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企业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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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经济管理学院,2,破产法的雏形,破产概念可追溯至罗马法。古罗马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有以下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债务人处死或卖到国外当奴隶。如果债权人在两个以上时,可将债务人进行肉体分割,平均分配给债权人。这种以人为执行标的的的偿债方式,残酷血腥而野蛮,并不能给债权人带来实际利益,而且当债务人总是逃走,因此法官就将逃亡者的财产进行拍卖,拍卖所得按比例清偿各债权人。罗马晚期形成了财产委付制度。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经两个以上有执行名义的债权人申请,或者经债务人委付做出将其全部财产供债权人分配的意思表示,裁判官则扣押债务人全部财产,交

2、由财产管理人悉数变卖,以价金公平分配给个债权人。 但在古罗马法中,这种制度仅适用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并具有罗马市民资格的自然人。但这种制度就是现代破产制度的雏形。,3,第五章 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重整制度 第四节 和解制度 第五节 破产清算制度,4,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二、破产原因,5,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通常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与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但现代破产法律制度还包括以避免债务人破产清算为目的的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二)破产

3、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的规定,适用范围,所有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6,二、破产原因 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原因,重整,破产清算,和解,7,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管理人 四、债务人财产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六、破产债权申报 七、债权人会议,8,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的意义

4、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提出破产申请并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 (二)破产申请人 1债务人。 2债权人。 3清算责任人。 4债务人出资人。 5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9,(三)破产申请的形式 应当提交书面的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当法院对破产申请作出受理裁定时,破产程序开始。,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作出受理裁定,破产程序从受理开始,T1,T2,10,申请人上海金波大酒家是租借房屋后成立的企业法人,1992年9月开业,注册资金人民币20万元。1992年10月,申请人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协

5、议规定申请人由新星公司承包经营至2002年10月31日。新星公司则书面委托夏某全面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在夏某负责经营期间,酒店经营不善,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严重不平衡。1995年7月,申请人停业,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根据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1995年6月的资产负债表表明,申请人的应收款为人民币1 940 620. 37元,但申请人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中,应收款仅为人民币629 654. 23元,其余人民币1310 966.14元应收款无明细记载。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人民币629 654. 23元中,除去74 282. 93元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就餐签单的餐费外,其余人民币555 371. 30元却全部

6、是个人白条借款。其中夏某一人白条借款就达人民币208 874.10元,另一叫徐某的人借款竟达人民币266 940. 20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破产还债的申请。,11,本案是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申请人未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应收款明细表数据不一致。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确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本案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和应付款明细表数字之间有一个130万元的差额,而在已知的应收款中,竞有55万元的巨额是个人白条借款挂账,既未销账,也不去追索,这笔款是什么性质未能查明。如果是经营性借款,应报账冲销计人费用;如果是个人借款,则应积极主动追索

7、。这是破产企业应负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资产流失不可推卸的义务。因此,一审法院应作出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12,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注意受理程序中的期间),债务人 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审查,裁定受理,符合受理条件,(1)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 (2)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 (4)申请人是否能初步证明存在破产原因。,不符合,裁定不受理,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可上诉,破产宣告前发现不符合条件,裁定 驳回申请,送达债务人,13,债权人 提出 破产申请,法院 通知债务人,债务人 无异议,法院裁定 是否受理,债务人 有异议,受理的,送达债务人

8、,债务人 提交资料,不受理的,送达债权人,破产宣告前发现不符合条件,裁定 驳回申请,债权人可上诉,14,法院裁定受理 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同时,15,(二)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程序方面的效力 (1)保全措施解除和执行程序中止 (2)

9、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和继续 (3)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16,2实体方面的效力 (1)债务人有关人员的义务 (2)个别清偿无效 (3)向管理人为给付 (4)待履行双务合同的处理,17,银月葡萄酒厂申请破产,法院已经指定管理人,其他情况如下: 银月葡萄酒厂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 50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银月葡萄酒厂,此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银月葡萄酒厂欠当地某玻璃厂货款600万元,玻璃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己终结,尚在执行过程中。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银月葡萄酒厂800万元,现准备偿还。 银月葡萄酒厂与青红农场签订了一年期的葡萄购买合同,由青红农场在本年度内分

