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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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监总局23号令、27号令的 学习与实践,苏州工业园区安监局 朱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暂行规定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安监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发布了第23号令,正式出台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监总局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以来,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部门规章。它对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申报管理办法于200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安监总局于2009年8月2

2、4日审议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出台背景 任司长的解读 暂行规定简介 园区情况及其他,讨论主要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出台背景,众所周知,我国当前职业危害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突出问题是: 一是职业危害导致劳动者健康损害的数量大,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居高不下。甚至出现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农民工苯中毒、河南“开胸验肺”等极端事件。 二是职业危害范围广,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差。化工、冶金、机械、电子、建材、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危害。许多中小企业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工作场所劳

3、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出台背景,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四是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的难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出台背景,五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的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够严格。 六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

4、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形势严峻,据卫生部2005年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统计,报告的各类职业病12212例,其中尘肺病病例报告9173例,占75.11%,尘肺病例死亡966例。截至2005年,全国职业病累计发病66万余例,其中尘肺累积病例607,570例,存活病人为470,089例。我国每年“显性”职业病报告病例达15000人左右,一些“隐性”和潜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据有关方面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因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达2000亿元。,作业场所职

5、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形势严峻,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职业危害正在由城市向农村转移,由东部向西部转移,职业危害分布越来越广。全国有30多个行业,1600万家企业不同程度存在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达2亿多,约占劳动者人数的2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暂行规定宗旨(即第一条),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暂行规定,其目的旨在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司 任树奎司长的解读,安监部门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的

6、执法主体 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而制定,其中,“职业危害”被定义为: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为数不少的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

7、。河南省某市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义务,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按照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六方面工作: 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 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 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与

8、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的职业危害防治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新设两项义务: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行政处罚最高可达30万元,按照情节轻重,安监部门对26种生产经营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向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

9、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担当防治责任,对于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现有的政府监管力量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显得相对薄弱,必须进一步切实加强。 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并要求各省、市、县设立对应处室、科室。目前这项工作仍在推进中,有些省的安监部门未设立职业健康处。即使做到满编满员,每个省安监局的职业健康处也只有5-6名工作人员,市、县的职业健康科只有2-3名工作人

10、员。如此少的监管人员,要监管成千上万的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在沿海劳动力密集地区,一个村就有几十家生产企业,要实现对广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的全面有效监管,几乎不可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担当防治责任,政府的监管力量再加强,也不可能做到对生产经营企业一对一监管,应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生产经营企业真正担负起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暂行规定简介,共五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共7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共29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共8条 第四章 罚则 共9条 第五章 附则 共3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基本概念,作业场所

11、,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常见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10大类115种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GBZ2.1-2.2 -200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化学有害因素

12、339 MAC 53 PC-TWA 286 PC-STEL 116 粉尘容许浓度 46种粉尘制定了PC-TWA, 其中14种粉尘制定了呼吸性粉尘的PC-TWA,如二氧化硅粉尘: 10%游离二氧化硅50% 1 mg/m3 0.7 50%80% 0.5 0.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二部分物理因素,超高频辐射 高频电磁场 工频电磁场 激光辐射 微波辐射 紫外辐射 高温作业 噪声 手动振动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场所气象条件 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常见职业危害因素,(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可能导致尘肺。 (2)化学物质类:甲苯、二甲苯、正己烷

13、、三氯乙烯、甲醛、氨、光气、氯气、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可能导致职业性中毒、化学灼伤、白血病、癌症、职业性鼻喉口腔疾病等。 (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电弧光,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等。可能导致噪声聋、中暑、冻伤、烫伤、眼部灼伤、手臂振动病等。 (4)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钴60、镭、x线、同位素、电磁波等。可能导致放射性疾病。 (5)生物因素:病菌、病毒等。可能导致相关的职业病。 (6)其他因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章 总则,制定规定的宗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

14、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适用范围,第二条 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主体责任,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

15、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主体责任,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

16、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员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主张健康权利,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积极寻求替代,立足本质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前期预防,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

17、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前期预防,第十六 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

18、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使用有毒物品申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三十五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申报,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

19、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和人员培训,第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2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 治制度。 建议补充: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 整改制度) “四新”

21、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 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

22、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监测和评价,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确保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

23、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第十八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警示和告知,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

24、、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维护,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

25、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三十一条 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

26、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未成年工、女职工保护,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多年来,人们

27、习惯把胎盘看成是胎儿的保护屏障,但是,经有关研究证实,在工业生产中确有不少有毒化学物质可以直接透过胎盘对胎儿产生危害,如铅、苯、汞、氯乙烯、一氧化碳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未成年工、女职工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期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对婴儿的危害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有毒有害物质被母体吸收后,通过乳汁进入婴儿体内,直接对婴儿造成危害,如:铅及其化合物,苯,二硫化碳、有机氯化合物、甲醛等。另一种途径是通过母亲的工作服、鞋等物,将有毒有害物质带到哺乳室或家中,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对婴儿健康造成危害。如:铅尘、染料、石棉尘等。因此,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应暂时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以免对后代产生不良影响,这

