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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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 卡夫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员工关系与项目经理 何楚棐 Michael He 2007-7-1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关系管理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法律的适用范围;制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劳动关系的建立;录用条件的设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及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工作内容、岗位的 确定;薪酬的确定)及约定条款;试用期约定的原则与技巧(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的区别与应用);违 约金的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几种方式;如何签订培训合同或设定劳动合同的培训条款;无效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及

2、规避方法;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违章、强令冒险作业的法律后果;变更劳 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中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者辞职的程序与约定;法定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法定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限制;澄清几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限制与程序;续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与技巧 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定 七、集体合同的签订 八、使用劳务派遣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九、发包用工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十、非全日制用工的使用与限制 十一、撰写几种特殊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十二、违反

3、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三、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 十四、社会保险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 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 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

4、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 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

5、用范围(续一)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 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 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 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 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

6、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 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 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 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 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 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 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7、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 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 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法律的适用范围(续三) 问题与对策 n应注意劳动合同主体 n应注意避免一仆

8、二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 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 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

9、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制定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四)拟订公司的基 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 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

10、、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一) 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 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国资发群工200621号) 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11、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 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

12、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 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 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 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三)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续四) 问题与对策 案 例 一 某公司的销售人

13、员每天的工作内容之一是对本人负责的约十 多家商店进行拜访,了解本公司各种包装规格产品在各店的销售 和存货情况,并填写日报表。公司综合分析销售人员的报表,作 为生产和调运的信息依据。但是,有些销售人员偷懒,没有按要 求拜访客户和如实填写报表。鉴于这种情况以及报表的重要性, 该公司销售总监曾发文规定:“凡填写虚假报表的,立即开除。” 上述规定已在各办事处张贴、宣读。 销售员甲(在公司工作3年5个月)的日报表一连三天被查 出有问题,共有40多处信息与事实不符(约占总填写量的10% )。公司以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立即解除了与甲的劳动合 同。 甲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经济补偿。 一、劳

14、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关系的建立 现行规定 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 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

15、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 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 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16、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关系的建立(续二) 劳动关系的认定 n劳动合同; n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17、 n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n“工作证”、“服务证” ; n档案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4、录用条件的设定 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 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 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4、录用条

18、件的设定(续一)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一)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 位

19、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 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劳动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 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

20、,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 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二条 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

21、、转业军长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 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 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22、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 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

23、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 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五)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5、劳动合同的类型(续六)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

24、当 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 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文号:劳动部,劳部发 1995309号)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

25、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 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 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 册备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

26、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 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 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 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7、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 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 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续二) 问题与对策 案 例 二 张某自1997年5月起在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任临时工,从事理 货员工作,每天轮流到3-4家零售店进行理货。当时商定为一天 50元报酬,干一天算一天的钱,每月按照出勤天数结算

28、一次报酬 。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1月底,张某电话通知其主管 ,由于身体不适,不来上班了,没有办理书面的请假手续。直到 2003年4月底,他突然通知办事处主任,称其患有肾衰竭,现已 入院治疗,每月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还称其之所以患病,是 因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强度大,压力太大所致,要公司支付 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20万元,补交过往多年的社会保险费。公 司接讯后即与其协商,提出补签劳动合同,为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不同意支付赔偿费。张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满,向北京市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纠纷发生前如何处理这件事? 应该如何应诉?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7

29、、劳动合同的文本 现行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劳部发 1995309号)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 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 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

30、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7、劳动合同的文本(续一)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 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

31、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 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2、,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二)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三) 问题与对策 n工作内容的约定有三种方式: n劳动报酬的约定有几种方式: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四) 约 定 条 款 n劳动纪律; n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 n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 n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 n病假工资、待遇; n绩效考核(末位淘汰); n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n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n员工离职的程序; n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 n培训; n保守商业秘密; n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

33、(清单) n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五) 约 定 条 款 n劳动纪律 n劳动合同管辖地的约定 n员工提供不真实个人资料的责任 n调整工作岗位及相应报酬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六) n病假工资、待遇 n绩效考核(末位淘汰) n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n员工离职的程序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8、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及约定条款(续七) n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n员工不得兼职的约定 n培训 n保守商业秘密 n约定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清单) n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案 例 三 员工甲于1993年6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几经续

34、 签。2002年6月1日续签了2005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固定期的劳 动合同。 2005年12月1日乙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甲,其劳动合 同到期不再续签。员工甲答复人力资源部说,他的劳动合同是无 固定期的,不存在到期的问题。在他向公司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 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写有“变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字样, 有员工甲的签字,但没有日期;没有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字 ,但盖有单位的公章。可是,在人力资源部保存的劳动合同文本 中,该附页是完全空白的。因此,乙公司认定员工甲保存的劳动 合同文本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附页上盖的单位公章是偷盖的, “变 更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是乙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是

35、无效的 。坚持终止他的劳动合同。 员工甲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他的劳动合同 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现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三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 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 的,试用

36、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一)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 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 合同约定工

37、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8、(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 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改正;违

39、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 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三) 问题与对策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四) n新法与现行的规定一样,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 。但是措辞不严谨,容易引起争议。(一个月是多少天?) n试用期的变化 劳动合同期六个月以下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 一年以上两年 以下 两年以上 劳动部现规 定 不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不超过六十日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期三个月以下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三年以上和 无固定期 新法规定不得约定试 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不

40、得超过二个月不得超过六 个月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五) n目前关于试用期各地的规定不一,新法统一了标准。 n对试用期的认识与处理的错误: n延长试用期的方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六) 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学徒期、勤工助学的区别 n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时间的长 短由劳动合同期决定,从1个月到6个月不等。劳动合同期包括试用期。 n见习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 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

41、期一年的见习期 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n实习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或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前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时间。中 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一年;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 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人身伤害保险)。 n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 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劳动合同期包括学徒期。 n勤工助学: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

42、习和 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 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七)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0535号) (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 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 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 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 、安全

43、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 开展学生通过半工半读实现免费接受职业教育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 (教职成20064号) 五、。职业院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 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 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

44、7号) 三、认真做好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级人事、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防科学技术 工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 进行。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 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 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 位的有关情况,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活动结 束后,要指导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

45、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 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要逐步建立起见习单位落实见习工作情况的督查表彰通报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9、试用期 (续八)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号) 三、关于学徒期与试用期。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 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 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 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四、关于见习

46、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 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20077号) 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 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 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 结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

47、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 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 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 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0、违约金的规定 现行规定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第三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 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

48、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按照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 劳部发1995223号)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 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 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 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0、违约金的规定(续一) 现行规定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令200191号

49、) 第十九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 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 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 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 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 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因违约金发生争议的 ,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0、违约金的规定(续二)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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