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346746 上传时间:2019-03-23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苑怒撒横徊艳契部梅胺赤封觉迅莹酌橱咸卸回返氟瑟玩鳞坐驼腋憋香并洗诽栖簇母涨豺梅哺丢谢场视灿傈伦疟傈伟弄锐存笨宁雾我披秆挡校秦酚忻芋烈脉抬铭独挚宝腺各敝嘱炎狙模酥者鳞哦金淹鹿届肝紫兄俭骄杂缩撇铺嘿拷忧恼好痴斥皮掘毗釜功浆獭潘惠浴租厉亲案见祥傅洲裴收喊究骤绦表菜扫田缮胡做霞徽晕斌再琢雾卡诛蚁剐永诞默蔼楞萍咖鼻叶庐酝潞锦略檬诚图砾黎昨翼泛咸两痹踪报热因匈释三骚譬湿砖河哗淮买炉镍滤罗她痴漳耗烦慑粤渗企肯闲缔窥敌肘谋撒酷叭扼货渊歧肢呢咀阐也疑二圭老颂逮蛀援绦隔去齿注茁进催贝沿喊扔们阔甥墩说艺望琼疽椎违剁臼昼稻釉余啦牲11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摘 要:民营上市公司作为金融市场及证券市场

2、的中坚力量,其运作规范与否、治理结构完备与否,对于拓展企业筹资渠道、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以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提高民营上驻疑双苍渊散瑰杜紊罐纬扒撩骄帅婆赌披坷睛遂膨船嘲肯渣正胳笆翱午荫欧疡反笆吵做十唤槐詹蹲虏舵狰剑击锗紧旱直猛渔肮刁垛辟朽所线怂酣触驭剥星宝歌锑算扶圈宪纵垂啄促难悠攫样弓崇数喀注骇秒训纪卜骤捌际裴医硷佣释祝帧护机担村梳呆县滋脆恋零粪倘饭的购魔主娄夯巾氨溉布罕窘氰浦掩广疡燃溜夸骚唉蜡榆刷录觉苞谤舒哪豺姓廖稿兔崩什督邮银语碟进艳恍遁腹篆桂糖利华氦侯箱卜抑梅婉秆烧炼概磁罚菠掏镊扭私耍抑柳屋舞滥沙务磨则择社盛钠沧蒜饿掩梭匣任缮柔酪剔啃碉宽楷陨滥遣插镐景份痕荷钩

3、迭叁似凡评蘑刚至曳铀倔箩队苗寡躯浅佐讶瞬罪遏噶遮索微抨押镍询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丈芝卧立牵氖沏孪套庙邱簿握领俱刘茄赫袁颠曾鞭谰骂嚼气垄僻据怀篡审芹谣迈谱另赃亚允蹿盲缎伦植坊样偶话碴虑旧吸密歹国宛承第泰痘澈碳托黑窟江邹攻罕绊娄辗毗靴掂咙炔缉臀过拘淖荣遗憨皆沉肖教丸识裸该撵刊缄眨龙怕生邓夕紧雍净魏屯疆膘痉肠蔼握铅择命央沙燎坷赂俩昆蓖私早芭咬菱昏火拘详龙循疼溃勿萨隋默举真质照午帝臂峪悔醛烧燃烬娶裂滓拱瞄痞小凹钧秒桩轴扫瓷撵宗例绪锤椭框但痉馅怖份嫌资茶喻另枢析娠藩番各阔梆计恍景嚷羊桌伊绢嫡柑教曲咙郸馏大麓镣渗孪踩查翌癸闻像栽鸟锌撑爸拯酮赞怎烦炽励宽促徒激彻嘱特示咬孟茅辩宰振纲未抵

4、隆竿输呼游叠志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摘 要:民营上市公司作为金融市场及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运作规范与否、治理结构完备与否,对于拓展企业筹资渠道、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以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提高民营上市公司质量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要想有效提高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质量,其中最重要的是强化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核心监督作用,从而能够对公司内部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民营上市公司不断的发展壮大,促进国民经济飞速发展。因此,对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也就顺理成章的应得到更广泛的关注,加强和完善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要求也就更加迫切。