28、对家庭、社会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未成年工、女职工保护,物理因素 1.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对胚胎发生及胎儿发育产生不良后果早已被证实。放射线可直接通过母体作用于胚胎,造成胎儿先天性缺陷,如:小头畸形、白内障、智力低下等。 2.非电离辐射 非电离辐射对人体危害主要是高频电磁场和微波辐射。据有关资料,从事高频电磁场和微波作业的女职工自然流产率较高,低体重婴儿率高,同时对女性生理机能产生不良影响,使月经周期缩短、经期延长、血量减少、痛经加重、闭经等综合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和上报,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

29、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设备和材料应同时提供职业危害相关说明,第二十四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

30、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禁用及禁止转移、接受,第二十六条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配合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

31、得拒绝、阻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 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 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 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

32、、管理及从 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监督检查时,安监部门可采取的措施,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 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 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 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3、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四章 罚则,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情节和严重程度,安监部门对26种生产经营企业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用语定义 第五十五条 未规定事项的执行依据 第五十五条 本规

34、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园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2010年,职业危害企业数为510家,职业危害接触人数约5万多。其中,危害程度较严重的A类企业有30家,危害程度一般的B类企业有90家,其余390家为危害程度轻微的C类企业。 按区域分,中心区221家,娄葑镇127家,唯亭镇78家,胜浦镇84家。 至目前,园区共有350家以上企业开展了职业危害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园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职业危害按危害因素性质分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分类表,园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园区企业职业卫生基本情况,通过

35、普查,我们在看到园区大部分企业规模大、起点高、守法自觉性较强的同时,也看到许多不足所在:一是传统的职业危害仍然存在;二是新技术新工艺带来新的职业危害问题;三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呈现“两个突出”,即先进企业的管理表现突出,而小部分民营企业及外商企业主职业卫生守法意识弱,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差,管理落后的状况也很突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园区企业职业健康工作薄弱环节,特别是在电子、精密仪器、光学镜片等生产行业,产品本身较高的洁净度要求,生产中追求较高的生产效率,导致高溶解性、高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洁净厂房内大量使用,在局部通风排毒措施不良的状况下,职工直接接触使用,极易引起职业中毒的发生。,作

36、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园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1.全面建章立制,努力推进长效监管体系建设。 2.开展分类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 3.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职业危害新情况。 4.规范健康监护,有效保障职工职业安全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一、全面建章立制,努力推进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首先,园区安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健全园区职业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同时,着重明确各职能部门及各镇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强化部门联动作用,严把职业病危害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和长效监管关。该意见为我们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工作思

37、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一、全面建章立制,努力推进长效监管体系建设,安监局及社会事业局分别出台苏州工业园区生产性企业职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健康监护指导意见,对园区企业的职业卫生日常监管及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实施方案和具体要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一、全面建章立制,努力推进长效监管体系建设,园区安监局部门、社会事业局根据每年的职业卫生工作目标和要求,于每年初下发当年的苏州工业园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方案、苏州工业园区生产性企业职业卫生监测工作计划等文件,将上级精神及年度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将专项整治重点企业名单向劳动部门通报,协助做好合同告知工作。 该项工

38、作从2006年开始至今已开展了5年时间,从企业监测监护工作逐年直线上升的情况可以看出,监管工作取得良好实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一、全面建章立制,努力推进长效监管体系建设,20052009年毒物及粉尘职业卫生监测情况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一、全面建章立制,努力推进长效监管体系建设,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在区内逐步形成工作有目标、管理有依据、监督有重点的职业卫生工作局面,逐步建立起“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预防控制新体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二、开展分类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以严格控制急性职业中毒、杜绝重大职业病事故的发生为

39、目标,对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实施科学分类,开展分类管理。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严重程度、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及防护工艺的有效性、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作业场所的浓度(强度)、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将企业职业病危害程度分严重职业病危害“A”类、一般职业病危害“B”类、轻微职业病危害“C”类三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二、开展分类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重点加强职业病危害程度“A”类和“B”类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常性监督、指导和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水平的监测。原则上,对职业病危害程度A类企业监督频率大于2次/年、监测频率为1次/年,B类企业监督频率大于1次/年、监测频率为每2年

40、1次,C类企业进行不定期的监督、监测。 从2008年起我们更强化了对重点企业的监督监测,对所有A、B类企业全面开展监督监测,对C类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从而严格督查重点危害、重点作业场所企业职业危害的控制水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二、开展分类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对不能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制定、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将对企业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监督指导企业限期整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企业,将采取全力全程跟踪督查的手段,认真查明超标或事故原因,敦促企业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措施,限期整改合格;对经过治理仍不能

