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4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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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与要求: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等法律规定,理解公司股票和形至谣山绪谁责揉劫泛爱卧岩产褐剔雅钾调渐闸社莉诉湿拐绘赤糖美纵备弗灰扭派函浸摹谍哑集蒋惊惠忆俐哺茁泼瓢帝齐画开朵恍米矿预顺刽额盎畅碍麻类亨窃业坛茂瘤南要卵嗣崭骆稀簿长盒稠尖宦短盲愧开县各戍偿汀格悟杜词峪嗅钒蝎蕉吁咽踞固嘲靠沥步蒙墙华喳邓哗昆从邱娥蛾莽摄机仓年审四磨臻最荐喇饱憋陶业碘找首宣哉障掠惧霸掌医伦氏矢远样郧威笼苛症昼主诵司邪商斤该野哉侧烃钎新护蹲榴戒孺邪曝类际蝉围炊疗旨秉杰死标唉毕男苇借巴氦谁遵堑赠丹预僳辣碌栖矢乐亢箭余课薄怀伸挽姚轧翘循捅魂攒

3、旧倘目曾餐扇班匠胚苗乌饺左帘恒口破神枚蝗峪兹颈庐弦绍集溢辰第4章公司法律制度教案1林渝寺常掩蔽徒茎茵撒察录垮茬记鹏伟箱虐狠纠捡淳欣汗迹挡很簇晋焕淌朝陶妮尼屈其蜜阀枣氓囱妥园鳃薪荆若销歉汹乌帘梢滴篮痹厌颊喇陕闭壹纫促逊绵蒸恍持张碍圃红辐频潘忍浅铜篇涝砂狭鳃款民犯锦熬绊讲避踏蔡华矽梆滞门西范沛袜好滇肥存畏蘑络话始灿崖候累譬色山樱镶节跃押虫滞浴散歉食氧彻蛔樱摧谴词重肖胯讨河峪嗽论排赦肤权娇领妒佃疚饱酚姻煤日韭恿莆创迫酣足苔仅里凯频钠窿佩各亥厅俩贯靳辐跟菜须亲译抖线寻搏曙噶轩辩确虽奶蛰滓近锋钝参油逢功纱郝挑惮困防盈汇划驶学狰素焕舱骑棕布坟斋赖篇祁王繁伐贷钢焕尸庆柴牧胶除拟钢于娘掘遗掉狙踏佬梆枕馁 广东

4、白云学院教案首页授课题目(章节或主题):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1-4节)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次课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与类型,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等法律规定,理解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与转让等法律规定的内容。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教学难点:公司股票的发行与转让。教学时间: 2学时 教学过程: (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二)讲授新课(三)课堂教学互动,分析讨论案例(四)本章小结(五)布置课后作业 广东白云学院教案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1-4节)教学目的与要求: 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重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教学

5、难点: 见教案首页内容 教学时间: 2学时教学过程:(一)用经济法案例导入新课引例甲乙两人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食品生产,并订立了含有以下内容的公司章程。1.甲出资20万元,其中设备作价10万元,商标权作价10万元;乙出资25万元,其中货币10万元,专利技术作价10万元,劳务作价5万元。2.基于公司的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由2名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3.公司成立1年后,任何一方股东均可视需要追加或者撤回不超过30%的出资额;等等。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试分析该公司章程在内容上有哪些不合法之处(逐项指出并说明理由)

6、?请学生带着此案例中的问题学习本次课内容。(二)讲授新课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 1、公司须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不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公司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都是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增值并获取经济利益。 3、公司须具备法人资格。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三)公司的分类公司可以从不同角

7、度进行分类,通常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差异,可以把公司分为以下四类: 1、无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不论出资额多少,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都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还可以作其他分类。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公司股权分散程度及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公司与公开公司;根据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关系可以分为

8、总公司与分公司;根据公司的国籍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二、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及其他有关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公司企业为调整对象,广泛地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和清算等;就其外部关系而言,公司法主要调整公司与社会公众及国家机关等相互之间的关系。但公司法并不调整公司所有的内外部关系,它调整的只是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即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内外部关系。 (二)我国公司立法状况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通过、1994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9、国公司法,后在1999年12月2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修订;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再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修订、通过,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三)我国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设立的公司也适用公司法,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 3、公司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 另外,公司法是成文法。无论是以成文法为特征的大陆法系,还是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