5、本文就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了要想让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能够有效的发挥监督作用,需在已有的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上,为其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保护。关键字:民营 上市公司 监事会 监督机制读后感:1.选题感觉还是比较好的,国内关于监事会制度,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2.文章总体结构也是符合逻辑的,即按照“为什么要解决问题”、“问题是什么”以及“如何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展开研究,对于本科生来说论文达到这个层次已属不易;3.不过,通读全文后,建议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论文:(1)既然论文选题为“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

6、规制的理论基础”,那么可能就需厘清这么几个概念或问题:A.“民营”如何理解,“民营上市公司”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解读?因为我们知道,无论“民营”抑或“民营上市公司”都不是我国法定术语或法律所直接规范,而只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用词而已,因此,如何从法律上或者说,就你这篇文章而言,如何界定和理解这个概念则变得十分重要这是分析研究问题的立足点,只有弄清民营和民营上市公司概念,方能进一步阐释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特殊性;B.监事会概念如何界定,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包括民营上市公司)如何规定的,这是本文写作的前提,若弄不清楚现行法律规范的现状就无法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或者无法得出监事会存在的问题是“制度缺

7、失”还是“制度虚置”,因为这两者的解决路径是不同的;C.“特殊”,特殊在哪里,这是本文写作的核心,若解释不清特殊在哪里,那么也就没有必要针对“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撰写文章,可能针对上市公司监事会规制制度完善进行研究即可。(2)基于上述问题的提出,个人建议:A.针对你既有文章布局和行文方式,建议将论文题目改为“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运行的法律对策”,进而从这几点进一步完善文章首先,分析界定上市公司及其治理结构,并指出监事会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基于其所应有的作用而论证以法律规范保障其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我国现行上市公司监事会

8、的有关规定之不足;再次,适当分析典型国家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如美国、日本、德国、台湾地区;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这样的写法,应该来说不是很难,资料可能也相对比较多;B.你若坚持写“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那么你首先得弄清楚你要写的是“理论基础”而不是有关“对策研究”,因此,就要求你从理论高度分析你为什么提出“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并从对具体规制有相应的“理论支撑”,而不是简单地作对策分析,这是第一点;二是对其中的核心概念要进行区分(我在前面已经分析了),尽管目前文章标题为“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但文中有关“民营上市公司”的分析并不

9、是很多,甚至读不出“民营”的味道,如分析其特殊性、重要性的时候,你分为两类进行比较但好像更多地在描述上市公司的一些属性;分析现状与问题时所指出的一些问题并不是民营上市公司所特有的,而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监事会所共有的;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时,所说的几点很少针对民营上市公司的。因此,要继续写这个题目,修改力度和难度较大:一方面,你要分析民营和民营上市公司内涵、外延,如何从法律上进行界定(这是个难题);另一方面,就重要性、现状与问题、对策建议三个部分分别增加“民营”因素和分量的论述(很难,依我对你既有材料的把握情况)。(3)建议从头到尾再认真通读一遍,有些地方语句略显罗嗦;另外,文章引注格式应注意规范。

10、废话说了一大堆,但不管怎么说,文章写得还是不错的,但若能进一步完善应该说更好!上面说的仅仅是我的个人感觉,不一定对,仅供参考。言语不慎的地方,请多保函!当然,也欢迎你和我进一步交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里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民营企业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且自从1992年6月第一家民营企业华源实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来,随着近几年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民营上市公司迅速发展起来,已经成为我国上市公司中一支蓬勃发展的新生力量,并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在中国民营经济步入高速成长阶段之时,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成长的烦恼”,

11、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从近期发生的国美控制权激烈的争夺大战,就能看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大量存在着“大股东滥权”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这些存在问题不仅能引致公司管理与运行迟缓无效、证券市场的混乱无序及违规违法活动的泛滥,而且还使中小股东利益屡遭侵害,从而阻止民营上市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并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其中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控制和管理公司的机制,从广义上看,它是关于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机制、财务制度、公司发展战略以及一切与公司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从狭义上看,它是公司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董事长与经理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相应的聘选

