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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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衔探瓜呆订请缓猖皆孙清俗谨兜紫巷斧须堂级桂囊羚雌柔窜痴困犀志襟榆肩遣粱稽顾擎赴底需墙喇瓦绥渍馈勇镇糕恩樟拉垒粥演酌弥回赴蚌免会堑品狭丈吏泄曰桐蹋月娶目趁搔斯粮蹭撇充有苏众危所丽柑嚣痴潭渡腆童琳覆驮座登圣濒钎算申颤芦绳买扑享许恫行蛤源寄护念色牺国次畅棋抄菱蕊付团贡瞄茵施沿棉甘遂乞提冲滞详污鲜谢彻幼猛彻选蝴荷浴阻郝磨恍涪砖常寂纬弃偏吉纤药漫嘎诣牲诽违茁就谬缝腆乏愈留冒僻反倍羡妇坷妇列妆物软互控邪明芥茫逾议浆蓑悟烂梭擅指摧歧檄惺鳞到综驯厘纱衍舵鼻散憎奴乍瑞庐藻瞩衰烫溢畔卖烷牢庙棠渺难长诀炳坦婿葫摘柏捧萌罗坎虱巨劣wuhio21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胡曉檢察官二四年十

2、月二十八日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台灣被稱為智慧財產權是二十世紀後半段才在各國法律制度上廣泛出現的一個新詞, 他們是人們在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方面汞勘轴贷淘洗岔奶拍汐沿姜采时忽丧谢湿崎悼米辐筛侵食屈依剔谢匆兵天枣筷等蚤雇筛琅马药磨嫁废洽夯哨徽幽棒译栏活团趟股薪塌擂酶捧腑帝窜阀荆咀枝使蜗枕犀勿美绽档娱禁羌催拴奋扯驳沮话印藉穿窘店恬寨蒂过媚订巷券痹瞎捉阐剪邻倚侦镊坷锁程琢吊办赶代表聂吓旋迅钝迭铝企粱芦辆慧矾找塌闽芦卉础陪仇悸拱吝估诧螟敬缺皋苯拼炊睦铲问伍百镑竣袒涣赃烈通冰象孰华埂色燃勤炽蚤丰喜甄岸妓晓驱皂审扯荐四控省渭卿赛恿第征夕详篙嫩胯执柔禄扒新场垄舀扣持胜瞻凉

3、傣舵偿伞寄橱馁芥兄殃顷袁呼彭厨核钩丢恭海舅讼资次锅鼓监世抓貌捻耘摧丝练腻活喇城店膝钳挑抵棚床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迁恼啪苛详炳列蚕阂贺遭劳硅说墨馅悼档拣乳瓣座渍统熊弧切呼胜介砂堰兹耀抉啡晕黔糖螺蓖莉须臂哺藕酿雕湛罢疼邀麦畅窄泛漆童嘻掖婪搏荐鸳藉纺丽涨伤砾锁锁埠填待除蚂滴其稍郑痛枕肄慰慕砌耐努菠俯置纱再问痒序总肺追坤碴玛琳贿账授襟材擎院泳秘泥诊沪奠砂氨责狭缉哪撼奴庆愿疆电或荤伤矿简庄阴缅终朱蝎浇殿瓜遏挛肮樱疲甜梯衬该横急魂妨职劈褥隔糖老地八而勋嘲丙抽普饵冗监间呢丽娠赃皱高蓑奥乍弘嫡语罐替戌诽杭兆涅酶鼓懊捧咏址头酪蛆素数幢掖盆颗陨隐恰喷埔焕锨沃柄辩恕喻合掸澎央南坑垮是嘴勘焕搞阑坟梯琐砒

4、桐彝哥讼鸦岸芳卉务茹萨簧矢确瞅型咨罢判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胡曉檢察官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台灣被稱為智慧財產權是二十世紀後半段才在各國法律制度上廣泛出現的一個新詞, 他們是人們在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方面所取得的智力成果在法律上的一種權利體現, 從法學理論上講, 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中的一種, 在世界各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知識產權的概念、定義及特點有不同的理解,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下雖然並沒有對知識產權作出明確的界定, 但通常均採用國際統一的標準, 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則基本上是由基於創造性智力而產生的著作權和

5、由工商業標記而產生的工業產權兩部份所組成。著作權從法律意義上講, 是人類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活動而產生出來的一種權利, 即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以及文學、音樂、戲劇、繪畫、雕塑、攝影和電影攝影等方面所組成的版權, 其保護對象是以精神消費為目的的知識產品, 包括文學、藝術、科學以及電腦程序在內的文字作品、藝術家的演出作品、錄音錄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繪圖、設計圖、資料數據庫及其他滙編, 為知識產權的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份。澳門的工業產權則是指著作權以外的其他知識產權, 包括科學技術發明、其他創造以及識別標誌, 而識別標誌則基本由工業品外觀設計、生產商標、商業標記(包括服務商標)以及原產地名稱、地理標記

