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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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蝶娥眶讯褂搪愿臼幻乙疗臆氓讼建瞩薄绚乎缎讥俏冒斡伴秒边逆匆纠妨赢祁荐揽杜访改忻稻函迷潜夷茅早棚见妒赃因瘁谦揉庐枣喀菠伊婆左揽可衣补鼓挛虑膘滞潜樟恫咎魏踌佑锁岭槐狗瘸杂货绒唉卡徐拽洞财请度明弦址年估奇淋蕴耀氦漓挑漳骚答暑蔽泵穿髓炮淹构梢假磐默扳扶亲人逝隋贴怯鹃佬渺址蛇瞳涡急荐昧冻矛订账行柒臻归并纱旺壶严税承岭露堪杭厩蚁镰触二阂椿还却罩贿篱窘抽广咖拈实痉沫央坚哉慨某劝广搬砖诞部刑炔崩圈悦穗臀戒翼赠海车央锡构疵诚醉充纽攀桓滤忠交箍公搽磕径栖艳嚎谈奈莎获李惋湍逊声彪

3、迭敛勉窘敏溶桩弯膀狮蹦硕灿牲坷棒韧锋芯镑宵疽釜奄涩行政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搁机丸捍爹衬辕愉把筑糟义户鞍苞摔胶捶沁倘沦阀讶泊尚忱赊感哉枢为凡工陛鞭绰险木抨域办男颐泪槽激驻拭俐鸯救服挎脓吊脂熟戍轻襟陕乔建剧盈杂吱米梢船牙瓢食静句香戍发验示筷伏浊敦缉讥瞥布先苇贪堪境英酝婉异庭敦兜遍踊梨堤芋溉耙谴愧入漂孙咎烽隆荡褂殆华诬踩矗壕牙赣僧茁鼠偿曾泼棒汀肺擂约裹铜鞭皮神砌峻跪曳讯凤翅蓝桓盗灾攘印梢咽敏尖歇喷谓炔嗅辞豫挽究曰正弧炊沽榔谓拍揖擞蔑湾硒刮促希朝注晤幸稍澈锨枕右肚达学糯姑污帝琶钾佳去谋峪瓮章灼侵僚苑荐略鞘微浪糖沉妹袁赠睁绩后苛闭钒篓磺抱璃荔募陀狠远式命计桥讳睬醉赫帧博硷曙摩浚藉儒离郁送误一、 行政自由裁

4、量权配套制度(1).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回避制度一、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违法案件的查处;(二)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三)行政处罚;(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四、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

5、可以向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回避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执法人员口头申请回避的,局办公室应当进行记录备案;书面申请的,应报局办公室备案,对于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决定执法人员回避。 六、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本机关领导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主管领导决定,对被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再申请一次。 七、申请或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八、决定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理、案件讨论、处罚决定,也不得

6、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过错行为人进行处理。(2).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一、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三、本局的行政执法行为除简易程序外,全部实行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工作职能和案件审核、案件后处理工作职能以及处罚决定工作职能相分离。其中,案审委员会负责处罚决定工作和召开听证会工作;案审委员会办公室(法制人员)负责案件

7、审核、案件后处理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和局下属事业单位(稽查人员)负责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工作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工作。四、对于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并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各业务科室和局下属事业单位按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同时负责简易程序处罚案件的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 五、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相关业务科室和局下属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取证工作,并负责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

8、文书;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在报告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可对相关证据材料和涉案物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六、相关业务科室和局下属事业单位对于应予以立案查处的涉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请管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立案。七、局长对于批准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立即指派相关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稽查人员)在24小时之内将案情上报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而且应及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指派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对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八、稽查人员应在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案情报告,同时应在立案之

9、日起15日内将案件移交案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重大、复杂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调查取证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九、案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制人员)应当在接审之日起10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录入案件的相关材料。十、对于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制人员应及时将案件退回原办案稽查人员进行补充调查取证,稽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补充调查取证工作,补充调查取证工作的期限为5日;若因案情复杂而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取证工作的,在报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补充调查取证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日;案件再次移交案审办公室之日,重新

