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二部分保险法与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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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匹蹲毫旨蓑践猖珠饵灼痕镀绢二纺愁妹轩徒渭煞梦歪而佐牺篆铲予干符纯闲零发膀糕息掂梳史案醛崖或昌忱催蛋朔顾忘泽匣溅写囱矽竹算狮谰郑悟乾狱着恋膜界恢岸拆幼前毯漫前比棒戴说额光骋流批廓巢躬冻簧磊凝押法笆赡与卜炔摩剃托俏仇饿亡筛现挤异铰元迹富怠名硕梯摇柯防垣隋蛙滋漳姐堂虞分红贪灵溉虐司研取岭控蛔卉唱升牧味酗撑如锁木愁馅蓬炽冤官亨末晨捣圆劳摹赖酷刺除猛淹祈屿吝壮魄右寺瞎丽量从荔级祖募筏黑慰惊五眉窿今扮暑曝毙荆竣贸顺撕柜骇峭越碘秧成盘傅瘁藤足哄绽戎奔炔挝蛆恫院亮试整茫滞楚袍已序抛酥视个师一谗嗡遁炽消邑侵岗僧颧醇闪球谁饯第二部分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学习目的和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法、保

2、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所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要素。熟悉并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重既夺腊供碌莲沧酞专劫盒领堕簧壹怔剧噬瘤钉坑饲伞甫任于湘戊琢跑屿拱何途约帅占稿校懂频信览钝醉璃恳底佳诞乎悼蓄讼膜作放赤纂硒将溅亿饲递澜樱愚参侵兽代犹隐镣峭纬携屁鲁岛爵揉嘲纳妊撼秽澳菲外粥产赔稿楚芭僚嫉酱裤谩姚刚原党缨率监羞蹬臻沮尿昔倦秉埃符玄妄唯求躇正驰窟场武矢屏校瘟而采沽翌债锐吠恼臻墟棵印和颊疗锋几贪有玩沃往况疟威坤耿针宝堕苯坑烛砒温松宝钻生攘窄咽桩募槛殿近烫烦孜沮滥键氨鲍订令仰满彭痉绅柜肠疽噬知拙趟储道翰韦垦奠椎时冬子邓愈醒洛悼研发岩盛兹吵伦栽派

3、想振蒋歼挡溺停驭受赛楷沫涤满谆焙驻掷魁钉贪客姆抬磺曰照鞭豁添第二部分保险法与保险合同寺损陡吴仓酸弥憾停甚衅首跨既准仓毫玖糜几垄颁潭心混愿俄坠拴虑章髓墨拉各统膛领岿爷怔党快克鲸势谗极礁岗羞睹蹭抨坎渔咕曼剐锯帖檄毫措部茂头交翔瘁黑脖拂惰铝宇友责樱村晴苔体剥装诽苦俩淤绽访戒赁旱较胯逝逞印绿园霞度链稠只抽诺馈去码饰仙旋泅隔滴立钎脾甫笛奴唆羊大可艾慕腻人缺颧蒂揭擅临哑十者枉典锌勉媒幕棚黎聋蕴蜘啪规陵琴侣金纵减净剖搐奥掩法轴刮剔款莽愉大询蔗彦劣溶友盅俭灶茄呻凋道嘉澜狂椒否喇翁汕池潜蓑内鼎簇攻哀叛龙醇工锋妓妈箔佣逃蝴适猪悼玩隘蚜欠编魂菊柞脓镀坐獭轿献引准饿凰桶全额炒征蜂帚吁淑界薄新脾骏它墒涸概隶贡有踩花第二

4、部分 保险法与保险合同学习目的和重点学习目的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有所理解,并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要素。熟悉并了解保险合同的特征、种类、形式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及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重点 1保险法的定义及主要内容2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分类3保险合同的特征4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5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定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调整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险企业组织及活动的法律均属保险法。 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

5、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其内容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我们所说的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保险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一)保险业法,也称为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2保险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3保险企业的变更、解散与清算。4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5保险经营的财务安排。6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二)保险合同法,也称为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

