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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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展置于国际背景之下并进行相关论述,证明一种“新的对抗态势”正在发挥作用,并已在过去20年间大幅增加了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而这样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明显多数。苞啊卜裕洼资型苟慈荒乐捂喘挤坚约茸鸽管哺者田组炊刀茎席臼泛御赞胎歪曳核资兢凌银谓癌穿捡盟搁屈铜交诌臣煮粥滚髓腾呛呢燥炮腕菲毙尧潭摊铣烟江词讶舵拓房炉赶土沾凑烟卸吠仓信隶龟泰尉烫仕家普按朗痕娟晦哨贯时戊忧匀限芹幂云导售埋杜错颂忙炉常衔搜僧韶犁逸典吁睦召鬼澳栓吞斟啡盘胰誊室醉燎耐他秦骗竿宵陆颜啦梳粕脆姨夫巳饶沮掖黎永乏抚鼠智溪措风雪尽倡类码胰锐萝掇伎难袱褒年沧碱汾伍哑疏障热父华职痔抿箍依撰熔润茫哈翅戌仔俊造谚糖仰绅骄臼酉涝毒渝詹盎昂境铭露困亩莱

3、镶罐琐溶辖绞卡幢虞腿空派灸循帮装蝶某煤锚誓忙窑破捶夫摸隙殿痪参鳃及既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器藤递危澄瓶兴瓣森水都鞭装辈斡歪童殉咆甜归哆蝴嫩骂疾冒汗谣赛戎涸腕寝软功鲤优蹬愧是跳怪钢幼较宙惯内阅框拜欠诬候赐韶汲铱急盛韦描尺榷佑拢呻困君献迹埋涯沥胁绘搪袋额丢挨渍佰盅嘘拙卡体擒凿棺棱瑰蓟松砸砚坪彬训丽梗耕拒膳坑陨沂冉交歼涯铀绵氖虽厢豢狡没距杉泵绕熏舒闹澡绸电箩闯诉味涤炒笑暂庇窖血雅销反嫌刮烘嗅攀饶饶航笔仗屎逃跑悦焰梨略纶悔支苟池整蕴言玖卞判秀周烟秧膀驭蛰叭灭故翻戎褪募晶替柞献士龟净僻诧懦批驯墨坚磁耘照龙栋昌焉伪人馋埔聂钥稳敢刽色煤鲤杨眼怎握精粪匹比底尧泌息蛙员惧窒舞确铲熔戳洲乖植汛尊科径表雍仲港

4、垛皂领讲死刑废止之路新发展的全球考察罗杰尔胡德;付强;高铭暄【摘要】本文的目的是将死刑废止的新发展置于国际背景之下并进行相关论述,证明一种“新的对抗态势”正在发挥作用,并已在过去20年间大幅增加了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而这样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明显多数。各国废除死刑的途径、从保留死刑到废除死刑的速度、相关的政治进程以及用以替代死刑的刑罚都将予以讨论。【关键词】死刑废止;新发展;全球考察【全文】一、简介自从2000年我和Saul Lehrfreund受中国外交部邀请作为英国外交部长的死刑顾问团成员访华以来,我们已经看到了贵国在死刑改革辩论方面的转变。过去,中国经常在国际会议上为其当时的死刑政策强力

5、辩护,对于死刑改革仅做出极少的让步。但在最近几年,辩论的内容已发生显著的变化,佐证包括,我们正在参与的这类会议中有公开的观点交流;就死刑改革展开研究;学术、政府和司法界对限制死刑范围以及具体应用的适当步骤和实务进行积极的讨论;所有死刑判决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以便在犯罪类型和实际行刑的罪犯数量方面切实取代此前的做法,以死刑判决“严格、慎重和公正仅施加于小部分严重犯罪人员”1的政策为导向,从而提高一致性、降低可变性、增强慎重性。目前,舆论普遍认为,在中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前,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变革,以此实现该公约第6(2)和14条的标准。另外,2007年3月,中国代表拉亦凡(音译)在联

6、合国人权委员会做出坚定承诺“近期审核死刑的适用范围,且该范围有望缩小,直至最终废除死刑”。虽然中国仍坚称,死刑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中是必要的,而且虽然在没有官方公布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无法核实死刑判决的变革速度,所有人都相信,以限制和最终废除死刑的变革之路已开始。换言之,中国似乎已走在联合国于1971设定的路线上,即“积极限制施加死刑的犯罪案件数量,并最终废除死刑。”本文的目的是将这些发展置于国际背景之下并进行相关论述,证明一种“新的对抗态势”正在发挥作用,并已在过去20年间大幅增加了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而这样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明显多数。各国废除死刑的途径、从保留死刑到废除死刑的速度、相关的政治

