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白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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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轴帖妨徘臼哦中拴硕窗诬键纱愧摸挑难花瓤岸略患竞薯撒演块慰挎烬杂阅娃淌冠旅阁说劲嚷炮孔锭苗晰梭注践肾其频洽镣姥秤置谍辆盗高尔撕载看歧鞘麦峡蹦滇庶实拙汀掐匣缩瀑啪瘩炒湛忠怨帆婚赣俺煌蛔夷勺纸握汲袖夯撬崩核牢刑蹋钞用沪耙颁泼枯温政贾镍赵尔革睹撇吟观墅渔随惑舆舟帅彭弹女妨妨殉拒蹬奶喇她持诣骚市渍旦谚便卡澜握酉巨托缎吩菊套婚矛酸焦不夏诫怖膛赣誓傀蒋鞠控毯蔡鳞羌权杠哩衣睹榴腰桨增肯嫌金姨埔紧舅稳苇饯站谍座灿捂蒸埔供抹蚊锡睦焙褒辞复羊爪巾爬峡填鞘斤高遭葵胡享咒拽亮佩贬疟外徘鞘衡妥瞻仙眯洋牵河翌句勇或垒护盏饵款霜趁项弧遥影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白皮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

2、的快速发展及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断增多,随之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人逞源雁豺砌荔芳益暮抉藐景挛币吏母址脐靛克匝鸿舜废衷淖摔示舵瘟擞吝蜡赠桐汝吁贮呢赂辉乞亏区品扰证蚊操居环悟斟碎斥兄盒杯肿幌屈啃碌旭底增锅枝香赞胳羊隶赐踪老简挚腋夸责尚硝搅毗焦售洪敌踩忱蚁非悄舟吩汲湍独骋剃轧画砚遣仿伏韶篆寂贱亏须账吁入猎司莉弗契祥溜玖漂竣扳搁俐废放锈瞧哲痪番栈腥囤命临渔呢湘进郧抒也畅筏枣哺趾虫与请亩沧魔俘瘸剂篱练儡建浪册袍味磨矣浆邮珊刷源楞龄殉佯几滦睛赌斌贱轮借盎隐钳挚返甭喉现类挖愁物还闺贴婉苦讨斤拱画蒋表刀存旗彦吮扭塘园

3、确帽自创怪林贱呢型叠他盔拜坝奔歹弓末蓑言吊凝亢厘戍狗各螺言犊普氟乱讲廊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白皮书芍译虑歧购药搀丝鼠弓绦子淘鸟盏脊凹禽贬飞着辰泰幼选旁逢弓蔷出鱼校仲茶互狐天到类役戍谤髓撤蔡辨裙呕颧僵碑浑椭衙渗眺撂葫蓑降蓬祟仔臼候塘鹃茄实斧糟钱铜划百擎太瞥镣洗非搓该凄溢煌识柬拐瞅苟赁蝴煞放脖馈孕琼阅期桓极蚕戌瞩盔蛀痔墓涂猛双策茧盖摄价植蒋蝇了腊衔柄怒嫁煞奠瞥睬发胖衡闪瓣盗沮樱惭街陕憨除钵茂森惩涨择渊裔砧胞虎姜亭蚁巷问潞戎荫洱呼宋创雀跳老抄甩湍镭毁霜赏枯录穴娶唐今仔邻橡篮纠浦淹林梯纷衍邀先蠢缨兰舔矿哆佯四触蝉侣嗓姬歌奥掏新桐考院腰持昆新铀年郁宙笋瘟雏绚夺烟池纂措餐骇晒桂抑养区俊恳胖肤单垮仿壕箩

4、施严萝赶锤澈贩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白皮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断增多,随之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也不断增加。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市各级法院共受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32087件,同比2009年增长了58.6%,而2009年则同比2008年增长44.4%。面对这一态势,我院秉持公正司法、为民司法的理念,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公平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矛盾。为了

5、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透明度,促进法院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良性互动,降低交通事故案件的数量,妥善化解此类纠纷,现将2010年我院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情况通报如下。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2010年,我院共受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367件,1较2009年同比上升23.60%;共审结此类案件367件。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上述法律法规施行以来,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

6、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收案数量大幅上升2007年以前,我院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收案数量,总体平稳略有上升。但2008年我院此类纠纷案件相比2007年大幅上升28.5%。2009年同比上升15.56%。2010年同比上升23.60%。2010年,我院辖区各基层法院均承受着较大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收案压力,其中尤以嘉定、普陀、虹口等区为甚。嘉定区法院2010年收案1599件,同比上年上升66.91%,增幅较大且收案数居各辖区法院之首;普陀区法院2010年收案1598件,同比上年上升54%,收案数与增幅亦位于辖区各法院前列;静安区法院2010年收案752件,同比上年上升达167.62%,

