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及渔港监督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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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安全生产及渔港监督 法律法规,海监渔政科 2014.5,前言,“安全”是一个热门话题。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统筹协调渔民群众“安全需求“与渔业经济快速发展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涉渔企业和渔船安全生产、渔民群众平安生活,这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局里安排,今天和大家一起学习关于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漫画说明: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违章生产者、违章指挥者、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者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边缺少一个人, 大家猜一猜他是谁?,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如东“919”海难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事故情况:2013年9月19日,在小洋口发生游艇倾覆

2、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 事故处理: 1、2名驾驶游艇者和游艇所有者等3名责任人被依法逮捕,将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监管部门:闸管所负责人判处1年有期徒刑,水利(严重警告)、海事(免职)、渔业主管部门(警告)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被行政处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案例提示: 凡是在我们监管范围内的,都要进行管理。譬如:射阳河拦河大罾、游艇,双洋港的塔吊,射阳河口的游艇、水泥船捕捞,渔港内除渔船之外的其它船舶,都是我们应该监管的对象,只有我们进行管理后,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我们才不会被追究责任。,涉及到渔业安全生产和渔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渔业管理

3、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则、海上安全交通法、江苏省内河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18部。,执法过程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7部法律法规。,法律法

4、规解释,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颁布形式: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颁布时间:2012年5月30日; 3、施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4、概括为:五章四十条。,江 苏 省 渔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第一章总则 1-6条,共6条,第五章 附则 39-40条,共2条,第四章法律责任 33-38条,共6条,第二章渔业安全生产 7-23条,共17条,第三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4-32条,共9条,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1、明确制订的目的: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5、。 2、制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明确安监、渔业及其他部门、镇区在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安监:负责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渔业: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 镇区: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监督管理。,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章

6、 渔业安全生产 1、责任分解落实。层层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2、明确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建立渔船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隐患的,及时上报。 3、渔业生产准入条件。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渔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渔船船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6条):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 (二)制定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四)开展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

7、(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5、渔业生产从业人员权利与义务(11条): (一)要求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八)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九)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十)

8、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6、渔业船舶从事生产的3个必要条件: 条件1::依法取得检验、登记、捕捞等相关证书; 条件2:按照规定配足配齐合格船员; 条件3: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生产设备,配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7、严厉禁止的9种行为: 行为1: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行为2:禁止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无人值班; 行为3:禁止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 行为4:禁止未参加编队(组)出海; 行为5:禁止不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作业避

9、让的规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行为6:禁止渔业船舶超越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进行海上作业; 行为7:禁止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 行为8:禁止不开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 行为9:禁止违反紧急避风制度。,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8、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必须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渔业纠纷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航行、安全设备的; (五)未向主管机关缴纳相应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六)收到异常天气信

10、息,应当回港避风而拒不回港,抗风作业的; (七)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9、渔船使用年限规定: (一)海洋钢质捕捞船舶。 长度24米以下的,为16年; 长度24米以上45米以下的,为20年; 长度45米以上60米以下的,为26年; 长度60米以上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船舶。 长度12米以下的,为13年; 长度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为18年; 长度24米以上的,为20年。,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三)海洋玻璃钢捕捞船舶为30年。 (四)除捕捞船舶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使用年限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舶为15年;海洋渔业油船为26年

11、;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舶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科学和执法船舶为30年。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使用年限的基础上延长年。 10、海上从业人员保险标准:每人不低于60万元。,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章 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水上搜救责任主体是:水上搜救中心。 2、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 遇险渔船及时拨打水上搜救中心12395电话,同时向地方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并报告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遇险原因等等。,江苏省渔

12、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海上渔船突发事件报告、救助程序:,水上搜救中心,当地政府,渔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渔政执法船,参 与 救 助,附近渔船,遇险渔船报告,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一)轻伤或者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由生产作业单位和船舶所有人进行调查,调查处理情况60日内报县安监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安监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安监部门负责调查,由设区的市

13、人民政府批复; (四)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一次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授权同级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由省人民政府批复;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及时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 1、处罚原则。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2、船舶所有人未配备使用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3、对6种行为的处罚罚则: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行为1:船长未组织实施航行、

14、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的; 行为2::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信息终端设备的; 行为3::自行变更信息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的; 行为4::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行为5::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行为6: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的。,第五章 附 则 名词解释(略) 下次再聊,谢谢大家!,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扣留或吊销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拒绝、阻碍

