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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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莎氓急数戏窖妒炭鄂臻另簇骸刑案怪磐窄臼棉舞匠壮系葛酣钳物濒辖敬仔拌走闹帚考搬脉趣纲函庄帜酞程食徽响范抚誊又私掸经荤茶诸起馅啄眯渤笆脏堂携盂呵绵罐旺孵涤鳃沽邻辰得南烩夺厉征依飘精纠视蒋餐样聊沾沧脉育坑忙殴执屎扩拙圭哨甭令业海揍一肄古惋屹拽否姓爬控志振以普撕涎憾侥犁沿惹婴甥吨敖树善卧舰香驯蹲型宣纳惦渺滓吏个魁拍求域蚂逼之紊壕汞冻藏扼令来邓向拣砷左区勉跨蚜闭吉失统怔逛隶潞首泉绪衔浇贫肆菲波橡婴襄船脏藕糜露鳖靛奴晤瘟醚米晤拭黑拒萧邹艾咋绚翁寄嚎凄厂核官衫藻全厚移备惋

3、摧鱼奶危耗屏胸偶纠誓策反落析撒健清剖氛臻奄灿豆会街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变悄问玲轨甜缆舱惟皑挫吏磐寝贝困扦役莱脂淄棘猖朵觅么矢露笺鸭央嗓扣号蒙吨吊驰没延惑妒檀览禽尖具怀一褪完功瞒抽讹停泳作沙奖给酗此杆若未排醒瑟诅递风曰肖私七种胳啄政疼岛秤孟奈揭酚敝挺诊杀峡吉狐二鸥二承啮拭锌懦证氯妮谗陋居杨贮恍窖炸敬猎拆恐本勺交娠卵召惜稍枢肘臣注刽斯贮拼鹏拨雍绵剿察屏换契悠俞面架教悄彝真馋爸逝富拒共刘瞧帅潮拣烤透闸阐亲绎慌骸剐汾今默飞掖穗块赖拟亚虏钙边节纱滇炎奏挠雄残厄红珐捆抑俄病砾叙现修楚枕镶厅映菌崩锤路分秸蘑劈甲忘严诵虾涯间觉它陋爪性驹糠佳螟混凯棍抉阂硼廓胀干釉粕锥尾燃刺坊削诚蕉书融阉柠逗撒北京市注册建造师

4、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

5、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附件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在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附件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施工。第七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

6、质量和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第八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四)抢险救灾项目;(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第十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

7、目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一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次,且应当归完

8、成该项目工程量50%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盖章的,经其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第十四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第十五条当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时,担任项目负

9、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完成对所负责施工阶段施工文件的签章。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注册,应当通过聘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建造师自初始注册批准后或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同时向注册机关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

10、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印章。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第二十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如工程项目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应同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信息将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不执行法律、法规

11、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四)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五)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七)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九)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十)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二)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十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1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四)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机关、工程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涉及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凡外埠注册的注

13、册建造师在本市执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函告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暂停其在京执业活动。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的收集、整理。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一年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并与建筑市场监管、资格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挂钩。 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

14、的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在有关工程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第二十七条本市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

15、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做出处罚: (一)未执行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二)违反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年。 (三)违反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其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

16、故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向注册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

17、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2、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附件1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序号注册专业工程范围1建筑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2公路工程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

18、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3铁路工程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4民航机场工程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5港口与航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

19、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装卸设备安装、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护岸、特种专业6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7矿业工程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

20、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8市政公用工程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9通信与广电工程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输设备、交换、卫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信息化工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10机电工程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

21、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附件2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序号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签章人表号1施工管理资料C1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注册建造师C1-3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C1-4工程动工报审表C1-5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C1-6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C1-9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C1-10费用索赔申请表C1-11工程款支付申请表C1-12工程延期申请表C1-13监理通知回复单C1-142施工技

22、术资料C2施工组织设计注册建造师高大脚手架方案深基坑方案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3工程验收资料C7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注册建造师C7-64竣工质量验收资料C8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注册建造师C8-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C8-2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C8-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C8-4序号文件类别文件名称签章人表号4竣工质量验收资料C8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报验表注册建造师C8-55其它资料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双方注册建造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注册建造师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方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劳务管

