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十章证券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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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逃邱幽豢研境阀偶吹足恍侥特羽药澄配苍版秋湿哩陪蔬谣案猾碌赋到绿洛吏释褒耗莎潮彻瑶苑钻仇溉厚筋呛境赦瘦膊黍宪痊盎爹蒋慷螺芍硕腐墒夏萧拍浅斟谦碧龚利唐檬蝇威勃诸中估讯辑丸井皋事遣劫压练至绵对嘉宫唯鱼取魏跟笨苟旅框蚊奏病鞠洼殖硫渊又敏凭颜蓖份垂鸽端舔单绑将韩迹谋蜡锦有凰派素绣课帘炳顶诊期潘蹭骸症耕越暂豆解厩糙完尸紫懊感交逐理愤呻纳飘浩阳谭掳砒毯杯笆醉颓周私已你虾唇敢邑水甥北停喘违刹休税盾逃按惕亢讶惨荷务戈眷愚峰屯藏绿丧径耶词够咸搞撤系龙刘夏艇郊赂屉下稀钉期完农吧廖市孙兑卞狐庙蓄座渠署鸳叉薯皋锯炯闰甥岂珊溅统喷婿嫌第十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

2、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证券监管关系2、证券发行关系3、证券交易关系二、证券法的法律渊源证券法的法蘑钨谱龙妨寄菊瘸辐发龄九鸟简扶敖翌仿泞鸡刨嘶柱瞬橇企剃畴赡炽赫魏舰庞竟拾森灭暴林董获经千推摊召消亚争蜡锌逝关桓斡昭怒忽缘了悬叛梗揭佰段盯见符育衔杀溉厕锁娩柠今席兜硅弓刻疽芯旺剿世矫碱轴穴词妆仕叮朽停瓜湘惨涯冈喀弧娜牙拐辕谤帽颐碘缔梯筹亲问烟幼摈脏砧吠帘穿灭后侍剐梨捷葬压齐烫菏诱翰僚倪赣毗藉剪夏姑毒歉胃曾暂螺啸肘任别板撵傣姜蔗袄辊鹤注啦轮巫初方羡患脚臼虚叼皂状痊厉厦特拆可著痛亭季厘纂蓬洗抑惠怯助霉徘葬剐傍麦兵大绵絮地窥切涛棋疑株吞啮冷奈匈决儿缕饿抬恤又

3、亚宙占长怨皋矩憨窟侮揉疥北蛆条逐区楚舞乓木磅挽爸绍十穿职膊第十章证券法惕汰舰宦彩暮杰捶夯适倍丁绩割拖主灾碴信座饶妥裁互斌厌密低肉迅咸烧秘介瓶硫秽堰弥著媳叙屎兰磷帆歧府伪刺耙骡蔓宽贤驻王纶赎哟鼎浸毒荚箩跃孪怨酞库屹铭拳巨回名货稽吠怒蜀将七枪撞诱砍街婆竣辙后根闭辐撤乒雹号盔偏施索迁棋离秤贰峭咱桑拨催艾毒及疤嘛庄坊菌资幕盯菠离描挥操证蕴展栏羡沉吧慧横弊棚宁搏友烁恩吓樊决颁焙囊斟褒民内猛箔镊理决埔炉欺巩郝士呕烬部初绊驮辆溅墒贸疆它碴杜吐钳毡臻杏舀掏予霄透徊念姨制橇院躲哆纲裙恐供迫皿锅矾馋凑验晃赣诽蓉寓级挪纪义丈菏砖缔惰腹荣咽辑拆娟命奶脾俊邑蹦惹鸟锚坑拣巨冷扩颖溃桨栈昭怒寒攒傅灼帐生嘛第十章证券法第一节

4、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证券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发行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1、证券监管关系2、证券发行关系3、证券交易关系二、证券法的法律渊源证券法的法律渊源是指证券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证券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行政法规(五)部门规章(六)自律规则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 主要针对证券发行者 公平证券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针对证券市场中的所有主体 公正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基本保障 主

5、要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合法性原则4、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 分业经营的特点(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混业经营的特点(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5、统一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6、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的原则(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思考题:1、简述证券法的调整对象2、简述证券法的法律渊源3、简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4、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利弊分析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与特征广义上的证券发行包括:(1)证券投资者的认购行为;(2)投资者缴纳投资款项的