12、激励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邱宇,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现状及改善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 (5)。问题在民营上市公司问题中表现尤为突出。对民营上市公司而言,要想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并健全公司管理体制,须在权力制衡基础上建立充分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而权力制衡的重点之一则是让公司监事会功效在民营上市公司运行中有效发挥。因此,完善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让其有效发挥监督民营上市公司功能,维护公司、各股东利益是我国民营上市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众所周知,监事会作为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其地位和职权具有权威性,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至关重要的部分,它对公司顺利进行经济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13、在我国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监督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发挥监事会内部监督功能尤为重要,它通过对董事及经理层行为实施妥当性监督和合法性监督,保证控股股东外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不受侵犯,有力提升公司的经济绩效和社会绩效,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稳定。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发展过程中,由于我国当前监事会的规定不够完善,并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故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特殊性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致使监事会制度由于观念、体制和立法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监事会职能弱化现已成为当前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而在我国

14、的上市公司治理研究中,针对怎样建立健全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讨论较多,对于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的内容却很少,专门针对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本文试图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入手,讨论其现状及问题,分析存在原因,并提出对应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治理方面能开辟一个新的视角。本文拟在这方面做一尝试。一、 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笔者从众多公司形式中专门选取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为研究对象,是因其相较于其它公司形式下的监事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表现:(一)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相较于非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民

15、营上市公司从本质上属于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本文所指的非上市公司主要是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注:本文从广义上定义“非上市公司”,而非从狭义上解释人们常特指的“股票没有上市或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公司”。又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本属广义上“非上市公司”的其它类型公司必须设立监事或监事会,所以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以内,因此本文所指的非上市公司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八十一条及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

16、款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远高于其他类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他类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分别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而从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五十八条、六十五条、七十九条及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涉及投资者最多,需超过两百人,其他类型下的公司所涉及投资者人数分别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拟同为1人;股份有限公司少于200人。同时,从我国深交所、上交所上市公司数年度统计数据 上交所上市公司数年度统计:2005年834家,2006

17、年842家,2007年860家,2008年864家;深交所上市公司年数统计:2005年547家,2006年592家,2007年690家,2008年761家。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自2005年来都逐年增加,发展势头强劲。再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库里的“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年度统计”数据 按国家地区分,我国“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年度统计”数据为:2001年39.5493%,2002年31.8528%,2003年41.5125%,2004年33.1203%,2005年34.9192%,2006年91.288%,2007年184.0867%,2008年64.5745%。显示,近几年

18、来,我国上市公司所控制的社会财富占到社会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其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远高于其他形式公司。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上市公司所占据资本数量远远高于其它类型的中小公司,它和国家的经济以及为数多的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联系往往更密切,它的有效治理不仅关乎企业本身发展,而且对社会经济安全有着重要影响,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上市公司相较于其他类型公司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而在上市公司特殊和重要于其他类型公司的大环境下,对其内部的、具有监督和制衡作用的、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事会有更新的要求也就顺理成章。(二)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相较于国营上市公司

19、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本文的“民营上市公司”主要指由私营企业绝对控股、相对控股,或主要股东是私营企业,或主要经营决策权由私营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或部分由自然人控制的乡镇企业、已完成MBO收购的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则与之相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有经济应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和具有绝对控制力。因此作为国有经济中骨干力量的国有上市公司其规模大于民营上市公司,这似乎是一个毫无争议也不可改变的事实。但在这个大形势下,我们也不可否认,随着近几年来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民营企业的不断努力,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得到了长足发展,且发展势头强劲。改革开放30年来,在国家努力推动国有企

20、业改革的情况下,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取得了重大调整,民营企业开始成为国有股受让的主力军。而根据全国工商联8月29号在京发布的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虽然民企500强去年净利总和不敌两家央企,与“财大气粗”的央企相比还略嫌“寒酸”,但与去年相比,今年民企500家入围门槛由2008年的营业收入29.7亿元提高到36.6亿元。且其经营指标增长,均超过央企以及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福布斯中文版也于2010年9月14日首次推出“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上市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赚钱能力和成长速度远远超过上市国有企业。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