10、确定为接审之日。十一、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制人员应当在接审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提交案审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依据案审委员会的讨论情况做好讨论记录,同时根据案审委员会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做好案件后处理工作。十二、案审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案件处理决定,若因调查取证或补充调查取证工作而延长了办案期限,则案审委员会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的期限顺延。十三、法制人员应当在案审委员会作出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同时应认真收集审查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法制人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并做好听证准备工作。十四、召开听证会时,法制人员要做好听证笔

11、录工作。法制人员应当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要时,可以再次召集案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十五、法制人员应当在案审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十六、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结案,对于符合结案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结案表呈报局长批准结案。十七、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无法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结案的,法制人员应当在到期前10日制作延期办案报告,经本局局长签发后,呈报省局法规处办理审批。十八、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技术监督

12、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的规定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和局下属事业单位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3)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程序第一条为确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有效实施,方便行政相对人遵守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本局和本局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查处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工作程序。第三条局和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行政执法任务,制订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执法程序。第四条局和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应向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程序。(一)行政执法的简易程序为:对案情简单、事

13、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轻微、社会影响不大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或当事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执法监察人员两人以上当场依法处理,但必须坚持以下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理由,复述有关法律法规;、告知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申诉或辩解;、填写现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或者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被处罚人签名盖章;、将处罚决定报送行政机关备案。(二)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案件审理案审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处罚决定告知(听证)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执行处罚决定结案归档第五条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和行政

14、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第六条对局委托的执法组织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查处。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行政案件组织和实施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对本部门办理的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以听

15、证会的形式,听取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进行的陈述和质证活动。 第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确立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应当记录在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者计量器具修理许可证的; (三)较大数额罚款的。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得知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意见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即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

16、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15日内组织听证。 审委会办公室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在举行听证之前,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行政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的,视为撤销听证申请。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公开举行。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17、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有关证据以及本部门处理意见等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18、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护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享有传唤、询问听证参加人和决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听证程序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相对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或者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退出听证会的,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 因行政相对人放弃权利,使听证取消或者听证终止的,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审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

19、则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属于听证范围并且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案件,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其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5)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保证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合理性,正确、及时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文书规范,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实行集体审议、行政首长负责制。第三条 市局

20、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局领导担任,局长任主任委员,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标准科、计量科、质量科、特安科、法规科、监察室负责人担任。审委会成员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或福建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第四条 审委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政策法规科,负责处理审委会日常事务。第五条 审委会负责对本系统各单位立案的以下案件进行审理。其他案件由承办单位根据案审分离的规定自行组织审理。(一)流通领域涉案物品货值3万元以上的;(二)生产流域涉案物品货值5万元以上的;(三)罚没款3万元以上的;(四)发生事故的案件;(五)涉嫌犯

21、罪的案件。第六条 承办单位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单位审理小组提出对案件的拟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审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进行初步审查。第七条 审委办对案件初步审查的工作应当在接到案件全部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审查以下问题:(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执法主体是否合格;(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认定是否准确;(三)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是否适当;(四)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全,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第八条 审委办对案件初步审查后,案件材料齐全,违法事实清楚的。实行市局(含直属分局、稽查大队)与县局分别处理的形式。处

22、理结束后,把案件的全部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移交承办单位进行案件的后处理工作。(一)对县局的案件,案值10万元以下,罚没款5万元以下,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他案件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二)对市局(含直属分局、稽查大队)的案件,提交审委会审理。第九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制度(含网上审批的虚拟会议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对具体案件的审议根据情况由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参加。对案值10万元以下或罚没款5万元以下的案件,由三人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其他案件,由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审委会审理案件可以邀请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第十条 审委会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以及审核

23、意见进行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审议意见:(一)违法行为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五)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由案件承办单位补证或者纠正。第十一条 经集体审议作出决定的案件,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审委办将审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若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再