10、6期提供给银月葡萄酒厂葡萄3万吨,货到付款,已履行两期,尚有4期货物待发。 法院受理银月葡萄酒厂的破产申请,对以上各种情况有无影响?,18,在本案中,破产申请受理后,甲公司因追索2 50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银月葡萄酒厂,此案尚在一审审理中,该诉讼应当中止。受诉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银月葡萄酒厂与某玻璃厂的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由玻璃厂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不得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对于银月葡萄酒厂与青红农场签

11、订了一年期的葡萄购买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解除合同对青红农场造成损失,青红农场可以就该损失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19,三、管理人 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有必要设立中立的专门机构来执行破产程序管理、并对破产财产和破产事务进行管理。这种专门机构就是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法院,债权人会议,报告,监督,债权人委

12、员会,监督,20,(一)管理人任职资格 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律师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二)管理人的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21,(三)对管理人的监督 1.与法院的工作关系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实施第69条的

13、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报告人民法院。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实施第69条的财产处分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工作关系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实施第69条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22,海南化工厂是海南工业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因长年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7月3日向海南省某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法院经审查受理此案,并指定某会计事务所作

14、为管理人。破产程序进行期间,管理人将该化工厂所有的“天天”、“蓝地”等商标以3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海南工业集团公司的另一个下属企业。另外管理人还低价处理了一批快到保质期的化工产品。部分债权人认为商标的转让价格过低,还有部分债权人认为低价出售化工产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1)法院是否可以指定管理人?怎样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在本案中的处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否合理?,23,在本案中,管理人转让破产企业的商标行为是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对于商标的价值应当以市场一般价值为标准,如果法院认定转让商标的价格过低,应当撤销原转让手续,已办理注册的应当作出相应变更,追回商标权,重新进行转让。人民法院可

15、依具体情况对未尽勤勉义务的管理人处以罚款,如果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人低价处理将近保质期的化工产品,低价出售的原因主要在于保质期将至,时间紧迫,因此属于管理人在紧急情况下作出了合理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行为。,24,四、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包括 以下两部分,破产申请受理,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有形无形财产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权益和债权。 (2)未成为担保物的财产和已成为担保物的财产。 (3)境内的财产和境外的财产。,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终结,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 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 (1

16、)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 (2)程序开始后收回的财产; (3)债务人的出资人补交的出资。,25,(二)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 1管理人追回的财产 (1)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2)因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 (3)从债务人的出资人追缴的出资 (4)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追回的财产,26,(1)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如下图); e放弃债权的。,1年,在这一

17、年期间 提前清偿行为可撤销,在这6个月期间 的所有清偿行为可撤销,6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如下图)。,破产申请受理日,债务到期日,清偿日,t,27,2000年建立的石家庄市一品家具厂,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截至2005年3月,根据石家庄审计事务所、石家庄中惠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全厂财产总值为3 000 556. 78元,债务总额为5 890 302. 33元,严重资不抵债。 2007年8月14日,石家庄市一品家具厂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管

18、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家具厂在申请破产之前的3个月内,已知本厂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仍向A企业偿还未到期的借款200万元。在申请破产之前7个月,曾放弃对B企业的债权,并向B企业无偿提供一套价值30万元的设备。 对于家具厂的行为,管理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撤销?,28,本案中,一品家具厂偿还A企业200万元、放弃对B企业的债权、无偿向B企业提供设备的行为都应当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9,2管理人通过清偿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担保而收回的担保物 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收回质物、留置物。在别除权标的物的现时市价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为收回别除权标的物而提供的债务清偿或者替

19、代担保,应当以该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为限。,甲企业,乙企业,100万,设备出质,设备市值80万,乙企业只有80万元是担保债权 20万是普通债权,甲企业要换回质物,只需用80万元财产交换,成套设备值300万拿出其中一部分出质,价值100万,30,(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 1取回权的标的物 (1)一般取回权的标的物 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只限于取回原物。原物卖出或灭失的,只能以直接损失额申报破产债权。 (2)特别取回权的标的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31,2被破产抵消权抵消的债权 债务