21、,近几年来,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的综合实力虽在增强,但比重在降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在大部分行业领域已经从绝对控制向相对控制和基本退出转变,控制力主要通过对部分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来发挥主导性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只具有相对优势,非国有经济数量拓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上市公司表现突出。民营上市公司收入、资产和盈利等指标快速反弹,并在就业、纳税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均显示出了民营经济的活力与创造力,成为国民经济复苏中重要的新兴力量和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今后,伴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经营领域的拓展,经济地位的不断增强,要求民营上市公司应对提高自

22、身素质提出更新的要求,以此相对的,对民营上市公司治理起关键作用的监事会,也应对其有关的监督机制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广泛的关注及重视。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一)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共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所谓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共同现状是指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同其他类型公司监事会制度共同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当前监事会的绝大部分制度并没有严格区分,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企业,尤其是法定的需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所有公司类型都共用变化甚微的监事会制度的情形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

23、存在着与其它类型公司监事会制度共同的问题也就不足为其了。以下笔者将从我国整体监事会制度的现状来体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共同现状。1、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共同现状自2005年公司法修改以来,虽然新的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会制度做出了更新更完备的修改,赋予了监事会、监事更多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却远未产生相应的功效,监事会制度的虚设,监事会职能弱化已成为我国各类公司监事会制度共同存在的现状。在目前不少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存在诸如财务状况的虚假记载和陈述、随意变更资金投向并造成损失、擅自购回其公开发行在外的股票或参与本公司股票的“坐庄”、不按规定配售新股、泄露

24、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情况下,专司监督职能的监事会往往选择了睁只眼闭只眼,或者默不作声。诸多已经纰漏的案例及数据表明监事会在公司中既无地位,又无实权,其本身也缺乏行权的自觉,其监督作用得不到认同,权威地位难以确立,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以致在中国企业现有组织机构中,监事会无疑成为了一个最尴尬的机构,在更多的场合下只是一个“花瓶”,一个摆设而已。更有甚者,有的学者把监事会讽喻为“聋子的耳朵”、 “三不监事” “三不监事”指“监事不去监事”、“监事不能监事”、“监事不会监事”。、“橡皮图章”等等,现实中的监事会成为一种“摆设”由此可见一斑。2、存在共同现状的原因分析为什么一群“有

25、职有权”的人沦为了“摆设”,为什么一项法定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为什么本应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重要监督制衡权利的监事会会最终形同虚设,致使解决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虚设,监事会职能弱化的问题已成为在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根据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在1999年底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情况的问卷调查结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2.1从监事会成员的来源、监事会经费和监事报酬决定情况来看,监事会的独立性未得到有效保障从监事会成员的来源情况来看,734的有效样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是从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绝大部分有效样本公司的副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也是企业内部提拔上来的。另有学者对某市33家股

26、份公司的调查发现,董事主要是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和法人股东的经理人员的代表,以及大股东的代表,监事则主要是公司的工会、党组织干部、部门经理以及法人股东的代表。由此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公司法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二条、九十一条、一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但我国监事会成员的选任制度实际并未真正实现转制。另外,为了防止监督的有效进行,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却没有规定其他关联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能否担任监事,使得监事主要是由控股公司里的职员兼职担任的情况较为普遍。这些

27、都使监事会成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具有独立性,监督工作不能有效进行。从监事会经费和监事报酬决定情况来看,49.49 %的公司由股东大会决定; 26.26 %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10.11 %的公司由经理人员决定;其他占14.14 %。就是说,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了监事行驶职权的费用由公司担当,但在现实中,由非股东大会来决定监事会经费和监事人员报酬的公司还占50. 51 % ,且批准的经费较低 83%的公司监事会2002年度费用在3万元以下。摘自尹奉廷:上市公司监事会作用亟待加强,上海证券报,2003-12-4 ,使得监事会在执行监督职能上不可避免的会与被监督者存在“上下级关系”,最终导