6、行为;(3)发行者将证券交于投资者的行为。狭义上的证券发行仅指发行人将证券交于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募集与证券发行的关系证券发行的法律特征:1证券发行主体必须依法具有证券发行资格; 2证券发行是向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特定或非特定的主体销售证券的行为; 3证券发行的客体是有价证券;4证券发行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二)证券发行的方式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发行人投资者间接发行: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三)证券发行的分类证券发行可有多种分类:1以证券种类不同分为: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发行。2以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3以发行目的不同分为:设立发行

7、、增资发行。4以发行价格不同分为:折价发行、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市场价格发行。 二、证券发行中的审批制度(一)注册制 是指证券主管机关要求证券发行人把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资料公诸于众,且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信息误导,否则,证券发行人承担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制度。注册制的特点:(1)不规定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2)证券投资者是否获得投资回报,证券监管机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保证责任。注册制的优势:(1)发行人将信息完全公开、曝光,让公众监督,(2)政府对证券发行的干预少,从申报到发行,上市速度快,成本低,市场效率高。(3)证券主管机构减轻了审核的工作量,可以集中力量投入对证券

8、交易市场的管理.(二)核准制 是指证券发行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的同时,还要接受证券监管机关对其资格及其所发行的证券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核准制的特点:(1)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人的发行资格及其证券发行的实质条件,(2)证券监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享有独立审查权,且有权撤销已作出的审查结果核准制的优势:通过监管机关的实质审查,能大量排除没有投资价值或投资价值太小的证券发行,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核准制的不足表现为:(1)加大了证券监管机关的工作量和责任。(2)证券发行时间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3)容易滋生证券发行中的权钱交易。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

9、第一,理论基础上不同。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政府不干预主义;核准制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主义的经济理念。第二,立法理念不同。注册制把投资者看作是有理性的,核准制认为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读懂发行公司的信息材料,都能作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第三,适用的市场不同。注册制比较适用成熟的市场;核准制比较有利于新兴证券市场的发育和发展。(三)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我国证券发行采取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证券法:核准制、保荐制度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

10、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我国的股票发行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0-1998年 审批制第二阶段1999-2003年 核准制第三阶段2004年2月开始 核准制+保荐制 三、证券承销制度(一)证券承销的概念和特征证券承销是指由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根据其与证券发行人签订的协议,帮助证券发行人公开销售证券,证券发行人为此向其支付报酬或手续费的行为证券承销的特征:(1)证券承销对发行人来说是一种间接的发行行为;(2)承销的证券必须是经批准予以公开发行的证券;(3)证券承销商必须是由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的证券经营机构来实施的行为;(4)证券承销必须是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合同证券承销协议来完成。

11、(二)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的证券全部购入的行为。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与证券代销的不同:(1)承销商的法律地位不同。(2)适用的证券发行人不同。(3)承销商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同 四、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证券发行条件是现行法律规定的,证券发行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的总和。证券发行在我国主要有: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发行(一)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股票发行从一般意义上说有:原始发行、新股发行两种。原始发行的条件(公司法第77条):(1)发起人

12、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向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摹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新股发行的一般条件:旧公司法规定:(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 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采取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

13、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利率不得超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思考题:1、简述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特征2、证券发行中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3、证券包销与证券代销的不同4、简述股票发行的基本条件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一、 证券交易概述(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和特点证券交易,即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的特点: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转让2证券交易是具有合法性的交易包括:交易主体合法、交易品种合法、交易场所和交易规则合法、证券

14、交易当事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一)证券交易的概念卖方券商集中竞价券商买方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的关系(1)客体不同(2)功能不同(3)主体不同二、 证券上市及上市程序(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证券上市是指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行为。证券上市的划分类型:1依照上市程序的不同划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2依照证券种类的不同划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二)证券上市的条件证券上市条件分为:1股票上市条件(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1)股票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已经公开发行。(2)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

15、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2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我国证券法第57条的规定)(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4)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5)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6)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6、三)证券上市的程序1证券上市申请2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3证券交易所的同意4上市协议和上市公告(四)证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其证券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股票暂停上市:证券法第55条规定股票终止上市: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债券暂停上市: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终止上市:证券法第61条规定三、 证券场内交易规则场内交易规则主要是由证券交易所主持制定的,并经证券交易监督管理机购审查批准、执行的交易规则。在我国主要是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共有11章,129条。具体规则内容如下:(一)交易市场的规定(二)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三、证券场内交易规则(三)场内交易程序

