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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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培育职业精神 树立家庭美德,第一节 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一、职业与道德和法律,1、职业 人们所从事的工作。 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2、职业道德: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3、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4、职业道德与职业生活中法律的联系与区别,联系: 鲜明的职业性: 明确的规范性: 调节的有限性: 区别: 内涵不同: 调控手段不同: 自律与他律: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是变化、发展的。,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一)爱岗敬业 (二)诚实守信

2、 (三)办事公道 (四)服务群众 (五)奉献社会,三、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一)了解职业生活中的主要法律 劳动法 公务员法 教师法 律师法 法官法 检察官法 人民警察法 其中最主要的是: 劳动法、公务员法,(二)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

3、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就业与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 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规违章指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对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劳动者的义务,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

4、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公务员的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公务员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 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 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的纪

5、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不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

6、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不得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四)依法处理职业生活中的纠纷 1、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途径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当事人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当事人一向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15日内向法院 提起诉讼 5)当事人一方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1)申诉 2)控告 3)仲裁 4)诉讼,四、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1、努力学习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的法律 知识 2、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

7、意识 3、努力锻炼实际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 规范的能力,第二节 大学生择业与创业,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 1、当前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比较大。 2、国家就业政策: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 业,政府促进就业。 3、存在地区、行业、岗位不平衡的矛盾。,二、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 2)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 3)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 2、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1)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 2)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 3)是要提高创业的能力。,三、在艰苦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 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

8、件 2、社会实践是锻炼人才的“熔炉”,第三节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一、爱情与人生,(一)爱情的本质 性爱、理想和责任 爱情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二)恋爱中的道德,尊重人格平等 自觉承担责任 文明相亲相爱,爱情要专一 爱情要自愿 表达和接受爱情要慎重,(三)大学生的恋爱,常见的误区: 1、误把友谊当爱情 2、错置爱情的地位 3、片面地或功利化地对待恋爱 4、只重过程不顾后果 处理好几种关系 1、恋爱与学业的关系; 2、恋爱与关心集体的关系; 3、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正确对待失恋,失恋不失德、不失学、不失志、不失命。,二、婚姻与家庭,婚姻与家庭的关系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本质

9、属性) 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演化,三、家庭美德,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四、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一)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反对家庭暴力 夫妻相互忠实,(二)结婚,结婚的法定条件 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治愈的禁止结婚。,结婚的法定程序,(1)仪式制;(2)登 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10、结婚登记: 是我国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志; 婚姻登记机关: 区、县政府的民政部门、乡镇政府 ; 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给结婚证),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后果,1、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 议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4、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

11、子 女的规定;,(三)家庭关系,夫妻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任意限制 或干涉; (3)在扶养、管教和保护子女问题上,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 (5)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法定财产制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夫妻约定财产制 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4)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5)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有扶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2)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在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5)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 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四)离 婚,一、处理离婚的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二、离婚的方式 1、协议离婚

13、 条件:1)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 2)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达成协议。 程序: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符 合规定的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程序:起诉受理调解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如果 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离婚的法定理由,1、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2、一方重婚或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 告失踪

14、,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离婚的特殊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 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和中止妊娠后6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要求,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 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3、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的理由,个月内不得 再提出离婚诉讼;,离婚对夫妻和子女的法律后果,1、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 2、夫妻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 (2)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 (3)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 (4)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3、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15、 ; (2)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 ; (3)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 (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1、离婚后,2岁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为原则;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达不成协议,由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3、子女在10岁以上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不管子女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费用的数额和支付期限, 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6、。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权,即享有定期与子女会面的权利,另一方应予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探望中出现危害子女身心健康情况的,可请求法院中止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前婚后确属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按约定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

17、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的经济补偿,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个人单独负担的债务原则由个人偿还; 夫妻共同负担的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偿还,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夫妻共同财产,根据

18、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 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原来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46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思考,1、如何理解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2、想一想,如何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 3、面对当今的就业形势,你打算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4、你认为当代大学生成才所面临的障碍有哪些,成才的关键是什么? 5、大学生应该如何处理好恋爱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6、道德和法律对于婚姻家庭分别具有什么作用? 7、如何保持家庭稳定、追求幸福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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