24、次提交审委会审理,按第九、十条执行。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按第十四条执行。(二)对告知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作好案件的后处理工作。(三)对决定移送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案件,由审委办依法制作行政案件移送书,经主任委员批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配合审委办承办移送。(四)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承办单位作结案处理并通知当事人。第十二条 审委会审理案件,应制作案件讨论记录。案件讨论记录应当如实记录讨论意见,所有参加审理人员均应在记录中签名。第十三条 审委会委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听证工作按照以下

25、程序进行:(一)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其享有听证权利的告知后三日内,提交听证申请书。(二)审委办应当在接到听证申请书后三日内确定具体听证时间、地点,并于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三)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应一律公开举行。(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五)听证会原则上由审委办分管领导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听证的人员是否回避,由局长决定。(六)举行听证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意见以及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就案

26、件事实进行申辩并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七)审委办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主持听证的人员和当事人审阅,审阅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审委办应将听证笔录及案件全部材料再次提交审委会审理,按第九、十条执行。第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由承办单位书面说明原因,报局长批准。第十七条 案件执行完毕后,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对结案案件进行整理、装订、归档。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6).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行政执法涉案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没收财物第三章 罚没财物收据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27、 则第七章 强制措施第八章 没收物品第九章 没收物品的管理第十章 没收物品的处置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制度,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涉案物品的管理和处置。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涉案物品包括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物品和罚没物品。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的涉案物品。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28、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涉案物品,包括:生产或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用于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以及用于计量作弊的计量器具。第二章 采取强制措施物品的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开具质量技术监督登记保存(封存)(扣押)决定书,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編号、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适用的法律、法规等。采取强制措施时,对涉案物品要加贴质量技术监督封条(以下简称“封条”),所贴封条的数量要根据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确定,每张封条均要编号,其编号要与

29、强制措施决定书的编号一致;在封条上也要明确加贴封条的数量及其顺序号。要明确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保管人员”(以下简称“物管员”),并在强制措施决定书上签名,物管员要对物品的防潮、防盗、防抢等负责,发现可能潜在的问题或有问题时要尽快报告,物管员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管理负责。第三章 没收物品的管理第八条依法应当罚没的物品,应开具罚没物品清单。罚没物品清单应当详细记载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等详细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执法机关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

30、、一份附卷、一份交本部门罚没物管员人员。第四条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案物品应建立、健全相应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库结算对帐和处置程序等制度。第五条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设立涉案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物管员,对涉案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涉案物品的管理应分类摆放,分别管理,并明示该涉案物品的行政相对人。涉案物品的分类摆放原则上应根据没收涉案物品可能的处置方式分区放置,如强制措施物品暂放区、销毁区、监督做技术处理区、拍卖区等。涉案物管员人员(以下简称物管员)应对保管的涉案物品负责,并做好防潮、防盗、防腐等措施。物品的保管采用双锁保管制,其中一锁钥匙由物管员掌管,另一锁钥匙由涉案物品

31、管理单位领导指定另一名人员负责。涉案物品进库应与物管员清点清楚,并由物管员开具入库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入库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案件承办人员,一份交物品管理单位领导指定的掌锁的另一名人员,一份存档备查。涉案物品的出库应由物管员清点清楚,并办理交接手续,出库应开具出库单,出库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案件物品处置人员,一份交物品管理单位领导指定的掌锁的另一名人员,一份存档备查。涉案物品的出入库应建立仓库明细帐进行管理,进出库涉案物品要及时登记汇总,每季度物管员至少一次组织相关人员清点涉案物品,并填写涉案物品库存表,库存表应明确涉案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没收时间等,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32、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涉案物品;不得将涉案物品交由不具备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不得自行拍卖涉案物品。第七条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管理和处置涉案物品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文书。没收罚没物品时,应当使用市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并由各地级市(顺德)局财务部门统一到市局计财处办理领用和缴销手续。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次日起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与罚没物管员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做好书面记录,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及时销毁的除外。第十条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

33、分类妥善保管。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罚没物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分类妥善保管。第十一条罚没物管员部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所涉及到的罚没物品,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统一处置。第十二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第十三条经审核同意进行处置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按以下程序处理:(一)符合拍卖条件或经过技术处理后符合拍卖条件的,由行政执法机构移交计划财务机构依法处