41、符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范标准要求或拒不治理整改的企业将责令停产整顿,并由安监、卫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二、开展分类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效能,通过量化分级管理,提高了监管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增强了企业守法和自律意识,改善了企业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状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三、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职业危害新情况,苏州工业园区于2006年始,对监督、监测并举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手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结合量化分级管理,监管部门在对重点监控企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的同时,实时监测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浓度,为监督工作提供更为可靠的执法依据。

4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三、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职业危害新情况,我们于年初制订苏州工业园区生产性企业职业卫生监测工作计划,明确监测场所、监测时间及监测因素,由园区疾病防治中心按计划开展监测,定期汇总检测结果,同时将监测结果报安监局;安监局根据掌握的监测信息,作业场所危害超标情况预警预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三、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职业危害新情况,通过监督监测,监管部门及时取得科学可信的第一手检测资料,及时掌握企业职业危害状况,从而更有效地监控职业危害程度较为严重的A、B类企业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水平,为更深入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工作打下扎

43、实基础,提高了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安监局通过掌握的监测信息,对不合格企业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现场发现的职业危害隐患,下发整改指令、提出整改意见,指导企业从管理措施、防护设施及个人保护各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有效控制职业危害,限期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通过监督监测的有效实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守法自觉性不断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三、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职业危害新情况,2009年上半年,园区卫生部门监督监测数据显示,100家重点单位中存在不合格作业场所的企业共有13家,占监督监测企业总数的13%。根据监测信息,园区安监局进一步强化现场督查,促使企业认真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指令

44、,确保如期完成整改以通过验收。年末,100家专项整治企业的职业危害控制水平显著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合格率(不含物理危害因素)从上半年的91.6%提高到94.9%,其中粉尘危害监测合格率从77.8%提高到86.0%,化学危害作业点监测合格率从96.8%上升到98.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三、加强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职业危害新情况,通过实施这一有效的监督手段,收到良好的动态监管实效。实践证明,开展监督监测,有利于加强企业职业卫生基础管理,有利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主体意识,有利于提升企业职业危害控制水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四、规范健康监护,有效保障园区职工职业安全健康,监控各类职业病危

45、害因素的健康影响。督促、指导企业依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苏州工业园区职业健康监护指导意见的要求,正确、规范地开展职业相关性的健康监护工作。要求企业重点加强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员工的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五、拓展宣教培训,提升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及工作水平,定期组织由企业负责人、主管人员参加的职业病防治培训班,聘请专家、优秀企业代表讲解职业病防治的最新知识、开展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遵循的法律、规则及国际惯例、OHSAS18000的建立及运行等内容,提高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邀请了中国CDC李朝林主任及安监总局的石少华副司长为园区外企的外藉

46、负责人就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有针对性地提高园区外藉负责人的守法意识和能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五、拓展宣教培训,提升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及工作水平,指导、协调区内企业EHS专业人员,指导建立园区EHS协会,全力支持该协会的工作。协会定期开展活动,结合不同行业职业病危害状况的特点等,互相交流学习,企业及相关专兼职人员建立起互相沟通、学习的平台,促进了园区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五、拓展宣教培训,提升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及工作水平,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防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企业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及

47、能力,增强防治职业病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今年,我们积极总结区内先进企业示范经验,将之制作展板在区内巡回推广,不断扩大影响面,全面强化企业上至负责人下到每一位操作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五、拓展宣教培训,提升职业病防治责任意识及工作水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EHS管理体系标准模式,持续改进,总要求、EHS方针,策划 环境因素和危险源识别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 目标、指标和方案,实施与运行 组织机构和职责 能力、意识和培训 信息交流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文件 文件控制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与响应,检查 监测和测量 合规性评价 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8、记录控制 内部审核,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EHS管理体系模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HSAS1800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企业检查的一些经验,依法制定合理全面、规范可行的检查表 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情况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情况 企业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情况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情况 企业接触职业危害职工职业健康管理情况 职业卫生其他检查内容 企业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记录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现场检查的“五个关键步骤”,第一手资料:取得所有产品、生产工艺、平面布局、化学品采购(使用)等第一手资料,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对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标注; 化

49、学品仓库:检查主要原辅材料、特别是化学品仓库,再次识别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详细询问主要使用岗位,在资料中进行标注; 生产现场:根据工艺流程对各个作业岗位进行现场检查,粉尘、噪声、高温、紫外线、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较易发现,同时对标注过的化学危害作业场所一定要检查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控制情况:布局控制、设施控制、管理控制(操作规程、公告告知)、个人防护用品配置和配带、警示标识等; 接触工人的调查询问:随机抽查或重点抽查几名危害接触员工,了解员工姓名、工作时间、培训情况、危害浓度(强度)了解情况、健康体检情况等。(可据此检查企业员工培训情况、健康监护情况,是否全员开展。但检查时切要注意方式方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标准的应用问题,几个主要标准要掌握 危害因素的识别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了解)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具)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监管工作的基础)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规范(监管工作的基础)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特殊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监管工作的基础)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测量方法 职业危害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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