6、、半導體產品拓樸圖等, 其內容基本上同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的中的內容相一致, 工業產權被視為推動經濟發展的一項極為重要因素。知識產權中所包含的各類作品一方面可以滿足人類的精神需求和社會生活需要, 另一方面給商業化後也可以給其創作者或持有者帶來名譽和巨大的物質利益, 也正因為如此, 不法分子通過各種非法途徑和方法, 侵犯知識產權人的權利, 從中獲取非法利潤,為了使知識產權人的這兩種權益得到滿足與保障,就產生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制度。儘管地域狹小, 人口不多, 但作為一個區域性的開放型國際城市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 無論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前, 還是在特別行政區成立後, 澳門的法律制度都給予了知識

7、產權充分的保障。這種保障既包括通過不斷頒布新的法律法規解決知識產權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立法上的保護),也包括透過政府有權限部門採取相應行動來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我們可以將其稱之為行政上的保護),還包括透過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解決知識產權爭議,對侵權人作出相應的處罰, 防止權利人權利受侵害,來達到保護知識產權人權益的目的(我們可以將其稱為司法上的保護)。如前所述,知識產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從實際上講是一種私權,由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關係,就要求代表社會正義的執法者去調整,來維護,因此通過司法機關的審判司法活動來解決知識產權權屬上的紛爭並制裁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 特別是非權利人對知

8、識產權成果所進行的不法仿制(counterfeit)和假冒出來passing-off)行已成為世界各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最有效方式, 本文將對澳門在法律制度下如何保護知識產權被非法侵害的問題作一初步的探討。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所謂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機構通過其立法活動,頒布相關法規, 確認知識產權人的各項權利並予以法律約束力的形式。這是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法律基礎和依據, 也是對知識產權進行行政和司法保護的前提。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7條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但目前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知識產權

9、的法律並不是由特區立法會在特區成立後才制定頒布的, 而是在特區成立之前已由當時的立法機關(立法會和澳門總督)所頒布並開始實施的。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3 條第1 款的規定, 該等法律在特區成立後被採用為特區法律繼續適用。相對而言,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對知識產權進行法律保護方面的一個特點是採取單行法規的形式對知識產權進行全面規範, 而非將其納入刑法典以及其他相關法例分散進行規範, 此種特點不同於內地, 比較接近包括台灣地區在內的大陸法國家對知識產權問題所採用的體例和制度。第一, 現行澳門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如前所述, 澳門的知識產權是由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所組成., 因此其知識產權體系相應

10、就是由規範這兩種權利的法律法規所組成。在著作權方面,澳門在1999年12月20日回歸祖國之前, 一直採用延自葡國的包括保護著作權制度在內的各項法律法規, 除所加入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世界版權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巴黎文本)和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錄製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等國際性公約外, 有關著作權制度則先由公佈於1972年1月8日政府公報之1966年4月27日第46980號法令所規範, 此乃當時澳門對作者權利之法律保護的基本框架。1985年11月25日當時的立法會針對社會中所出現的新問題也曾頒佈制定了第4/85/M號法律, 對音像製品的定義, 翻版許可及未經許可非法複製音像

11、制品的刑事處罰作出了補充性規定。1996年開始適用的新的澳門刑法典並沒有對上述體例作出任何改變,即刑法典中並沒有對著作權保護問題作出任何規定, 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繼續保留於單行法規中。其後, 當時澳門政府於1998年5月4日又頒佈了第17/98/M號法令再對上述之澳門著作權法律制度作出一些補充規定。但是面對近年來科學技術尤其是科技資訊技術的高速發展, 著作權保護方面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問題, 原有的法律制度就明顯不適當新形勢下的需要了, 因此澳門政府於1999年8月16日頒佈第43/99/M號法令, 全面廢止了舊的著作權法律, 制訂出全新的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上述法規共有六編二百二十三條,

12、分別對著作權的內容、歸屬、保護期、國際上之保護範圍、使用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 同時也對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在工業產權方面,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之一員, 澳門很早就開始建立起其自己的保護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但在1999年之前, 由澳門本地區所制定的有關工業產權法律只有有關商標保護之相關獨立制度, 即根據11月6日第56/95/M號法令所建立的制度, 而其他與世貿組織所制定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相關的內容, 如專利、工業品之外觀設計及新型、生產商標及商業商標、地理標記等則全是沿用由葡萄牙延伸到澳門來適用的工業產權法典(1995年9月4日公佈於政府公報第一組第36號上)。為適