15、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的对象: 主要有船舶所有人、船长、职务船员、直接责任人、船舶经营人等等,处罚的原则: 1、免予处罚: (1)因不可抗力或以紧急避险为目的行为; (2)渔业港航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性后果。 2、从轻、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港航违法行为后果; (2)配合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3)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 3、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

16、2)多次违法或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3)损失虽然不大,但事后既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 (4)逃避、抗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检查和管理; (5)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渔业港航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的选择: 1、选择颁布时间较近的; 2、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假设”要素; 3、违法行为有多种的,选择对应n条款,合并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主要包括23种违法行为: 见法律法规一览表6-28,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举例说明 1、*违法行为:“在渔业港口水域内弃置废旧船舶的”; “弃置”是指:抛弃,扔在一边;谓不被任用。“废

17、旧船舶”是指:过分陈旧,不能航行作业的船舶。“船舶”包括各种类型。 *处罚主体:所有人或使用人; *适用条款: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8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是合并执行的意思。,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违法行为:“未按照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设计、修造渔业船舶的”; 要求:省局公布的船型无需重新设计;个人需求的船型要请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院,设计院按照要求设计;造船厂要按照审批的船网工具指标修造。 *处罚主体:设计院或造船厂; *适用条款: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

18、”是合并执行的意思。 *说明:如果造船厂无船网工具指标修造渔船的,适用本条款。,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违法行为2 处罚的一般原则: 按照主机功率。441千瓦以上的按照制造渔业船舶造价的2.5%至3.5%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44.1千瓦以上441千瓦以下机动渔船按照制造渔业船舶造价的1.5%至2.5%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44.1千瓦以下机动渔船按照制造渔业船舶造价的1%至1.5%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3、*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未悬挂船名牌的; *处罚主体:船舶所有人和

19、船长 *适用条款: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36条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 罚则:对船舶所有人的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的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经营者(船长)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说明: 一般情况下,根据情节轻重,所有人和船长是统一个人的,罚1不罚2;不是统一个人的,可同时处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的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上报原则: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21、(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在一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渔船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

22、况;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首先通过电话简要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全面情况。,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

23、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提交报告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检验后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九)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事故概况要素,事故经过: 包括事故发生时船舶基本情况,船舶、人员的状态和天气情况。 船舶基本情况。船舶多大功率、什么材质。 船舶、人员状态。船舶处在何种状态,是航行、锚泊还是作业;作业又分为起网、放网还是拖网,或者是起锚、放锚;事故当事人所

24、处什么位置,正从事什么工作。 天气情况。事故当时天气如何,是有雾、有浪还是有风,雾的浓度、浪的大小和风的等级。,渔船事故调查工作的开展: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调解流程图示意图,几种情况的处理,船员失踪: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因个人

25、因素,违章、操作不当(包括无人发现的不明原因),站、坐位不当掉入,或被网具缠绕带入,或因环境因素,风浪太大、船舶摇晃人员被冲入或晃入海中而失踪,属于“溺水”事故; 因缆绳断裂或者弹起将人员打入水中而失踪,则不应定为溺水,而应定为“机械损伤”事故。,几种情况的处理,船舶机械故障事故: (1)机械故障为诱因导致船舶损害,事故类型按照交通事故的类型来确定; (2)故障导致人身伤害,定为机械损伤事故; (3)故障未造成船舶和人身损害,属于未遂事故,不作事故统计。 其他人身伤害事故: 如,人员摔倒、高处坠落导致的伤害,不在渔船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所列明的事故类型中,属于“其他”事故。,几种情况的处理,其他非上报事故: 根据渔船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渔船船员因疾病、食物中毒;治安、刑事案件;战争、军事行动导致的事故,不属于渔船水上事故,不予统计上报。 此外还包括: 因陆地因素导致的事故。如渔船在陆地船厂修船期间发生的火灾、船员人身伤害事故;渔船在港池内因陆地火灾蔓延到渔船而造成的事故;渔船船员在港区车辆上,因车辆翻车使船员落入港内水中而溺水死亡等。 在生产作业中发生船员轻伤事故、未遂事故和渔船救助事件。,以上课件仅是我个人的一些学习心得,欢迎交流探讨。,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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