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0mw超超临界机组高压给水、冷段管道焊接材料采购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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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布连电厂布连电厂 2660MW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超超临界机组 高压给水、冷段管道焊接材料高压给水、冷段管道焊接材料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 目目 录录 定 义 3 第 1 章 合同标的 .4 第 2 章 供货范围 .5 第 3 章 合同价格 .5 第 4 章 付 款 .5 第 5 章 交货和运输 .7 第 6 章 包装与标记 .9 第 7 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 第 8 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14 第 9 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16 第 10 章 保证与索赔 .19 第 11 章 保 险 .2

2、3 第 12 章 税 费 .23 第 13 章 分包与外购 .23 第 14 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4 第 15 章 不可抗力 .25 第 16 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25 第 17 章 合同生效 .26 第 18 章 其 它 .26 附表 1:价格表29 1 合同签字时间:2012 年 03 月 22 日 合同签字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 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 技术协议草签后,卖方即应参加买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并按买方安排的进 度提供相关设计的配合资料。 除上述已

3、开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上规定的日期为准。 合同双方: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上海诚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2 定 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 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 “卖方” 是指 上海诚盟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 “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 3 章中规定的部分。 5. “生效日期

4、”是指本合同第 17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 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 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 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 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 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

5、任。 9.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的人员。 1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规定所进 行的试验。 1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 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2.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3.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 24 小时;“周”是指 7 天; “年”是指 365 天。 14. “电厂”是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 15.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

6、3 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 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6. “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买方安 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7.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 18.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统。 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名的文件。 20. “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 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1.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

7、得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 物总价值达到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整套机组 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2.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 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23.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 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 1 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自愿的原则。 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 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

8、高压给水、冷段管道焊接材料 设备规格(型号):见技术规范书 数量:见技术规范书 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 的。 1.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协议。 4 1.3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 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 1.5 卖方供货的交货进度按技术协议。 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 1.7 买方对卖方供货的监造、检验和验收按技术协议。 1.8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 第 2 章 供货范围 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

9、,但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 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 值要求所必须的,或者是合同设备运行、具备检修条件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 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 问题。 第 3 章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92 万元(大写: 玖拾贰万玖拾贰万元整元整 )。 3.2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 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

10、工具)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 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 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等。 3.2.1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无。 3.2.2 合同设备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已含。 3.3 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见附件。 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5 第 4 章 付 款 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4.2 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 4.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 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30%作为预付款。 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 10

11、%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 的履约保函; 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30%的资金往来收据。 进口焊接材料样品合格检验报告。 4.3.2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台套设备(部组件)全部运到交货地 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 60%。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该批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开箱验收时同时移交档案) ;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开箱验收时同时移交档案) ;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100%的税率为 17%增值税票。 4.3.3 剩余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台套合同设 备保证期(保证期为整台机组 168

12、 小时试运后 1 年)满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性能指 标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支 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资金往来收据; 该台套合同设备的“设备(物资)最终验收单” 。 4.4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 4.5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 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 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 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

13、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 6 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 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 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 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 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 4.6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 4.8.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 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 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

14、项将从质量保 证金中扣除。 4.8.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 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 1 个月内向卖方支付。 4.7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行发 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第 5 章 交货和运输 5.1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 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见技术协议。 5.2 运输方式和交货地点 5.2.1 合同设备的运输主要采取铁路或公路运输的方式,如果遇特殊情况,可 采用其他运输方式,但不发生费用变动。 5.2.2 卖方

15、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 连电厂一期工程项目现场指定地点(车上) 。如果卖方委托社会承运单位代办运输, 合同设备到达距上述交货地点附近的车站/码头/机场/卸货点时,由买方自行提货而 发生的运输、保险及其他费用(如有)则应由卖方负担。 5.3 发货前 2 个月内卖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 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与合同供货范围相对应的货物总 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5.4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接货单上的实际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 10.9 7 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5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

16、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 备从卖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6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 12 小时内,卖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该批货 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及包装方式;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十吨(含二十吨)或尺寸超过 9 米3 米3 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 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

