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班讲义第5章(共7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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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3年8月19日,国务院关于研究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煤炭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安全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第397号令颁布实施。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了安全许可证制度。依此为基础,相继出台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重点、多选)1.空间范围:三类六种 矿山企业(

2、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时间效力(1)在本法规颁布之日后新开办的上述三类六种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 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体及行为范围二、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省

3、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重点、多选或单选)三、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重点)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

4、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多选)四、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熟悉)企业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需要延期的,企业要在期满 3 个月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单选)具体的法定程序:1.管理机关公开申请事项

5、和有关要求;2.企业依法提出申请;3.管理机关受理及审查申请:(1)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2)实质性审查的形式:本机关人员实地审查;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审查;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门检测、检验。4.决定5.公告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安全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

6、生产许可证。发证分为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两种情况:1.两级发证: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由于在本条例颁布前已有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了保持有关法规的衔接,规定地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一般为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注意:(1)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

7、)以矿(井)为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做法不适用于非煤矿山。(3)中央企业的颁证管理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管理;由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管理。2.一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单选)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熟悉)1.监管对象颁证管理机关、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2.申请和颁证的监督管理(1

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决定、公示;(2)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式样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3)颁发管理机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4)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3.对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1)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3)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情况;(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5)监

9、督颁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七、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1.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的,转让、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7年5月,已开始条例的修订工作。2007年11月完成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1.制订目的2.国家对煤矿实

10、行安全监察制度3.煤矿职工的举报权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目前改称分局)。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重点、掌握):1.安全检查权:省级煤监机构和分局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2.行政处罚权:监察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

11、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建议报告权: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四、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规定1.资格条件(见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4)符

12、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2.职权范围(熟悉)(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

13、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6)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五、煤矿安全监察内容(重点)1)煤矿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

14、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2)规章制度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1)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2)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3)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5)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6)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3)安全投入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

15、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5)安全设施验收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6)现场检查和复查重点检查现场事故隐患和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隐患整改情况要进行跟踪复查。7)矿用设备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8)应急救援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六、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熟悉

16、)1.执行主体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详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七、违反本条例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为)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

17、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3)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煤炭管理部门(教材P163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妥)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

18、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市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煤炭管理部门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43条: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注: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其营业执照。2.煤矿有关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1)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19、生产。(2)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行政)处分。3.对拒绝检查、瞒报虚报事故隐患的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5-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277条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39条瞒报、谎报事故罪)4.对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

20、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对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违法的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第397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21、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思考题1.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除作业现场和专用设备外,还包括:()。A.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矿长安全任职资格B.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C.煤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D.安全设施设计、验收和安全条件的审查E.煤矿年产量和年产值答疑编号501987050101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160-161。第三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立法目的: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遏制煤矿事故多发势头

22、,安监总局已经出台安全培训监督检查、隐患认定、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负责人下井带班、举报奖励五个方面的配套办法,把煤矿事故预防工作落实到每个可操作的环节上。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重点、多选题)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5种重大安全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

23、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24、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多选、单选)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 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重点,多选)1.非法煤矿的界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五证一照”) ,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上述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

25、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2.有关证照的颁发(1)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26、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3)煤炭生产许可证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4)营业执照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5)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矿长资格证的颁发管理工作。(6)矿长安全资格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三、停产整顿的规定(熟悉)1.停产整顿的设定煤矿有15种重大隐患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

27、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2.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管理(1)暂扣证照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2)监督检查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复产申请与验收1.复产验收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提出复产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验收。2.作出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

28、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暂扣的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关闭煤矿的规定(了解)(一)非法煤矿的关闭1.关闭煤矿的条件(多选)(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2) 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

29、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3)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2.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程序):(多选)(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二)无安全保障条件煤矿的关闭煤矿存

30、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五、法律责任(了解)(一)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1.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单选题)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煤矿企业负责人的概念,与“主要负责人”的区别。此处指在煤矿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领

31、导责任,对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有指挥权、决策权并享有相应利益的人。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不同,负责人不仅包括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而且也包括其他负责人(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时还包括煤矿的投资人等。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国有煤矿负责人的违法行为比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2.责任形式: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二)煤矿企业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处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

32、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罚款,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的。3.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4.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5.关闭期间擅自恢复生产的。6.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7.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33、产教育培训的。7.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8.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未按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的。 9.未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法律责任(教材列出8条,不全面)未履行好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2.未依法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的。 3.在所辖区域发现有非法煤矿生产并

34、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4.对停产整顿煤矿监督检查不力,导致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见关闭应达到的5项要求)的。6.未履行好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和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的。7.对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未依照规定进行公告的。 8.对举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调查处理的。9.违规入股煤矿(依法取得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的。第四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产生的过程条例做为建筑法的配套法规,起草于1996年,建设部有关部门经多次调查研究,征求各方意见,历时8年被批准实施。条例产生的

35、原因1.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全国有建筑企业近7万家,从业人员3900万,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仅次于采矿业),建设工程生产活动中随时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有一部比建设法、安全生产法更具体的行政法规调整建筑安全生产活动;2.建设工程安全主体及安全主体应负的安全责任需进一步明确;3.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扩大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内涵,文明施工,职业卫生,生产环境及环境保护,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政府职能,由权力型向责任型转变,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关系,在明确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一)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条例对政府部

36、门、有关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十三项主要制度。其中,涉及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有七项:(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2)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任职制度;(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4)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5)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6)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多选)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1.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37、案;2.不得要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3.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予以确定;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5.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在开工前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等。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一)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1.取得相应资质,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勘察活动;2.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查,提供完整、真实的勘查文件;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二)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了解)1.在资质范围内按规定进行设

38、计;2.依照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设计质量;3.标注施工安全重点并提出指导意见;4.对于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以及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出针对性安全措施;5.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三)工程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了解)1.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2.发现问题,应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3.应按法律、法规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重点)1.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2.建章立制,强化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安全责任;3.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5

39、.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7.作好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8.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9.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实行项目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掌握)(一)监管体制1.综合监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上;2.专项监管:主体: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40、实施监督管理;(单选)3.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标准并实施行政监管上。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建设行政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单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三)日常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41、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与行政处罚法联系)具体实施。 五、法律责任(了解)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在有关条款中增

42、加了民事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一)责任主体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5.注册执业人员。(二)行政处罚种类(多选)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思考:下列关于施工单位的陈述中,正确的是:A.无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都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

43、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B.所有的施工工程都可以分包,但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C.如果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中明确了有关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则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D.如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E.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支付答疑编号501987050201正确答案AD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一、基本规定(重点):(一) 分类范围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

4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具体见GB12268)(二)适用范围环节适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五个环节。依照适用: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农药依照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排除适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不适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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