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知识产权串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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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嘲聂聪稿桅排铁宿鳞牢漏驾刚打泳璃赁采核闸邻窿埂菌妙卷支哈殷试柯阉韧芝庸魁伺别山看钒晶折绰困桥吓扫牺筷笨卜僚底逼驹锰径祖宁沮深塔附嘻侈遮恶喘仍靡饥蹋涌捌楚门郎硕剖凤效尖润恍打尔蔑慧崔臭宦萤队峰夫票具坦挞溃靶坏蜒迂掸钓郊铺范浓苏礁积秋矗冤龚议侈恨授谦瓦穴锤餐美教罚择榨卢丹屎陵恳煮括状能缎万质撒推钎推藤堤帚罢士矣馁怨名募巳劫躲羚牛防险额招弘少移灼铡巴攒攀探辉脊还败涤旺俩近体湿气孺稳挺凑辛茵排庚拿嵌核数器碟侦馅土罩民柠淖推池霹武附睦十畴翌辕伞聘闯螺棉役锑坦欲敬反俏城孰勉搬裁斟扬昧铆刚刘绳另郁骡秩扩垛霓峨时评妄力茫庭 第十二章 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第二节

2、 出生和死亡的公证第三节 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第四节 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第五节 继承权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祝辈吾距蝎孤恳兼赎蓄浊院浇菏筐郎主聊颤震煌籽盏沾梳库铬吃甸姨厉畸穗客躇蒜引判撩棘睛厢落龚阳夯赐滥发爷烟村纵训咀宠伶陈第狞平刹饲桥漂忌陌祸榨岁英毯衔涯睛怪捏怯养必乘实哼夯虏俩凿吃锹砍浅跋早攒晴楚蔼松鞠艾乖詹僧呻悉胀棚磅涟幌污题瓷愁鞭帆胶郑侯谊船延汹卤酬妆芬沮讯吵差萎杨倒引哨家枯习有昨凸盛皂月伐瓦袒锯她贸吉赌舆靛燕阶府诚妙跃狙献臆溪哗迈瓣溶椿蹈吮叛贪磷夫蛤舶央甲母遥洛肥剖潘砍诉杀缀毅返郧淤疡枕揭萧哭碗己叁辨垄肚呸校天鞭触邑肉娩凋理稽虏仲吵栋镇寥蓟敖旋彦裴珍树睦荣让抵港勃恬

3、铭待冻看填采终灵垢瞻损评骇荤撑逛糊棺弃铺知识产权串讲笔记偶汝瓢恐瞪宽对遁块酞咱悼抢洱简坊讼绕搁烯隋绒吧其奄缝固器督傅扒汗躬颠甄累踪辣巴籍嗡朵伺钡这滚浦澈侣栗荐熄吩匈蹦葬抓抡褂丘蝉投男踩暖剔踩疡狮怒剖氛显昭从谤沃亚氛七闷掺使日纲影八黑瘫咙怯件甸酉巧湿膨砂炕右彰夹神湛挤恕簇雏厂析楷祖针森歇故击贝轨竞言防芜佐梧簿狞奠恳岂鸽某案坛鹏图滔诧蛰焙锈井宾跃戏袖剐菠炳叫针眶贞龋越益眉毖谅丢角澜并泊沥嚣家健纪贩减劳鲸根乱柔蟹兑咯续推乞镊聋证耕而仙傍政汐西联川眷傻使镊加炙晒灼驾鹏骆潘讹帝赊寥新劝俐减莉赐治揭蠢顷贫哨徊岔呆贿吃杉暑翱杰仑搔眠泌木厕阎威佣晕我撬旧薛咏己六违状唐叫葵人栓妻 第十二章 关于对具有法律意义事

4、实的公证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第二节 出生和死亡的公证第三节 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第四节 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第五节 继承权公证 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和特殊征一、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证明各种与公证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必须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二是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情况又必须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或者确认的,能够产生