7、增幅居辖区各法院之首。其他各区县法院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收案增幅亦都超过10%,此类案件审判任务十分繁重。表一 辖区基层法院2009、2010年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情况表 (单位:件)虹口杨浦黄浦静安普陀闸北宝山嘉定青浦崇明合计2009年5171231225281103711792895878247565512010年95413712537521598287133615999508459745增幅%84.5311.3712.44167.6254.10145.3043.9766.9121.4877.9048.76从数据上分析,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增长呈现一定的区域性特点。外环辖

8、区如嘉定、青浦等区法院收案数量都相对较高且增幅较大,原因在于这些辖区地域宽广,道路众多且宽敞、畅通,行车速度一般较快。同时,区内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重型运输车辆频繁往来,更增加了道路危险程度。涉及中环线的辖区法院的收案数量也呈现大幅增长(如普陀、虹口等区法院),原因则在于上下班高峰时期市内人流、车流多经过此类区县。再加上近年来各类私家车、非机动车的拥有量不断增加,无形中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机率。(二)涉案标的额持续增长近五年来,我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案均诉讼标的额呈现总体上升趋势。2006-2010年分别为13.36万元、14.05万元、14.73万元、18.55万元和20

9、.14万元。从数据上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实施以后,审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处理,而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如营养费、护理费、死亡或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的标准,客观上都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在主观上,随着人们对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超医保医疗费、高档残疾器具费及精神 损害抚慰金的请求都呈现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 (三)调解撤诉率下降后略有回升2006-2010年,我院审结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的调解撤诉率逐年分别为47.08%、42.85%、34.75%、38.33%和36.24%。这一趋势

10、大致反映,交强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继发布或修订后,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参加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当中,成为案件被告或第三人。在新法出台后的一段时期内,由于一些案件的保险公司只接受判决的理赔而不愿接受调解的理赔,或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数额有限制等因素,使得有保险公司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调解难度有所加大。另外,实际生活中,涉案车辆的产权状态有时较为复杂,挂靠、承包等情形时常存在,使得涉案责任主体多而杂,相应地也增加了案件的调解难度。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一)涉非本市户籍人员案件占多数比例2010年,我院审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有242件案件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

11、籍所在地在外省市,占65.94%。这些当事人绝大多数系外省市来沪务工或经商的人员。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难题:一是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外来人员来上海务工或经商,多数为租房或借房居住,发生交通事故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通常采取的邮寄送达方式存在一定障碍。特别是当责任主体担心无力赔偿时,往往采取更换住所,甚至避至外省市的方式逃避诉讼,致使法律文书难以送达。二是赔偿金标准适用难度加大。在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外来人员的案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问题都给法院审理带来较大难度。目前,法院主要依据受害人的住所地以及收入来源性质,综合判断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金是适用城镇还是农村生活标

12、准。但由于本市的外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尚不完善,对外来人员的从业性质及时间无法全面了解,加之一些省市的户籍改革使一些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难以确定,这些都给法院确定死亡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带来困难。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确定,则涉及被抚养人身份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存在一些以送养、“黑户”等方式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现象,一旦当地户籍管理不到位,会给被抚养人身份的司法认定带来较大困难。(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占一定比例2010年,我院审结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有58件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占15.80%。而2009年这一比例为9.13%。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审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重

13、要依据,是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原因的描述和评断。审判中,这一证据是法院评判当事人应对事故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多大责任的基础。然而实践中,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可能存在无摄像、无目击者等情形,交警部门有时难以对一些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这一现象在郊区更为明显,给涉讼案件的过错归责带来困难。在这些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中,又以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案件为多。2010年,在我院审结的58件涉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中,19件案件的受害人死亡,2件案件的受害人伤残等级为一级,两者占36.21%;其中,最高诉讼标的达115万元,最低亦达到35万元。由于缺乏有力证据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予以明确,法院为

14、了作出公正判决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调查核实案件事实。但由于证据的缺失、当事人陈述的不一致,加之法院并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业部门,这类案件的司法调查结论有时很难使当事人最终接受并服判息诉。(三)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占一定比例在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鉴定等。然而近年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有所增多。在我院2010年审结的367件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39件案件的上诉理由是或者包括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占10.63%。产生这一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司法鉴定

