作为分包商、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或按照第4.5款已分包了工程的某一部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

39、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1.1.2.6“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指定的作为此类人员的当事人,或根据第20.3款随时指定的其他当事人。1.1.3日期、时间以及期限1.1.3.1“基准日期”指雇主接受递交的投标书的截止日期之前28天的当日。1.1.3.2“生效日期”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和生效的日期。1.1.3.3“开工日期”指承包商收到雇主代表根据第8.1款颁发的开工通知书的日期。1.1.3.4“竣工时间”指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或按照第8.3款延长)并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1.1.3.5“合同期限”指自开工日期到根据第10条为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

40、完成的日期(或根据第12.3款延长的日期)之后再加上365天的总期限。1.1.3.6“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365天。1.1.4检验与竣工1.1.4.1“竣工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以及可能由雇主代表与承包商商定或指示作为一项变更的任何其他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应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前进行。1.1.4.2“移交证书”指按照第10条颁发的证书。1.1.4.3“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此类检验。此类检验在工程或任何区段移交给雇主之后进行。1.1.4.4“履约证书”指雇主代表根据第12.9款颁发的证书。1.1.5款项与支付1.1.5.1“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

41、定并在中标函中写明,为工程的设计、实施与完成以及对任何缺陷的修补,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1.1.5.2“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5.3“外币”指在投标书附录中标明的、支付部分合同价格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但不指当地币。1.1.5.4“保留金”指根据第13.3款由雇主扣留的累计的保留金。1.1.5.5“暂定金额”指合同中规定的或所指定的一笔金额(如有时),此金额用于实施工程的任何部分或用于提供工程设备、材料或服务。1.1.5.6“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之内或现场以外正当发生了的(或将要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5.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条由雇

42、主代表颁发的、除最终支付证书以外的任何支付证书。1.1.5.8“最终支付证书”指根据第13.13款由雇主代表颁发的支付证书。1.1.5.9“最终报表”指第13.11款定义、经商定的报表。1.1.6其他定义1.1.6.1“施工文件”指由承包商递交的全部图纸、计算书、计算机软件(程序)、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手册或资料。1.1.6.2“变更”指根据第14条由雇主代表指示的或由其作为变更批准的对雇主的要求进行的任何改变和(或)修改。1.1.6.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6.4“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设计和实施的永久工程。1.1.6.5“临时

43、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各类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6.6“工程设备”指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和仪器,包括仅负责提供的设备(如有时)。1.1.6.7“材料”指由承包商提供的并用于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仅负责供应的物品(如有时)。1.1.6.8“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和其他设备(临时工程除外),但不包括工程设备、材料或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其他物品。1.1.6.9“区段”指在投标书附录中具体定义作为一个区段(如有时)的属于工程的一部分。1.1.6.10“现场”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1.6.11“工程所在国”指工程实施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国家。标题和旁注1.2标题和旁注不是本合同条件的一部分,在对合同条件进行解释时不应考虑。解释1.3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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