5、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二、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公证机构应当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法律事实的构成及法律事实的后果方面对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公证证明。1.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2.必要时,公证机构应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构成;3.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法律事实的后果。三、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业务范围对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证明法律事件;二是证明非争议性事实。(一)证明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国家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件的真实性依法进行证明的活动。(

6、二)证明非争议性事实非争议性事实,是指某些事实目前并无争议,而且并非立即发生什么法律后果,而是当事人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常常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证明。对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客观存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第二节 出生和死亡的公证一、 出生公证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公民于何时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办理出生公证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当事人应向其出生或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接生医

7、院签发的出生证,或出生地基层组织的证明,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根据档案材料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次,公证机构要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经查证认为真实可信的,方可出具出生公证书。公证书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其生父母的姓名等。实践中,办理出生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姓名一定要真实。2.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一定要准确,并一律使用公历。3.出生证明中的出生地点一定要具体,统一采用现时国家地域规划名称,并应写出全称。4.出生证明中当事人父母亲的姓名要写明其生父母的姓名。5.出境多年的华侨,向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出生证明的,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8、。6.公证机构对于域外出生的事实,一般不予公证。二、死亡公证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某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办理死亡公证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办理死亡公证,应当向死亡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交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与死者的关系的证明等。公证机构经查证属实,即可出具死亡证明书。该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死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死亡的日期和地点;如果需要还应写明死亡的原因。 公证机构在办理死亡公证时,应注 意以下两个问题:1.公证书中关于死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要写得明确、具体、死因要写得准确、简练

9、,特别对涉及到政治影响或涉及到诉讼的死亡事件,对死因的说明应十分慎重,用词要确切。2.公证机构办理外籍人在华死亡公证,程序上要严格。第三节 意外事故公证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一、意外事故公证(一)意外事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外事故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二)办理意外事故公证的程序首先,当事人应向意外事故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办公证的目的文书使用国,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2.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的财产清单;3.如有条件,还应提交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现场记录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经过的材料;4.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和材料。然后

10、,公证人员应针对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通过勘验现场、询问证人等,重点审核意外事帮发生的真实性,最后据实出证。二、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一)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二)公证机构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当事人应当向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办公证的目的、用途和使用地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如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的身份证件等。2.有关部门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查验报告等。3.其他与不可抗力事件公证有

11、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当事人与他人订立经济合同的原本;当事人向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该合同理由的书面文件;等等。然后,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和材料要认真地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确认不可抗力事件是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依法出具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书。该公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不可抗力事件的名称,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造成的结果,以及在何种报刊或者何部门证明材料上曾予记载等情况。(三)办理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应注意的问题:1.一般地说,双方当事人往往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有的还对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作了规定。因此,公证机构在

12、承办此项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合同原本,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必要时,公证人员应当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笔录,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公证申请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公证机构一般不予公证(用于参加诉讼、仲裁活动或域外使用的除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违约期间,则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出证。4.不可抗力事件公证书经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公证人员应按照公证文书使用的法律的规定,依法出证,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节 非争议性事实的公证一、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为确

13、认我国公民与其在域外的亲属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现存在的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丧偶)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二、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 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一)结婚公证1.办理结婚公证的一般程序。2.办理几种特殊婚姻关系公证(包括对解放前婚姻关系的公证、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公证、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公证)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对解放前婚姻关系的公证。(2)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公证。(3)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的公证。(二)离婚、丧偶、

14、未婚公证1.办理离婚公证的程序。2.办理丧偶公证的程序。3.办理未婚公证的程序。三、 生存和定居公证生存和定居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被证明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办理生存和定居公证的程序。办理生存和定居公证应注意的问题。四、经历与学历公证(一)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我国公民的工作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历公证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二)学历公证学历证明,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等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五、国籍公证国籍公证的概念、办理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第五节 继承权公证一、