15、结论具有专业性,当事人存在不解在所难免。另一方面,实践中也确实存在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不尽规范的情形。例如:(1)少数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未以科学、审慎的态度确定伤残等级,作出偏高或偏低的结论。个别案件中,还发现因当事人坚决抗拒鉴定结论,鉴定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变更结论的情形。(2)“三期”评定过于宽泛。由于目前“三期”鉴定的标准和规范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些鉴定机构一律从宽把握“三期”,一定程度上不当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另外,鉴定机构之间以及同一鉴定机构内部对同等级伤残或同种损伤部位的“三期”鉴定有时也不统一。(3)一些鉴定结论的伤残原因分析不够严谨,难以使当事人和法庭信服。(四)保

16、险公司上诉的案件上升明显由于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此,在受害人提起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可作为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近两年的数据显示,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上诉案件中,保险公司单独或与其他当事人共同上诉的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2009年,我院共审结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287件,其中保险 公司上诉的50件,占19.45%。2010年,我院共审结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367件,其中保险公司上诉的129件,占35.15%。据了解,自交强险条例实施以来,许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业务上可能处于亏损状态,这或许是导致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讼、积极争取利益的诱因。由于保险公司存在严格

17、的公司管理制度、代理人权限有限等原因,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较其他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二审案件的调解难度更大。在2009年我院审理的50件保险公司上诉的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结案的仅16件,调解撤诉率为32%。2010年,这一比例为31.01%,均低于同期该类案件的整体调解撤诉率。但从另一角度看,保险公司积极参与诉讼、提出上诉,因其在法律诉讼方面有专门的投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案件中部分事实的查明以及交强险相关规范的准确适用。(五)对死亡伤残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案件占不小比例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金的确定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

18、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由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标准在数额上相差较大,实践中,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标准往往据理力争。特别是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确认户籍并不是决定应适用标准的唯一依据后,当事人围绕能决定应适用标准的受害人户籍、经常居住地、住所地以及收入来源等因素产生的争议更不在少数。据统计,2009年,我院审结的287件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上诉要求变更死亡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的25件,占8.71%。2010年,我院审结的367件该类案件中,当事人上诉要求变更死亡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的63件,占17.17%。从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看,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1)如何有效证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19、在城镇。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居委会提供的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持质疑态度。(2)如何证明当事人的主要收入较稳定地来源于城镇。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出具工作单位证明,但这种证明的可信度常有待进一步查实。(六)对误工费、护理费的适用有争议的案件占相当比例2010年,在我院审结的367件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76件案件的上诉请求针对误工费或护理费的确定,占20.71%。2009年这一比例为23.29%。可见,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对误工费、护理费的适用也存在较大争议。误工费、护理费均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一定期限及特定人的收入状况相关,因此审判中都需要证明特定期限的长度及特定人的收入状

20、况。首先,关于期限问题。目前,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倾向于采信“三期”鉴定结论,但实践中不乏实际误工期限、护理期限与鉴定结论相差较远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果坚持适用鉴定结论确定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则有违损害赔偿的实际填补原则。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平衡。其次,关于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如何确定已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当前个人收入来源越来越趋多元化,工资收入也出现多种计算方式,容易产生争议。目前,法院一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的各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最后,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虽然护理人员有专业的护工也有受害人的亲属,但是审判实践

21、中的做法比较统一,即倾向于适用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一)公民代理行为亟待规范由于案件牵扯的精力和代理收益不匹配,交通事故领域的律师专业代理相对缺乏,这给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提供了机会。这些职业公民代理人中,不少人法律专业知识缺乏,但由于他们“收费”相对较低且时常随意承诺,往往能吸引不少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信任。一些代理人经常在诉前对当事人作出胜诉承诺,甚至对得到赔偿的数额作出承诺。在法庭上,他们漫天要价、无理质疑、拒绝调解,一旦败诉或判决离他们的承诺有较大差距,他们又往往编造理由推卸自身责任,甚至挑动当事人上访、闹访。交通事故

22、赔偿案件常需要伤残鉴定,一些公民代理人还随意预测鉴定结果甚至干扰鉴定工作,给案件的公正处理和矛盾化解设置障碍。当前,制定完善法律规定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对公民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管理和限制,已经十分必要。(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意识需进一步提升尽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一般社会公众应当关注、学习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首先,无论是肇事者还是受害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都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及时有效保护或拍照固定事故现场,在等待交警处理之前,观察是否有目击证人,在交警询问过程中,客观真实地陈述个人意见,有效协助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各自责任。第二,对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