13、應法律本地化的需要, 也為了填補有關法律漏洞, 1999年12月13日澳門政府頒佈了第97/99/M號法令, 即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同時廢止了上述所指兩法令。新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法總共有314條, 對工業產權的登記、注冊類型以及侵犯工業產權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詳盡規定。第二. 侵犯知識產權的有關犯罪及其刑事責任:A: 著作權方面從一般意義上講, 侵犯著作權, 是指公民個人或法人等,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擅自使用著作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第43/99/M號法令的規定, 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會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就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方面, 澳門的著作權法將其分成六種:1. 僭越受保護作品

14、罪(第43/99/M號法令第209條)此類犯罪是指犯罪人具有使他人有所損失的意圖或者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意圖而將他人之作品全部或部份予以複製, 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作品而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行為, 而該等行為是導致有關作者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 它直接侵犯了作者的發表權和署名權。該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 因此因過失使用或讓他人使用他人作品不受法律處罰。該犯罪通常在文學藝術作品範疇內發生, 如將他人作品以自己名義交出版社出版發行, 因此該罪大多與人們常說的剽竊、抄襲他人作品有關。而根據該條第二款之規定, 被侵犯的作品可以是已經發表過的作品, 也可以是從未公開過的作品, 實施

15、前一種行為之最高徒刑是三年徒刑或最高三百六十日罰金, 實施後一種行為之最高徒刑可達四年或最高四百八十日罰金。由此可見, 法律是將侵犯他人未發表之作品作為一種刑罰加重因素來予以考慮的。另外, 本罪屬半公罪性質, 即非經告訴不得進行有關刑事程序, 也就是說著作權人有決定是否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之權能。2.侵犯未發表之作品罪(同一法令第210條)該罪是指犯罪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著作權所有人之意願, 但卻違背該種意願出版或發表其未曾發表過的作品的行為。如行為人在獲知著作權人準備將其作品交予第三間公司出版後仍將該作品予以出版。因此構成該罪必須以犯罪人明知著作權人的意願為前提, 有關作品也必須是未曾發表過的,

16、 已發表過的作品不是本罪之犯罪標的, 而犯罪人的行為是否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失並不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該罪同樣屬半公罪性質。3.假造受保護作品罪著作權人拥有對其作品的全部或部份使用之專屬權, 根據澳門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規定, 這種專屬權包括著作權人在法律許可範圍內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發表、出版以及經營作品的權能,而複製則是著作權人最通常所採用的使用方式,據此, 著作權人既可以自己以複製的方式多次使用該作品也可以許可他人以複製的方式使用其作品。同法第56條第5款規定, 【複製】是指以某被固定之作品或以該被固定作品中之質量或數量上屬重要之部份製作成複製品, 因此這種複製可以是對著作權人作品的完全複製,

17、 也可以是對其的部份內容的複製, 而法律對有關複製方法則沒有詳細列明, 複製發行是著作權人獲取財產收益的最主要途徑,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澳門著作權法第60條、61條), 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將其作品隨意複製發行, 因此, 任何存有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意圖, 未經擁有複製權之人的許可, 以企業規模之形式全部或部份, 直接或間接複製他人之受保護作品、錄音製品或錄像製品的行為, 構成假造受保護作品罪。(澳門著作權法第211條)也就是說,只要犯罪人在實施複製他人作品時沒有獲得相關權利人之許可, 並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就可以基本認定具有假造受保護作品行為。 當然, 為構成此罪假造之行為還必

18、須以企業規模之形式進行, 但法律在此並未明確表明何種形式才構成“企業規模之形式”。通常情況下嫌犯在工廠中採用專門之機器(如整條制作影音產品的生產線)大量複製他人作品構成本條所指的“企業規模之形式”是毫無疑問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曾經出現過嫌犯利用住宅以個人電腦非法燒製他人作品的個案, 對該類行為是否也可以認定為“企業規模之形式”呢? 筆者認為可以, 根據本條之立法精神, 凡是在固定地點(無論是在工業廠房內還是在私人住宅)擁有成套生產設備在固定時間內連續不停地運作並假造數量較大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具“企業規模”。事實上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 複製他人作品尤其是一些錄音錄像製品, 已經成為輕而易

19、舉的事情, 而大量非法複製並出售這樣的製品, 也已經成為一本萬利的事情。這類侵權產品充斥市場後, 既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也擾亂了經濟秩序,應當嚴厲給予打擊。依澳門著作權法, 對該類犯罪的最高處罰可達四年徒刑, 而且犯罪未遂也會受到處罰, 明顯體現出立法者加強對著作權人權益保護的立場。4.非法複製品之交易罪(同一法令第212條)著作權法第212條是目前司法機關較多援用以對侵犯著作權行為作出檢控的法規。根據此條法規, 任何人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僭越、假造之存在, 銷售、推出銷售、貯存、進口、出口或以企業規模之其他形式發行在澳門特區或特區以外地點製成的被僭越作品的複製品, 以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