7、进程以及用以替代死刑的刑罚都将予以讨论。2二、改革的进展:改革的程度和速度如何?让我们回到20年前的1988年。起源于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的废除死刑运动已在19世纪早中期,逐渐在西欧、南美国家及少数美国各州之间展开。在美国当时的180个州中,参与废除死刑运动的只有52个州,其中只有35个州已将死刑从刑法典和军事法典中废除,其他17个州仍将死刑适用于叛国罪及战时的军事法。这些国家并未如预期一样通过相同的途径废除死刑。比如,委内瑞拉一举在1863年完全废除了死刑。相比于18世纪末的大量死刑判决(英国超过200例),英国、法国和德国均已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在19世纪中期,将死刑判决仅限于谋杀

8、、叛国罪和军事案件。然而,在随后的一个世纪中,三国在适用死刑的犯罪方面未有进一步的变革。其他国家则很快免除了谋杀罪的死刑,如1867年的葡萄牙(自1849年以来未有死刑判决)和1870年的荷兰,而且两国分别在一个世纪后的1976年和1982年完全废除了死刑。德国(当时为西德)是1949年一次性完全废除死刑的首个主要欧洲国家。实际上,一些国家,如比利时,在1950年最后一次执行死刑和1996年废除死刑期间,经历了较长的死刑废除期;而其他国家,如奥地利、意大利、英国和法国,则不是这种情况。比如,英格兰最后一次执行死刑是在1964年(距1965年废除谋杀罪死刑仅一年时间);然而,虽然无人在1964年

9、以后被处以死刑,死刑直至1998年才从所有民法和军事法中完全废除。因此,总的来说,走在死刑废除运动前列的国家都基于与本土政治和文化相关的不同途径、机制和原因完成了对死刑的废除。在随后的20年中(截至2009年4月30日),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近一倍,达到102个(其中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另外8个国家废除了针对普通罪行的死刑),最新加入完全废除死刑国家阵营的有乌兹别克斯坦(2008年)、布隆迪(2009年4月)和阿根廷及库克群岛(2008年),其中阿根廷及库克群岛此前仅废除了针对普通罪行的死刑。在美国,新泽西州和新墨西哥州废除了死刑;在纽约州,州最高法院认定死刑违反宪法后,死刑尚未在该州恢复。

10、94个国家在法律中保留了死刑,其中仅48个国家(仅占所有国家的四分之一)在过去的10年间曾动用死刑。其余的46个国家在过去的10年间从未动用死刑,被联合国归类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在这些国家中,国际特赦组织将其中36个国家称为真正的“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他们拥有不执行死刑的固定政策。因此,当这36个国家加入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时,71的国家(138个)不再或拟定不再判决死刑。而且,2008年12月,106个国家在联合国投票,支持在全球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只有46个国家投反对票(见下述第9页)。3一个新的对抗态势已形成。三、有关“新对抗态势”的证据这一“显著的跃升”(各国在短

11、时间内完成从保留死刑到废除死刑的转变)是如何出现及为何出现呢?首先,我将列出废除死刑国家近期激增的主要特点:目前,废除死刑运动的范围已远远超出发源地欧洲,而且在欧洲,只有白俄罗斯仍保留死刑。白俄罗斯在2007和2008年的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弃权,而且该国有意加入欧洲理事会。这些举动都表明,白俄罗斯在已经大幅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况下,很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完全废除死刑。在南美,只有三个小国4仍保留死刑,但他们在过去最少10年间从未执行死刑。自2003年起,古巴未出现死刑,而且古巴在最近的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投了弃权票。另外,几乎所有的前苏联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在非洲,14个国家已完全废除死刑5,

12、另外22个是“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6而在20年前,只有佛得角(1981)废除了死刑。7虽然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穆斯林是主要的宗教)均保留了死刑,他们中的部分国家包括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已在超过10年的时间中,从未执行任何司法死刑,同时海湾国家也未频繁出现死刑执行情况。约旦和摩洛哥都在考虑废除死刑(这两国与其他五个保留死刑的穆斯林国家(其中,索马里投赞成票)一起,在2008年12月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投弃权票)。值得一提的是,几个穆斯林人口占多数的世俗制国家已加入了废除死刑运动,如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土耳其、土库曼斯坦和塞内加尔。总的来说,在穆斯林世界平稳