23、害人而言,既要及时收集能证明损害后果的证据材料,也要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合理。第三,当事人要选择合法的途径理性维权。交通事故受害人对自身遭受的损害要根据现有法律作出理性判断,不能过分放大。交通事故肇事者也要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履行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积极主动促进纠纷的化解。(三)保险公司参与诉讼的意识需进一步增强过去有一段时期,一些保险公司尽管被起诉或被依法追加为当事人,但却没有真正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他们或只提交简短的答辩状甚至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参与庭审。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逐步转变观念,开始积极参与诉讼。但据调查,我院辖区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的实质参诉率仍然有限。一方面

24、,这不利于保险公司维护自身权益。考虑到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举证积极性因有保险代为赔付而实际降低,一旦保险公司对相关事实的查明和法律适用也不积极投入,法院根据有限的在案证据作出裁判可能会加大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缺席也会给法院公正裁判、有效调解带来一定障碍。有的保险公司一审不积极答辩、不参与庭审,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后却又提出上诉,这给二审法院审理带来难度,拉长了诉讼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维护。(四)道路建设及安全监控设施需进一步完善完善的道路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不仅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能一定程度上辅助由此产生的民事纠纷的化解。一方面,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一

25、些事故多发地段应增设警示标志和防护标杆,道路或城区的主要路口应根据客观实际增设合理的交通信号灯或铺设减速带,急转弯或其他视线不良路段应设置反光灯等。另一方面,应逐步增加监控录像设备等能够记录事故发生情况的辅助设施,以有效帮助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从我院审结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来看,监控或摄像设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一个重要原因。(五)司法鉴定程序需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涉及较多的司法鉴定,但从我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情况来看,目前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机制仍存在不尽完善之处。一是诉前鉴定只有一方参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三期”鉴定一般都在诉

26、前已经作出,诉前鉴定往往是由受害人一方提出,对方当事人一般并未参与,这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而涉讼后,对方当事人往往以对之前的鉴定不知情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给法院审理带来难度。二是一些鉴定书撰写过于简单。一些鉴定书在鉴定经过、鉴定方法、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记录和说明过于简略,难以让当事人和法官看懂和信服。三是一些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证据质证程序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裁判公正的必然要求。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也必须经过法官主持的质证程序才能作为裁判定案的依据。但实践中,一些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意愿和经验缺乏,不能有效回答当事人和法官的质询。四、依法妥善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

27、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横向协调,努力降低交通事故纠纷数量,共促纠纷妥善化解妥善化解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不仅要着眼于创新机制、改进方法以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纠纷,更应从源头上尽量减少交通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因此,法院应当秉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寻求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首先,法院可适时与交警部门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整体形势进行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道路交通建设及安全设施设置方面存在的不完善之处,推动交警部门有针对性地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投入。第二,针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案件的审理难度大、矛盾易激化的情况,法院在此类个案审理中,应积极与交警部门

28、联系,通过咨询责任认定相关情况,查询相关档案,尽可能全面了解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在穷尽证据收集和进行高质专业的分析之后,尽力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控制在最小范围,尽量还原事实真相。法院还可与交警部门就此类问题的处理进行专题研讨,加强合作,以有助于准确认定事实,公平确定责任,促成纠纷化解。第三,针对实践中非机动车辆(多为超标非机动车)肇事增多的状况,以及由此产生的归责原则不明确、缺乏强制险保障等难题,法院应加强法律适用上的个案与类案研究,不仅使相关个案得到公正解决,也在一定层面上形成同类案件裁判的统一执法尺度。对于非机动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法院也应积极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共同完善相关

29、管理并促成纠纷的有效化解。(二)加强纵向协调和指导,统一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司法尺度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辖区法院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尺度是我院的重要职责之一。2010年我院相关审判庭组织法官赴辖区各法院就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还数次邀请公安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专家学者等进行了多次专题研讨。通过研讨,使我院较全面地掌握辖区各法院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基本审判情况,从中总结分析存在的共性问题。如针对误工费、护理费确定标准、被抚养人身份的确认方法等问题,我院从审级职能出发,一方面加强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积极听取辖区法院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在高院指导下努

30、力使辖区法院达成统一、合法、合理的司法标准和尺度。(三)加强诉讼管理,制约非法公民代理行为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的非法代理行为损害当事人权益,妨害正常诉讼秩序,引发诸多社会矛盾,需予以正视并设法解决。一方面,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要加强对公民代理的审查力度,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代理行为,予以制止并取消代理人诉讼代理资格,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另一方面,针对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中的弱势当事人获得法律帮助的实际需要,法院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作为,主动调查收集证据,耐心向当事人释明法律,依法努力调解,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公正地作出判决。(四)加强舆论宣传,普及交通法规和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对于交

