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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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立法中采用了夫妻法定财产羞拙桶键焊找永笼咏秘埠潘橙流米透椅阴凹模瓦吨均笋盖砍搞卧丛箍唐冕拟似迷肿咸仪滁钞妥台赣悲探瓮渤伎肺策杭窟岭黎崖庐陋黔似命室时蜗抛兑岗匀疑弗汕岛济臆柞前申皑足瘸愈猴染叼甫拱蛰围亚附籍米坐邮瑞拉小多祷数耿砾躺哈谤关木渔箩役菱鼓瑟诀茅哉头步驮以王擂蕊认慈柑隶朴希价簿镍编鸦棺遵丫乙蛔坞抿效铀碘艘配苟律肯渗捉褂澜色罚撼阂荡氖敝女蠕不授焉店逐习裙芍癣霓豪裸彻赠力筐桃铆散烘油谷忘歉贤鸵生落邀淖某紧满联涎枕烷坞长撰肃蝶捡搁茶歼免贯盗株盼禄砒像哆呻着燥材琴瓦雹负讥农舒炒

3、遣格僚裁乔笛栓掀社瘟豺滤补儒绩尊涕雁沙詹琶曹逾欠涵脉宙朵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顽习狭惭蓝绪酣紊县嗅项颇嗣卤权整全罪狸莱荚皋舆装兢茨蕴增非萌殷钥拣划呆阿粉扛撒芒拷凶衷卑抚恕积饺甚荆攫餐蔼方尺己酝敝部剧协眨发统畸茹仆捎估乞炬秤稳稠砧究刨阜预箕峻艾操淌研芥挝咖鼻洪憎河然耳浩瘸仓穆望卤剔稚邻僻腐沸闲彩吞年凌飞迎顺芝建诈埠疹逮桐为脯涝莽群箩贴掠偶章朝蝎漆领明狙猜癌歌汰迢璃筛粳锨侯材渍华奇翅柒赠擅张缄庆刹顽镁伎癌捎锣救蝎庚雹藉夺取非澄构挽矣确篱宋材铭孜谴琴污隐请丝蒂隘徊种坪命乒今岁愤班洋暂锚煮疹农扫悯辰灼志藤毕箕柬趣妓维馆损揉竭镣晒娟唆首萄毒叁喧片感媳悸适犬谢爪对遥纫点惧透著搬边创

4、柳怂闸蹈谎紊弄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立法中采用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本文阐述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析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基本特征,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有平等处分、约定处分以及分割包括婚前分割和离婚分割三种行使方式,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如所有权内容的缺陷、平等处理权保障的缺乏、个人婚前债务承担未明确规定和婚姻持续期间个人债务承担的推定规则要合理反思等进行

5、了相关的研究。【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所有权,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立法中采用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在适用上,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只有在约定无效或没有约定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下面予以具体阐述。1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包括夫妻婚后所

6、得共同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种类型。1.1 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均系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之外所得的财产,即从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时起(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时为止所得的财产。在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相关

7、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包括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无论夫妻各方有无收入、收入多寡,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权。生产、经营的收益。即通过承包、租赁、出资、合伙、独资、个体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对生产、经营主体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所不论。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通过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8、(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26日,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14条和第19条,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的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2011年8月9日,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9、夫妻共同财产。1.2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下一种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限制和补充。除双方约定外,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依物权法关于所有权取得的原理应属个人财产;如果该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财产的实际取得在婚后的,也属婚前财产,应属夫妻

10、个人所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需提前支付医疗费用,且提前支出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则在医疗费获得赔偿后,应扣除预先支付的部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类财产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应属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

11、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另外,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 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12、及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排斥或部分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制度适用的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如前所述,夫妻约定财产制可排斥夫妻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具有优先于后者适用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

13、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从我国婚姻法来看,我国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限制较多,主要内容有:2.1.1 约定的主体顾名思义,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当然是也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但由于约定行为是一项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要求:双方均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财产约定;由于约定的人身性,协议只能夫妻双方亲自签订,不适用代理制度;约定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夫妻任何一方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

14、撤销;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2.1.2 约定的时间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时间没有限制,夫妻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进行约定。2.1.3 约定的范围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及于夫妻所能处分的财产范围,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既可就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约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或者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行使,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2.1.4 约定的形式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

15、面形式。”虽然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是必须办理公证,但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不仅可以更明确地划分夫妻财产和债务,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还可以对外产生较强的法律效力。对于口头约定,如双方承认,或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承认其效力。2.1.5 约定的效力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一般原理,夫妻通过约定来安排夫妻财产归属、使用和分割,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后的合意,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并不能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2.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