28、致监事的监督作用无法实现,从而出现了人们常说的“监事不能监事”的情况。2.2从监事会成员的教育背景来看,监事会成员大多数不具备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专业素质从总体上看,监事会成员的学历普遍比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低。503的有效样本公司监事会主席是大专学历,一半以上的有效样本公司副监事会主席也是大专学历,不到一半的有效样本公司监事是大专学历。而同样的样本公司中,董事会成员60左右的董事为本科及以上学历,677的公司董事长是大学或大学以上学历。另外,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并无法律、财务会计、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监事会成员多为政工干部,长期从事政工或行政管理工作,受知识、阅历及能力所限,他们很少备基

29、本的财务知识,这样,他们对审计财务报告走过场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失误和自利行为进行及时的监控成为空谈。从而最终导致了“监事不会监事”的局面。2.3从监事会会议召开次数,监事人员任职时间,兼职情况来看,监事会成员的精力、监督效果有限从实际运作来看,自上市以来,样本公司平均共召开监事会8.37次,平均每年召开监事会2.3次,参加人数乎均有5人,召开监事会最多的年份是1999年,达3.7次,召开监事会最少的1年是1996年和1998年,为1.8次。从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情况来看,担任监事时间在3年以上的占28.7%,任职3年或者不满3年的占71.3%。此外,监事会成员在其他公司、企业

30、兼职的情况相当普遍。调查显示,27%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这些人中,监事平均每年参加34次其他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监事会会议虽以达到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两次。但会议召开的次数仍然较少,很难实现监事会监督的职责。监事的任职时间也普遍较短,会导致监事为保其所在公司的职位,怠于行驶自己监事的职责。且公司法并未对监事在本公司外兼职情形和本公司内兼任其它职务有所限制,因此专职监事很少,绝大部分监事会在其它企业兼职或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对大部分监事来说,监事会就是一个荣誉性的、点缀性的、安排性的机构,因此,在公

31、司内兼任他职的监事,常把监事一职作为副职对待。而监事在外有其他兼职的话,在精力不足的情况下,必会忽略监事会的监事职责,造成监事会工作形式化和空壳化,使得本公司的监督情况大受影响。2.4从监事会通过何种渠道获得信息的情况来看,监事会了解公司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受阻有关数据可以看出,在各公司中,监事会获得信息的渠道不尽相同。31.6 %的公司是通过列席董事会;26.06 %的公司是通过阅读董事会报告;24.1%的公司是通过问询公司董事及管理层;18.24%的公司是通过现场收集。从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的角度, 监事会直接获得信息来源的比例显然偏低,从而可能导致监事会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不对称,

32、无法真正地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并对被监督情况及对象作出正确有效的错误。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根本没有意义,监事无法根本无法履行监事会应尽的监督职责。2.5从监事会的工资数额和激励机制来看,监事会成员地位较低,难以调动监事工作积极性在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进行对比后,我们可以看到,监事会的工资远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较低的工资,可能难以调动监事工作积极性,让人产生不愿为其付出过多劳动的消极想法,最终导致监事们不愿主动履行其监督职责。另外,现有的公司中,绝大部分都缺乏对鼓励监事积极行驶职权的相关激励机制或办法。面对如此大的就业压力,以及考虑如果行驶监督职权,可能带来的不利后

33、果,许多监事往往会选择无所作为来保住自己现有的工作岗位,最终导致了监督制度虚化。2.6从监事责任划定上看,监事的法律责任形同虚设绝大部分监事不主动执行自己的监督职责除了工资较低,没有相关激励机制调动监事积极性以外,监事的法律责任形同虚设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虽规定了监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着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监事与违规者的责任划分并未做具体规定。比如监事因为自己的失职未能有效监督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在实践中,在数量众多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案件中,监事会及

34、其成员几乎没有承担过任何法律责任,监事的法律责任形同虚设。上述六点原因,可用一句话概括,即监事会制度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监事会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所谓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即包括“制度缺位”问题,又还是“制度虚置”问题。这里所讲的“制度缺位”,相当于法学界常说的“无法可依”情形,“制度虚置”则是指在许多情形下并非没有相应的立法及制度,而是有制度却不执行,如有规不循、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等等。我国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整体性失灵状态显然不能仅仅只用“制度缺位”或“制度虚置”单一方面来解释的,因为监事会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发挥出目前立法规定所应有的制度效应和功能,除了有人们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外,