20、人对他人享有的债权也是债务人的财产。但如果该债权被抵销,就不再是财产了。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双方互负债务),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享有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 但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32,不得抵销的三种情形,乙企业 (债务人的债务人),甲企业(破产) (债务人),丙企业,100万元,120万元,120万债权,20万元,(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120万元债权(预计清偿率10%,可收回12万)乙企业对甲企业负有100万元债务需要偿还。人

21、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破产申请后,乙企业以20万元的价格买到丙企业对甲企业120万元的债权,则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如果抵销了,对乙企业肯定有利,但损害了其他债权人。,33,(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乙企业对甲企业享有120万元的债权,乙企业知道甲企业即将提出破产申请,预计只能收回12万元。此时,乙企业从甲企业购买了120万元的机器设备,但未付款,即甲企业又对乙企业有120万元的债权。当甲企业要收回120万元货款债权时,乙企业主张抵销。在本案中,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甲

22、企业(破产) (债务人),乙企业 (债权人),先存在120万债权(12万),后买入120万设备,欠120万货款,这实际上是以实物形式把自己的120万元债权全额实现,而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率只有10%,这种抵销违背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必须予以禁止。 但是如果乙企业欠甲企业120万元的债务发生在破产申请1年前,即乙企业没有“抵销的预谋”,则乙企业可以行使抵销权。,34,(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乙企业欠甲企业100万元,乙企业在明知道甲企业即将提出破产申请的

23、情况下,仍向甲企业销售了100万元的设备,取得了对甲企业100万元的债权。当甲企业要求乙偿还先发生的100万元时,乙企业主张用100万元货款抵销。在本案中,乙企业不得行使抵销权。 乙企业必须先还100万元,再申报100万元的破产债权。,甲企业(破产) (债务人),乙企业 (债务人的债务人),后销售100万设备,先发生100万债务,100万货款,但是如果乙企业取得对甲企业债权的时间发生在破产申请1年前,即乙企业没有“抵销的预谋”,则乙企业可以行使抵销权。,如果允许抵销就意味着销售设备的100万元债权得到全额清偿。,35,宁夏无线电一厂是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工业厅的国有企业,建厂于1999年,有

24、6个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公司。该厂因长期管理不善,从2003年起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2007年6月28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况。 宁夏无线电一厂现有厂房5间,生产设备4套,该厂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一项,已申请并且使用的商标2枚。 该厂将某种轮轴出质给甲厂,获得借款5万元,现轮轴市场价值为4.5万元。该轮轴需要和其他设备一起处理。 该厂曾向银行贷款300万,用厂中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 丙公司尚欠该厂货款30万元,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对该厂的债权50万元,并且要求将两者抵消。 该厂接受丁厂的订货,按照样品制作一

25、批无线电产品,样品存放在该厂的库房中。 对于以上各种情况分别涉及什么概念?如何处理?,36,1债务人财产。本案中提到的“现有厂房5间,生产设备4套,该厂自行开发的专利技术一项,已申请并且使用的商标2枚”均属于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该厂将轮轴出质,管理人可以清偿债务以取回质物,但是清偿债务的额度应当是4.5万元。 3别除权。银行可以就抵押的生产设备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 4抵销权。该厂的债务人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取得他人对该厂的债权,属于不得抵消的情形,因此本案中丙公司的要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5取回权。丁厂是订货样品的所有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样品。,37,五

26、、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而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费用是程序性和常规性的费用。是管理性支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38,(二)共益债务 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一般是为了保护债务人财产,使债权人共同受益而产生的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

27、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39,某公司依据管理人的清算,应当清偿的项目和数额如下: 管理人报酬120 000. 00元。 诉讼费100 000.00元。 审计、评估费、拍卖佣金290 008. 33元。 职工劳动保险费用10 475 849. 34元。 企业欠缴的税款7 644 838. 83元。 破产程序期间水电、维修费48 322oo元。

