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加强河道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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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行政加强河道管理,政策法规司 施戎 2012年5月,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一) 合法行政 (二) 合理行政 (三) 程序正当 (四) 高效便民 (五) 诚实守信 (六) 权责统一,合法行政,行政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 、适当 行政程序合法,合理行政,行政的目的、动机合理 行政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程序正当,行政程序公开 保证当事人的参与权,高效便民,(1)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应从方便老百姓办事出发,把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政管理的根本宗旨,而不应把行政管理看作是限制老百姓的工具和手段。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

2、度,尤其是对法定职责应及时履行。 (3)行政机关应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的事项不能久拖不决。,诚实守信,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 制定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决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或者变更。但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权责统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统一 行政主体和责任主体一致 行政结果与行政责任相当 自觉接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二、 河道的概念,1、人们对河道通常的几种理解 最狭义的理解河道就是指河床,也就是江河天然水流的通道和载体。 一般的

3、理解河道是河流的同义词,也就是江河水流与河床的综合体。 广义的理解河道不仅包括水流与河床,还包括河床范围以内及其边缘的附属物。即从河道本身的构成来说,河道应包括堤防及其之间的主河槽、河滩、沙洲、岸线、两堤外的护堤地。,2、法规对河道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 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三、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依据,(一)法律 (二)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三)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二)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 3、防汛条例 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5、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3日 ) 6、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9874号批转) 7、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 8、关于加强城市防洪工作的意见(国发198944号批转) 9、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三)部门规章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1990年6月20日)

5、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19号,2003年6月2日发布)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联合发布,1992年4月3日) 4、珠江河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0号,1999年9月24日发布) 5、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2007年11月29日) 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四)规范性文件 1、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文件,财综200369号) 2、关于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文件,发改价格2003

6、2356号) 3、水利工程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 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8号)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6、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55号) 7、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8、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97128号)8、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3号) 9、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管19

7、96284号) 10、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建管200081号) 11、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建管199961号) 12、河道等级划分办法(内部试行)(水管1994106号),四、河道管理的主体,为了加强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必须明确河道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和客体,也就是谁来管理的问题。,河道管理体制包括: (一)河道管理主体 (二)河道管理组织体系 (三)河道管理权限划分,(一)河道管理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

8、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1988年6月10日发布施行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城的河道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

9、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二)河道管理组织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10、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河道实施统一管理的目的 为了统筹兼顾各地区、干支流、左右岸、上下游之间的利益,以求得最大的效益。河道的分级管理是在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三)河道管理权限 监督权 管理权 许可权 处罚权 行政强制权,(三)河道管理权限,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权限划分; 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河道管理单位的权限划分; 流域管理机构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 。,水法规规定的具体管理权限 水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

11、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洪法规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河道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12、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等级进行管理。分级管理包括直管河道和非直管河道(河道等级划分),五、河道管理范围,(一)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规定 (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三)其他的河道管理范围,河道管理范围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河道管理范围

13、的具体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一)河道管理范围的具体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适用范围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与1990年出版的水利百科全书一致。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2、河道管理范围具体规定 防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河

14、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二)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为加强河道的管理,防止在河道、附近从事有碍其管护的活动,确保防洪安全,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防洪法第二十一条按照管理权限规定: 不同机构管理的河道,其管理范围由相应级别的机构划定。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

15、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三)其他 (1)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法第43条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法第79条规定:本法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防洪法第35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16、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四)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河道管理与土地管理关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管理主要是对范围内的可耕地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土地的地籍管理,即土地的权属管理。 确权划界水利工程及其设施的土地申报、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证工作统称“水利工程用地划界工作”。,2002年,水利部以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普查的通知(办建管2002124号)对全国确权划界开展情况进行了普查。 水库、水闸工程管理范围确权情

17、况 : 水库枢纽范围完成确权座数占总座数的百分比28.49 %。 水闸枢纽范围完成确权座数占总座数的百分比30.67 %。 河道工程管理范围确权情况: 河道管理范围完成确权长度占总长度的百分比11.36 %。 堤防管理范围完成确权长度占总长度的百分比41.40 %。,2、河道管理与河道工程建设问题 (1)竣工验收前要划定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 水法第43条规定和防洪法第35条规定: 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当在设计中明确,其中管理范围应视为工程设施的组成部分。,(2)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9月17日转发国务院体

18、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3)要满足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要求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1.0.3条规定: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与堤防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工程管理的基本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概算。”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应包括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工程观测,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生物工程和其他维护管理设施,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设,工程年运行管理费测算等8项内容。,六、河道管理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管理内容

19、 按工作性质划分可以归纳分为以下几类: 1、基础工作 2、行政处罚 3、行政许可、 4、行政强制 5、征求意见 6、管理行为,1、基础工作 (1)划定河道管理范围、规划保留区和防洪区(蓄滞洪区、洪泛区、防洪保护区),并公告。 (2)河道划分等级。 (3)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口整治规划、河道整治规划。 (4)拟定规划治导线。 (5)拟定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 (6)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处罚的种类 (3)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

20、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3、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许可的种类 (3)行政许可的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防洪法 第

21、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建设设施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一)类型:属于

22、公共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必须占用河道的公共项目。 (二)受理:审批机关受理。(或者所在地河道管理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有文件授权) (三)审批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明确或者授权的单位。,(四)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1、行政许可法:20个工作日 2、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 3、延长时限:审批机关一把领导签字,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含征求意见时间; 5、不含技术论证时间。,(五)技术论证 1、技术论证不能代替行政审批; 2、建设单位应根据技术论证意见,修改建设方案; 3、技术论证专家应以熟悉当地河流水文特性的专家为主; 4、技术论证时限。,(六)审批 1、符合规划、技术标

23、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 3、不影响防洪和堤防等工程安全; 4、未对第三者利益造成伤害; 5、公民待遇、一视同仁。 。,(七)审批内容 1、明确建设方案、位置界限、相关高程、施工方法(工艺)、度汛方案; 2、施工临时设施及弃渣处理方案; 3、防洪影响措施的落实; 4、现场建管责任单位; 5、批文有效时限; 6、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7、涉及第三者利益协议; 8、现场监督管理单位签定协议(押金)。,(八)违规形式 1、未经审批; 2、越级审批; 3、未按批准方案及位置界限实施; 4、未按批准的作业方式及时间实施; 5、临时工程及弃渣未清除; 6、防洪影响工程未实施。,

24、4、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的概念 (2)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 (3)行政强制执行 (4)行政强制程序,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征求意见 (1)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

25、计和计划的意见。 (2)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深圳) (3)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4)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柳州),6、管理行为 (1)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

26、指挥部的规定。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2)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3)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军事)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5)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险桥),(6)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 (7)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8)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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