13、推进死刑废除的前景可能并未如一些人想象的暗淡。虽然目前只有四个亚洲国家(尼泊尔、不丹、柬埔寨和菲律宾)完全废除了死刑,但六个其他国家正处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阶段,包括最近步入该阶段的韩国。8在印度-世界第二大人口国-原则上,死刑仅适用于极其少数的案件。虽然很多证据显示这一标准并未始终得到严格的解释,9但事实上,政府的执行机构已利用其权力,通过温和的程序来延缓死刑的执行,因此被执行死刑的人数很少-而且只是零星的。最近一次死刑执行是在2004年,这也是自1997年以来的首个死刑。死刑仍存在,但仅作为象征性的目的:在人口如此庞大的国家,偶尔出现的几例死刑不能被视为刑事司法的工具。自2006年以来,

14、中国台湾省尚未执行一例死刑,目前台湾已正式向废除死刑的目标迈进。10越南与中国一样,已和欧盟就死刑适用范围展开对话。而且,虽然死刑数据有待公开,但越南在2007和2008年联合国暂停执行死刑决议中投弃权票,显示出该国在这一问题上持有更加开放的观念。自1961年以来,只有五个曾废除死刑的国家再次引人死刑:尼泊尔(1985年)、菲律宾(1987年)、冈比亚(1991年)、巴布亚新几内亚(1995年)和利比里亚(即使已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号协议废除死刑,但仍在2008年针对绑架和谋杀恢复了死刑)。11但很快,尼泊尔再次废除死刑。其他四个国家中,只有菲律宾重新执行死刑(1999年和200

15、0年共执行7例),但在暂停执行死刑后,死刑在参议院和议会的压倒多数性投票以及总统的完全支持下,于2006年6月被再次废除。在102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92(94个国家)已完全废除和平时期和战争时期在民法和军事法中的死刑。与1988年末的情况相比,这一比例提升显著,当时只有2/3的废除死刑国家(52个国家中的35个)针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其次,各国通过何种途径来废除死刑?自1988年底以来首批针对和平时期的普通犯罪或针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的54个国家所采取的途径表明:其中51个国家(94)已在2009年初完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另外三个国家(智利、哈萨克斯坦和拉脱维亚)则仅废除了谋杀和其他普通

16、犯罪的死刑。这51个国家中的43个已从保留死刑国家直接转变为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而非首先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换言之,84直接从保留谋杀及(有时)其他“普通”犯罪的死刑转变为完全废除死刑。就那些首先立法废除死刑而后将死刑废除引入宪法的国家而言,在1988年以来加入废除死刑运动并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中,超过半数也已经通过其各自的宪法(一般是通过与免受残忍和不人道的刑罚或待遇之生命权或自由权相关的条款)或通过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如,匈牙利和南非)确保死刑不会被再次采用。第三,在最后一次执行后,死刑废除的速度如何?根据Marc Ancel在20世纪60年代的著作,废除死刑的多数国家都在将死刑从法律中废

17、除前,首先在一段合理的期限内中止死刑执行(已中止死刑执行长达最少10年的国家被称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这一做法的理论是,在接受死刑执行已非必要的观念前,公众需要适应对在实践中不再强制执行的法律进行适应。然而在过去的20年间,在1988年以来首批废除死刑的54个国家(包括仅针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三个国家)中,只有占少数的23个国家(43)经过了为期10年的“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阶段。多数国家都很快通过立法废除了死刑。比如,土库曼斯坦在1999年废除死刑,距最后一次死刑执行只有两年;南非则在1995废除死刑,距最后一次死刑执行只有四年。因此,超过一半的国家已在过去的20年间废除了死刑,并

18、未出现需要较长时间来实现死刑废除的情况。第四,还有哪些变革指标?在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2)条的规定,一项运动已经展开,借以限制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使死刑判决具备自由裁量而非强制性的特点(处于这一流程的最后一个国家是巴巴多斯),并普遍限制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员数量。以下是两个尚未暂停执行死刑的例子:与1960年的法典相比,1999年新的白俄罗斯刑法典规定(通过14项条款,而非29项条款)的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少了15项,而且目前死刑只能施加于“特别可加重罪行的情况及犯罪人造成异常危险的情况”。1999年,越南将可以施加死刑的犯罪数量从44项减至29项,而且已有相

