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企业][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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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规处 2011年10月,Page 2,条例修订公布,Page 3,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一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需要,Page 4,Page 5,一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需要,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Page 6,Page 7,三是固化世博安全管控措施的需要,市人民政府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本市促进和保障世博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决定,以通告形式制定出台了多项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为保障世博会的成功举办、提升本市城市安全管控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一些成效显著的临时安全管控措施,需要通过安全生产条例的修

2、订加以固化,形成长效机制,放大后世博效应。,Page 8,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二、条例修订的主要思路,一是定位为安全生产通用性法律规范的设定,安全生产法律体系,Page 9,Page 10,二是定位为修缮性、补充性的立法项目,Page 11,三是以确保上海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Page 12,四是力求突破和创新,增强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Page 13,三、条例修订的过程,调研与起草,Page 14,对2005年条例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工作进行起草调研 书面征询、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听取各 方面意见; 考察学习兄

3、弟省市经验做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与市 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 法工委沟通情况。 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和表决通过,Page 15,Page 16,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四、条例(修订)的总体框架,Page 17,总体框架,“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章74条,5章49条,原条例,修订后,修订增设,Page 18,总体框架,Page 19,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五、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Page 20,(一)完善一个“体系”,Page 21,网络化监管构架,明晰职责分工,构建“条”、“块

4、”结合的网络化监管构架。,将各有关部门分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三类。规定市安委会编制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明确两级政府职责,三级管理权限,Page 22,在“条”的层面,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Page 2

5、3,在“块”的层面,在块的层面,Page 24,两级政府职责,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Page 25,产业园区,第四十五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

6、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Page 26,镇乡街道,第四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Page 27,厘清“综合监管”的内涵,1,3,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2,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

7、产专项规划;,Page 28,安监部门职责,第七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强化危险化学品行业监

8、管 强化重点单位监管 强化重点人员管理,Page 29,(二)强化“四个重点”,Page 30,(二)强化“四个重点”之一,领导 带班,明确 责任 主体,加强 责任,细化 要求,隐患 治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Page 3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Page 32,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Page 33,隐

9、患治理,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Page 34,隐患治理案例,9.8上海赛科火灾,9.23上海高桥石化火灾,Page 35,危险作业现场带班,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

10、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危险作业案例,Page 36,2008年5月30日沪东中华造船公司龙门吊倒塌,Page 37,教育培训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在任职三个月内,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前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

11、合格。,Page 38,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放映,Page 39,(二)强化“四个重点”之二,Page 40,危化品安全评价,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生产、

1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将安全评价的范围从原条例的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扩大到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

13、情况的抽查,是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Page 41,危化品管控,第五十三条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第一款针对危险化学品行业,明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方面的要求; 第二、三款旨在解决行业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第四、五款旨在解决企业总量过大、行业集中度不高的问题。,(二)强化“四个重点”之三,Page 42,重点单位监管,Page 43,第五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

14、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Page 44,强化重点人员管理,(二)强化“四个重点”之四,Page 4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 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国

15、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Page 46,劳务派遣人员保障,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生

16、产经营单位应当履 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劳务派遣人员可向用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相关权利。,(三)创新“六个制度”,Page 47,重点事项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监督检查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工伤保险基金事故预防制度,Page 48,1.重点事项监督检查计划制度 进一步明确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三)创新“六个制度”之一,Page 49,重点事项监督检查计划,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

17、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Page 50,2.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专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

18、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持。,(三)创新“六个制度”之二,Page 51,专业人员和专家参与,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遴选、考核、奖酬、回避等制度。,Page 52,3.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明确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因造成、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提

19、供资金保障。,(三)创新“六个制度”之三,Page 5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第五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Page 54,4.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制度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演练的具体要求; 缩短事故报告时限; 明确较大、重大事故处理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向有关部门

20、通报,从而保障社会的知情权。,(三)创新“六个制度”之四,Page 5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细化了配备应急救援组织、人员的要求; 细化了演练的频次要求。,Page 56

21、,事故报告,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Page 57,公告和通报,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

22、、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Page 58,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将风险抵押金制度扩展适用到所有高危行业和部分较大危险行业; 将保险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相联系,明确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可以免于存储风险抵押金。,(三)创新“六个制度”之五,Page 59,责任保险和风险抵押金,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

23、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定,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根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频率、事故伤亡人数情况,确定应当缴纳风险抵押金的行业范围。,Page 60,6.工伤保险基金事故预防制度 明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三)创新“六个制度”之六,Page 61,工伤保险事故伤害预防功能,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

24、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Page 62,上海安全生产条例解读,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调整应当建立安委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Page 63,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调整理由: 常委会审议认为,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范围应当根

25、据行业本身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频率、事故伤亡人数等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因此,根据本市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范围作进一步梳理。,(二)增设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Page 64,第十九条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要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Page 65,(三)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

26、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Page 6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 总裁、厂长(经理)等对生产经营日常管理起决定作用的人,(四)阐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含义,Page 67,(五)增设禁止行为条款,增强地方立法的震慑力,对常见的且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和产生职业危害的几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设置了相应的罚则。 参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

27、监总局令第15号); 增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Page 68,禁止行为,第三十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Page 69,考虑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有一定的共通性,条例明确对此参照适用 。,(六)明确参照适用,谢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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