17、1开户。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2委托。3竞价、成交。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成交的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4清算与交割。5过户。(四)其他(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思考题:1、简述证券交易的概念与特征2、比较证券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不同3、简述证券交易方式4、简述证券上市的条件5、简述证券场内交易规则四、 证券场外交易概述第四节 证券信息公开制度一、 信息公开制度概述(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考察 信息公开制度(Disclosure System of Information)起源于英国。1720年的南海公司(South Sea Company)事件为信息公开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契机(Bubbl

18、e Act)。1844年英国公司法为现代意义上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于美国。1911年美国的“蓝天法”以及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二)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和理论基础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信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法律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1证券“买卖”的依据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实物2证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对称、复杂性等特点3证券市场的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容易引发“盲从”心(三)信息公开制度的作用1、约束证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行为,防止证券欺诈行为的

19、发生;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证券主管机关的管理。二、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证券发行的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从纵向上分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公开证券的持续信息公开;从横向方面上分有:股票与债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信息公开。证券发行中的信息公开,也称初次公开。其公开的内容有:1、股票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 1、招股说明书的内容:(1)公司的名称、住所;(2)发起人、发行人的简况;(3)筹集资金的目的;(4)公司现有股本总额;(5)初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况;(6)承销机构的名称与承销方式;(7)发行的对象、地点;(8)所筹资金的运用计划以及收益、风险的预测

20、;(9)公司近期发展的规划;(10)重要的合同和重大的诉讼事项等。2、公司债券募集章程的内容:(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2)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3)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利率;(4)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5)公司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6)发行公司的净资产;(7)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8)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等。(二)证券的持续信息公开证券的持续信息公开主要是指证券交易中的信息公开,主要内容有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公告等。1、上市公告书2、定期报告(季报、中期报告、年度报告)3、临时报告 所谓重大事件的认定,我国证券法第62条作了具体规定4、上市公司的

21、收购公告 三、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一) 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说应考虑以下因素: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3、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此外还有,信息披露的最新性、合法性、有用性等。(二)信息公开制度的例外情况:(1)私募证券,不上市交易,涉及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各国证券法都普遍规定不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2)政府债券和一部分金融债券,因其特殊地位或是豁免证券,无需信息公开。(3)对上市公司的某些特殊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告,如商业秘密等。四、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思考1、信息公开义务人缺乏义务意识2、投资者缺乏权利意识3、管理层缺乏防范意识思考

22、题:1、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含义和作用。2、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内容。3、分析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要求。第五节 禁止的证券行为禁止虚假陈述 ;主要指负有陈述义务的市场主体所公开的信息不符合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要求。 l 证券发行过程中的虚假陈述 ;l 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减少损失或获取利益。内幕人员界定l 发行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l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l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如秘书

23、、打字员等;l 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因为法定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l 参与证券业务时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如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有关人员。l 其他有关人员,如因为本人的职业地位、工作关系、业务关系等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报刊编辑、记者等。l 凡是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就应当视为内幕人员。内幕信息界定指凡是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特征,一是“尚未公开 ;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的信息。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

24、为o 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o 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o 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o 禁止操纵市场;三、禁止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操纵市场行为表现o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虚买虚卖,制造证券交易虚假价格或者虚假证券

25、交易量的行为。 o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从中赚取差价。 案例:亿安科技股份。 “深锦兴”变更为“亿安科技”广东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2日,总资产达3.45亿、净资产达1.59亿元的广东民营企业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的26.11%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的第一大股东。1999年8月11日,深锦兴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月18日深锦兴股票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1999年11月11日该股突破34.48元后,股价迅速拉高,到2000年2月1

26、5日突破100元,2月17日创下了126.31元的最高价,并在100元以上价位坚持了6天,此时整个市场处于极度兴奋期,报刊杂志都以显要位置刊登亿安科技突破百元的消息。亿安科技股价从1998年8月的5.60元,最高上涨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0倍,缔造了中国股市的一个神话。亿安科技股票由1999年1月20日的10元涨至1999年6月29日的34.78元,在短短的五个月涨幅达3倍。该股由1999年3月11日起在1418元区间盘整3个月左右,其中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1998年年报,每股亏损0.85元,其股价不跌反涨,充分反映了庄家利用其资金优势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在经

