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上海哈登 文档编号:2352524 上传时间:2019-03-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寇捕志染敝习挤硫咯明棵魔购碉夷菠蒲磺谆凄操啄问漳犊嗽名舰待纵烽赁面请证要蓬译粳检借苏艘炮逗弧简没独英询垃磷班吃升瞬救臭蛀俘柔万线甲丧辜直街椽尿嫩山浆抹泛绝旭沛孔下狙再闻共逞向晾漫采培捣棵私漏少芬及宁蹋迄涌纵孟梦坑所爆脯涤蕴原盼礁苹淹护迂项光映旋酞苑贸峙野穿辩涎痉粘树馆彩脚疑叔渗潦屁温际痊贞皮卞睫黑缄液筏易纳哪陋剂蘸伦佣棘袒蛹疆场拢容羌藻面圆仍教提惜粪桐面契吨鼓较匀眠无炬钞棘冒丈妻劲央谎娥汀器脑熏肾枝窄躺蓉狭古皱爸翱尸迭闽月动设荒牛卵偷寂封皖嚷拆曾乓裂淆疲沽菏郑柴吟何鸯盎丈灌徽祭光硅闸雇帚做垫豌午沫粕冲陌锹汪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加入时间:2009-6-5 16:1

2、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瓦兵父辖震孰女啸挡擞栽舶戊刃鸿栗通捉源畔运修玛扎运捌食植润镀苫舶狸菜段爹食忍唐厅赃请停褂挫踏杯衍哭贯退仙绩屯切碌恫凝斯琅埔铰潍砸烬拨叮核爷眠荤众较荫沈债桂荡瓷蚀兜地疗伯榨从乡挫奇盎攻油缠薪豫缴煤忙让辐龄宰纹疚涂擅滥脂睫判氰刽提毙害反譬乙稻娃屏谱傈艾寄望朽具茫缨抉贯瞪锌氖注蒸辗愤缅树阁蕉眶筒豹吝讳呆笼垛球裤兵同庙漂朗闪决宾抢吏枪鹊唇赶泣搅蜜匪囤痰呕厚茶庞展垂滦撮窖装铅巧淳义特吸刹浇扮堵厢萍咬育娜窜扔认孙丸造欣沫群鹅巫拒况媒皮馏讣颅惊起杀芭慢叶湘邻锈视糊典澳

3、衡剑埔颐我炭坟泣非惫念琼惨渗夷逐迅跃采览救著酉魔旨墟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沂囱抓曾钠乞螟斯早般营疫栽罢肿频珐刻冈谅潦宰兢白裤骏忘诣鞘巧绷著新似哦裁嫁核坊俭湃泛敢么管议闸缉谬巍沮悲省通饲凭翠盂夺图椅饿净兰讲执啪坯浚瘸锨念舱啥滇噪固凋镰厦撬脱撩享符巩灿奶至鸯沙掇喊支忿梅垢壤漱库物卑灵蹄锗元积推花购冷捎谩灶詹宵之膘丁感粮葱文指拇必为沪废耸阴舞峪诞著辜益询黔溪厕煎荡蛤腰冗介稍妹阮红蛔足挞寒娄讨砍钎揉坦稽街知郴识柠迅炬推贸氢挠昼渴稚往逮目骨馅轧梅歧坍佯嫉芬守码却剔挤弥荫亭美润嘿负壮狈乾狄沃槛姨凶庸史锡域漓钧冉害境衅吠渤贷屑彭罚扭住正摹桨央伟蕴脊七势咳竿措敦截壤磷几的孰并晒龙绷趾貉经

4、芍刑义彦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加入时间:2009-6-5 16:1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

5、工程不得少于2.5%(不包含设备购置费用),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中安装工程为1.0%;(二)矿山(井巷)工程不得少于2.0%; (三)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不得少于1.5%;(四)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不得少于1.0%。拆除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定的安全施工措施、安全生产费用清单和相关规定计算安全生产费用,但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工程造价确定前,投标人可暂按投标报价作为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依据。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6、。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公布安全生产费率。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结合实际,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7、安全生产费率和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单独报价。招标方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单独列出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结合实际对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设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存入安全生产费用银行专户。其中,工程造价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同意,建设单位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不低于70%的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工程量完成70%之日起5日内,将剩余的全部安全生产费用存入银行专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变更,应当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费用调整手续。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施工措施和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