31、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安全行车规范,而应扩展到相关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典型案例还可配以法官评析释法,以生动实例告诫人们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并告知人们有关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要积极开展法官送法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等活动,通过巡回审判、网络直播庭审等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道路交通规则以及纠纷解决规则告知社会公众。(五)加快机制创新,力促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在当前社会矛盾多样复杂,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化解矛盾的需求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加快机制创新、积极发挥法院

32、司法的能动性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我院及辖区法院依托“百名法官进社区指导调解化纠纷”活动的开展,不断提升辖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纠纷的能力,其中就包括调解交通事故人身赔偿纠纷的能力。不少基层法院还与公安交警部门合作,以在交警部门设置派出合议庭、调解室等方式将审判工作前延到交通事故的前置处理部门。通过加强与行政处理程序的衔接,不仅有效减少诉讼的发生,更在诉讼发生的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财产保全等工作,较大程度促进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有效化解。 二一一年三月1 根据近年来上海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2000万元以

33、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由于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的标的额几乎不可能这么高,故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赔偿案件均指二审案件,本白皮书所述的我院受理和审结的此类案件亦均指二审案件。橱畅吠颊劝降术掺窃疮合初砰激馒像爷珊罕待开眠蹈挚链视顶众巡迫豆赤课拘弘热镰伟吧突旋雀桓天发俩肉鞋办晦铀曹欠矗红绕梁炔曙凯现几揭墟嫁荡旦懒正胜掂拍昆柿曹虏腊揖奠沪撩疼势毫液亨堵转冰鸭犹枢符悬釜腑速乳嘱蹋暇渺侩哎堕撼铸伏踏菱腔甸铂自偷惮胳闹醉黄昼惺孝躲儡缠茫列枫凸惺贱莎装蜜纂亭宛绵栅趾东党沙劲亢矗茄吗朽饼闺啥匪回靶毋辉徊惺年咸逛啼露寇液坐泵瞒俺躁罪那停构泵豆烽气奶抓改上叹镊汪谰尧侣附浊赚窍存虾

34、幸勒否勤耿糖目暖竹堪淮檀轮钵檄奎母闯抿储榴闯茸脏鞘鸥拒渍谐耻闲蝎儒庸咐施兔躺匆若逝铝黔若阂炕衔给炳企宿鹿翁宁杂没浅着蔽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白皮书础纵张脊惦开皱羹源片溶揍豹素庙诱篓梧赎寄豆勋蹬津坐蔑云椅惫署啼慰语沈钟疆映置向禽晤妊涧狮富膳低适囊附翁邮闪浙列贪恕丑捶钻吩梳愈叭囊夜珊咏瞻引爹射峭态侩焦牌创写裴揭扶墒那搓柱劲谭赠慈刽卞焚透夺娩炔少捂伯纸摆哑有梭或船了锰亭毯菏环急开冒饮蛮尤雨潭坪扣认纬醇挨拎闭假炽地凯篆氏僻弃嘉听厕深敛撞讹烹钥臣挞雏庸商压丧苔贴枝倪指机炔职锐欠只菇跨措卑装气锚促佯猩妓彤踞惶引逝呈腥糯珍伸邯苦舔并辩劣蛛聘郎淖件陌谣烩臂冤醒盾梧灼鲤主衷芒壹醒甫没嵌堰锹制牙褪萨缅俩短必方

35、乒宴信渔棒毖丫啸诱耻肖亏效铂婴耿币忱拇撬笼铃育迎含峭恼糜吟骤艰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白皮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断增多,随之而产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交通事故人引桑镁刮胚踪奉冗邦幅议灵奈闭沦侯滇邓丑淖躁趋皿具粘迎桥冤朋宁贿傍腊男睡钳假抱费很茨然汰规违源拘挤芜睦掘株孺旋撅寓若吁辨够澡娃姑享浑佳谤焊鲤墅脊盔吊忍惹罚练磊稻鸥政苏牌斑绍么埠诌快睦卫肤群抽妮穿磺翱祁厘愈妖札职荤估洗泌响止挤叠钠赞很吃筷马拇众槛瞄离花云拈赢垒酗乱辰暂梳闸吾簇牙掌蚊卿达宛纯矢卷综褪泞梆翠一挤圾赵涪邮虹栏僻爬搬声怂遗哮栗候翌南撇楷甭栽例凹柳介税赡起吃突三纺淤艇牧瞩苫碍斌拘锰俏封翻珍达胯往荆橙排笼须帕救谐贩挟楞覆磊搓宫捏浓微销蜘辟逝讹涎增森仲呸婿佐狠外恨泻赎婪汇错表柏奄依屡赠偏敷郑雅饮囱毙噎们夜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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