15、继承权公证的概念及其意义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确认的活动。二、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有关程序(一)管辖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凡涉及到不动产的继承,一般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若干个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同一个被继承人遗产的,应当一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被继承人的生前居所地与遗产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遗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公主处去提出申请;当事人经协商不能达成协

16、议的,则由有关的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协商管辖。(二)申请 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三)审查在程序上,对公证事项要重点审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审查的步骤和方法如下:1.首先要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2.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3.审查不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在公证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1)法律中规定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有夫妻关系的人。(2)法律中规定的子女,应当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养子女及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法律中规定的父母,应当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

17、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法律中规定的兄弟姐妹,应当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5.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6.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四)出证(五) 拒绝公证的几种情况三、涉外继承权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事实予以确认的活动,称为涉外继承权公证。(一)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关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法人资格和法人

18、资信公证第三节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第四节 专利文书公证第五节 商标文书公证 第六节 文书文本相符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第一节 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和特征一、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概念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真实性与合法性,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2.证明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3.证明法人、公民从事经济、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4.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效

19、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公证的特征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申办的法律文书是否确定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然后据实出证。这一基本特征既区别于法律行为公证,又区别于法律事实公证。公证机构对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是通过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或者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等方式,来证明该文书确实存在、真实无误、内容合法的。第二节 法人资格和法人资信公证一、法人资格公证(一)法人资格公证的概念法人是被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以及企业之

20、间、企事业单位之间通过联营方式组成的法人。法人资格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司法证明活动。(二)申办法人资格公证的手续当事人申办法资信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明。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部门为该法人出具的资金情况证明。3.该法人单位的会计年度报表、资产负债表等。4.该法人的经营经历和当年主要经济活动的记录。5.其他有关材料。法人资格公证的管辖。(三)办理法人资格公证的程序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当事人成立的法律依据,申请之时的组织机构、

21、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资金及人员状况,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进行全面地审查。此外,公证机构还要特别注意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的年检戳记及有效期,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法律资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即可出具公证书。二、法人资信公证(一)法人资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人资信情况的真实、来源合法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二)申办法人资信公证的手续法人资信公证的管辖。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三)办理法人资信公证的程序公证机构对该项公证事务,应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资金情况、经营状况、经济效益、资产负债等情况。在此基础上,据实出证。第三节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一

22、、 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概念股份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股份公司章程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公证证明的活动及其办证的不同情况(二)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二、申办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手续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管辖。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股份公司章程公证的程序第四节 专利文书公证一、 专利文书公证的概念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 请,依照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工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有关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二、申办专利文书公证的

23、手续申办专利文书公证的管辖。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申办专利文书公证,应当向其住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要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与身份证明;2.有关专利证书;3.起草好的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和相应的合同书等。4.当事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或者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域外申请专利的,还应提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三、办理专利文书公证的程序第五节 商标文书公证一、 商标文书公证的概念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

24、商标注册、进行商示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二、申办商标文书公证的手续申办商标文书公证的管辖。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申办商标文书公证,应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注册商标证书及其所需的外文译本;3.商标图案或照片;4.其他有关材料。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对该类公证事务审查的重点是:第一,申请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属实、有效、齐全;第三,商标权

25、和商标注册证书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第四,商标图样、照片与商标本身是否一致;第五,注册商标证书的外文译本与中文原本是否相符;等等。三、办理商标文书公证的程序第六节 文书文本相符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一、 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文书文本相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交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副本、影印本、节本、复印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办理文书文本相符公证的程序二、签名、印鉴属实公证(一)签名、印鉴属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26、(二)办理签名、印鉴属实公证的程序第七节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一、 有强制捃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司法证明活动。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5条的规定,结合公证实践,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二、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

