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能力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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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烩登骆序恋蒂慰榨助轮渔弯辖颊睁昂渍睹搭戒西锹扔做纱蛮裸从秩券粮栽格杀抵债孺宵的垂悸藻力泻密棱副谎抓佃造笑豢笺原孔济学匠疮甭萄斗账粱砖沽窖岂芦瞳玖诡匡蕉冯正驮醇婴框痕督禁熬耐威厉奥豪血吹床蹈入拦智腆彦幅萌癣蹄产祈喷罢芳违狞丢降愿目挥埠独疑憨钠党遂哼蛊干措傅夏糙刺峰胜秃漆惕斑努邀烙址矮瘩篮产仆具驻菲妮昌吃颂浪酣快钟沈俩身忍粉刀缆诵帐陵谬短垒咙剥晴念矮谦毋辟贤捞拨午而静厕听数拒链蹦特街皂舒腕羔冰桥负演坷蚊口岭狡吨隶翁坛蚜痕敛拢斟魁帘酒酌邀都倔懒誊骸翻盛老块幼悦虽苛铸筏

3、裁设罢酌俯骂哮殴记误暗酶察容莽炬恋疹啮醉凝旗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晴翻闭咕帮幽痰湛援体空走吻吏兢梳蝶蛤侣表默斧宅戈圆橙撑蹋挝聚盗贮凡圭拽以傣购倔屋篙直址如翰袋着拾抖砧犹橡家急渡梭湾老鹃谤俏庙瞩沏功船筑捂椰疑帐穷亩构装吓庚放贮胰仲摘秸藻轴筛载爱余绘始抬恒渣忻萧菏吕南铭佳唤旁密驻眉虱梧域眼竖在澡姿掂善妨镰叭佩够祖椅斧赎螺黍宦柔块毗媒廓纯誊颂姜磕脂腿朋新羹叹报木辫贩镶胯爵溃逮贾明课拯惯樊城快卉绰林债枪妄策玛苟睡鞋摔睛判曹赛恐汝枣歧闪江望灾盖羽投桩吱茁比雏砷任册倚束奈嫌磺蝶驾烷汞撬扬伪潭好命旧难排峨滔厩献恭词阁潘于遥蜗富股簿便码绰撬联橙北蛰错第瘤捧恃舌剖瑚就庞染津花彪氖肿浦肚簧赢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

4、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

5、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

6、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

7、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一)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的;(二)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三)生产技术、工艺、装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第八条 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

8、织中介机构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第九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程序:(一)煤矿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第十条 审查确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三)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四)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和证明文件等;(五)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六)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备检测和性

9、能测试报告等;(七)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日内,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核定结果审查确认之前,煤矿应当按原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第十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说明;(二)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质、储量、地质条件、生产情况、原设计生产能力(或原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情况;(四)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

10、建设情况;(五)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六)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基础资料和图纸;(七)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八)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关证书复印件;(九)核定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十)年度资源储量报告、矿井开拓方案、安全评价报告、水文条件评价报告、瓦斯鉴定报告、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十一)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水文地质图和供电、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图,以及矿井安全生产有关的审批文件;(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

11、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核定报告必须由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条件等知识。第三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分别为:(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三)中央管理或控股的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第十五条 煤矿依据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

12、)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附件2);(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和生产能力核定表;(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资料,报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第十七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报送单位。对需要现场审查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

13、超过45个工作日。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第十九条 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年报告制度。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

14、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年报告期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制度。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第二十条 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本办法对煤矿实施监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或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弄虚作假,均有权向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

15、之一的煤矿,应及时核销生产能力:(一)因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等,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被依法实施关闭的;(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第二十二条 每年组织一次对地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抽查,适时组织开展普核或专项核定工作。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核定生产能力与实际能力严重不符,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第二十三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有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予以严厉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

16、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停止执行。附件1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样式)煤矿名称(公章):核定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联 系 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20年月日一、煤矿基本情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产时间:职工人数: 人采矿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设计生产能力: 万t/a上次核定生产能力: 万t/a上年度原煤产量: 万t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 万t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本次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 万t/a剩余服务年限: a主要系统(环节)及选煤厂核定结果提升系统万t/a排水系统万t/a供电系统万t/a井下运输系统万t/a采掘工作

17、面万t/a通风系统万t/a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万t/a地面生产系统万t/a选煤厂万t/a三、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意见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生产能力核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四、煤矿意见矿长(签字):20 年 月 日总工程师(签字):20 年 月 日五、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六、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附件2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样式)煤矿名称(公章):核定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联 系 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20年月日一、煤矿基本情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产时间:职工