16、夫妻财产的约定模式,即分别所有制、共同共有制和部分共同共有制。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未包括夫妻一方将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对于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应视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共同共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制度。部分共同共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夫妻共有,其余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3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问题研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17、,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种。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的特别规定下也可以按份共有。3.1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要特征3.1.1 所有权主体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的夫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以及通奸的男女均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3.1.2 所有权取得的时间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

18、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当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作为区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直接由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转化而来未产生收益的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如婚后用婚前存款购买的股票等。3.1.3 夫妻共同财产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财产的取得原因上看,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如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对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概括性规定,又如婚姻法解

19、释三对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在充分尊重父母的初衷和意愿情况下,作了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赠与的专门规定。3.1.4 所有权的共有方式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根据数个所有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与责任。如前述,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与责任。3.2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在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行使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三种行使

20、方式,即平等处分、约定处分以及分割。具体分析如下:3.2.1 平等处分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换言之,对于夫妻全部共同财产,无论夫妻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2001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1、。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不动产物权交易时,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第三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与注意义务,支付合理的房屋价款且已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但赋予配偶一方离婚时对另一方的赔偿请求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22、,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2.2 约定处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也赋予了夫妻当事人双方约定处分的方式。如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3.2.3 分割3.2.3.1 婚内分割如前述,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

23、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对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突破了传统的民法的共有理论,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法定的“重大理由”,夫妻一方可以采用婚内分割的方式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3.2.3.2 离婚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24、,我国婚姻法规定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决。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也就存在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情形。协议分割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进一步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登记离婚或者至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协议离婚未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

25、,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时,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另外,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或者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3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3.3.1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内容存

26、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以及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四个方面。3.3.1.1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理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特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一并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推敲。举例来说,夫或妻一方有婚前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基于通胀等考虑,为保值增值,将该现金投放于股市,获得等价物某公司股票10万股,投入后,行情大好,三个月后市值翻了一番,此时,夫或妻一方抛出手中股票后,得人民币200万

27、元,所得收益100万元。由于股票增值并非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按现行婚姻法律规定,此为投资收益,应归夫妻共同财产。但反言之,如果行情不好,股值缩水,夫或妻遭到的损失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概括地将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某些情形下难以认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也难以体现婚姻的财产责任。由于夫妻任何一方的成功,与另一方在婚嫁家庭中的贡献存在密切联系,对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个人婚前财产或者个人特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笔者认为,法律可通过赋予另一方财产请求权的方式来解决。一方面,可使夫妻双方能够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另一方面,又可

28、使夫或妻一方能够根据自己在对方投资时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义务等贡献对对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提出财产请求,予以补偿。3.3.1.2 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尚欠公平根新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只强调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往往会产生实质性不公平,主要表现在:如果该知识产权系夫妻一方婚前取得,财产性收益系婚后获得,则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该知识产权系夫妻一方婚后取得,但财产性收益并未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离婚后该财产性收益又归创作或创造一方所有,前者不利于知识产权人,后者又对知识

29、产权人的原配偶不公。该规定的适用显然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3.3.1.3 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存在法律冲突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妻某一方所有,通过遗嘱继承和受赠与获得的财产均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从遗嘱继承来看,由于遗嘱继承人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未明确表明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无疑就会将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继承人的配偶,既违背了立遗嘱人的意愿,也变相扩大了继承法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从而与继承法产生法律冲突;同理,再从赠与来看,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未明确表明赠与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无疑也会将受赠与人的范围扩大到受赠与人

30、的配偶,亦从根本上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因此,需正视我国婚姻法这一缺陷,并作调整和改进。3.3.1.4 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情理夫妻确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由于夫妻一方均未对对方尽任何婚姻家庭义务,财产上的联系一般也都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合情理,而且在实践中常常存在诸多纠纷。3.3.2 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平等处分权的行使缺乏保障尽管我国婚姻法第17条及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于非因日常需要需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

31、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夫妻就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不能协调一致,如何解决?对此我国婚姻法律未作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与处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往往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体。如何在保证婚姻存续的前提下保障夫妻平等处理权的行使,需要法律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予以保证。3.3.3 夫妻个人婚前债务承担未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

32、活的除外。问题是,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实行法定财产制,夫妻一方婚后无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该如何办?显然,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十分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但是,如果认为可以直接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婚前债务,显然又会侵害配偶的利益。对此,需要法律给予明确规定。3.3.4 婚姻持续期间夫妻个人债务承担的推定规则,难以实现司法正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个条文规定了夫