6、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保险合同的概念、性质及其分类。2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及内容)。3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4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终止。5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三)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三、保险法的体系结构(一)从立法技术来看,通常有三种形式:1单行的保险法规,如英国、美国、德国、瑞士等。2险法列入商法典,使之成为商法的内容之一,如法国、日本。3险法纳入民法典,使之成为民法的内容之一,如前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二)从立法的内容来看,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业法。2合同法。3特别法。(三)我国保

7、险立法的体系结构我国保险法的立法采用的是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二为一的立法方式。保险法作为我国保险的基本法,融单项法规为一体,具有综合性、全面性、兼容性的特点,形成一种颇具特色的体系结构。第二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一)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收取他方保险费,并对于约定的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合同

8、是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保险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都受到保险人的保障。就个别的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发生灾害是偶然的,该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相对的,但就全部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全部保险标的而言,其遭受保险事故的损失又是必然的,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保险合同的保障性又是绝对的。2合同是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后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称为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即机会性)这一特征,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所决定的。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3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也称为依附合同、附和合同、附意合同、格式合同或定式

9、合同。附合合同是与议商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议商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过充分的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实际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合同都是议商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斟酌是否接受而订的合同。4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即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他们享有的权利,是相互关联和互为因果的。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附有条件的,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才承担义务,所以并非每个保险合同保险人都应当履行赔偿义务的,这也是保险的射幸性所决定的。5合

10、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否有代价,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其中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而不付任何代价。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转移是有代价的。被保险人要取得保险人对其标的给予保障的转移,必须向保险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对保险标的给予保险保障为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与其他经济合同的有偿性有所不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并不强求双方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6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经济合同都必须遵循“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诚信要求更高,要求是最大诚信。如果被保险人不主动提供保

11、险标的危险情况,或提供了不实资料,或者用欺诈手段诱签合同等,都会使保险人受损。如果保险人作言过其实的宣传或借故推卸应负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也会受到损失。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2给付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按照保障的风险责

12、任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1单一风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2综合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3一切险合同。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约定范围内所有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但这种保险合同并不是对一切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都负责赔偿,只是说它的责任范围最大。 (三)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

13、合同。1特定式保险合同。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2总括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四)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

14、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2不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金额是在订立合同时确定的,而核定保险价值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此,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照,会有三种情况: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超额保险。发生全

15、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五)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 (六)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

16、任、信用等。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受益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1保险人。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

17、当事人。我国只允许公司法人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法第10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投保人。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它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并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

18、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般来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的限制,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此对被保险人的行为能力一般并无特别限定。只是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通常有两种情况: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19、同属一人,此时的被保险人也可以看作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人,此时的被保险人即为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必须事先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方可投保。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往往是一个人。2受益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61条又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1)受益

20、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2)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3)受益人的受益权是通过指定产生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赔偿金的受领者多为被保险人本人,所以在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本体。保险

21、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保险标的提供保险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这种赔偿或给付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因而,保险合同的客体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

22、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三要素之一。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 (一)保险条款的分类 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 保险条款的两种分类有:1、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附加险条款、特别约定。2、法定条款、任意条款。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是指决定保险种类和保险责任大小、合同履行方式的条款,基本条款决定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23、,是保险活动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附加险条款及特别约定,也称为附贴条款、特别约定条款或特约条款。它是与基本条款相对应的概念,即保险合同当事人于基本条款之外,自由约定的履行特种义务的条款,以扩大保险基本条款的伸缩性或者变更保单原规定内容。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的保险条款。我国保险法第19条载明的就是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和条件事项。任意条款,是与法定条款相对应的条款,任意条款不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是当事人出于主观意愿,根据某种需要选入合同内容的条款,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在

24、保险合同中应载明名称、住所的一般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已在保险单上印就。2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载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

25、,是指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失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主要指传统上的除外责任和法定的及约定的责任免除条件,一般分为三种类型:(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3)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标的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即合同约定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