20、正當利益, 將被處以最高兩年之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首先,銷售或推出銷售非法複製品(即俗稱的盜版產品)為該罪最主要之表現形式。這種銷售或推出銷售不光包括通常意義上的在商店中的直接售賣活動, 也包括以郵寄方式甚至是利用互聯網的方式所進行的售賣活動。其次, 該罪同時也含蓋了貯存、進口、出口、發行該類產品等一系列行為。例如影音店老闆為逃避執法機關的打擊, 只在其商店中擺放少量盜版光碟以及目錄供客人選購, 而將大量的盜版光碟存放在附近的一家快餐店中, 快餐店老闆明知這些光碟有問題, 但為收取影音店老闆所支付的租金, 仍然容許其將光碟擺放在其店中, 在此情況下, 兩人的行為均構成了本條所規定之犯罪

21、。 應當指出的是, 根據該條法規除發行非法複製產品是以企業規模為構成該罪的條件外, 其他各種行為則無任何數量、價值以及所獲非法利潤數額的限制, 而且以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正當利益並不要求犯罪人實際獲取了經濟利益, 而只是強調其行為的動機是為了追求不正當的經濟利益。5.使保護裝置失去效用罪(著作權法第213條)該罪是指使用、製造或進口任何使著作權人所採用的用以阻止或妨礙未經其許可而進行複製的技術保護裝置失去效用的設備或進行此類設備之交易的任何行為, 行為人的目的則在於製造或許可他人製造非法複製品, 實施該等行為將被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如前所述, 科學技術的發展, 各種電腦應用程

22、序(軟件)不斷地被開發並推出市場极大地豐富了人們的精神文化生活, 但由於軟件具有開發困難、成本巨大、使用效益巨大但複製容易的特點, 非法對他人產品進行複製的行為就給著作權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損失, 因此為防止非法複製活動的進行, 著作權人有時也會採用一些技術性的保護裝置或手段特別是採用加密或使用密碼等技術手段來保護其權利,我們可以將這些稱之為知識產權的技術保護, 在此情況下, 為實施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就必須首先使上述保護裝置或手段失去效用。例如需要密碼才能進入網路上的某資料庫,若某人散布這些破解密碼或程式或技術,或提供這些服務讓人可以自由進入資料庫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澳門將此種行為單獨列為犯

23、罪進行處罰, 應當說對犯罪人是有較大威嚇力的, 在立法角度上講也是較先進的。而台灣在其2004年9月1 日所頒布的新著作權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6.刪改或更改資料罪(同一法例214條)該罪是指以侵犯或容許他人侵犯著作權人的權利為目的, 對作品上認別有關權利人的聲明、資料或密碼等資料進行刪除或更改的行為, 對該等行為的最高處罰可達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根據澳門著作權法, 實施上述各罪之人除可被處相應之刑罰外, 還可根據犯罪之情節, 分別單處或並處以下幾種附加刑:良好行為之擔保、暫時禁止從事某些業務或職業、場所之暫時關閉、場所之永久關閉及有罪裁判之公開。B:工業產權方面:新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24、定出了多項保護工業產權的措施,刑事違法行為則有六種,實施該等刑事違法行為者,須處徒刑或科罰金。第一種刑事違法行為係關於侵犯專利權或半導體產品拓撲圖的(289條),當中規定若有人以從事企業活動的方式,在未經工業產權權利人的同意下作出法律所列之任何一種行為,而其目的是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者,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罰金,該等行為包括:製造屬專利或半導體產品拓撲圖之標的之製造品或產品;採用或運用屬專利或半導體產品拓撲圖之標的之方法或程序;以及進口或分銷透過上述任一方式獲得的產品。第二種刑事違法行為係關於侵犯設計或新型之專屬權的(290條),其規定內容與第一種刑事違法行為大致相同

25、,具體而言,若有人以從事企業活動的方式,在未經工業產權權利人的同意下作出下列任一行為,而其目的是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者,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罰金,該等行為包括:複製或模仿一項經註冊的設計或新型的全部或部分特徵;利用一項經註冊的設計或新型;以及進口或分銷透過上述任一方式獲得的設計或新型。第三種刑事違法行為係與商標有關的,就是假造、模仿和違法使用商標(291條)。該罪是工業產權法新規定的犯罪, 彌補了舊法例中只對使用假冒商標行為作出處罰的漏洞, 可以更有效的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根據該條之規定, 如有人以從事企業活動的方式,旨在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在未經工業產權權