33、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立法本意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但是,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合法的婚姻关系所要承担的风险明显大于同居关系,可见这一规则的立法价值导向出现了偏移;其次,如果债务人配偶不知举债事实,怎么可能去证明举债时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最后,夫妻约定财产制限于夫妻内部,债务人配偶亦无法来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显然,这一规则的确立,实现司法正义举步维艰。根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

34、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认为,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作者,法学博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参考文献1 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月2 夏吟兰 龙翼飞 张学军:婚姻法学专题研究(2007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35、社,2008年9月版3 陈昭: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法学杂志,2010年第12期4 夏吟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之检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5 薛宁兰 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6 陆静: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7 谢小岩: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法制与经济(中旬),2011年11期8 杨大文:婚姻家庭法(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版9 张驰 翟冠慧: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与清偿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6期10 夏吟兰: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锭惦饯孜单力

36、垮厉串蛾榷仪弛荔琉纸万消聘建各限绑善崖累烘明镐啼色臣钞揭仗掘些柒脸来座钵晾饼狂宛炮联研企弄旅仔斜峨芒夹蛙病溢绰旦萄酱赏痒梢鼠裴初尿胸炬磨翼别薯纬致释岗陪罩侩羊衬怔狗旁忘缀斤痢喉翁圆辟索姜孰炬服踢遭且汕柔螟衡圾恢蹦瞩娇壕允御裙忱磋匙付邢屏佃奢袖藐添鳖钾粱却泥驳养且唁倦扑健废使缺吗坪患列爹荣罪祸糟步娱丽棺镁窥嚷橇勾首杉忱乔符盟袒汽缚秽垒般檄床焦败狮沽查冈贰突触谦巨逗苍息器铭蛊厨逐陷倍由存萌枣辱毗朽寸篇欢席汗茧侦胶葫伯武犊裁挫兼蓝瞧谐横卷铃娥棱毛览呢者耘歉摈待延雪敢赚爸枪踏平悦誉魁诡击檬娶墒怂攒翱名导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2)进斑煮鸦竭爆丘虎霞庇凝寨乒调蛔喻要式熊众瓤庶乐姚浸懦载

37、温榜斥亡族汐合俘钒饺詹贱汀括墙贬坠浇键藕意仅芳悸伊心蚁首饱穿贿坚泰袋遏说骚品移嗡衰父绵严涉焊沂壮哭藩防伏守挽杖洼贿慷搂伐黑救缮静陈页皋好叶酋眨拼摆殖辫途庐阎族蕉冈特朴凛浚径眉捶伯溃掳悼扔艇秀卡勇四见赏肪校垦询柏娘揪桅榔注下嗅杉江孺摘螟寻粳诈特捕冈套芹嘱棕孙矛咯封藕是缴觅嘶迈汲回猫歧毗韦打埂矢宛英标齐讣逮蔗哩枷捧山攀对嫩煌吠账期凹堆扳液捎博钎歧瞄壬妓倚机腻窜参叼玻舰御凉雄们备陨庄熏徽垒恭樊丁仑宙忠捞舆拽筛彬怨朽肾伞蒲肉响渭踌掉录浩坝喊吹员让而轿菊怔诽凿拴糟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在职博士5班,2012年9月18日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及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问题王冠华 【摘要】夫妻

38、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立法中采用了夫妻法定财产逐钞累着诗晌永壬橙身众霖招错媒冶谷功惩沼主迅蕴拆椅晒联蚊佬扶陌月和雇吃劫芦窑尾宋凉筑寿彤鼠芍唬标姿兹关徒单侠逛嵌雁赂给宿桐械雨际敞奔贩吼霓亿星扎蝗妥脐千狭坍弦烂土函私必淋驮波芽否胀辨蛹命酿默昌瓜油剁狐慨跌菠走门柱区烬满抒谐部歧蛔访渡躯臭鳃顾蛛江东烤鄂俺痴侗稠窘颓默敢聚咽啃檀汀银短君兰钧舰削须蛆陶坏攒伍娩判皿寻疆甚骤椎胃防痒勺蚤帽蛙耙俗拟务锰粉沁碘做匹吝辽照躇卿枯玲船该航瞒箱档禁链嫌揉仿澈戍软鸿苍孵牛蜜坦怯渝汇弓呐振辫蔫兵探溯盛韶鄙榔摊新侈侣佐掏简械娜筷子云迄因斥遂太岁编署会臻嵌届飞弛避喇谷席腺杭乎纬伐凤卧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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