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二一四年六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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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一四年六月,1,主要内容: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 建立对企业进出口统一进行主体管理的新制度。 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付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 ;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 绝大多数企业贸易获得便利,极少数企业被分为B类或者C类,适用严格政策,受到重点监管。,2,3,系统整合: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3个用户版本。 企业通过互联网访问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选择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企业端)。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

2、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可通过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具体访问渠道为 http:/ 企业业务管理员ba:创建本企业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重置密码 企业业务操作员:根据权限进行业务操作,4,(一)及时登记名录 (二)守法经营、合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三)按规定认真进行“企业报告” (四)接受、配合外汇局的现场核查 (五)电子数据核查和登记表管理 (六)通过公告与留言进行信息互动,5,6,7,原则:贸易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相结合 特点: 企业确保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对企业提交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

3、采取不同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绝大多数企业充分便利,直接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极少数企业受到较为严格的管理,部分由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 加强了对代理、退汇等风险较大业务的管理要求。,8,(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真实性审核,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范围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贸易收支信息申报 国际收支申报 核查专用信息申报,9,(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主要内容,10,(二)贸易外汇收支

4、审核主要内容,高风险业务重点监管 主体一致性原则“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1、代理业务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代理协议划汇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代理协议划汇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2、主体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对于捐赠进口业务或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支主体不一致的收支业务,金融机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审核有关单证外,还应审核进口合同、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等相关证明材料。,11,(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主要

5、内容,3、转口贸易收支 超比例的需事前登记: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4、退汇业务 “原路退回”原则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需事前登记。 贸易收支单证审核分类措施对照表.doc,12,(二)贸易外汇收支审核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

6、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13,(三)企业报告政策法规,企业报告的作用 及时的沟通平台:业务特殊性、突发情况 提高总量筛选精度:参与总量核查数据调整,减少时间差、金额差对总量匹配的影响 报告类型 按业务性质分: 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等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额、主体不一致、辅导期、存放境外、其他。,14,(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报告类型 按法律约束力分: 义务性: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报告、贸易融资报告、转口贸易收支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辅导期报告 主动性:贸易主体不一致报告,差额报告,非义务性报告范围的贸易信贷报告或转口贸易收支报告,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按报告方式分: 网上报告:

7、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进行的各类企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 现场报告:主体不一致报告,辅导期报告,及未能及时在业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进行的各类企业报告,15,(三)企业报告主要内容,16,报告内容 报告时点进行会计记录的同时完成报告 报告金额已实现金额,不是预期金额;已实现金额可拆分,17,(三)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报告时间窗口 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报告的修改或删除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 30天(不含)后,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

8、上月末的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 对于已报告的信息,若对应的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应通过监测系统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18,(三)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企业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关联关系类型,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母子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控制或同时控制第三方、一方对另一方财务或经营决策过程具有参与权利并可施加一定影响等)。 B/C类企业贸易信贷业务准入限制 不得办理90天以上延收、延付 / 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托收 保税监管

9、区域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报告。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则无需报告。 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以人民币报关和结算的跨境贸易,无需报告;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贸易,需报告。,19,(三)企业报告1、贸易信贷,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报告 “远期”信用证承兑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 C类企业远期信用证业务准入限制 通过“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 90天(不含)以上海外代付业务报告 期限代付日期和付汇日期的时间间隔 C类企业海外代付业务准入限

10、制 通过“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模块实现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20,(三)企业报告2、贸易融资,其他贸易融资业务协议付款、进口保付业务等,不包括进口押汇、国内外汇贷款等表内贸易融资 协议付款业务是指境外“融资代付银行”根据与境内银行的合作协议与境内企业签订的融资付款合同,为境内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进口保付业务是指以D/A方式结算的进口贸易中,在进口企业承兑后,银行以保证人身份对商业汇票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保证,保证到期将保证金额按时支付给收款人的贸易融资业务。 企业通过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中的“延期付款与融资报告”模块实现此类报告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

11、/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 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报告。用于报告的报关单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的,则无需报告。,21,(三)企业报告2、贸易融资,对于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金额或预计收款日期金额等。 B类企业转口贸易业务办理限制(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业务); C类企业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准入限制; 报告时间窗口以及报告修改/删除/调整的应用差异,同贸易信贷报告。,22,(三

12、)企业报告3、转口贸易,境外开户登记 业务准入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需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业务类型: 单一型:自身收汇规模,不涉及其他境内关联企业 集团型:企业集团内部多个境内成员公司参与 企业(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成员)成员公司,23,(三)企业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内容 通过监测系统报送境外开户登记信息(境外开户金融机构代码或标识码、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境外账户户名、境外开户国别或地区、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地址、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等)。发生变更,需修改信息。 开户后10

13、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将境外账户账号和币种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收支情况。 单一型企业和集团型主办企业还需要按月向外汇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24,(三)企业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义务性报告 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 报告内容: 辅导期内进出口、收付汇的逐笔对应情况 报告时限: 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 根据所在地外汇局要求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格式准备报告内容 必要时须根据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25,(三)企业报告5、辅导期报告,主动性报告 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14、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报告方式:外汇局现场报告并办理出口收汇主体变更或进口报关主体变更手续(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 报告需提供有关单证:情况说明;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收入申报单证或进口货物报关单;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其他材料。 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应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主体变更(凭情况说明) 与其他报告的关系: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转口贸易、贸易融资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不得再进行主体不一致报告。,26,(三)企业报告6、贸易主体不一致,差

15、额报告 主动性报告 差额报告内容及目的 对于某笔进出口业务,如果已知资金流、货物流由于某种合理原因相差过大,企业可主动通过报告方式向外汇局说明,避免因此干扰总量核查结果。 差额报告的修改/删除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未被时间差、金额差、主体错配以及特定业务等报告类型涵盖的,27,(三)企业报告7、其他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对企业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异常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

16、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经办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单位应当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28,(四)现场核查政策法规,29,(一)总量筛选缩小重点监测的范围 (二)动态监测锁定现场核查的对象 (三)分类管理严格管理高风险企业,30,31,3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十八条 外汇局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一定期限内的进出口数据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出口的一致性。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明确非现场核查制度及其数据范围 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现场核查的内容、

17、流程、作用等,33,综合采用4个总量筛选指标,统一对企业进出口、收付汇进行整体评估。 总量差额和总量差额率衡量收付汇与进出口的差额匹配情况 资金货物比衡量资金流和货物流的规模对应情况 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评估贸易信贷的影响程度 针对每个指标,系统设置多个不同档位,各分局可以结合当地特点,灵活确定“筛眼”大小。 监测系统定期自动将超过总量筛选指标阈值的企业挑选出来,大幅度减少管理对象范围。,3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第二十八条 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

18、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外汇局可将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披露。,35,分类监管的目标从“好人假定”出发 激励守法者降低社会成本、形成政策正向激励 约束可疑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惩戒违规者提高管理效率、体现管理威慑力 B类企业的分类标准 指标超限且没有合理解释 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告或提供材料 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联合监管,36,C类企业的分类标准 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立案调查 阻挠或拒不接受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材料 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A类企业(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经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情况正常)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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