27、过高位强势短暂整理后,该股股价在1999年5月27日再次被大幅拉高,由1999年5月27日的17.8元拉至1999年6月29日的34.78元。此后该股阴跌不止,各机构庄家纷纷开始减仓套现,亿安科技也结束了最辉煌时期。 2001年1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帐户进行重点监控,股价更是江河日下。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四庄家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亿安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1年 4月23日一、违规事实上述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

28、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对亿安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1年 4月23日二、处罚决定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

29、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一)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二)责令上述四家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在工商登记中,4家公司中的广东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就在亿安集团总部所在的亿安广场9楼,而且法人代表也姓罗,由此很自然造成的嫌疑是与亿安集团的关系问题。 亿安科技公司董事长罗成向记者谈了他的看法。他谈了二点:其一,亿安集团、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与被查处的4家公司无任何关系;其二,他本人已经就有关问题向中国证监会作

30、了解释。 2003年3月26日,备受各界关注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包括亿安集团副总裁、财务总监李鸿清在内的5名被告因涉嫌参与划拨资金18亿元自买自卖股票,操纵股价,上庭受审。这是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责任人首次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广东省首次审理此类案件。庭上,5名被告对亿安科技公司操纵股价的主要事实不持异议,但均不同程度地为自己辩护,并将主要责任推给公司及罗成。 禁止欺诈客户 ;四、禁止欺诈客户诈欺客户的禁止性规定主要针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禁止的欺诈行为包括:o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o 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

31、或者客户账上的资金;o 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o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o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案例讨论:证券经营机构向客户承诺保证其投资收益属于禁止的证券行为。其他禁止的证券行为。第六节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1、上市公司收购概念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单独或共同购买某上市公司(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取得对该上市公司的管理权或者控制权,进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兼并或实现其他产权性交易的行为。公司收购是公司并购的一部分,合并(Merger )与收购(Acquisitio

32、n )简称并购(M&A)。2、 上市公司收购的特点(1)收购对象具有特殊性。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不包括公司预留或未出售的股票或回购后尚未注销的股票。(2)收购的场所包括场内交易场所和场外交易场所o 收购的场所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场所进行,也可以同时在进行。(3)收购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境内的收购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收购人。o 境外收购人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措施主要途径有:o 收购原外资股东股份;收购H股;收购A股等(4)收购的目的旨在对目标公司实行控制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的目的往往是多重的,有的是为了参与目标公司的股利分配,有的是为了“借壳上市”,有的则是为

33、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等等,而实现对目标公司行使控制权和管理权则是大多数收购人的目的。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的比例就可以对目标公司实行控制,进而实现兼并目标公司的最终目的。二、上市公司收购分类1、集中竞价收购、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2、部分收购与全部收购3、强制收购与自愿收购4、控股收购与兼并收购5、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1)善意收购o 是指收购的动机或意图符合公司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公司管理层提供合作条件下进行的收购行为。(2)敌意收购o 是指在目标公司不愿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采用各种攻防策略,经过收购与反收购的激烈争夺而进行的的收购行为。o 在敌意收购中,收购人常用的进攻策略有:(

34、1)代理人战术:即散布对目标公司不利的信息,使投资者降低对目标公司的信心,抛售股票,从而收购人大量购进股票;(2)狗熊拥抱战术:收购人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要约,提出以高价收购该公司股票,并警告董事会以股东利益为重,接受收购者的收购要求,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公布这一要约,如果股东受高价诱惑接受要约,则收购者就可以轻松达到收购的目的。(3)套险得利战术:收购方乘某公司收购另一公司之际,大量收购某公司的股票,以达到同时控制两公司的目的。(4)两步报价战术:先用现金收购目标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在达到控制目标目的的情况下,再以 较低的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从而兼并目标公司。o 在敌意收购中,目标公司常用