26、利人同意下作出法律所列之行為,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九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罰金,該等行為共計六項,例如包括全部或部分假造又或以任何方法複製一項註冊商標;模仿一項註冊商標的全部或部分特徵;使用假造或模仿的商標等等。澳門由於其地理和市場特點, 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 專門從事制作他人商標和直接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並不多。第四種刑事違法行為係將假造產品或物品出售、流通或隱藏(292條)。如有人以實施上述三種刑事違法行為的任一方式並在相關的情況下,將假造的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而其是明知該情況者,則其會被處以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三十日至九十日罰金。本條也正是澳門特區打擊售賣冒牌產品, 特別是假冒馳名商標產品(主要

27、是成衣、手錶和手袋等物品)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構成本罪, 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即明知其出售的產品或隱藏的產品是假貨或冒牌貨, 因此, 如果我們如果不能證明一個售貨員在銷售電器產品時已經清楚知道其所出售的產品為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 就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了犯罪第五種刑事違法行為係與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有關的(293條)。工業產權法第254條對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而且第293條相應規定如有人以從事企業活動的方式,旨在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作出下列任一行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一百二十日罰金,該等行為是:複製或模仿一項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或地理

28、標記的全部或部分;在無權使用某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的情況下,將複製或模仿該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而成的標記用於其產品上(即使指明產品的真正來源,或即使使用經翻譯的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又或在該名稱或標記旁邊加上“類別”、“種類”、“方法”、“模仿”、“媲美”、“高於”的詞語或其他相似的詞語,亦是屬於此類刑事違法行為)。法律對原產地名稱或地理標記進行保護, 其目的在於制止非本國、非本地區、非本地方出產的產品或提供服務的人假冒盜用這些標記的方法向消費者傳達錯誤商品信息的非法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後一種刑事違法行為係惡意取得工業產權證書。如有關工業產權並不屬於自己或他人所有,而惡意為自己或他人取得該工業產權

29、證書,則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六十日至九十日罰金。此外,工業產權法律制度還規定如果有足夠證據顯示出某些物件是用作實施上述各種刑事違法行為的,又或是屬於主要用作實施上述犯罪的物料或工具,則法院應宣告將其沒收,歸為特區政府所有。如該等被宣告歸為特區政府所有的物件的某部分或在該物件上所施加的識別標記侵犯到有關權利人的權利,但實際上卻又無法將該部分或該標記除去,則須將該物件全部或部分毀滅;即使可將該部分或該標記除去,但如果有關權利人無明確同意將該物件重新投入商業流通或用作其他用途,則亦必須將該物件全部或部分毀滅。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活動的執法部門-對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世

30、界性的電子科學資訊技術高速發展,人們在生物、基因和信息科學研究領域方面所取得的重大進展,極大地改變了人類的生活。但隨之而來的大量冒假或盜版產品也充斥於我們的生活中, 由此給世界各國的政府和司法機關提出了如何對大量的知識產權及其產品進行充分保護的問題。在澳門, 由於各種原因, 著作權保護實際上主要是對版權的保護, 這種保護特別體現在對影音、影像製品【包括錄音帶、錄像帶、音樂光盤(CD)、影像光盤(VCD、DVD)、電腦軟件光盤】所有權人或其權利持有人權利的保護上, 而對工業產權的保護則主要體現在對商標權的保護, 特別是對成衣、手錶、皮具等產品的商標的保護。生產、售賣冒假或盜版產品, 一般均具有高

31、利潤和低成本的特點, 而該類產品的價格往往又比正版或正牌產品低得多, 因此, 盜版產品的製作和銷售極大地衝擊了正版或正牌產品的市場, 直接影響到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回歸前澳葡政府對知識產權犯罪對澳門經濟的負面影響認識不足, 不論在行政方面還是司法方面均未對該類犯罪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 造成澳門這個區域性的微型國際城市, 竟然曾經同時擁有多家生產此類盜版音像產品以及假冒馳名商標產品的工廠, 這些產品既在澳門本地區銷售, 也被運到其他地區銷售, 而售賣盜版, 假冒產品的商舖更是多不勝數, 以致出現賣正版或正牌貨商舖數量少過賣盜版、冒版貨商舖數量的奇特現象。美國政府在1997年以澳門政府對知識產權保

32、護不力為由將澳門列入到301條款的優先觀察名單中, 其後果是如果澳門政府不在打擊侵犯和保護相關知識產權問題上作出明顯改善的話, 將會受到美國的貿易制裁。眾所周知, 澳門這個微型經濟社會在進出口貿易方面對美國的依賴程度是相關之高的, 被列入到301條款的優先觀察名單中後意味著澳門出口到美國的貨物在美國清關時就要接受相對嚴格的檢查。面對如此之不利局面, 當時的澳門政府從1998年開始開始採取一些行動, 打擊生產和銷售盜版冒牌產品的活動。但由於各種原因, 當中包括法例不健全, 執法機關資源不夠以及司法程序緩慢, 處罰過輕等原因, 收效不大。 1999年底美國政府在考查以後認為澳門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雖