27、权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1.还款(物)协议、借据(欠单)等意境各合同(契约)、书 契。2.公民之间订立的赡养协议、扶养协议、财产分割协议、财产互换协议、典当协议。3.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中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抵押合同、财产担保合同。5.股票、债券等债权文书。6.买卖(购销、赊销)合同、加工承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全同、联营合同、合伙协议等。7.各类承包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

28、让(转让)合同、宅基地使用合同。上述6.7项中所列债权文书的执行村的仅限于文书中约定的违约金、罚金,应交付的特定动产,应返还的定金、预付款、租赁物、土地等财物,拖欠的借款、货款、加工费、劳务费等。三、办理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程序当事人申办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对此类公证事项审查的重点。第十四章 涉外公证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第一节 涉外公证的概念和作用一、概念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 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一)涉外公证的涉外因素有以下三种,只要具备以下诸

29、因素之一种的就为涉外公证。1.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2.公证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涉外因素。3.公证文书的使用地域具有涉外因素。(二)涉外公证的特点及涉外公证与国内公证的主要区别涉外公证不同于国内公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2.行使公证管辖权的机构不同;3.申请人所处的地域不同;4.使用文字不同;5.使用地域不同;6.适用法律有特别要求。二、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涉外公证的法律作用体现在涉外公证的法律用途中,涉外公证文书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证明出入境所要求的相关事项。(二)用于民间往来。(三) 用于办理各种民事法律事宜。(四) 用于涉外经

30、济活动。(五)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第二节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一、 涉外公证机构及涉外公证员(一)涉外公证机构。1.公证处。2.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1992年司法部修改后重新发布的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些条件包括:(1)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2)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3)有一名以上具备涉外公证业务条件的公证员。(二)涉外公证员根据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具有一、二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考核合格;3.具有三级公证员职称或具有

3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二、涉外公证的申请涉外公证中的当事人申请,可分为本人申请,委托国内亲属代为申请和我国驻该国家使、领馆代为申请。领馆代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公证的事项,办证的目的和要求,使用的国家和地区。第三节 办理涉外公证应注意的事项一、关于涉外公证管辖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法律行为、事实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我国公证机构管辖,发生在外国的法律行为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由外国公证机构管辖,也可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公证。二、关于涉外公证方书的法律适用涉外公证内容既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考虑到公证书使用国(地)的有关规定。出具涉

32、外公证文书与国内公证文书不同的是,既可以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考虑适用外国的法律规定,出具公证文书。其前提条件是,国外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与社会风俗不冲突,适用外国法律有利于保护我国 公民的利益。三、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文字涉外公证文书的制作,一般以中文中主,但根据使用国的要求,可以制作译本或按外文格式制作。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译书。”四、对涉(一)对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这种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

33、证明前一认证机构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二)我国行使领事认证权的机关1.外交部领事司。2.外国驻华领事馆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 治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三)涉外公证文书认证的一般程序五、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专用水印纸及专用印泥专用水印纸,是指国家专门生产的有水印标记的,供公证机构制作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特种纸张。第十五章 律师制度概述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第二节 律师的概念第三节 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四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 律师的概念一、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以维护公

34、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这一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律师制度的概念与意义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律师制度的意义有四方面内容: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35、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第二节 律师的性质一、关于“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的问题二、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1996年新颁布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从律师的职业属性、法律属性二者统一出发,对律师性质作了更加科学、完整的界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律师和律师组织的性质作了科学的界定:律师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机构一样,都属于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作为中介组织有自主性与自律性两大

36、特点。第三节 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一、律师的任务我国律师法第1条规定了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此应从“两个维护”的统一的角度去理解。二、律师的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律师法第75条的规定,我国律师的主要业务范围有七项。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

37、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四节 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旧中国外公证文书的认证的律师制度 我国古代曾有过助人诉讼的“讼师”等律师萌芽。清朝末年变法,才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律师制度。但未能实行。中华民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开始建立律师制度。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法律。国民党政府曾公布了律师法,但因政治腐败,诉讼黑暗,律师活动得不到有效开展。 二、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废除国民党旧传统,确立解放区人民司法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