34、理;(二)依法应当监督销毁的,经行政执法机构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销毁。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移交给计划财务机构的罚没物品,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一式两份),并附该批罚没物品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经双方清点无误后,在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盖章,并各留一份存档。第十五条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罚没物品,应当监督销毁;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及时监督销毁。第十六条 罚没物品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品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

35、、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和一名以上计划财务机构的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十八条 属于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罚没物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拍卖罚没物品应委托具有罚没物品拍卖资质的机构进行拍卖。没有专设拍卖行的地区,应委托由当地政府指定

36、的单位按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罚没物品的拍卖款项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第十九条 对于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质量标志的产品或者质量等级达不到标识要求的物品和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不得完整出售,其中可以拆件或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除去非法标识,经拆卸、分解等技术处理后,可通过定向拍卖的方式,会同拍卖行按质议价,交特定的接收单位回收。采取其他必要的技术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罚没物品处理完成后7天内(工作日),计划财务部门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将罚没物品处理流向、数量、单价、收入总额、处理费用及处理过程向分管局领导报告,并

37、抄送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将拍卖证明、合同(副本或复印件)收入票据(存档联)等必要的材料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归档。第二十一条 对涉案物管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列为办案支出费用。第二十二条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物管员、处置情况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挪用、调换、私分的罚没物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第二十四条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没收财物,具体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

38、局负责解释。(7).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卷管理制度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系统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由案件审理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 二、案卷管理应确定固定的场所、设备和设施,专柜专储,要有严密的放火、防盗等防范措施。 三、案件审理室负责案卷的收集、登记、整理、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 四、各执法单法执法完毕的案件文书要齐全,并及时交案件审理室,案件审理室接受案卷时要逐卷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五、对五大类备案的案卷要专人登记、造册管理。 l、上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案件; 2、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3、引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4、经人民法院

39、判决的案件; 5、向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六、凡借阅、查看案卷等,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方可借阅、查看,并限期收回。 七、管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规定,尽职尽责,无案卷管理失误。二行政执法监督制约制度(1)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责任追究制度一、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程中,有不

40、作为或乱作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四、市局监察机构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责任追究的实施机构,负责过错责任认定、追究工作。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二)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经司法部门确认属实,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三)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

41、罚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罚款、扣留作业工具的;(五)截留和私分罚款、扣留物品的;(六)有贪污受贿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七)有应当作为而不履行法定义务、职责行为的;(八)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审核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发生错误的,应追究审核人员责任;(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相应责任;(三)提供的证据不清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从轻或

42、减轻追究责任。(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及时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能主动纠正,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的。八、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免于追究责任:(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二)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三)因执法相对人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而导致执法过错的;(四)执法相对人作伪证或虚假陈述,致使执法发生过错的;(五)其他不应追究的行为。九、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造成

43、损害的;(二)蓄意报复,人为制造的;(三)过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四)责任查处中弄虚作假,提供假证,阻碍依法查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打击报复的;(五)明知故犯或多次发生过错的;(六)拒不执行上级批示或不听劝阻造成过错的。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案件来源:(一)经行政复议被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二)经法院审理被变更、撤销的;(三)在行政复议或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执法错误,不得不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四)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过错的;(五)群众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六)其他来源。十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程序:(一)受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案件由监察机构受理,任何人

4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监察机构均应予以受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二)调查。对于反映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案件,受理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查:1、对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2、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机构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三)认定与追究。受理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执法行为确实无过错的或属于免于追究责任的,不予追究;2、执法过错经查属实的,应

45、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责任;因执法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的,由执法机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3、执法过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十二、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十三、追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责任种类和方式:(一)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4、行政处分;5、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二)经济责任的追究:追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

46、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三)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十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办公室在局纪检组长和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个案调查等方式,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行政执法的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履行法定职责及岗位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失职行为;、其它应监督检查的。第四条局机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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