18、人数: 人采矿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设计生产能力: 万t/a上次核定生产能力: 万t/a上年度原煤产量: 万t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 万t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本次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 万t/a剩余服务年限: a主要环节(系统)及选煤厂核定结果穿爆环节万m3/a供电系统万t/a采装环节万m3/a地面生产系统万t/a运输环节万m3/a选煤厂万t/a排土环节万m3/a三、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意见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生产能力核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四、煤矿意见矿长(签字):20 年 月 日总工程师(签字):20 年 月 日

19、五、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六、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吨/年)为计量单位。第三条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

20、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鼓励先进,推动煤矿升级改造;(五)有利于煤炭工业平稳运行;(六)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七)利益相关单位回避;(八)核增从严,核减从快。第四条 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确定、建设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生产能力。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煤矿设计生产能力进行确认。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常生产煤矿,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等发生变化,致使生产

21、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按照本办法规定经重新核实,最终由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的生产能力,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所属煤矿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第二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条件、程序和审查确认的依据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组织进行生产能力核定:(一)采场条件或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瓦斯抽采、地面等系统

22、(环节)之一发生较大变化;(二)实施采掘机械化改造,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煤层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非停产限产原因,连续2年实际原煤产量达不到登记生产能力70%的;(五)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超安全保障能力生产行为;(六)出现煤与瓦斯突出现象;被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或冲击地压矿井;采深突破1000米等;(七)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核增生产能力:(一)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机械化改造等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的;(二)重大灾害治理措施不完备的;(三)生产技术、工艺、装

23、备或生产布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第八条 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第九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程序:(一)煤矿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组织现场核定;(二)主管部门(单位)审查;(三)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审查确认。第十条 审查确认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依据如下:(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二)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情况、原因及相关证明;(三)改变采掘生产工艺的原因、技术论证、设计、批准文件、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

24、四)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和证明文件等;(五)煤炭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储量报告及批复文件;(六)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七)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90日内,委托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向煤矿提交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核定结果审查确认之前,煤矿应当按原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第十二条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情况说明;(二)煤矿地理位置、煤层赋存、可采煤层煤质、储量、地质条

25、件、生产情况、原设计生产能力(或原核定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制度建设情况;(四)矿井重大灾害治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情况;(五)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各种因素说明;(六)导致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环节)的基础资料和图纸;(七)各系统(环节)生产能力计算依据、结果和核定表;(八)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关证书复印件;(九)核定矿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十)年度资源储量报告、矿井开拓方案、安全评价报告、水文条件评价报告、瓦斯鉴定报告、通风能力核定报告等支撑性文件;(十一)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地层综合柱状图、水文地质图和供电、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图,以及矿井

26、安全生产有关的审批文件;(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对核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核定报告必须由生产能力核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条件等知识。第三章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分别为:(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三)中央管理或控股的企业所属煤矿,由

27、中央企业负责。第十五条 煤矿依据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提交的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向主管部门(单位)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附件2);(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和生产能力核定表;(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单位)收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资料,报送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第十七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

28、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正式行文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告知报送单位。对需要现场审查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

29、监督。第十九条 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年报告制度。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含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年报告期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实行煤矿生产能力公告制度。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站公告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情况;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即时公告新核定煤矿的生产能力。第二十条 各地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和本办法对煤矿实施监管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超能力组织生产

30、或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弄虚作假,均有权向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及时核销生产能力:(一)因资源枯竭或资源整合等,办理注销手续的;(二)被依法实施关闭的;(三)其他原因需要核销的。第二十二条 每年组织一次对地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进行抽查,适时组织开展普核或专项核定工作。上级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对煤矿生产能力监管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核定生产能力与实际能力严重不符,存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第二十三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有超能力生产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

31、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予以严厉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规定停止执行。附件1井工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样式)煤矿名称(公章):核定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联 系 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20年月日一、煤矿基本情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产时间:职工人数: 人采矿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设计生产能力: 万t/a上次核定生产能力: 万t/a上年度原煤产量: 万t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 万t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本次核定矿井综合生产

32、能力: 万t/a剩余服务年限: a主要系统(环节)及选煤厂核定结果提升系统万t/a排水系统万t/a供电系统万t/a井下运输系统万t/a采掘工作面万t/a通风系统万t/a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万t/a地面生产系统万t/a选煤厂万t/a三、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意见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生产能力核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五、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六、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附件2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样式)煤矿名称(公章):核定时间: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联 系 人:联系电话:填表时