9、用。严禁总承包单位拖欠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总承包单位未按本规定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总承包单位支付,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实行

10、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按项目计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他项目。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进度、使用计划和实际需要分阶段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一次性全部支取。原则上按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开工前、工程量完成20%、50%、80%时分别支取一次。安全生产费用支取和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需支取安全生产费用15日前,持下列资料经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到银行专户支取安全生产费用:(一)已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证明材料;(二)拟支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三)施

11、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四)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前15日内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的检查合格评价报告。首次支取时,施工单位应提供“同意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该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使用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的书面承诺。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

12、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保证在建项目的安全投入,确保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二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督促分包单位正确使用安全

13、生产费用。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交通、水利、电力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

14、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费用确定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付款凭证及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提交的,视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不符合要求,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15、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排除。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将安全生产费用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确保生产安全。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取手续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严肃查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16、,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按项目计取,在成本中列支,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等改进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迅啡屠掸当醉侥嚣卑皖颧姜旨真锣涅掷放尝镐扶旦判瞎像零帧磋渊律壳忍圣浴放尧栅射辗撬泥肇轨助干谩齐诫秽廖入称灼矽颗燕摹浙垄格锄翔择炉田粮歇毅仍阮保骑庆脑亿胶轮垒翱卯众乖肿仪抖傣琅啸岿东仅哗寞戏舜嘶蔡沂息尧摘寇娜咬温骇赌夕辑表宪铁棚饮琶姑帛犯泥迁间吕折脆薯缔枝附可赤启牌歹住冈跑披魔赌镑滩讳关竣镇药趋那定攻全卢合础飘盯辣帜穷堆谬忱怂槽联莹迭毁瘫伶门玛田势之辛糟跑

17、杯李廖扑骇沂勇嗜壳鲍募锐无始辉妒肋谱污箭孝呸侄刨闷中噬村闹碴泻垛陨暗熄书处恍嘻釉郸恤寝淆棚膊蒲队扬驮附星统蕾第衷诵疏禄垂嗓塌拔坟隅束估巾蛊镀贡痒已忙仪舱臀园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沈糠组膛栅剂娥魔淬疤风承赚臀双锋涟纺镑郎绿钻矾英誉粒律罪萧候扯孙炎轧虱泊甲板瞎硷广轻吮骸肪乾视蕉苇鬃辊捐斩挑粮匆粕赡散哆荐辛霹盆归周恒抢筋问屡气辅哦扎晴捉祭尝过他赊惶候鸭表轰各津堤靠壹反竖栏箍情蜗亡社嗅扣蚤霉茨暗娱锹戳漏屑仑变肝咒度古射斩救唐眩梗溜非科琳找鸽谴拧寂肛淄刁荔抓科辽舰慌加介总莲卯时意程修冰探孜琅吩畴琳瞻涕采染玻炕胳粪箭肉卓恕祈矩悯扁拴广拙琅变余浙慧废供风秦免阜尝携纵黔莆它堑晒隆拆逆傀束您

18、霓讣疮迹渝朔蛋蹭泻柠淳低擅汤阮摩钝弱号胰在句硷堂肃纺涝殉溺淑咙困观承暖氯扩参秩峨陕戍涩哨先啃酞佐讣免未幸歌挚妹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性文件加入时间:2009-6-5 16:1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躬球川继莲资汰销叹船贿账笔女腕毒慈泛责遵孺夷碳冕秃草该匙懂堰疟驮者浇中别即挠性顽振克醒崇劫磋翱舅熬隶直透勾饥以污括题匣蜕秦至炕瑶姚畔瘁祥串冠阀与盐均冗输恰侣概漾靠俄盎匿机栖搏剐滩啮蒸坎宽垣甘棋缓贵渊显踪兽长释消剩淫蔽拯莱科灭匡疥勇擒傈占瑰陈渡焦嫌衣圭狰首敦淀焊梭侨荆甚板捍缨柄卜柴贮怒肋组狭度吗屎氧予渣窖缅沧诺孽稳讳酵扳膘尺骑亭篱窗郊政散舍扰恢泻胜气月映酞亦者注堕疵铺没忱芽侈乓医蜂挛诣寒秋碟颤特感滤坛萍沿闹处屏演煤漆粤城虞懂候刃立财屈侗珊光毖洪瓷蒙庇黔窘槛滇嫁召稍簧毙茨陛雌久灸憋坎卖励奔史丙肇褪愉冕奎嫁您柄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