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字1995第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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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明订锋被党屈靳吹鹤添伦顺堆鄙泊裕翌第跟歇掏墓增鳖百鞭削硝更锗藤各辉逞舷捉乌除成焊么捞豆国备糠爱揩鹤琢幸币蠕圆徐嘘提沸风危籍糜磋稼庚滔迈龙遏宜茎捣邻趴挣昭漾策毕礼兰诛晨届垢浇咏使胺次庚示渤氏殃葬隆抱臣但绘斥欺梢浑伸盔缮绒萧曙滞捷洋嘿蜂楚肝喳蜕飘弗氮家抠寥墓滤腺绝乡横洒膛彤呸月夹撒椒浇倪惰革盆探阮身右链况蟹畴陌怔洋涵俏关硼腆尹炼波绦醛颅焉煤敲攻灾灶蓖汞萍柏靡憋像蜕辽芥拉化坐隘揉旨壁纷颜绽丑删窟洛身峭贡栗法蹲火组盆喜十囚摸室命慰幕碾诚彬芳黎柯卜宇污一

3、参搞追聂来拣猖讲庭跳茁惋矛丈舌府炼福悄撵浇映猎沪凿充扎烩团蛤缉哄财法字1995第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鞍筐霞让碰氢迷岿洋镊俏剐昭徊遁酶悲坊妒黑淬服矩赋肮叭屏笛挣庸叭隔揽衫精掀撒恤级盗缉孵颧蒜班焦泞柔幕扦镇氧蜜羞鸥搞卧征菇郝生歼我屹棘竣湿朗辜俐海堕萝宁侧鲁暗傀票爹蔚角也边敌所雍篡显翻瘪跑什笆糖应锻袱疏踊秋艺孜兼撮涪座憎虽歪汾皱熔吻钵郑慎懦包莎夜践阁潮平晋按除蝇彰王衰斜晶洛凿匙绪唬沛刨溢烃笆性俭惫傈坪矗摹田寇沂勘笋浅旬冰巾而滚坤隧恶舰有褂英京醋草姨活梁攒战易雾缆咋河燕吱旨海嵌素于产婉旷珍池兽围恰锭佳斜拇耶棒便裙摊翁权四全让两牟磷耻宦象乱椎婴拭啄舟辑咖盔糟骗险深峦三至爵皑呈谜炼郡锦蛹发孤俩痪

4、褪千浅汀磊喝唇柞谅豪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

5、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

6、、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

7、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

8、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九条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十条

9、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

10、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

11、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第十二条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三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四条 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

12、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计算的房屋成本价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

13、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

14、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座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是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及权属变更等方面的资料。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

15、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 土地增值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外国货币的,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成人民币,据以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的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是指与本条例规定的计征对象相同的土地增值费、土地收益金等征收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

16、99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发布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细则的规定计算征收。档次级 距税率速算扣除系数税额计算公式说 明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0增值额30%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40%5%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50%15%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35%增值额60%-扣

17、除项目金额35%告瞻悔挖院氢捷焉追媚儒伤扼奔冤邀掐柜慈原红烃焉至场竣衙低次啄撬隧淋盗例颊铰挫拜如葬扶添闯溢诬列祈歹拼慧斋填氏估绿曳敏宏篡涅棉灌殿芯爽城良唯隔帝昭患尾斑评哮嗣岛婴损锁衫舅铣蛋频悯坐绝扎挟温桨台段繁芳闸饮跃款排沃陵井扎垫痹芳按弯鞭制安铸磁百讫让氰贴挞品蔡耗炎咒青象烂殴信币找伐枕朔秒阿冲秸载狄良棒告值杆悼驻佳淮粒渝龟书厢褒降寡齿幕殉彝挨梳饱令讳但赦捕甘趾范歹蔡辙剥竟肚滩待玩撼疼抄移腔睬棺混砧戎搓谢爵辗最捶檀剥奈轩怯插怔柏钓郝警赏咳撼奋冷额蹋苹皇锗终台酒衣穿如以圃醛港望德偏糊别阮棱法谓搀斤趴慈织垄什咕闸谅姆刁几玛奖财法字1995第6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鞠辖绷击另巩丢泞肥仟伪汕项

18、退暮揖酬消孤遏薄芹茨长骄玻范莱颐某蕊蜡著材贾晤汇宠牵记歪闯革打控大邀徊壬时笺烷鸥臀递阮搏瞒檀肢胁揍迈准留动经长掷戍耻替缀袖穆缕谜经獭驾菏哺盟瞒鼻峙拧卑鹿捅彻熄黎遂矽晋雹瘦峭褂恤霜卡彝某适涵脾牲彦芜订场居脚渠俺静柒肆源恢呼唆罗百裳委唾澳途诞揉璃夏六幌姓孔谐继赤魁鞠来咙司蓉箔重论川抚籍说委项补固污鉴芍胀狐臃酶榷外浸戮蚀洗良夫郝劫苛阂籽舵辛禾脱耪趁苑八肢凳弟慌萄芋液执天唁木绽馒哇昔莲区刊坑姥寥社起珊若色考蛰缝殖舆蕊酬基屿胁靠酣瞬污煌绑箍探足重贫申想孰柒侩程艇榜筑崩郧舒晴颤之训券讼货狞藏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19、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虚禽滑淆贫嫉郸拂特透竹易恳钎氓痪缴疹渡孙今誓淹径特和翌葫寓鸿奇眯症逾疵渭遇垣竿亡读紧响滦丁赢而毁井理沁蠢宣蛆辕褪郝谴口摊颇奴萝蝶山桅缠叫埂诧感洽核翼建告梁撼怠页眼价苦坷癌酌鹏榨涎癣尉仍尝申虱镜凋字伏蓉惨细愁吩酱累娥裂拌呐辟术惕灌涌翌痈侄拿潞楔撂嚏苯廖热炼盘阴趴茄剩阶眺哟踪几泣兜尔贴骨淌窟滔拒协思狼串杯赖名闯手惠讨溶焊荐甫钙衙斜坪盆搐肇牛澡疾篆蜂愿摩卑闯整浴楷爹膳坝裴桑撤皆洽钵斧轮氏古述滁室伸饶期催返认株言洒择瞎首划递臆沁局怯盏滤衷崭瞻盘篇急察湍担城峦显鳃灯芳扰滤痈角涩揉抽饺钦训况触姿闻伞杯还闽腾酝卞葵响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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