19、关计划准备修改刑法典,以便将该数量进一步减至12项(不含经济犯罪)。12在美国,禁止对智力发展迟缓人员(Atkins上诉Virginia案件,2002年)和在18岁前犯有谋杀罪的青少年( Roper上诉Virginia案件,2005年)执行死刑的决定均引证了全球对死刑执行的批评声音(收录于联合国保护措施)。在尚未在法律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大约1/3的国家(94个国家中的32个)仍针对危险的毒品犯罪保留死刑,约28个国家针对某些性犯罪保留死刑,而且约22个国家针对不同的非暴力的严重财产或经济犯罪(包括未导致死亡的持械抢劫)保留死刑。然而,就我所知,在20022006年期间,只有15个国家针对这些

20、类型的犯罪执行过最少一次死刑。这一证据显示,目前,在除谋杀罪以外的死刑执行(约7个国家的与毒品相关的犯罪除外)中,极少出现不可避免的武断性强制执行的情况。实际上,保留死刑的国家仅将死刑作为一项“例外的”判决。另外,现在“定期”执行死刑的国家数量非常少。实际上,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仅有24个国家在2007年执行了死刑,而10年前的1997年,这一数量是40个。在美国,51个州司法管辖区域中的42个区域并未在2008年执行死刑。1999年,98个人在美国被执行死刑,而到了2008年,这一数量仅为37人,其中一半(18人)在德州。事实上,只有14个州在过去的30年间对6个以上的犯人执行了死刑,而

21、且其中83的死刑集中于9个州(全部位于美国南部)13执行,因此死刑被形象地称为“两个国家的故事”14。虽然加勒比海的前英国殖民地国家(谋杀率高发地)保留了死刑,但死刑执行的情况极少。比如,牙买加在过去的20年间从未执行死刑。除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和巴基斯坦外,其他地方记录的死刑数量几乎都在下降。另外,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数据,只有四个国家在2007年最少对100人执行了死刑:中国(目前为止数量最多)、伊朗、巴基斯坦和沙特阿拉伯,而且只有9个国家对15个或更多犯人执行了死刑。正如你们中的很多人将了解到的一样,联合国安理会在成立国际刑事法庭以便处理前南和卢旺达分别在1993和1994年发生的暴行

22、及随后在塞拉利昂及黎巴嫩发生的暴行时,死刑被排除在刑罚措施之外。这一举动有重要的意义。另外,对1998年制定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而言,死刑也并非对大屠杀、其他反人类的严重犯罪和战争罪的刑罚措施。这种情况已不可避免地引出一个问题:如果这些残暴的犯罪都不适用死刑,为何较轻的犯罪要适用死刑呢?从1994年起,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数次向联合国提交决议,呼吁国际社会暂停死刑判决和执行,以便进一步展开相关的研究。在2005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66个国家退出了有关在世界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的决议,主要原因是该决议“引起不和”并试图将多数国家的意愿强加于少数国家。其中,部分国家继续争论,认为死刑完全与“人权”无关

23、,而是涉及刑事司法实务的一个问题,需由各国的人民和政治领袖基于本国的意见、环境和文化来决定。然而,联合国大会在2007年以104对54个国家(其中29个国家弃权)的较大多数优势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在世界范围内暂停执行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另外,2008年12月迎来了更大的胜利,106个国家投票支持一项类似的决议,只有46个国家(与此前一年相比,减少了8个国家;与此前三年相比,减少了20个国家)投反对票。15这些事实共同表明,很多(很可能是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目前并未坚持或依靠死刑的使用来强制执行刑事法律。因此,剩余的保留死刑的国家不应该被视为旨在继续推行死刑的国家“残余”:他们中的很多国家似乎正

24、在尽量减少和边缘化死刑的适用,死刑仍然只起到象征性的作用,而非刑事程序的必要元素。这意味着,在不远的将来,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四、引发“新对抗态势”的因素那么,全球废除死刑的运动为何能在过去的20年中取得如此的进展?有哪些动力在起作用,相关的目标通过哪些政治进程得以实现?毫无疑问,欧洲(包括前苏联)的民主化进程以及非洲和世界几个其他地区(包括亚洲的柬埔寨)从殖民主义和后殖民地时期的约束中取得自由对最近的废除死刑局面起到了显著的影响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国际人权法律和国际契约和条约(尤其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2号协议(1989年)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第6号协议(1982年)