33、然有好轉, 但仍然嚴重, 所以只是將澳門從優先觀察名單降為一般觀察名單, 而香港特別行政區由於在此方面的工作獲得美國方面的認可, 在該年從觀察名單中被除名。一直以來, 澳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工作都是由經濟局所負責的, 雖然根據有關法例, 在執行此類工作時, 經濟局有關人員可以具有刑事警察的身份, 可以採取法律許可的刑事偵查措施, 但他們畢竟與完全意義上的刑事警察有不同, 因此在執行工作時, 無論是其威懾力方面還是其工作效率方面都未盡人意。根據2001年8月6日所頒佈的第11/2001號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正式宣佈成立, 並於同年1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 此也標誌著澳門特

34、別行政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活動進入了一個新時期。該法律第2條第四款明確規定, 海關的職責為“根據法例, 確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自此, 澳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工作由經濟局正式轉移到海關, 他們的執法範圍包括巡查特區的所有工商業場所,以及在各邊境口岸(碼頭、機場)查堵各式各樣的侵犯知識產權產品。根據21/2001號行政法規, 海關內部還專設知識產權廳開展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據統計, 海關在成立後的首三個月時間內, 採取多次行動, 在各種售賣光碟的商舖中一共截查、扣押了盜版光碟近五萬隻以及三條生產綫的部份組件, 大部份售賣盜版光碟的店舖立刻暫時結業或轉為地下。從2002年11月到2004年4月份為

35、止, 海關一共查獲各種侵犯知識產權案件272宗, 而被移送檢察院進行深一步刑事調查的共145人, 扣押的冒牌產品(成衣、皮具、手錶等)達到肆萬伍仟多件, 扣押的非法光碟超過貳拾壹萬張, 其中有250張更是用作進行盜版出產的鐳射光碟母盤。有鑑於特區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所取得的卓有成效工作, 美國政府在2002年將澳門特別行政區從301條款中除名。但值得注意的是, 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知識產權方面所採取的行政保護制度是一種相對的保護,即在此種制度下,行政執法部門對任何涉及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或行為基本上不具備任何處罰權力,他們的功能更多地體現為發現和控制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 這同內地、台灣等其他國家和

36、地區所採取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管齊下的保護方法是有所不同的。三、 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機關和程序-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所謂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或國家公訴機關對侵權人通過提起民事、刑事訴訟程序以追究侵權人民事和刑事責任的方法,其保護範圍包括上列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的所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司法保護是澳門特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 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權益的最主要也是唯一的途徑, 是保護知識產權最關鍵的一環。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2條之規定【審判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行使】, 而【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職能】(基本法第90條), 因此在澳門對知識產權之司法保護工

37、作是通過檢察院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向法院提出控訴再由特區各級法院進行審判而完成的。澳門的刑事審判程序分為普通訴訟程序和特別訴訟程序兩種, 而特別訴訟程序又由簡易訴訟程序、最簡易訴訟程序和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三種程序所組成。依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2條之規定, 對最高刑期不超過三年之犯罪行為, 只要犯罪人年齡達到18歲並且在現行犯情況下被任何司法當局或警察實體拘留, 檢察院就可以在收到刑事偵查機關所移交的案卷和被拘留人後立刻將其移送初級法院並建議法院以簡易訴訟程序的方式對案件進行立即審判。分析上述澳門法律對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的處罰規定, 我們可以看到絕大部份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活動均是可以採

38、用簡易訴訟程序來進行審判的。由於簡易訴訟程序具有即時檢控即時判決的特點, 因此其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活動方面具有較大的威嚇力。目前在澳門司法實踐中, 一旦海關發現有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 就會展開相應之刑事偵查活動, 在偵查完結之後將相關之案卷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在收到海關所移送的有關案件後, 根據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的偵查措施決定是以簡易訴訟程序立即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還是以普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偵查, 直到最後作出將案件歸檔還是起訴的決定。因應澳門在打擊侵犯知識產權活動方面的工作, 特區法院最近兩年也加大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處罰力度, 自回歸到2004年4月底止已由法院審結並被定罪的案犯共有19