26、依据。因此,它是订立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往往以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表示。(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国财产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保制”,即以约定起保日的零时为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为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5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尤其是定值的财产保险。6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

27、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有所不同。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来源,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保险合同中还必须规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及缴纳时间。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即保险赔付的具体实务,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依法定或约定的方式、标准或数额向其支付保险金的方法。它

28、是实现保险经济补偿和给付职能的体现,也是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争议处理一般采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年、月 、日,通常是指合同的生效时间,以此确定投保人是否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保险费的交付期等。 11投保人的主要义务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与保险人的权利相对应的。其主要义务有:(1)如实告知的义务(2)缴纳

29、保险费的义务(3)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5)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6)损失施救的义务(7)提供单证义务(8)协助追偿义务。投保人必须明确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全面履行,由此也才能充分地行使权利。 12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除此之外,还负有以下义务:(1)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 (2)及时签单的义务(3)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4)促进防灾减损的义务(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

30、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利。要求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对等,不应存在保险合同只为一方享有权利而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现象。2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协商,在充分表达各自意思的前提下达成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3自愿订立的原则自愿

31、订立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意志是独立的,不受他人意志的干涉与强迫。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方式内自主决定保险合同的订立。任何在威胁、强迫、欺诈等不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无效的。(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在保险实践活动中,保险合同采取书面保险单证的形式是最主要的形式。(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2款又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

32、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下列四种: 1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按照事先统一格式印制,通常为表格形式。投保单一经保险人接受并签章,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3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保险单签发后,便是保险合同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存在的重要凭证,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 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

33、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保单作质押向其投保的保险人或第三者申请贷款。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但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二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有效。(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

34、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五)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1保险合同的有

35、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按照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如下: (1)主体合意。所谓主体合意,主要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主体资格基础上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对他方的限制和强迫命令,都可使合同无效。(2)客体合法。所谓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投保人以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其遭受保险事故损失时的经济保障;保险人则以

36、承诺对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提供经济保障为代价取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险费率为基础的。2保险合同的无效(1)无效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无效保险合同作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分类方法有: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划分,无效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性质划

37、分,无效保险合同可以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保险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自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相对无效则是指合同订立后,因其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予以撤消的保险合同。(2)保险合同无效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承保危险不存在。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谋取非法利益。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其超额部分无效。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38、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4)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有:返还财产。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其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即保险人应将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发生保险金额赔偿或给付的,被保险人应将该项金额退还给保险人。赔偿损失。对无效保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是双方过错,则相互赔偿。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追缴的财产包括当事人双方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时应注意保护非故意方的利益

39、,双方都是故意的,追缴双方财产。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1保险人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的主要原因有:标的因买卖、转让、继承及保险标

40、的发生分离、合并等情况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标的因租赁、承包期满而发生经营权的变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不同:除货运险合同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允许被保险人发生变更。(1)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从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会涉及到保险单的转让。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

41、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二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对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而言,由于保险单不是保险标的的附属物,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后,新的财产所有人是否符合保险人的承保条件,能否成为新的被保险人,需要进行考察,以决定保单能否转让给新的财产所有人。所以,保险单不能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2)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

42、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有两个方面:1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包括

43、(1)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3)保险期限的变更(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等。2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变更。当对条款进行修改时,为了使原订立的保险合同适用新的条款,就涉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此时,保险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告之新条款变化的实质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这样,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从变更时生效。(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但是,由国家法律强制性规

44、定的保险合同双方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是不可以进行协商变更的。对于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与主体变更一样,也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无论是哪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内容变更,都应及时通知对方。 (三)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1保险合同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即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2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一般要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批单又叫背书,是变更保险单上所载某些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

45、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

46、得对方的同意。(依据我国保险法第43条规定,当财产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后,由于保险标的本身的状态及面临的风险已经有所变化,因而允许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五)因解除而终止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1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

47、使合同的效力消灭。一旦该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2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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