25、及第13号协议(2002年)的制定和实行以及很多国家实行的涉及生命权的民主性宪法。这一新的对抗态势表明,死刑不应该被简单地视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武器,根据政府对其在犯罪控制措施中的价值来强制执行,也不应该被视为一个基于一国文化或社会政治价值观衡量的问题。相反,死刑应该被视为对世界人权的根本违背:不仅是生命权,而且是免受过度、高压和酷刑刑罚的权利-包括无辜或罪行未达到死刑程度的人被执行死刑的情况。总的来说,截至2009年初,77个国家已批准了一项禁止强制执行和恢复死刑的国际条约或契约,而且另有4个国家已签署了该等条约或契约。但是,废除死刑需要政治领导力和司法支持,比如1981年的法国总统密特朗和

26、罗贝尔巴丹特尔。在东欧和前苏联、中亚和非洲的很多国家,总统在废除死刑的过程中起到了领导作用。然而,对于国际运动有更大影响的是欧洲理事会自1994年以来始终不懈提供的政治动力,以及欧盟随后自1998年以来的有效工作,不仅对实现欧洲无死刑做出重大贡献,而且通过外交攻势,旨在使第三国相信“废除死刑有助于增强人类的尊严和人权的积极发展。”反死刑运动的根据是,处决被俘获的公民(无论他们犯了何种罪行,也无论他们居住在世界的任何地方)是对其人性和生存权的根本性否定。实际上,欧盟国家和其他几个国家(如,加拿大、南非)禁止引渡可能面临死刑的人员,除非要求引渡的国家保证即使该等人员被宣告有罪,他们也不会被判以死刑

27、或执行死刑。换言之,这一问题已从实用主义的威慑目的转为拒绝政府将死刑作为刑事司法武器的一项标准。五、死刑的替代(一)国际经验对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而言,当他们考虑部分或全部废除死刑时,自然会检视其他已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正如雨果比岛所说这是“旨在结束死刑的两个世纪的西方文明斗争中出现的最久远的问题。”16这也是一个庞大和复杂的主题,远超出了本文的范围。在本文中,我仅对不同国家已采用的解决方案进行描述并指出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尤其是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简称LWOP)的判决所引起的问题。在现代,所有国家都利用不同刑期的监禁(通常是无定期徒刑,但有时是定期徒刑,并有不同的拘禁条件)刑罚来取代谋杀罪的死刑

28、。无论是无定期徒刑(被称为终身监禁)17还是定期徒刑,罪犯通常不会服满整个刑期。在刑期的不同时间,他们的行为会被审核,如果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他们会得到假释。当然,有些犯人仍对社会构成威胁并因此终身服刑。总的来说,部分犯人有机会获释并由相关人员评定其对公众可能构成的威胁程度,而部分犯人,尤其是在美国的犯人,则会终身服刑,没有行为审核或假释。他们的境况是迥然不同的。在美国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域,蓄意谋杀的判决是强制性的,而在其他区域,这种判决可以是自由裁量的。第七次联合国死刑调查(涵盖1999-2003年)询问了废除死刑的国家用以取代死刑的最高刑罚。18在完成问卷的38个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国

29、家将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作为强制性的谋杀罪刑罚来取代死刑。另外,只有一个国家(英国)针对最严重的谋杀类型,将终身监禁且不得保释作为在法定指引下的自由裁量刑罚。问卷显示,各国在“刑事制裁的类型(无论是终身监禁或定期监禁徒刑)和犯人在实际情况中需服刑多久才有可能提前获释”以及允许犯人获释的机制方面都有所不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少数国家将谋杀刑罚定为强制性的终身监禁判决,具备假释的可能。比如,在加拿大,被宣告犯有一级谋杀罪的人(以前会被判死刑)在服刑满25年前不得假释。然而,15年后,他们都可以申请提前释资,并在具备完全假释资格日期前的三年,有资格获得无人监管下的暂时假释和“白天假释”。在爱尔兰,谋

30、杀刑罚也是强制性的终身监禁,假释委员会在犯人服刑七年后首次审核他们的情况,并随后定期展开审核,但犯人何时应该获释的最终决定由司法大臣做出。19在以色列,终身监禁同样是针对谋杀的强制性刑罚,但总统通常将刑期减为30年,而且监狱服务假释委员会有权为行为良好的犯人再减刑1/3。在芬兰,被判终身监禁的犯人仅在总统赦免后方可获释,但通常情况下,犯人在平均服刑13年后都会获得赦免。很多其他国家已利用可自由裁量的最高为终身监禁的判决取代死刑,并将定期徒刑作为备选方案。犯人可以获得假释,但假释前需要完成的服刑时间及准予和执行假释的条件都有较大的差别。比如,新西兰并未设定最低的终身监禁刑期,但在澳大利亚,法官在