17、 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 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11)本批设备的供货清单。 5.7 技术协议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5.8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 方应提前 15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 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5.9 在每批设备到货后,买方将通知卖方到指定到货地点进行货物件数清点, 在确定货物外观、包装完好无损后,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共同签署 “接货单” 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8、。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卖方的现场代表对包 装破损的设备/部件进行核查。如果确信该设备/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接货单”。 8 一旦发现该设备/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卖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 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货物。 5.10 在每批设备接货后,买方将在一定时间内通知卖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 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买方的授权代表将与卖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设 备的“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直接运到现场的进口配套设备开箱检验 时,卖方的现场代表应提供给买方进口配套设备的商检局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两份。 5.11 在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

19、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 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 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 1 个月免费运到指定现场, 并且通知买方。 5.12 卖方应按技术协议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 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数量及内容参 见技术协议,并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交付进度。 5.13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12 小时 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 以传真通知买方。 5.

20、14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 10.10 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 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 的部分。 5.15 卖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由于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提前交货, 卖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买方必须提前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 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设备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 买方提前交货的要求,买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如

21、果由于 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交货,卖方应予配合,并按买方要求的新的供货时间交货, 且不发生买方费用。 5.16 收货单位: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5.17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见技术协议 9 第 6 章 包装与标记 6.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GB191-2000中关于包装、储运指 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 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包装外观和包装内的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震、 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 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22、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 吊装、卸货、长期露天堆放以及实际运行时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 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 卖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 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 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 卖方应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 清楚。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标记不能影 响安装

23、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 6.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 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合同号; (2) 目的站; (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 箱号/件号; (6) 毛重/净重(公斤); (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 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上的明显位置标注上“小 10 心”、 “轻放”、 “向上”、 “防雨”、 “防潮”、 “勿倒”、 “怕热”、 “远离放射源

24、及热源”、 “由此起吊” 、 “重心点”、 “堆码重量极限”、 “堆码层数极限”、 “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 GB191 和 GB6388 的规定。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 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其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 装箱单、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 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上述资料各二份给收货单 位。 6.6 附件 2 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 上述

25、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6.7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 体书写,注明 6.2 条相关内容。 6.8 各种设备和材料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 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 6.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 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6.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 防护。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 表的氮气瓶。 6.11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26、包装箱应连续编 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6.12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 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6.13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 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站; 11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 件项号、名称和页数。资料提交份数以技术协议规定的为准。 6.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

27、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 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 10 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果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 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卖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设备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 破损的现象。如果发生类似情况,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6.15 买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该部 件到货清点之后 8 个月内返回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 7 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7.1 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 安装、调试、验收、性

28、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 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 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 分部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 问题。 7.3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 7.1 和 7.2 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7.4 在合同草签 15 日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时间。 7.5 买方有权参加卖方的技术设计,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 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 7.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

29、议, 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7.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 应执行。如果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12 如果有重大技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 执行。 7.8 卖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卖方 如果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 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 尽量满足买方要求。 7.9 买方有权将卖方及卖方的分包商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 发给与本

30、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 的第三方提供。 7.10 对盖有“密件”印章的买方、卖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7.11 需要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 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担。 7.12 卖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 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13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 义务,并不由此而增加合同价格。 7.14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

31、生效后 1 个月内提交买方予以确认。 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 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 5 天内卖方没有答复, 将按 10.11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7.15 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卖方 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16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技术协议。 7.17 卖方应根据买方提出的服务要求及时安排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接到通知 后 24 小时内到达买方施工现场,如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到达现场,每拖延一天, 卖方承担 5000 元违约金。 7.18 卖方派到

32、买方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处理相应问题的能力,如因 卖方原因未能及时处理问题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承担 5000 元违 13 约金。 7.19 卖方应根据现场安装、调试、试运、消缺等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及时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而影响了工程进度,每发生一次,卖方 承担 10000 元违约金。 第 8 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8.1 监造 8.1.1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 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 8.1.2 买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或自行进行设备监造。在买方或监造 单

33、位的指导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 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技术协议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 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3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技术协议。 8.1.4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8.1.4.1 每台套合同设备投料前,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 1 个月度实际 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8.1.4.2 提前 7 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8.1.4.3 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 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

