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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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成统筹城乡、保障有力、层次清晰、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加大政府补贴力度,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基本原则1、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2、原则;2、坚持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原则;3、坚持权责对等、费用共担、补贴一致原则;4、坚持分类统筹、逐步解决原则。二、参保范围(一)2012年1月1日以来经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具有我县户籍,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后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大战场镇、喊叫水乡、徐套乡)在0.8亩以下,且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16周岁以上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三、参保办法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

3、数,按20%的缴费比例分年龄段趸缴养老保险费。1、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一次性趸缴5年;2、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0年;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一次性趸缴15年。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后年度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一次性趸缴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后,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趸缴费用,由

4、县人民政府以征地时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的缴费比例承担缴费补贴并计入统筹基金,其余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记入个人账户。年满7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按照个人应缴纳费用的50%缴纳。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趸缴15年费用的次月起, 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一次性趸缴费用不再计入个人账户。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

5、,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照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四、参保审核程序符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被征地农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县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的征地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征地协议及花名册, 到所在乡镇申请办理。(二)初审。乡镇收到被征地农民申请后,认真审核提交材料,在参保资格审批

6、表上签注意见,并登记造册,在辖区范围内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归档整理(一人一档),集中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核。(三)审核。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到各乡镇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初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参保资格。审核全部通过的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人社局), 审批后由乡镇将审核材料返回申请人,到社保局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登记。县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已审批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建立参保档案,出具缴费核定单,参保人凭缴费核定单到指定银行缴纳个人承担的

7、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县社保局每月汇总后申请划拨。其中,达到领取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财政补贴资金必须在次月发放前按时足额划拨,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上审核程序应由主办单位国土资源局最终审核)五、政策衔接(一)2012年1月1日起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本方案规定,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前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地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人力资源基本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征地后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二)2011年12月31日

8、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本方案逐步解决。 (三)本方案实施前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2013年12月31日为界点。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以最后一次征地时间计算年龄段。本方案中被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以征地时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户主及直系亲属家庭成员,且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数计算。六、资金渠道与管理(一)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来源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具体提取比例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二)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县人民政府在征地前一次性全额划转。2012年1

9、月1日起至本方案实施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由县人民政府在本方案实施后的1年内全额划转;因财力困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逐年划转,但最迟于2015年12月31日前补缴完毕。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在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由县人民政府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代扣代缴,不足部分由个人补齐。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四)被征地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基本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10、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赵建新 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杨照明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 员:王少庸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广局局长沈 军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范永伟 县监察局局长 刘 德 县财政局局长 张银强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祁少波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武文诣 县农牧局局长 申志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杨宝银 县审计局局长 王金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邱 斌 宁安镇镇长 蒋文涛

11、 石空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谢福才 余丁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石清泉 新堡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李宏然 鸣沙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谭振华 恩和镇党委书记、政府镇长 马建辉 舟塔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 田维荣 白马乡党委书记、政府乡长张俊海 大战场镇镇长罗永平 喊叫水乡乡长周立祖 徐套乡乡长马学文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督导、检查、考核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前后衔接,实现平稳过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银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

12、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工作。 (二)职责分工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编制养老保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审核及基金监督等工作。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征收、待遇核定以及发放等工作。2、县国土资源局、农牧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登记册、明细汇总表和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等资料,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确认、审定工作。3、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保证政府补贴按时足额到位,确保基金安全有序运行。4、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处理

13、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5、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的审核。6、各乡镇负责被征地农民调查摸底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参保引导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的初审、公示和上报等工作。7、金融机构(协作银行)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费征收及养老金发放工作。八、实施时间及步骤为了积极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确保按期启动各项工作,根据我县实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一) 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1日 月 日)各乡镇负责调查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情况。主要任务是对被征地农民人员身份确认及征地情况进行统计。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依托,逐村逐户调

14、查、摸底 ,摸清被征地农民人员结构情况,填报相关表格和资料,统一报送到县人社局,由人社局进行汇总、测算。(二)实施方案制定和报审阶段(2014年 月 日一月 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并报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基本保障厅审批。(三)政策宣传阶段(2014年 月 日起)1、开展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泛宣传。2、集中宣传。在县城和各乡镇集市主要街道、广场、车站等人员聚集区设立宣传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宣传册及一封公开信,解答相关政策。在各村(社区)张贴中宁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解答,向被征地农民

15、告知参保范围、缴费金额及办理流程等,引导广大群众早参保、早受益。3、组织召开启动大会及业务培训。(四)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 月 日开始)1、本方案实施后至2014年年底前,先期组织对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按照参保审核程序办理参保登记,在个人一次性缴费到帐后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本方案办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3、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照本方案逐步解决。九、工作要求(一)本方案启动实施后,在征地报批前,按照被征地农民“先保后征”工

16、作机制,严格执行“养老保险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预留情况,对未达到审核要求的用地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签署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核意见,国土资源局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人定岗定责。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狠抓具体工作落实。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强化工作责任,严明工作纪律,杜绝错报、漏报、多报。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流失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四)各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进村入户、深入宣传解读政策,增加政策透明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五)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切实履行好职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确保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督促被征地农民及时参保,做到应保尽保,本方案实施前被征地的,从方案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本方案实施后被征地的,自最后一次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超过12个月参保的,县财政不予补贴,费用全部自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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