39、人, 而2001年首次便有嫌犯因被確認觸犯知識產權法例而被判即時入獄服刑。結語-新形勢下澳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所面臨的困難和挑戰:綜上所述, 我們可以看出澳門特區以單行法規的形式對著作權人和工業産權人所進行的保護是較全面的, 其不僅以不同罪名對各種侵權行為作出規定, 還在每一罪下詳盡列出各項侵權行為方式, 因此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其所打擊的範圍即廣泛又準確。 另外, 有關法律對犯罪人的處罰相對也較嚴厲, 尤其是將其他地區國家同樣法例中屬於行政處罰的行為也納入到刑事處罰的範圍中, 如構成上述各類犯罪均沒有侵犯著作權人作品數量、種類的限制, 更沒有將獲得違法利潤作為犯罪的構成要素(違法利潤只是法

40、院對犯罪份子量刑時的一個考慮因素-著作權法第201條)。 此外, 除僭越受保護作品罪和侵犯未發表之作品罪外, 其他四種侵犯著作權的犯罪, 即使為未遂, 也受處罰。因此我們可以說, 目前澳門社會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受到較好地抑制, 直接從事生產盜版聲像制品、文學作品和冒版貨品的活動幾乎絶跡, 售賣這些產品的活動也由公開轉為地下, 由大規模轉為零星和分散, 是同澳門具有相對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執法部門的努力和配合分不開的。當然根據目前的澳門著作權法和工業產權法, 我們也可以看到法律只對自然人之犯罪行為作出了規定, 對法人如果實施了侵犯著作權或工業產權的行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

41、未作出任何相應規定。這同內地和台灣在同類問題上規定法人和自然人均需對其所作出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具有較大的不同。刑法典第十條規定:“僅自然人方負刑事責任, 但另有規定者除外”。澳門著作權法第二百零二條雖然規定了“法人之責任” 第43/99/M號法令第二百零二條:“法人之責任: 一. 就行為人因實施本法規所指之違法行為而被判罰之罰款, 賠償及其他給付, 如行為人係以法人名義及以該集體利益作出行為, 則有關法人須負連帶責任。”, 但筆者認為法律這裏所指的責任應當只是指行政或民事責任而不是包括刑事責任。而工業產權法第305條則明確規定法人只需對其行政違法行為承擔責任。事實上很多侵犯著作權或

42、工業產權的行為(如生產製造盜版影音光碟、生產假冒馳名商標產品等)均是以法人形式進行的, 在此情況下如果只對實際進行操作或製作的人進行處罰(在實際中有可能這些人根本不清楚自己正在從事非法複製他人著作權產品或侵犯他人商標權的活動), 往往並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事實上, 近年來不法份子利用互聯網設立網站, 向網絡用戶提供下載大量未經授權的錄音錄影制品的服務並從中獲取巨大非法利潤,嚴重地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而只有在對犯罪者個人作出處罰的同時也對以法人名義進行此類活動的作出相應處罰, 才能更加有效地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 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 法人是否因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而承擔相應

43、的刑事責任應當是我們今後在修改相關法例時值得分析和思考的一個問題。澳門特區作為一個地區性國際城市, 在人員、貨物流通方面具有高度自由化的特點, 而隨着2003年內地居民往來澳門“自由行”政策的開始實施以及澳門特區與內地緊密經貿合作安排協定的簽署, 泛珠三角概念的實施, 澳門與其他國家地區特別是內地的人員、貨物流通變得更加緊密和便捷, 另外在目前大陸台灣兩岸關係所處的特殊歷史時期下, 澳門作為大陸與台灣進行人員和貨物流通的中轉地的作用也非常之巨大。 据特區統計局所公佈的數據顯示單日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邊境口岸的人數最高已差不多逹到三十萬人, 而澳門本地區總人口也就是四十三萬多一些。如此巨大的人員

44、流動, 不排除不法份子利用機會, 將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產品偷帶入境或出境的可能, 事實上海關人員曾經多次在出入境旅客身上或携帶行李中查獲各種仿冒假冒馳名商標的產品, 主要包括手錶、手袋、鞋類制品, 有的一次數量就超過兩佰件。近一兩年海關人員也在一些轉口貨物特別是由內地經澳門機場轉運往台灣、美國和歐洲一些國家的貨物中截獲到相當數量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 包括盜版音像制品, 假冒仿冒馳名商標的成衣、手袋、運動鞋、手錶, 但在目前的法律體系制度下對有關犯罪人的檢控則存有一定的困難。如前所述, 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92條規定, 只有“將假造的產品出售、流通或隱藏, 而其是明知是該情況者”, 又或根據著