28、办公费5 000. 00元。 管理人的差旅费6 000. 00元。 律师费90 000. 00元。 履行尚未完成的合同需支付的货款为59 000. 00元。 请问本案中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40,破产费用: 诉讼费、律师费属于破产费用第一项规定的诉讼费用; 审计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水电费、维修费属于破产费用第二项规定的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管理人报酬、办公费、差旅费属于破产费用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以上各项均为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履行尚未完成的合同需支付的货款属于共益债务; 普通债务: 职工劳动保险费用、企业欠缴的税款既不属于破产费用,也不

29、属于共益债务。,41,2007年9月23日,杨某6岁的儿子边某在某机械厂宿舍棱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杨某找到该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赔偿其6万元。而该厂与杨某未达成协议,故杨某诉至法院。由于该厂已于2007年7月27日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依法判令该厂的管理人承担赔偿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5万余元。同年12月20日,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赔偿杨某儿子死亡损失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一般破产债权还是共益债务?,杨某的儿子在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机械厂的该项债务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42,(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

30、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43,六、破产债权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必须依法申报破产债权后,才能行使权利。 可以申报的债权应当成立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包括所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44,(一)可以申报的特殊破产债权 1未到期债权。 2或有债权。 3连带债权。 4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预先

31、追偿权。 5连带债务的债权人的债权。 6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7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8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45,(二)无需申报的债权 职工债权在债务人的会计账目中有明确记载,可以不申报。 职工债权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职工债权的确认方法:由管理人公示。职工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有权起诉。,46,(三)破产债权申报的内容和期限 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应提交有关证据。 债权人应当按期申报债。未按期申报的,不得行使权利。,登记造册

32、,审查债权,编制债权表,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有异议的提起诉讼,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材料的管理:,47,荣昌针织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干20世纪50年代初期,属于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7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管理人对荣昌厂的债务进行了清理,发现荣昌厂负债情况如下: 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短期借款4 200万元。其中,2006年7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 200万元。 应付账款2 100万元,其中

33、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48,第一,欠宏达公司2005年9月到期借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果,起诉于人民法院,2007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第二,荣昌厂与上杭酒店是万方公司的连带债务人,欠款数额为60万元,上杭酒店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已于2007年7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万方公司已向其管理人申报债权60万元。 第三,欠华天公司借款100万元,到期时间为2007年12月。,49,第四,欠万达公司2007年5月5日到

34、期借款150万元。万通公司作为荣昌厂保证人已于2007年6月5日偿还了万达公司150万元,万通公司就偿还的150万元向荣昌厂追偿。 第五,建设银行某分行作为荣昌厂出具汇票的付款人,在不知荣昌厂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仍向持票人永来公司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为70万元。 第六,在破产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债权人之一连明商场向管理人中报债权80万元,但已有500万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 000万元。 问题 (1)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长?由谁确定? (2)哪些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各自的申报额度是多少?,50,(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发布受

35、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职工债权,破产法明确规定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因此不需要申报。 税收债权,应当直接列入债权表,不需要申报债权。 建设银行荣昌支行是别除权人,如果申报债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后,对未获清偿的部分申报债权,作为一般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如果没有依法申报债权,则不能依照破产程序获得清偿,只能通过对抵押物的强制执行程序获得清偿,但不能因为未申报债权而视为放弃债权。 宏达公司已取得了生效判决,执行程序尚未完毕,应当中止,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由宏达公司持法院的有效判决向管理人申报债权。,51,荣昌厂与上杭酒店是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因此

36、债权人万方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60万元的债权。 华天公司的债权虽未到期,但在破产程序中视为到期,也有权申报债权。 万通公司作为荣昌厂的保证人已于2007年6月5日偿还了万达公司150万元,因此万通公司可以作为债权人申报l50万元的债权。 建设银行某分行可以就承兑的70万元汇票申报债权。 连明商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是已经分配完毕的500万元破产财产,不再对其补允分配。,52,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对于 “通过和解协