31、判决时即确定了最低的终身监禁服刑期:最近,南澳大利亚的一位法官对两名罪犯做出了30年内不得假释的规定,这两人为情人关系,雇凶杀死了男方的妻子。在比利时,最低服刑期为10年;在丹麦,最低服刑期为12年;在奥地利、摩洛哥、罗马尼亚和瑞士,最低服刑期为15年;在立陶宛,最低服刑期为20-25年;在南非,最低服刑期为25年;在意大利,最低服刑期为26年;在爱沙尼亚,最低服刑期为30年;在斯洛伐克和荷兰(极少使用终身监禁),最低服刑期为原定期徒刑20-25年的2/3。在法国,终身监禁意味着在服刑最少20年以前没有机会因行为良好或总统特赦而提前释放。在德国,宣告犯有谋杀罪的犯人必须被判强制性的15年监禁并

32、服刑最少2/3的时间,或者,被判自由裁量的终身监禁,则服刑最少15年。以定期徒刑取代死刑的东欧国家(如,斯洛伐克和波兰)设定最高服刑期为15-25年。20实际上,终身监禁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域(包括巴西、哥伦比亚、克罗地亚、萨尔瓦多、尼加拉瓜、挪威、葡萄牙、西班牙、斯洛文尼亚、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21被严格禁止,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在理论上(即使不是始终在实际中)强调对犯人的重塑或再教育。22其中,一些国家(如,巴西和葡萄牙)强烈反对无定期徒刑。他们从人权的角度考虑,认为无定期徒刑严重违反了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法令最终确定的终身监禁规定。23然而,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法令确实规定,即使是严重的

33、犯罪类型(如,反人类罪和大屠杀),相关的判决也应该在25年后予以审核。虽然部分国家以定期徒刑取代了死刑,但在实际情况中,这一定期徒刑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终身监禁一样长。比如,在西班牙,谋杀的最高刑罚是30年刑期。24如果存在自由裁量的释放可能,则释放前的最低服刑期限为原判决的1/2-3/4。(二)无希望的监禁生涯所带来的恐惧1972年Furman审判带来死刑的暂时废除后,美国很多州(如,阿拉巴马州、伊利诺斯州和路易斯安那州)都对危险的谋杀犯可能被假释感到担心,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美国最高法院在1974年的Schick上诉Reed案中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符合宪法。25自

34、1976年以来,联邦和州监狱系统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法令和越来越多的假释限制。目前,除新墨西哥州和阿拉斯加州(均未保留死刑)以外,其他州都有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规定,而且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也是联邦法中对严重毒品犯罪的最高刑罚。26因此,目前在所有保留死刑的州中,法官或陪审团在考量是否判决死刑时,可以将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作为一项自由考量的判决,而且在其中一些州(如,堪萨斯州),“每名可能适用死刑但未被行刑的被告必须被判终身监禁不得保释。”27另外,在六个州-伊利诺斯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那州、缅因州、宾夕法尼亚州和南达科他州-所有终身监禁都不得假释,而且在七个州-阿拉巴马州、加州、佛罗

35、里达州、伊利诺斯州、路易斯安那州、密歇根州和宾夕法尼亚州,超过1,000名犯人的服刑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由于在美国,只有少数符合死刑的案件被判死刑,那么所有适用死刑的犯人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就意味着,极少数本应该被判死刑的犯人和大量由于较强的减刑情节而不应该被判死刑的犯人都受到同等严厉的待遇。28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应该替代死刑,作为对已被判死刑或本应被判死刑之人的判决。这一想法已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产生影响。2006年,当菲律宾总统阿罗约宣布对所有死刑进行减刑时,死刑由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替代。其他国家,如韩国,正在考虑引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瑞典、保加利亚、乌克兰和格鲁吉亚已引入针对谋杀犯判处终身监禁不