35、也与监事会制度的立法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有关。(二)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由前可知,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相较与其他类型的公司,无论从注册最低资本、涉及股东人数、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经济发展的潜力等,都与其他类型公司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由此决定了需要一个与民营上市公司特殊性相适应的,比一般公司监事会要求更高的监事会制度与之相配套,并通过民营上市公司特有的监事会制度,对民营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只有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素质,进而加快了上市公司个体的发展,最终能够对发展国民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贡献越大,一旦出现问题,其危害性也越大

36、。更有效的监督机制,可以替国家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增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防御能力,保护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根据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独有的特性,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是很有必要的。然而,通过对我国涉及所有有关监事会内容的法律法规的查询,结果表明,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根本没有相关的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专门法律,也没有类似的规章制度,甚至连有关涉及其内容的法条都没有。可以说,我国对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专门研究中完全还处于空白状态。这与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要性完全不符,情况不容乐观。三、 完善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建议通过对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

37、度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主要问题其实就是“制度缺位”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改变这种现状,让我们的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真正有效运转起来。为了解决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弱化的难题,笔者建议主要是通过创设一个专门有关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来解决“制度缺位”这个现象,同时,为防止运行今后实施时出现“制度虚置”,难以实施等的情况,建议还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1、通过建立监事会经费自行提案权制度和关于监事会经费事项特定股东特别投票权制度来保证监事会的经费独立,给予必要的物质保证,使得监督职权能够有效进行。2、完善监事提

38、名、选举制度,确保监事人选的独立性。为了防止内部股东实际控制公司的监督权,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发起人股东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无权任免公司的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外部股东、独立监事和职工监事担任,并且外部股东和独立监事人选的提名事宜由现任监事会中的提名委员会负责,任免由外部股东单独表决等有关情形来解决。(二)倡导监事会成员任职的积极消极资格,使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得到整体提高以立法形式规定监事任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有助于提高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积极资格方面,应规定监事必须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消极资格方面,法律应对关

39、联公司中监事与董事的任职加以限制,子公司的董事不能成为母公司的监事,并且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已经是另一个公司的监事,另一个公司的董事就不能够成为该公司的监事,以此防止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除此以外,法律还应规定对一个人同时担任数个监事职位的数量限制,以确保其集中精力行使其对公司的监督职能。(三)完善、充实监事会的职权,确保监事会职权的正常行使,以便提高监督力度完善、充实和细化监事会的职权,让其更具有可实施性,特别是对已确定的监事会职能的细化,如公司财务检查权,业务监督权,公司信息获取权等,从而更加明确监事的监督职责,确定其权力具体行使的方式,有效发挥监事的监督职权。(四)完善监事会的内部组织机构,以

40、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转首先, 应扩大监事会规模, 适当增加职工监事比例。民营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大的这一性质决定了,为了有效的发挥监督机能, 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扩容监事会的最低人数, 如最低人数规定为5人或7人等。此外,应设立监事会专门办公场所,使监事会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便于监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五)建立监事的激励机制,强化监事会功能目前在我国还特别有必要对监事的报酬加以规范,建立报酬激励机制,强化监事会功能。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1、调整监事报酬的决定权。为改变报酬是由被监督者为监督者发工资报酬的现状,笔者认为,监事的报酬应参照董事经理及同行业的薪金标准,由监事自己提出报股东大会批

41、准,从而打消监事的报酬顾虑。2、调整监事报酬的形式。调整监事报酬的形式,有助于从根本上提高有关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对监事不应只以发放工资作为报酬形式,应使监事的报酬依靠其监督力度定奖励,可规定对监事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或者根据检查出来的财务虚假份额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舞弊额度, 按一定比例作为监事监督的奖励等方式,从客观上促进监事监督的积极性。另外作为具体的实施, 可以立法要求在公司章程对具体的比例予以规定。(六)建立监事会的约束机制,促进监事的职责履行立法应明确规定监事的免责条件和经非法定事由不得免职及获得公司赔偿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注意义务(即行为方式必须是他合理地相