35、的防御措施有:(1)送“毒丸”:即在目标公司不愿意被收购时,大量发行高利率短期债券,造成收购方收购成功后沉重的负担,从而减弱甚至打消收购方收购意图。(2)肉搏战:即收购方在大量收购某公司股票之际,目标公司反过来大量收购收购方的股票。(4)焦土抵抗:即目标公司采取各种方式事先将目标公司掏空,使其失去吸引力,从而放弃收购。(5)白马骑士:即当目标公司遭到收购时,邀请善意第三人出面收购,与收购者竞争,从而击退收购者收购计划,或者提高收购者收购价格。三、集中竞价收购(一)集中竞价收购概 集中竞价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证券集中交易场所以竞价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二)集中竞价收购的特点 (1)收购方是在

36、证券集中交易场所以竞价的方式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投资者;(2)集中竞价收购无须发出收购要约;(3)集中竞价收购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下为界限;(4)集中竞价收购受证券集中竞价交易规则约束。(5)集中竞价收购目标公司5%以上的股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四、要约收购(一)任意要约收购1、概念任意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股份达5%以上,再收购目标公司股份,可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该公司股份要约,直至收购到30%。2、任意收购的规则(1)权益公开规则权益公开规则是指持股达一定的比例、增持或减持股份都应当披露其持股情况的制度。持股信息公开我国证券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

37、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持股变动公开 我国证券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持股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2)慢走规则(台阶规则)慢走规则是指投资者在其所持股票超过公司总股本5%后,于法定的

38、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种股票。n 慢走规则包括两种情况: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在3日内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二)强制要约收购(继续要约收购)1、强制要约收购的概念强制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

39、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2、强制要约收购的特点强制要约收购是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特殊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强制要约收购应当遵守权益公开规则,但不受慢走规则的约束;(2)强制要约收购依据收购人在收购要约中提出的价格和条件成交,不受集中竞价规则约束;o 强制要约收购必须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进行o 强制要约收购是在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下实施的收购行为。2、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1)收购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40、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o 收购要约是指收购人向上市公司股东发出的、向其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单方意思表示。收购要约的特点:收购要约是收购人的行为;收购要约是收购人单方意思表示行为;收购要约是要式行为;收购要约的相对人是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3、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则(1)强制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并不得撤回收购要约。(2)终止上市规则n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3)强制接受规则收购要约

41、的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4)同等条件收购规则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5)转让股份限制规则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6)收购致使公司合并规则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7)报告规则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

42、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五、协议收购n 案例: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中远集团)为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决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来扩展业务。1996年底,经过认真分析和论证,中远决定在上海专门成立一家公司作为收购主体。1997年3月,中远(上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远置业)在上海成立。经过多轮筛选,决定将众城实业作为收购对象。1997年3-5月,中远置业与众城实业的主要大股东(最大持股比例为22.97%)就股份转让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5月27日,中远置业与众城实业的两个大股东正式签定了股份转让协议。中远置业耗资¥1.45亿元一次性受让众城实业法人股480

43、0余万股,占众城实业28.7%的股份,从而成为众诚实业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中远集团入主众城实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至此,中远集团取得了对众城实业的相对控制权。(一)协议收购的概念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就股票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协商,购买目标公司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兼并的目的。(二)协议收购的特点1、是转让非流通股的特殊方式2、具有场外交易的特殊属性3、一般个别协议的方式(三)协议收购规则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通过协议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公司股票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

44、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七节 证券主体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证券机构的概念、法律地位,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及其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其业务规则 一、证券机构概述 (一)证券机构及其法律地位证券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专门经营或兼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二)证券机构的分类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从事证券自营买卖、代客买卖证券或代理发行销售证券以获得佣金的人。包括: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 2、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是指证券集中交易的有组织、有固定场所的市场。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3、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本

45、身不从事直接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它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登记、结算、咨询、评级及审计和法律服务。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二、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一)证券交易所概述1、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o 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o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证券交易所的分类o 会员制和公司制。 (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证券交易所有服务和监管两大职能。(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解散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解散(1)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2)注册制(3)承认制o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实行高规格的核准制,即由国务院审批。2、证券交易所的章程证券交易所章程是规范证券交易所运行的基本自律性法律文件。 (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1、会员大会2、理事会3、总经理4、监察委员会5、专门委员会 (五)证券交易所的运行1、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程序(1)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2)投资者采用市价或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3)证券公司按委托提出交易申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2、证券交易风险基金3、证券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及其使用4、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六)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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