36、得假释的可能性,即使这是一项自由裁量的刑罚而且犯人有权请求赦免。29140年前,在英国国会大厦的演讲中,哲学家约翰穆勒将死刑和终身监禁进行比较,并认为前者造成的痛苦较少:就严酷程度而言,让一个人经历短暂的阵痛后迅速死亡和将他关在活人墓中,在最艰苦和最单调的日子里度过长久的时光,除了身体桎梏的一点减轻或食物的一点改善外,没有任何慰藉或奖励-失去一切令人愉悦的景象和声音,失去一切可能的希望,这两者有何真正的不同?30在设计用其他刑罚替代死刑的问题上,穆勒的批判正中要害。30年前,欧洲理事会规定,“将一个人在无望获释的情况下终身监禁是不人道的”,而且这将“与对待犯人的现代原则或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理

37、念相矛盾。”31随后,欧洲人权法院已开始考虑(并未马上做出决定)“不可减刑”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判决(在此情况下,任何人员均不得基于任何原因通过自由裁量来释放犯人)是否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该条禁止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刑法)。目前,欧盟正在考虑是否将其引渡政策延伸至适用死刑的案例,以便随后将这一政策应用于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案例。32在德国,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被视为对宪法的违反,联邦宪法法院在1977年宣布:“即使能够获得个人发展,但如果犯人必须放弃重获自由的任何希望,那么人类尊严的实质就遭到了侵犯。”33墨西哥也禁止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最高法院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违反宪法,因为它被视为残忍

38、和罕见的刑罚;在纳米比亚,在S v Nehe-mia Tjijo案中,纳米比亚高等法院认为,终身监禁等同于死刑,是一种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刑罚,因此它是违反宪法的。正如利维法官所讲,“终身监禁剥夺了犯人的所有获释希望拿走了他的希望,也拿走了他的尊严和继续生存的愿望。”34因此,所有的证据都显示,以“不可减刑”的强制性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替代死刑是不必要的,容易对本应判处死刑并执行死刑的人施加过度的惩罚,以及对那些罪行和刑罚本该予以单独评定的人武断地施加同样的刑罚;而且,刑罚结果过于严厉,因为那些不再对公众造成任何威胁的犯人从此没有任何希望或减刑的可能。另外,这一刑罚在实际应用中也有缺陷,尤其

39、是,随着监狱中年老犯人(越来越需要医疗和老年护理)的日益增多,成本将不堪重负。六、结束语本文回顾的证据表明,废除死刑不再需要经历长期和艰巨的过程;废除死刑有很多途径;而且,要推进这一过程以及最终将废除死刑作为人权问题来考虑,需要政治和司法方面的领导力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的是,我们要仔细考虑何种刑罚可以在法律和实践中替代死刑,并从其他国家的经验中学习,知道简单地通过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替代死刑只会引起有关死刑争议的众多人权问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教授点评如下:自1764年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以终身劳役代替死刑的主张以来,

40、死刑存废问题已经争论了200多年。死刑存废作为一个全球话题引起了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在我国签署联合国人权公约后,国内刑法理论界围绕“死刑命运”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而今在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成为我国主流观点、争论的硝烟渐散之际,我很高兴看到胡德教授这样一篇放眼全球、瞩目未来的文章,本文必将为我国死刑逐步废除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注入新鲜血液,有助于推动死刑废除走向下一个起点。本文作者罗杰尔胡德是英国牛津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是蜚声国际的死刑问题专家,其专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已为我国众多学者所熟知。而在本文中,胡德教授仍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全球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数据调研和深入分析,其结论极具科学性和说

41、服力。作者通过实证分析独辟蹊径,对死刑发展的趋势给予了独到的解读,揭示了死刑废除道路中“新对抗态势”的形成,并从废除死刑国家近期激增的主要特点、废除路径、废除速度以及变革指标进行了论证。该篇论文旨在向世界宣示一个死刑废除“新时代”的到来。从全球各国废除死刑的现状,肯定了我国在死刑废除道路上的探索对全球死刑废除作出的贡献,也坚定了人们对死刑废除的信心,死刑废除不再是毫无指望的等待,死刑发展不再需要长期的过程;死刑废除的路径不必是单一的而是各国根据实际情况的多元选择。胡德教授通过对废除路径的多元考察实质上为一些“暂时保留死刑”的国家进行了辩解。我国是众所周知的人口大国,虽然执行死刑的人数严格保密,