37、议”和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4职工和工会代表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53,(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54,(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38、总额的12以上。,有,有,有,有,无,有,有,有表决权,无,无,债权人会议10人 无担保债权人7人 无担保债权总额1600万,100 200 400 200 200 100 200 300 300 200,出席会议的6人 出席并有表决权的4人,A100 B 400 C200 D200,根据表决要求,通过决议至少需要3人赞成,并代表至少800万元。 如果仅AB赞成,不论债权合计是多少,决议不能通过。 如果ABC赞成,达到3人,债权700万,未达到800万元,决议不能通过。 如果BCD赞成,达到3人,债权达到800万,决议通过。,55,2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对受损害

39、债权人的司法救济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56,4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债务人财产 管理方案,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 表决未通过,法院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 表决未通过,再表决 未通过,法院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不服的,债权人不服,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57,(四)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

40、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实施,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委员会的应报告法院,组成:债权人代表+ 1名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9人 向债权人会议负责。,债权人委员会,58,难点: 破产抵消权 什么时候不能行使抵消权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59,第三节 重整制度,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60,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程序的启动 债务人、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法院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

41、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法院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 (二)重整期间 包括:(1)重整计划制定阶段 (2)重整计划通过阶段。,61,(三)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 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措施 1对担保物权行使的限制 2新借款的超优先权 3取回权必须依照合同行使 4对出资人和管理层权利的限制 (五)重整期间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情形 1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 2债务人有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62,二、重整计划的制

42、定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制定主体:谁管理财产和营业,谁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制作期限:自裁定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草案。未按期提出草案的,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63,(二)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1债权分组 (1)有物权担保的债权(2)职工债权(3)欠缴税款(4)普通债权。 可能设立(5)小额债权组(6)出资人组。,比如:债权人共10人有7人出席,需,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某组通过条件,4人同意 该4人债权额占10人总额的2/3以上。,裁定批准 终止重整程序,申请批准,计划通过,各组通过,2.重整计划草案

43、的表决和审查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未批准,批准,示例,64,3重整计划的二次表决和强制批准,某表决组 未通过,制定人与 该组协商,再表决,拒绝再表决,通过,仍未通过,草案符合六条件,制定人申请法院批准草案,符合六条件,不符合六条件,裁定批准,不批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宣告债务人破产,终止重整程序 并予以公告,通过的重整计划 未获得批准,65,六个条件 (一)物权担保债权组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或已经通过草案; (二)职工组和税收债权组将获得全额清偿,或已经通过草案; (三)普通债权组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或者已经通过草案; (四)出资人组的权益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已经通过草案; (

44、五)草案公平对待同组的成员,并且债权清偿顺序合法; (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66,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67,(二)重整计划的约束力 经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

45、,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随之减少的原则。,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主债务减免40%,保证人不能主张保证责任减免40%,68,(三)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 或不执行重整计划,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经管理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请求,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他只有在 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

46、达到同一比例 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法律效力,69,第四节 和解制度,一、和解制度概述 二、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区别 三、和解的程序 四、和解协议的效力 五、和解协议的终止,70,第四节 和解制度,一、和解制度概述 和解,是指发生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71,二、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区别 (一)调整措施不同 和解制度仅调整企业外部债务,而重整的挽救措施多样。 (二)目的不同

47、和解只是消极地避免企业破产,重整是在积极拯救企业。 (三)效力不同 和解制度不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导致企业资产空心化。重整制度中担保物权的行使或者债权的受偿,必须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签订的协议。 重整计划是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适用对象不同 和解制度仅适合规模较小、拯救难度较低的企业。而重整程序适合规模较大、困境较严重的企业。,72,三、和解的程序,债务人申请和解 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裁定和解予以公告 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审查认为和解 申请符合本法,物权担保债权人自法院裁定 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

48、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条件,通过的,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未通过的,未获法院认可,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73,四、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效力,(一)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未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协议清偿条件受偿,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都受和解协议的约束。,(二)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 和解协议的影响。这与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规定相同。,和解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受偿。,债务人,74,五、和解协议的终止,终止原因,(一)和解协议被裁定无效,和解协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而成立的,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和解协议被裁定终止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 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和解债权人在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三)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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