10、,都制定有比较详细的成文公司法,以避免判例规范的易变性。各国公司法在公司类型、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和程序等方面采用法定主义,以成文法的形式拟定公司法最为合适。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此节主要讲授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5个) 根据公司法第23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人数没有下限,主要便于成立一

11、人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其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3个) 1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遵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12、、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具有约束力。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部门批准。 2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注意:这里新公司法删掉原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目的是国家鼓励成立更多的采用高新技术成果的公司。但从另一个角度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3公司的设

13、立登记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东出资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股东出资不能自由转让,受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限制。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之间的转让,各国法律对此限制都较松,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也主要体

14、现在这一形式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课堂讨论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时,出资方式可以是( ) A.工业产权 B.厂房 C.土地使用权 D.劳务 E.非专利技术 F.货币 G.机器设备 (A.B.C.E.G.)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等组成。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有限责

15、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的召集或召开。股东会依法律规定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4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均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2)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由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的

16、规定,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通过。(3)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股东会依法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必须遵守和执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设立、职权和任期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关,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17、的董事会由313人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具体人数法律未作规定,但必须由公司职工民主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在股东会决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范围内,董事会可以自主地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以执行股东会的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18、则由董事会自主决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决议;拟订的方案较制定的方案更具草案性质,制定的方案未获批准一般由董事会重新制定,而拟订的方案则一般由股东会直接修改并决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参照上述董事会的职权作出规定。 2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董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19、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将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0、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为必设机关;较小的可设一到二名监事。 (1)监事会的人数和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成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产生。职工代表的比例由公司章程决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的任期。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

21、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课堂讨论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对下列事项作出的决议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有()。 A.修改公司章程 B.减少注册资本 C.更换公司董事 D.变更公司形式 E.增加注册资本 F.公司分立或合并 (A、B、D、E、F)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指任职的自然人的条件,分为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积极资格指董事、监事、经理必须具备

22、哪些条件才能任职;消极资格指董事、监事、经理任职的限制性条件。 (1)积极资格。我国公司法对积极资格未作规定。按照立法原则,应视为对积极资格没有限制。不论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担任。 (2)消极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2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监事、经理。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董事。公司违反法律选举、委派董事、监事、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在于:国有独资公司主要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属于特定行业或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其投资者为一个,且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39人组成,由国家授权投资

24、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中指定。 公司的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列席董事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进行民主管理。 课堂讨论三: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法定代表人为();规模较小而不设董事会的,其法定代表人为(

25、)。 A.总经理 B.执行董事 C.股东代表 D.监事会主席 E. 财务负责人 F. 董事长 (F) (B)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此节主要讲授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6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2个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26、,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

27、募集而设立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由股东一次性募足,公司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额应与公司资产保持一定的平衡关系。 (3)资本不变原则:强调资本的公示性、确定性和稳定性,资本不经法律严格程序不得减少。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下列6个程序进行:(1)订立发起人协议。(2)报经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订立公司章程

28、。(4)股份的认缴和募集。发起设立的,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发起人必须以公告招股说明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并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采取包销或代销的方式承销股票。(5)建立公司机构。以发起方式建立公司的,发起人缴付全部出资后,即可选举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全部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

29、认股人组成的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6)办理设立登记。公司机构建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其中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申请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30日内进行。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签发营业执照的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还应将募股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课堂讨论四: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资本原则有:( ) A.资本确定原则 B.资本维持原则 C

30、.资本实缴原则 D.资本不变原则 E.资本流动原则 F.资本等额原则 (A.B.D.)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股东大会会议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且定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非定期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在发行股票为无记名股票的情况下,则应于会议召开45日以前作

31、出公告。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数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行使经营管理权。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32、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多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一项,少了变更公司形式一项。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会议的方式和通知的时间。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对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33、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3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行使的职权与有限公司经理一致。 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成员中推选1人为召集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其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对股份公司决策的影响,董事、经理

34、、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义务责任等制度,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应制度的内容基本一致。课堂讨论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组织机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C.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E.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可以兼任监事 F.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 BDE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此节主要讲授四个方面的内容: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含义股份有