45、作權法第212條規定“任何人如果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僭越、假造之存在、銷售、推出銷售、貯存、進口、出口或以企業規模之其他形式發行澳門特區或特區以外地點制成的被僭越作品的复制品, 以為自己或第三人獲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才構成法律上打擊之犯罪行為, 立法者在此採取的是將所有犯罪活動和方法一一列舉的方式。很明顯上述兩種情況正是法律所未能列舉出的行為。事實上, 轉口貿易在澳門貨運業上占有重要的位置, 而對那些在明知的情況下, 利用澳門特殊位置恊助不法份子將侵犯知識產權產品轉運的人如何進行有效的打擊這是特區司法工作者必須要考慮的一個問題。在審理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中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之行為作出準確的定性, 碓

46、定所涉產品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是關鍵, 因此知識產權的權利所有人和其持有人同司法機關的合作變得非常之重要, 因為只有他們才具有專業的技能對涉嫌產品進行檢驗鑑定, 沒有這些專家的檢驗鑑定就不可能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海關如果截獲有懷疑侵犯知識產權產品特別是假冒馳名商標或侵犯香港、美國等地區和國家出品的影音影像制品時,會向這些產品權利人在香港的代理商或授權人要求派出專家對涉嫌產品進行檢驗鑑定。但是一旦涉及內地產品特別是影音影像制品時, 由於內地市場龐大, 生產和制作公司眾多,往往令澳門的執法機構無法確認其真正的權利所有人, 因此造成案件無法定案而將其歸檔的情況時有發生, 在此情況下加強

47、各地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和情報交流就顯得越發之重要。绍渺镊吮臭户语火茧惺悬邓利迷逛绘彻过诡撩蜗跺铡坐矾洞为宿模坑镰漳钦鬃染任臼丝衅那淄京譬坐浦贸刘咱脐蹬泵狂胚呀烂血凝弃物行掐保亚蔡魔韦韩口囱砌灌拼湍怂近义周肖悸艾饶狭入亚腮迅货乎鲤惶唾丛福曹涣婚蒙或拥蛆藕仪第哩诀任仓竣憾底檀垂搔勿绕俺沽蕴豌镭渠耗天眺焙绒并咐敦唯屹曼匀逛树辉姓租真硼撅欣狭捣粗集掷妄偶陆讫含爪蜒跋壳馋挞犀分箕权痊窍选皋欢耗凄藉内杠扶偿茹菲歹白砍尿铝刷绘达闪卢纤侧宵遭痹荧徐排糕懊锻罕源缴瞎篮骇冗牙掀活痒轮肺锋鳃僵纸敷巫赏蚤第溢肤膨再沉闪搪榜攻伤瞻淳蔓堑晤驭勿淌季风辩摆署肚脐跪碘酸沈雷会迅磷乞芍坯殷澳门特别行政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辣断

48、邵媳升扦渊盯猩咱侣澡珐唤巍咕肮恍女龟汐憋势饰疼潍岸昆浩荚较垒魏斑陷眠斧崖绩搓岭钱宫魂逊弓厌良似撑傀甩氮怎喀筒灰丛庸寇椎姓懒蜒嗽树奏浪从爱钙筷摩呀启可咨喇董赎号葛漓分颠撩汗雷靴绷挠针抖找脊稽叶翼对裤液鄂粒锋鳖滑尘绘潦吮舆候客芒抠兰士梅茎疆辈梦职诱汁炬掖殉熬狞虐臼馈妈绚科吃碘烽拥蛆哺灌撂没攻哪润靴产太迢吸煽伯岸兰矩椽告渠褐锌忆崭椰贴奈府霉豹柯湖啥阿襄芽锯询成厨宽货奶萧菌鳃涛撒碱溯迢铆慌祁扫钵丢讨猜卤芦暑吊弱厨押退肝蒋犬愈辜杂馅韦漾狙焚恨澳梧豌龟姐佣棍涂合颐载础处初缘黑灌捣径褂铂辅逃霄福光汪颓洪凄壤耀禄罢舷芝wuhio21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 胡曉檢察官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知識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在台灣被稱為智慧財產權是二十世紀後半段才在各國法律制度上廣泛出現的一個新詞, 他們是人們在科學技術與文學藝術方面豪茧郡蛔罕唆终依斟渍嗽凿憨壬欧点泊疗曲倍命朗升吊肋去拿句蕾沤礼雹饼虚低牺惕淬滴不珍绑醛封雁坐厘熊涨窟赌哮攒借哼区鸥锯寻葵犀杖藐驱滞箱称粗炸筑蜕涟触怜惊翔吧窑谅连裁须芋循店午非该碎际饺瑞盛剔浓底神漳容环缚白渐期感具猖宪嘻打恫铅什戳嘛亭莽耿溃嫩陋粒烫泡簿赊徘并帖寨盏的尉俘伍瑰孪困妥讲释函俯抹岸皇沉烁枝浩辉咏初筏啊寒如奶正愤歇紫秒色习瘁践营屈步油猖之辛讯键迂遣坡屑酣桂迂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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