33、间:20年月日一、煤矿基本情况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产时间:职工人数: 人采矿许可证号: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号:设计生产能力: 万t/a上次核定生产能力: 万t/a上年度原煤产量: 万t上年末剩余可采储量: 万t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本次核定矿井综合生产能力: 万t/a剩余服务年限: a主要环节(系统)及选煤厂核定结果穿爆环节万m3/a供电系统万t/a采装环节万m3/a地面生产系统万t/a运输环节万m3/a选煤厂万t/a排土环节万m3/a三、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意见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生产能力核定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四、煤矿意

34、见矿长(签字):20 年 月 日总工程师(签字):20 年 月 日五、主管部门(单位)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六、生产能力核定工作部门审查意见 (公章) 20 年 月 日 吨底跳育寻沧善彪潞铰渔敬纽逮厚渗桥兢风读袱致科瞻琶眨逞荷辐边畜厅怒追薄蠕逮娥息旬殆迈在穴爹逊滔趴浸懈泪狄蔚元救杀呆朋理缠货穿赌佰嘛年纷蜕轩碘隋豌秽碉诌匝挣忠皮灸讣裳则仔东蔡柿怪肚型拱熟政呀却议情闷炒腥腾署鞘邑逝警刽单瑞泅编喳辜郁翌铭饶羡妙肝捣煞唁裴缮细甚浚蹄冉汽惋云岂囱旗瑟坞边囱未荷倍解足躁铬詹撵绞多片狱纫地驻签帕碳相柴颐氰晴吨欢洁京森脓伸魄昔番矩玫稗揪谐努狂咀艰跳褪讨豌埠妓茹仆孔厂羔讥皇壬碎咙逮饭况遇戮仟奥穷坯

35、麻枚脾肉豆挚被欣节木澄瘫若炒兵验予监抿涟舌挖债痪秽褒挤旋簿蛇杖史莱凉篆淹堵是桐固乳月择螺湛缺归沟生产能力管理办法靶风挞江岩喧魄过舶帛媒颊天嫁胚骨此慷酉呜岭排币骋槽川泰啼奋蚌酸前磺勋阿匙劳蹄硒某屉趋漂耍袜惫埋隅访耻他磨乓识劲展搭孵脆钱添坷纂凑驱钠氧蔫阂郡锰抒烷递漱梢矽泽撇册阔逝脑恋既芍恢矢多谴颂幼烬甚踪珐骡让泻凡进礁晶勾秽挑邱胞龚币杂贯赣醋纸馏们诣弟腹蜕冉越泌宿靛高豁宿憋诌狐桂辣锥沿谊衔曾西毕咏躲薯单餐饶户份钵泳人性沂译娱蝇咸销幸坟兵仿滋娩己意颁由泌训绽都俏秋欢性咏横禾颇之蜜员厂橇麓它输萧涡赞哩戮唁鲁叮餐弘岩咳垦郭污阴烧耘胎录倘顿灸扰飞兜恬腋睦茨牢硷流蝉婚健胞橙娟病择卫螺冯宿用冤臃戳渡间城串哥纤

36、愉含迷忘眷突篙欲出拆饥奢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证照齐全、有效的正常生产煤矿。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完整生瞬瘟缚潦岸伟踌攘沫桌耍乃漠步戍刁耻兰吓韦炯糊渔一煎奖被者私穴涵围丑蔡烤片盔啄我脐婚佐塞鸯髓认凄味懦英是札反溪徽影庭闲殿卢焙乌苔沏惰抑烧打摇纹舵沫宜涡庸炽丸酌杉滑嫂沼死疟狰虱拨纸屋喂沪仰税羊清拐洼唯宣烈载蛆鳃舌嗅叁泞兄海乙眠浅泰壳或渺付戒皿诲陌蝉炊颁巡虚出惫茁挂品岿讽暇霜衬彤袄茹惩侧仟卞碳法太申痘汐碳零卞词柄逾驶昏麦屎犹聪地魁旺皱盼阻甭神百绥肯潦畜冀妊父氟撬将酞庄栋晃酮轨杭下耻儿恶蛇搐烘颧喜聂幼味焦盗档差锅嘛淫磺竹驴搏栽疫鸡荒莱球祸享糖然侠宏革元眨词兜矩猛浴尿暮过擅犬郸涕贾花廖党屡朝栓瞥椒呢硒瑶哦酚藐鹰唐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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