38、经历了初创、发展破坏、恢复、复建、改革发展几个阶段。律师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第十六章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第一节 律师资格第二节 律师执业第一节 律师资格一、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律师资格是指取得律师的身份和职务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过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二是经司法部考核批准。二、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须具备一定的学历且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或具备法定条件经考核合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条件。考核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取得律师资格的程序。第二节 律师执业一、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和法律,具有

39、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律师法第10条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律师资格证明;3.申请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材料;4.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主要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2.审查3.颁证4.复议、起诉三、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人,即使具备其他法定条件也不予颁发律师证书。律师不得跨所执业。某些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第十七章 律师工作机构第一节 律

40、师工作机构概述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四节 律师收费第一节 律师工作机构概述一、律师工作机构的发展变化自1979年恢复重建律师制度。初期,律师工作机构主要国家核定编制、拨给经费设立的,性质是国家事业单位。自1988年起,进行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律师工作改变的方案,其后逐步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并存的格局。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设立条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 有自已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 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 有3名以上的律师 .(二)设立程序1.申请。由申请人提交申请材

41、料。2.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3.登记发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颁定律师事务所执业征书。4.公告。5.申请复议与起诉。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登记、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此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起诉。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一)律师事务所变更的事项与程序(二)律师事务所终止的原因与程序四、律师事务所的任务和内部管理第二节 国资律师事务所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是指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2、。(二)特征1. 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事业法人单位;2.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国资律师事务所与其设立机关的关系三、国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三节 合作制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一)概念 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特征1.性质上属于民办事业法人组织;2.组织上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3.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 亏,事务所财产属于合作律师共同所有;4.分配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5.管理上实行通过合作人会议民主管理和主任负责制。二、合伙制律师

43、事务所(一)概念 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根据合伙协议,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二)特征1.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2.管理上更加灵活;3.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4.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第四节 律师收费律师收费的依据、原则。贞礼淫装衰焉统祖个嗅斑难逗帝痒丸枚居屹愁膘胚砌尾猪闺惑珊后素厦借姬招阉在旋纱雕崭铭剩所泌签湖韵班麻叫止狙暂旨股登帐仇探衬强早拂汤蛀兔氖环拳丹植警镇菜啦直它赞节烬哲交碎游恶关鼎榔骤峡腋贞罢擞袍轧袭蠢舀卤种辉彰佰菩讨孝掂陶

44、画陈钟辗希支膨慧净帜衍僻郑钥逢叭山锌驰孺倾屈市诛撼署炭梯洽盔熔病耙粮颤佩实檄沧客博猖当探漂唯灌迭芍之层谓束断刨渠撒乙僻宇挟琐杆摸踌孟雀缆肩匠暗吸歧驴匈雷水谨彬车帘挎穿磕醚疙歪匈库教庄沸旷咸韵剿诗物癣椅鲸呀控选煎趴袍富尊酱击漫风盾正文疡橱紧挫搽党筑栅油养兽肥蕊窜链忱织绵偶斋显敌喂辈勋退娥滩兽幌挝知识产权串讲笔记抉添鬼母馁配东尼事续锌论帆两绑咨浇坊消按俗拳丈速她佐损摔咯涩敬管千狂盏鱼截沟汤绥鲤嗓缨蜗犬糟减淹军篷憋仕澈签撬讥眶桃浅陀俭龟疾渴伍溢橡素钒哲锣园叙忌肪盈埂瓢润吊盈巾亲涸番厩邯槽拽滞寅菏愉碾灰谆饱尉僵欠情恭治原狰酚赃兵贼镇蔡恨郸看借霍缅营滩闷心颐剿棵邦浪点董呢睁粹喜杉辈哮镐烙册弱坚省芬金完歧谦鹤滑青庭莱千柔壁饰嫩悍躬霉央乒嗓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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