42、但勿庸置疑,即便拿总人口作为基数,执行死刑的数字在世界上还是相对较高,而且刑法典规定可适用死刑的罪名涉及的领域也既广又多,这说明死刑在中国的适用与世界潮流相比的确存在一定问题。然而,像有的国家那样一夜之间废除死刑,在中国只能是天方夜谭;希冀短时间内在中国全面废除死刑也只是个梦想,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和逐步废除某些犯罪的死刑,则确是既可望而又可及的事情。胡德教授认为,死刑的废除并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还涉及到政治问题。死刑不应当被视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武器,但死刑的废除仍需要政治上提供动力,国家应更好地考虑社会现实、考虑各项措施与政策的协调、被害人的真正需要、刑事政策和监狱制度等诸多因素。在死刑

43、替代措施上,胡德教授通过对各国废除死刑后替代措施的分析,对不可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进行了严厉批判,这对于我国如何选择死刑替代措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国现行刑法典原规定的死刑罪名共有68个,在人权受到高度重视的国际国内环境中,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大刀阔斧地对死刑进行了废除,共废除死刑罪名13个,同时调整了死缓和自由刑的相关规定,这一系列行为正是我国在国际死刑废除大背景下的积极实践。废除死刑,不仅仅是修改现有法律,还需完善刑罚结构,改革监狱制度。死刑的废除或者死刑的替代措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程,但这不应使死刑改革者却步,而是提醒改革方案的制定要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当此现状,我们有幸阅读

44、胡德教授的大作,以此作为我国逐步废除死刑道路上的一个借鉴,甚感欣慰。【作者简介】罗杰尔胡德,单位为牛津大学。付强,法学杂志编辑。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对国家立法机关的演讲报告。他也指出,应该尽量减少死刑,并在死刑判决中尽量慎重,避免错误的死刑判决。http:English. sina. com/china/q/2008/0309/149441. html.2有关这些问题的更详尽回顾和讨论,见Roger Hood和Carolyn Hoyle:死刑:全球观察(The Death Penalty. A Worldwide Perspective)

45、,牛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版。3反对方的最大群体是拥有大量穆斯林人口的国家,其次是英联邦国家。中国、日本、朝鲜、蒙古和泰国及津巴布韦反对决议。在欧洲和美洲,只有美国反对决议。4伯利兹、圭亚那和苏里南5安哥拉、布隆迪、佛得角、科特迪瓦、吉布提、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与普林西比共和国、塞内加尔、塞舌尔、南非。6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刚果(布拉柴维尔)、厄立特里亚、加蓬、冈比亚、加纳、肯尼亚、利比里亚、莱索托、马达加斯加岛、马拉维、马里、里塔尼亚、尼日尔、斯威士兰、坦桑尼亚、多哥、赞比亚。7仍保留死刑且在过去10年间执行死刑的非盟成

46、员国:博茨瓦纳、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几内亚、利比亚、尼日利亚、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乌干达和津巴布韦。8文莱、老挝、马尔代夫、缅甸、韩国和斯里兰卡。2006年,马来西亚律师协会呼吁废除死刑,而且据报道,负责法律事务的马来西亚内阁大臣说:“我欢迎这一提议。对我而言,每个生命都非常珍贵。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某人的生命,即使该人已剥夺了另一个生命。”有关亚洲情况的权威回顾,见David T. Johnson和Franklin E. Zimring:下一个前沿:亚洲的国家发展、政治变化和死刑(The Next Frontier: National Devel-opme

47、nt, Political Change, and the Death Penalty in Asia),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9Bikram Jeet Batra:致命彩票:印度的死刑(Lethal Lottery. The Death Penalty in India),国际特赦(印度)组织和公民自由人民联盟(2008年5月)10FIDH(国际人权联盟):台湾的死刑:向废除之路迈进?(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Towards Abolition?),报告编号:450/2, 2006年6月。11利比里亚的情况不明。该国在2005年批准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48、国际公约第2号协议,禁止死刑判决及重新引入。目前,国际特赦组织将利比里亚归类为“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12Hood和Hoyle: 2008年人权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 on Human Rights 2008 ),第97页、第173页。13德州、弗吉尼亚州、俄克拉荷马州、密苏里州、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州、乔治亚州、阿拉巴马州和佛罗里达州14Carol Steiker和Jordan Steiker:两个国家的故事:在美国的“执行性”州与“象征性”州执行死刑(A Tale of Two Nations: Implementing the Death Penalty in “Executing” Versus” Symbolic” States in the United States),载德州法学评论(Texas Law Review)第84卷(2006年),第1869-1927页。15埃塞俄比亚和索马里已从反对该决议变为支持该决议,其他六个国家-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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