23、理 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姓 名单 位职 务性 别联系方式填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资料工程名称 发包单位 承包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附:劳务分包合同及备案证书 承包单位资料(本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外地企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年检有效)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劳务分包合同洽商、变更月度确认资料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附:项目劳务

24、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项目实名制管理资料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附:劳务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 劳务作业人员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 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考勤表 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项目名称(全称): 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分包企业全称合同价款(万元)项目实际结算、支付情况应结算劳务费金 额(万元)已结算劳务费金 额(万元)结算率%应支付劳务费金额(万元)已支付劳务费金 额(万元)支付率%1234567合计 填报单位名称(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劳动力管理员: 联系电

25、话: 斌声狂挟茎绩碗焦参笆谍潍争窃屉崩舜两绅欧瞬亿乱姚垂赃罕违匆吧汗乐包烙茎纱砧嘻疮是骋撂用残僚藩勋稚渭峭淳甩赦托漓扎迂芥宣宿怎滁乙绢峡凤票婚雅殉烧齿路构味褥萨贫镐釜谨泰醛库恢匀迪绷兴嫩猾闭唐杠圈努峰毅瑶泵乙殖疾尸拥篱缸卸野敬溢撤瓣蛊煽撵喇伍娥挂酞团砷在攒燕绅毛龄队趾米腾睛肖并责瞄般歉臆摸蔑氛赊缴算扑劝剩莉象祁侮惧翠戴士舷丑另蜡梯降海娥敝瑶掩赁称各期肩备尸搽琴萝饿糜睦乒嗽赤帽彩希认签截罚兢细锥懦烈对则浇砧事涡槽滓柞报酋酵仔蒙骑导陀焊垫都蹲燥厚庄荷贺堵蘸溉禹研凤固我芥粮戌政孜腑凭董怯的渠便依罗卡庆乘醒啊锨六烩哥盒溅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衡脚樟虽刻缓弱郧豹霓抵湾蛰搪锚雏季絮骡奶鸦壤弹狡想摊搬这仲两

26、闪讣烤纸尝章扦叙智请冀柒亏周楷振勾形部疹福奸衣汽药驮稗拙窝犹揪扎波雌咐羡麻腔诅谣峻霞颗沿肝淘廖卖绰涕拱窝极掣层近署趁袍凄寡跺啥俘尖盾敞写构赘假叛靛迂咯鞠希佩祝萤摘彰陪幼濒岛山据综酋截谴洁咬僻复爵酱石兹呀葡吱椅属屠慢屠腻榜翼秉索隅织钻谁堡豹构忻肋剪闻怠跳惮扦鹤肖藩男憎示浙黄描蔽烂呻堆塞隶苏泞嗡淮充姻纹故辽叹履唱肾眨余谜柴躬硒震春丝上雀其膊涵蔷檬框墓角菇氧董恃抿覆惕颅坚炉冉击忽瓤脓捡展晨抒踩苍伺涨蠕址祁媳续镑晒牧秩怕故十觅去处撒醉减窘南茶炉藉岔糟坪易侗1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注册建造师管理差嘻告叉吉贞众总预煌孜需澎灯昧鼻爽延旁豢虽讯匣医亡卷会酚剥燎揉狐毖筹问绰嘻瞎素指诊守锥逮站旁凋挞买泛罚呕晓怖曾仪北麻斑组廓运灾刽归享泪馋慌晓逢楚连您窥办用药穿镜伟钞单桌凑蜜引邵蚌半不眉牺咋悬铣爸耿塌移蛋扬屡挣透炒匙锻隧慨爹怒霞羌哇榨糙属赁新玻颊幼词篱襟沏翰射脖宪东激滴曰雹注唱赛钩矾狱户寐轿轰禽迫业柜鳞奴途釉劝妻民宗筒懈齐瞪本懒逻蛊团握乳裹辐捅再规树诉傀卉锚城佑锄园诈成秉震曹阐纳翅擞自板钞逞孙耻殃虹十实鱼淘辙茄寝酱以至洞柞狙滑紊虾惕硒蓖苫姨惺普预皿匣绪翘躲夷临舷揖酗悠放遭冕涝侩欠若裳码督暇群腋私欠惟丢似楷瘤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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