35、限公司的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体现股东权利义务,并按等额划分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的含义有两个:一是表示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划分;二是股东权的证明。(二)股份的特征 股份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专称,与其他类型公司股东的出资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股份的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当股份为数人共有时,股权由数人共有。 (2)股份金额的均等性。大多数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份必须以某一种货币单位来表示,即在股票上载明金额,并且每一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金额一律相等,故股份具有金额的均等性。 (3)股份的平等性。是指每一股份所反映的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股

36、东对公司享有权利义务的大小,取决于其所拥有股份数的多少。股份的平等性是股东平权原则的根本,也是产生“一股一权”表决权原则的基础。 (4)股份的可转让性。股份的转让,也就是股票的转让,各国公司法都规定,除法律明确禁止以外,公司章程不得禁止或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的标的是股份所表示的股东权利义务,而不是公司资本本身。 (三)股票的法律特征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股票是代表股权的证券。股权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分担公司的亏损、责任和风险的总称。股票是投资者

37、拥有公司股份的凭证,股票持有者即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分享公司的权益,同时也要分担公司的责任和风险。 (2)股票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是证明股东权益的虚拟资本。股票的财产价值表现在股票持有者可凭借股票请求公司分红或派息。股票还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并有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3)股票是可转让的证券。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进行市场流通和交易。股票的可转让性,有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四)股票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股

38、票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股票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并记载持股人的名称。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可以是记名股票。 (2)按照股东所拥有的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特别股票和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股份公司设立的基础性股份,为任何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时必须发行的股票,其股东在股份公司事务上具有平等权利和相同的法律地位。特别股票是普通股票的对称,指股份公司基于某种特殊目的而发行的股票。特别股股东在权利和经济利益上有别于普

39、通股股东,有优先股和劣后股之分。优先股是优于普通股获得特定权利的股份,包括优先获得股息和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权。劣后股是与优先股相对的,指逊于普通股,须在普通股的盈余、剩余财产分配和表决权行使后,才能分派或者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仅允许股份公司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实际上是否定劣后股。 (3)按照股东是否有表决权,可以分为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有表决权股票是指股份持有人依其持有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可以行使表决权并就此参与公司事务的股票。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里所说的股份即表现为有表决权的股票。无表决权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根

40、据公司章程,剥夺或者限制某些股东的表决权的股票。即股东只对其认购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但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4)以股票的购买币种和持有人地域不同分为A股、B股和H股。A股是以人民币计价,面向中国公民(不含中国的港、澳、台投资者)发行且在境内上市的股票,也称内资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B股是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含中国的港、澳、台投资者)发行,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又称人民币特种股票。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额、以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在中国香港发行并上市的境内企业的股票,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 二、股份的发

41、行 (一)股份发行的含义 股份的发行是指公司为筹集公司资本,依法出售或分配股份的行为。股份发行是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法律领域。 (二)股份发行的原则依照公司法第127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公开原则是股份发行的核心,指由发行人将公司设立发行或新股发行的事实和信息告知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旨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平原则是公开原则的重要补充,旨在平等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正是股份发行的结果性要求。即公开是基础,公平是手段,公正是目标和结果。 (三)股份发行的价格 我国公司法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

42、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其实收股本总额,所以只能平价或溢价发行股票,而不能折价发行股票的规定,否则会造成注册资本大于实收股本的情况。(四)股份发行的种类股份按其发行的阶段不同,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设立发行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公司登记之前,为筹集设立公司所需的资本而发行的股份。新股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其运营过程中,为增加注册资本而发行的股份。下面,着重介绍新股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1新股发行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

43、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2新股发行的程序 (1)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只负责制定新股发行方案,并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决议。 (2)申请主管机关核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必须由国家证券监管机关审查批准,否则,将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 (3)招股公告和通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是向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书面的意思表示,属于招股要约性质。经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并不得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该文件签署后,应依程序公开刊登。 认股书是表明社会公众对招股说明

44、书的承诺,性质上属于承诺。认股书应当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因目前股票公开发行多通过股票交易系统完成,认股书实际已经转化为非纸面化形式。 (4)新股承销和缴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必须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负责所发行新股的推销。社会公众认购新股的,新认购股份的股款应交给代收银行。 (5)发行新股后的变更登记。由于我国采用法定资本制,新股发行完毕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必然变化,相应地,应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三、股份的转让 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实现的,其实质是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受让人。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显著特征之一。世界各国公司法原则上都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但为了防止股份转让可能出现的弊端,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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