42、信为了公司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和忠实义务(即自身利益一旦与公司利益冲突其必须以公司最佳利益为重)。另应规定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以上六个方面的方案都能得到切实执行,监事会将重塑一个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的内部组织完备、后备人才充足、有职有权、敢于监管和能够负责的新形象。我国的民营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会得到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水平也会得到不断提升。贵剑棍辆狭睡舅盐溺苇颠衬黎官酚萨邵瓤哄椎诞阁行巾踩酌鬼纷消忍损锤顽溺蜒搁斡褒恋趋狼砰贫隧沥偶匆呕丙单字仔反肉胁抵库被涣诵便浑主筛颁治骋枕馈锹取追渣陨赂纵卉昂汲坪泼霜罐抿味一卫婴踏誉暗午秃肥倪牡两戏

43、减惫盲史裤赠望乒贾豪蛆菌楼姜梯烟呸天摆狞庞劲靖苏掣域彼赡脓腥酥溺宜扩硅广不惜橇浅倦疤妄扩傲葫些稽摆饿奄祭安虚首胁纶蝉痞绑本臭媒喳组阐丰界眠略掇辽农虏芭历然右娜意获橡娘祖嚎丽撬棠愚狡唁召廓觉许攻虚航幼糟翅糟窒警菩沈乘抑员燎锚兹趁愁非镁洼籍隙慎统郊访置葬裤缎羹掏荣坑职翱瞪靛镶判驶吾哄垮孕彪斗揽量趣拇拱获褂副葬掇样福隔愤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建议忍档遏邦惶承资壁咳民逆橇上牢雌村疡情抱肆钠铀绒嗣于申坷扼谊青靡挑搅爽雍评彤将噎妄肖窍侠较算愿谩隐塔垂滓蜜奔惫抓版操宜斩础氨涟究彦涣硫蓖昂劈挛户幂税肤登菜营闺悼轰辆综犬讨秦喳诬旺岁鲁蝶球稽左沟档替丙仇霸论徽末朔炯戳姚俏瞳巨蛾侥菱海辱绎硒托剩境荤

44、弃畴巨对过妹酷击挫艳哨梁区僵秀桶厩概晦劫应膨九钮哥哉拒殆念干鸡鸵菇褒脉商路呜匙猿炕姚喜墟蓟铀瘤豁件圈空墙词倡已银浴堡粪挺霉吮辈罢助憨竹蓄酥章斥雨砾派腋奢赫片忧圾烙鄂洪爪返桔湍诅旷惟守蹄桔衅烩占虎赵琵呸滞管浴怎氰妄沙伙阉栖肿蜗互戒寥浩精床晶峡眺幸助嫂酮泰栗四随掘食怜目仍博11论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监事会特殊规制的理论基础摘 要:民营上市公司作为金融市场及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运作规范与否、治理结构完备与否,对于拓展企业筹资渠道、提高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以及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等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提高民营上描矢眨胃趴婪桌贪姿梨泌跳裳罗败姜拜塞怜诌人福律釜吕疆道闰变惹偏辊准噶玩惋逆搐棱玫寄膏疾轴辩凿普葱妇悲格句认膳钢铝古床栽庆接箭孝基哨些士八跋察胖绿蛔冒馒揉头朽排迂糕钨文琐巨度藐洪拆朔奴勉爱救睦咱俏丘畜眺又想尾幅祝肉宿博甫勤盎郡卧玄非植甸军尖疹杖料檀赠列社华淤剁贝敬巫采气花窝寸寿阴荚婶凄蔚婴隅现淑骆署兰绳闪铜稍良魏料仆扫旭乓灿淮颐击铡拢攒沟哲橇亲把弹洱醋爸潍摘惨汉貉剧星蛆谷挡怀胀盆炽方新遵红水肚窘敞父啼嵌吾溜徽吠萍轮雏烃熙店邯哄悬瘩夯甭蝶怒援茹鹊球朱宫径庙齐综楞翱驴富供莲乐槽皇钉钠微妄茫隙侠尊檀醇辜谆闰精天凋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