34、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技术协议规定 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8.1.4.4 向监造代表和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1.5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 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 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 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 14 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该项试验并负担相关费用。 8.1.6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

35、果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 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 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 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单位不知道的情况 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8.1.7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 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 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

36、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 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 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卖方应以快递邮寄 给买方存档。此外,卖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 8.2.2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 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果发现有任何不符 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并负担相关费用。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 方应

37、在开箱检查前 7 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 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果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 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果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 3 个月后仍不开箱(除 双方协商同意暂不开箱外) ,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8.2.3 现场检验时,如果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 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 15 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

38、方委托买 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 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8.2.4 卖方如果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 方书面通知后 7 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果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 后 14 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8.2.5 如果双方代表在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买方委托 权威的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 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8.2.6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 8.

39、2.2 至 8.2.5 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 8.2.7 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及保险费 和二次检验费用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如果卖方未支付由买方从履约 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8.2.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 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 3 个月,否则按 10.11 款处理。 8.2.8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开箱检验之日起 6 个月。 8.2.9 上述 8.2.2 至 8.2.8 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 问题或卖方已

40、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10 章及附件 1 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8.3 压力容器监测 国家强制要求进行的压力容器检测工作,原则上在卖方工厂完成,卖方应予以 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 9 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9.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 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 16 下进行。重要工序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 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

41、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 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 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9.2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 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 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 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验收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 方在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 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

42、进行。 9.3 每台套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 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其所需时间应满足现场安装的需要,否则将按 10.11 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9.4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该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 168 小时完毕后 6 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试验由于卖方原 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合同设备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保证指标。 验收试验由买方委托第三方负责完成,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该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 买方应在 10 天内签署

43、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 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 9.6 款和 10.6 款办理。 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果有个别微小缺陷,卖 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9.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 17 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 束后 2 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果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 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

44、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材料、施工、安装、试验和调试的费用;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果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技术协议所 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果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 10 章执行。 如果属买方原因,该台套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 10 天内由买

45、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该台套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 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该台套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9.8 在每台套合同设备稳定运行 168 小时后,如果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 收试验的延误超过 6 个月,则此后 15 天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该台套合同 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9.9 不管每台套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 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止 15 天内按照 10.4 款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 书。 每台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 36 个月内,如果因非卖方原因 该台套合同设备未能进行性能验收

46、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 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该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 9.10 按 9.4 款及 9.7 款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该台套合同 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 方对该台套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该台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 任解除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该台套合同设备中存在可 18 能引起该台套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证据。 潜在缺陷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卖方对纠正潜 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延长到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

47、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 (经双方确认),卖方应按照本合同 5.11 款及 10.3 款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并负 担相关费用。 9.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 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作好安排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 工作。卖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卖方委托买方施工人员进行加 工和/或修理、更换设备,或由于卖方设计图纸错误或卖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 误造成返工,卖方应按下列公式向买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费率水平 计费) h+M+cm 其中: 总费用(元) a人工费(元/小时人) h人时(小时人) M材料费(元) c

48、台班数(台班) m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9.12 不论每台套合同设备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或是在卖方,卖方应首 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设备,然后再确定上述设备的费用由哪一方 承担。 9.13 在设备寿命期内,卖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及时向买方 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卖方有义务提前 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从卖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次订货,并 且卖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 使买方能够为合同设备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买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 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买

49、方在用毕后适当的时候以合理的方式和状况归还以上各 项物品。 19 9.14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15 年内,卖方有义务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的新的 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卖方提供这些文件资料不存在 任何专利、技术和生产许可的转让,买方使用上述资料也不构成任何侵权,但买方 不得向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第 10 章 保证与索赔 10.1 每台套合同设备的保证期一般是指整台套机组 168 小时试运后一年(签最 终验收证书)或该台套合同设备的最后一批交货的到货之日起 36 个月(签最终验收 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合同第 9 章和第 10 章有关条 款执行。 10.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 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卖方保证根据技术协议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 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0.3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 修理。如果需更换,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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